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6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任何时期占有一处房产,你对该房产就拥有一定的权利,可以对抗所有人,但州政府以及那些通过法律程序(如时效、转让或继承)获得所有权的人除外。然而,仅仅是占有房产,并不足以让你拥有足够的法律权利来正式主张所有权,除非你的占有已经达到了通过长期使用(即法律上的“时效”)来获得所有权的条件。

任何时期的占有均可赋予足以对抗除州政府以及通过时效、添附、转让、遗嘱或继承取得所有权的人之外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占有赋予的所有权并非不动产中的充分权益,不足以使占有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起或维持一项确认所有权之诉,除非该占有已成熟为依时效取得的所有权。

Section § 1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长期居住或使用一块私人财产,有时可以让你获得该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这被称为“通过时效取得的所有权”。但是,无论一个人占用公共使用或由州拥有的土地或资源(例如公园或公共事业设施)多久,他们都不能声称拥有其所有权。

Section § 1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业主在自己房产的每个入口处或沿边界每隔200英尺张贴告示,说明人们只有经过他们允许才能通行,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仅仅因为长期使用这块土地,就声称拥有使用该土地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地役权”。

Section § 1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私人土地所有者允许公众使用他们的土地进行娱乐活动,而无需担心失去他们的财产权。它解释说,除非所有者正式将土地奉献给公共使用,否则公众使用不会赋予公众永久权利,但某些特定情况除外。如果政府使用公共资金在私人土地上进行改进,并且所有者知情但未阻止,那么五年后,政府可以获得永久使用权。但是,如果所有者张贴标志或就土地使用方式签订协议,他们可以阻止公众获得任何权利。对于距离海洋1,000码以内的沿海土地,适用特殊规定。所有者可以设定公众何时以及如何使用其财产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