当一个人将其财产附着于他人的土地上,且没有允许其移除的协议时,除非本章另有规定,该附着物属于土地所有者,除非土地所有者选择要求前者将其移除,或者前者选择行使本章第 1013.5 条规定的移除权。
添附不动产添附
Section § 1013
如果某人将某物附着到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并且没有允许他们以后移除的协议,那么他们附着的东西通常会成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但是,土地所有者可以选择要求该人将其移除,或者该人可能根据第 1013.5 条中的另一规定拥有移除权。
财产附着 土地所有者权利 移除协议
Section § 1013.5
本法律规定了某人错误地认为自己有权在他人土地上进行改良的情况。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您可以移除这些改良物。但是,您需要赔偿土地所有者以及对该财产有经济利益的其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如果发生法律诉讼,所有相关方都必须作为被告,并且土地所有者的法律费用将得到补偿。在您移除任何东西之前,法院可能会要求您预先支付估算的损害赔偿金,特别是当损害赔偿难以计算时。重要的是,如果财产上存在任何在工程开始后善意设立的留置权(债权),那么在法院作出任何允许移除的裁决之前,这些留置权持有人必须书面同意移除。本法律旨在纠正善意错误,并且不改变关于法院是否会强制移除侵占物的现有规定。
(a)CA 民法 Code § 1013.5(a) 任何人,善意行事,并因法律或事实错误而误信其有权如此行事,而在他人土地上附着改良物时,该人或其权益继承人,在支付因附着和移除该等改良物而直接造成的所有损害赔偿后,有权移除该等改良物,支付金额应根据其各自的权益,向土地所有者以及在改良工程开始后为价值而取得该等权益并依赖该等权益的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支付。
(b)CA 民法 Code § 1013.5(b) 为强制执行该权利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土地所有者和登记在册的产权负担人应被列为被告,诉讼待决通知应在审判前记录,并且土地所有者应追回其诉讼费用和由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
(c)CA 民法 Code § 1013.5(c) 如果法院认为在移除改良物之前无法轻易确定损害赔偿总额,或者认为否则符合司法公正,法院可以命令作出中间判决,授权移除改良物,但以原告向法院支付经法院认定或经约定估算的损害赔偿总额为先决条件。
(d)CA 民法 Code § 1013.5(d) 如果法院认定财产上任何留置权的持有人在改良工程开始后并依赖于此,善意且有偿取得其留置权,或者因改良物的建造或附着而根据本州宪法第二十条第 15 款对财产存在任何留置权,则除非每个此类留置权的持有人已同意移除改良物,否则不得作出授权移除的判决,无论是终局判决还是中间判决。此类同意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提交法院。
(e)CA 民法 Code § 1013.5(e) 本条所设定的权利是一种从土地上移除改良物的权利,可由善意行事并因法律或事实错误而误信其有权如此行事,而在他人土地上附着该等改良物的人选择行使。本条不得解释为影响或限制本条于 1953 年修订前存在的法律,关于衡平法院将拒绝强制移除侵占物的具体情况。
善意改良物 土地所有者赔偿 改良物移除
Section § 1014
如果土地因自然原因,随着时间在河流或溪流(无论水域是否适合船只通行)的边缘缓慢形成,无论是通过物质堆积还是水体退去,那么这块土地归拥有该水岸的人所有。但是,这要受制于任何已经拥有通过该岸边通行权的人。
土地形成 冲积 河岸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