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欲取用水资源者,必须在预定引水点的显眼处张贴书面通知,其中应载明:
1. 其声称引取该处流水的数量为(注明数量)英寸,按四英寸压力测量;
2. 其声称引水的目的,以及预定使用地点;
3. 其预定引水的方式,以及其预定引水所用引水槽、水渠、管道或渡槽的尺寸。
该通知副本必须在张贴后十日内,在其张贴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在提交该副本备案后,预定引水地点、预定使用地点或预定引水方式,可由张贴该通知的人或其受让人更改,但不得因此类更改而损害他人。本规定适用于已备案的通知以及此后备案的通知。
如果你想从自然水源取水,你必须在你计划取水的地方张贴一份清晰的书面告示。这份告示应说明你打算取多少水、将水用于何种目的以及计划在哪里使用。此外,还要说明你将如何取水,例如通过水渠或管道。在十天内,这份告示需要到县记录官办公室正式备案。你以后可以更改你的计划,例如取水或用水的地点或方式,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这项规定适用于新备案和已备案的所有告示。
如果你想从某个地方取水,在张贴公告后60天内,你必须开始修建引水所需的工程。你必须持续施工,除非天气原因暂时中断。如果你的取水地点附近建议修建水坝,你可以在水坝建成后60天内开始你的工程。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水的城镇,无需开发超出其即时需求的水量。他们可以通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勘测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满足这些要求。城镇此前已提出且已进行初步工作或开始筹资的水权主张也得到确认。
如果有人不遵守用水规则,他们就会失去优先使用该水的权利,相对于遵守规则的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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