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4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涉及到水等资源的使用时,最早开始使用该资源的人对其拥有最高的权利或优先权。

Section § 1415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从自然水源取水,你必须在你计划取水的地方张贴一份清晰的书面告示。这份告示应说明你打算取多少水、将水用于何种目的以及计划在哪里使用。此外,还要说明你将如何取水,例如通过水渠或管道。在十天内,这份告示需要到县记录官办公室正式备案。你以后可以更改你的计划,例如取水或用水的地点或方式,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这项规定适用于新备案和已备案的所有告示。

意欲取用水资源者,必须在预定引水点的显眼处张贴书面通知,其中应载明:
1. 其声称引取该处流水的数量为(注明数量)英寸,按四英寸压力测量;
2. 其声称引水的目的,以及预定使用地点;
3. 其预定引水的方式,以及其预定引水所用引水槽、水渠、管道或渡槽的尺寸。
该通知副本必须在张贴后十日内,在其张贴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在提交该副本备案后,预定引水地点、预定使用地点或预定引水方式,可由张贴该通知的人或其受让人更改,但不得因此类更改而损害他人。本规定适用于已备案的通知以及此后备案的通知。

Section § 1416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从某个地方取水,在张贴公告后60天内,你必须开始修建引水所需的工程。你必须持续施工,除非天气原因暂时中断。如果你的取水地点附近建议修建水坝,你可以在水坝建成后60天内开始你的工程。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水的城镇,无需开发超出其即时需求的水量。他们可以通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勘测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满足这些要求。城镇此前已提出且已进行初步工作或开始筹资的水权主张也得到确认。

在公告张贴后六十天内,申请人必须开始挖掘或建造其意图引水的工程,或进行必要的勘测、道路或小径建设,并必须勤勉不间断地进行工作直至完成,除非因降雪或降雨暂时中断;但是,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泥沙委员会已在其意图引水地点或附近建议修建水坝,则申请人应在该水坝建成后六十天内开始挖掘或建造其意图引水的工程;但是,凡本州任何市县、或任何建制市或镇,根据本法典第1415条的规定,已作出或已取得本州任何水域的任何水权分配,则该市县、市或镇无需开始开发超出其即时需求的水量,并且,对于公告张贴和记录中声明的全部水量,该市县、市或镇在六十天内进行必要的勘测,或在六个月内授权发行市政债券,用于建设旨在为该市县、市或镇提供即时用水所需工程,应视为充分遵守本章的要求。任何此前由任何此类市县、市或镇作出的水权分配,凡曾进行勘测,或已授权发行债券用于建设引取部分已分配水权所需工程的任何部分,特此确认,其水量为原始公告中声明的全部水量。

Section § 1417

Explanation

在这里,“完成”指的是成功地将水送到其预定使用的地方。

“完成”是指将水输送到预定使用地点。

Section § 1418

Explanation
如果你遵守了申请水权的特定规定,你使用该水的权利就被视为从你首次张贴公告时开始,而不是从申请后来被正式认可时开始。

Section § 141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遵守用水规则,他们就会失去优先使用该水的权利,相对于遵守规则的人而言。

未遵守此类规则,将剥夺权利人相对于遵守规则的后续权利人使用水的权利。

Section § 14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以前声称拥有用水权,但没有建造任何基础设施来使用它,也没有实际开始使用它,或者没有将其用于有益的目的,他们必须在这项法律生效后的20天内,开始遵循本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就会失去对水的使用权。

Section § 1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的记录官都必须保存一本专门的簿册,用来记录法律中本部分所规定的某些官方通知。

Section § 14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使用流经国家公园或类似公共土地的水源,他们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首先,一旦他们获得使用土地的许可,他们有60天的时间开始建设他们的水利项目。在此之前,他们必须在宣布其水权主张后的60天内开始任何必要的勘测和文书工作。完成这些准备工作后,他们应立即申请使用土地的许可,并持续推进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