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作者的作品尚未被永久记录,则作者对其作品拥有专有所有权,除非其他人独立创作了类似作品。对于1972年2月15日之前制作的录音,原始创作者拥有所有权直至2047年,前提是其他人没有复制完全相同的声音。发明人对其发明和设计也拥有专有权利,只要他们保持占有。

(a)Copy CA 民法 Code § 980(a)
(1)Copy CA 民法 Code § 980(a)(1) 任何未固定在任何有形表达媒介中的独创作品的作者,对其表现形式或表达拥有专有所有权,对抗所有人,但独立创作相同或类似作品者除外。当作品未体现在有形表达媒介中,或其在有形表达媒介中的体现不够永久或稳定,以致无法直接或借助机器或设备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超过短暂期间时,该作品应被视为未固定。
(2)CA 民法 Code § 980(a)(2) 任何由录音组成的独创作品,如果最初固定于1972年2月15日之前,其作者对其拥有专有所有权直至2047年2月15日,对抗所有人,但独立制作或复制另一录音者除外,该录音不直接或间接重新捕捉该先前录音中固定的实际声音,但完全由对其他声音的独立固定组成,即使这些声音模仿或模拟了先前录音中包含的声音。
(b)CA 民法 Code § 980(b) 任何发明或设计,无论是否附有描绘或其他图形表示,其发明人或所有人对其以及其表现形式或表达拥有专有所有权,只要该发明或设计以及由其制作的表现形式或表达仍在其占有之下,该所有权即持续有效。

Section § 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多人参与创作时,创意作品和发明的所有权归属。如果人们共同创作了一件尚未以某种形式(比如尚未写下来的歌曲)记录下来的作品,那么除非他们另有约定,否则所有参与者都平等拥有它。对于发明或设计,如果是一项单一的发明,所有参与者都平等拥有它。但如果涉及多项发明,所有权则根据每个人的贡献大小来决定。

(a)CA 民法 Code § 981(a) 除非另有约定,未以任何有形表达媒介固定且由几人共同创作的独创作品,由他们等比例拥有。
(b)CA 民法 Code § 981(b) 除非另有约定,由几人共同完成的一项发明或设计,由他们按以下方式拥有:
(1)CA 民法 Code § 981(b)(1) 如果该发明或设计是单一的,则等比例拥有。
(2)CA 民法 Code § 981(b)(2) 如果它不是单一的,则按各自的贡献比例拥有。

Section § 9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创意作品、发明或设计的所有权如何转让给他人。对于美术作品,艺术家或其继承人可以出售或赠予艺术品,但他们保留复制权,除非他们以书面形式明确转让该权利。如果艺术品是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创作的,雇主拥有复制权,除非另有书面规定。同样,如果艺术品是继承的,复制权归继承人所有,除非遗嘱中另有保留。法律对“美术作品”进行了广义定义,并保留了复制权,除非明确转让。法律尊重合理使用的概念,允许为教育目的或类似情境复制艺术品。

(a)CA 民法 Code § 982(a) 任何未固定在任何有形表达媒介中的独创作品的权利所有人可以转让其所有权。
(b)CA 民法 Code § 982(b) 任何发明或设计,或其任何表现或表达的所有人,可以转让其在该发明、设计或表现、表达中的专有权益。
(c)CA 民法 Code § 982(c)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每当美术作品通过出售、委托或其他方式,由创作该作品的艺术家或其代表,或该艺术家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个人代表转让时,其复制权保留给该艺术家或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个人代表,直到其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运作进入公共领域,除非该权利通过书面文件明确转让,该文件提及具体的复制权,并由所转让权利的所有人或该人的正式授权代理人签署。如果转让是根据雇佣关系进行的,复制权转让给雇主,除非另有书面明确保留。如果转让是根据遗赠或继承进行的,复制权转让给受遗赠人或继承人,除非通过遗嘱或遗嘱附录明确保留。然而,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对此类美术作品的合理使用。
(d)CA 民法 Code § 982(d) 在 (c) 款中使用时:
(1)CA 民法 Code § 982(d)(1) “美术作品”指任何视觉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素描、绘画、雕塑、马赛克或照片、书法作品、版画艺术作品(包括蚀刻画、石版画、胶版画、丝网印刷或类似性质的版画艺术作品)、工艺品(包括粘土、纺织品、纤维、木材、金属、塑料及类似材料的工艺品),或混合媒介(包括拼贴画、集合艺术或上述任何艺术媒介的组合)。
(2)CA 民法 Code § 982(d)(2) “艺术家”指美术作品的创作者。
(3)CA 民法 Code § 982(d)(3) “复制权”在当前的商业和技术状况下,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将美术作品复制成适合装裱的版画;雕塑的复制品(铸件);用于贺卡的复制品;在不主要致力于艺术的普通书籍和杂志中,以及在报纸的非艺术或新闻版块中的复制品,当此类在书籍、杂志和报纸中的复制品用于出版商通常付费的材料的类似目的时;艺术电影;电视,但教育目的运营的电视台或所有电视台的教育节目除外;以及用于任何形式广告的复制品,包括杂志、日历、报纸、海报、广告牌、电影或电视。
(e)CA 民法 Code § 982(e) 在1975-76届常会期间对本节作出的修订仅适用于1976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转让。

Section § 983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项发明或设计,并且你选择将其公之于众,那么根据州法律,其他人就可以复制或再现它,而无需向你支付费用或征得你的许可。

Section § 984

Explanation
如果你提出一项发明或设计并将其保密,那么后来独立创造出相同事物的人,可以主张与你相同的法律权利,但不能对抗你或你的关联方。

Section § 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收到一封信或一份私人书面信息时,它就属于你。但是,如果写信人不希望你公开其内容,你就不能公开,除非有法律允许的理由。

信件及其他书面形式的私人通信,属于收件人;但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发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98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出售一件艺术品,您需要向艺术家支付销售价格的5%。这项5%的权利只有当书面合同规定了高于5%的版税时才能放弃。艺术家可以将这项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但这种转让不能构成被禁止的放弃。如果画廊或拍卖行作为代理人出售艺术品,他们必须扣留5%的款项,找到艺术家并支付给他们。如果他们在90天内找不到艺术家,这5%的款项将转交给艺术委员会。艺术家可以在销售日期后三年内,或在发现未付款后一年内(以较长者为准)起诉追讨未支付的版税,胜诉方有权获得律师费。艺术委员会为艺术家收到的款项,艺术家必须在销售日期后七年内提出索赔,否则艺术家的权利终止,该款项将用于公共艺术项目。为艺术家持有的资金免受债权人追索。艺术家去世后,这些权利和义务将传给其继承人,为期20年,但仅适用于1983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艺术家。本法不适用于以下情况:艺术家仍拥有艺术品所有权的首次销售;售价低于1,000美元的转售;艺术家去世后的大多数转售(除非另有规定);售价低于卖方购买价格的转售;某些价值低于1,000美元的艺术品交换;艺术家首次将艺术品出售给艺术品经销商后10年内,艺术品经销商之间的转售(前提是所有中间转售均发生在艺术品经销商之间);或作为不动产一部分出售的永久附着于不动产的彩绘玻璃艺术品。

(a)CA 民法 Code § 986(a) 凡艺术品售出,且卖方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或销售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卖方或其代理人应向该艺术品的艺术家或其代理人支付该销售金额的5%。艺术家收取相当于该销售金额5%的权利,仅可通过书面合同约定高于该销售金额5%的金额来放弃。艺术家可将本条规定的版税支付收取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实体。但是,该转让不得产生本款禁止的放弃效果。
(1)CA 民法 Code § 986(a)(1) 当艺术品通过拍卖或由画廊、经销商、经纪人、博物馆或其他作为卖方代理人的人出售时,该代理人应扣留销售金额的5%,找到艺术家并支付给艺术家。
(2)CA 民法 Code § 986(a)(2) 如果卖方或代理人未能在90天内找到并支付艺术家,则相当于销售金额5%的款项应转交至艺术委员会。
(3)CA 民法 Code § 986(a)(3) 如果卖方或其代理人未能向艺术家支付相当于该艺术家艺术品销售金额5%的款项,或未能将该款项转交至艺术委员会,艺术家可在销售日期后三年内或发现销售后一年内(以较长者为准)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本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胜诉方有权获得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
(4)CA 民法 Code § 986(a)(4) 委员会根据本条收到的款项应存入州财政部专项存款基金的一个账户中。
(5)CA 民法 Code § 986(a)(5) 艺术委员会应尝试找到根据本条收到款项的任何艺术家。如果委员会无法找到艺术家,且艺术家未能在艺术品销售日期后七年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索赔,则艺术家的权利终止,该款项应转交至委员会,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0b部分第2.1章(自第15813条起)规定的公共建筑艺术计划购置艺术品。
(6)CA 民法 Code § 986(a)(6) 任何卖方或代理人根据本条为支付艺术家而持有的款项,应免于卖方或代理人债权人执行金钱判决。
(7)CA 民法 Code § 986(a)(7) 艺术家去世后,本条项下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归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个人代表所有,直至艺术家去世20周年。本款规定仅适用于1983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艺术家。
(b)Copy CA 民法 Code § 986(b)
(a)Copy CA 民法 Code § 986(b)(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986(b)(1) 艺术品的首次销售,且在该首次销售时该作品的法定所有权归属于艺术家本人。
(2)CA 民法 Code § 986(b)(2) 艺术品转售总销售价格低于一千美元 ($1,000) 的情况。
(3)CA 民法 Code § 986(b)(3) 除(a)款第(7)项规定外,艺术家去世后的转售。
(4)CA 民法 Code § 986(b)(4) 艺术品转售总销售价格低于卖方支付的购买价格的情况。
(5)CA 民法 Code § 986(b)(5) 艺术品转让,该艺术品被交换为一件或多件艺术品,或被交换为现金、其他财产和一件或多件艺术品的组合,且所交换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低于一千美元 ($1,000) 的情况。
(6)CA 民法 Code § 986(b)(6) 艺术品经销商在艺术家首次将艺术品出售给艺术品经销商后的10年内,将该艺术品转售给购买者的情况,前提是所有中间转售均发生在艺术品经销商之间。
(7)CA 民法 Code § 986(b)(7) 彩绘玻璃艺术品的销售,该作品已永久附着于不动产,并作为其所附着不动产销售的一部分进行销售的情况。
(c)CA 民法 Code § 986(c)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法 Code § 986(c)(1) “艺术家”指创作艺术品的人,且在转售时是美国公民,或在该州居住至少两年的居民。
(2)CA 民法 Code § 986(c)(2) “艺术品”指原创绘画、雕塑或素描,或原创玻璃艺术品。
(3)CA 民法 Code § 986(c)(3) “艺术品经销商”指积极且主要从事或经营艺术品销售业务,并为此业务合法持有销售税许可证的人。

Section § 9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保护艺术家对其原创艺术品的权利,使其免受未经授权的改动或破坏。法律规定,艺术家有权声明或放弃其作品的署名权,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损害其艺术品,艺术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只有艺术家或其继承人对艺术品拥有权利,直至艺术家去世后50年。如果艺术品是建筑物的一部分,则根据艺术品是否能在不损坏的情况下被移除,适用不同的规则。法律对何为过失有具体规定,并列出了法院可能判处的损害赔偿,例如禁令救济或判给专注于艺术的慈善机构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本法律适用于1980年以后的行为,并包括案件可提起诉讼的时间表。即使法律的一部分被宣告无效,其余部分仍将有效。

(a)CA 民法 Code § 987(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艺术品的物理性改动或毁坏,作为艺术家个性的表达,有损艺术家的声誉,因此,艺术家有权保护其艺术品免受任何改动或毁坏;并且维护文化和艺术创作的完整性也符合公共利益。
(b)CA 民法 Code § 987(b) 在本节中:
(1)CA 民法 Code § 987(b)(1) “艺术家”指创作艺术品的个人或多个人。
(2)CA 民法 Code § 987(b)(2) “艺术品”指具有公认品质的原始绘画、雕塑或素描,或原始玻璃艺术品,但不包括购买者为商业用途而根据合同制作的作品。
(3)CA 民法 Code § 987(b)(3) “人”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
(4)CA 民法 Code § 987(b)(4) “装裱”指以通常被认为适合特定媒介艺术品的方式,准备或促使准备艺术品以供展示。
(5)CA 民法 Code § 987(b)(5) “修复”指依照现行标准,在可行范围内尽可能接近其原始状态或条件,将已损坏或受损的艺术品恢复或促使其恢复。
(6)CA 民法 Code § 987(b)(6) “保存”指依照现行标准,通过适当处理延缓或防止其劣化或损坏,保存或促使保存艺术品,以便在不变状态下最大限度地保持其结构完整性。
(7)CA 民法 Code § 987(b)(7) “商业用途”指根据雇佣作品协议创作的艺术品,用于广告、杂志、报纸或其他印刷和电子媒体。
(c)Copy CA 民法 Code § 987(c)
(1)Copy CA 民法 Code § 987(c)(1) 任何人,除非是拥有并持有其本人创作的艺术品的艺术家,不得故意实施或授权故意实施任何对艺术品的物理性污损、毁坏、改动或破坏。
(2)CA 民法 Code § 987(c)(2) 除了第 (1) 款中包含的禁止规定外,任何装裱、保存或修复艺术品的人,不得通过构成重大过失的任何行为,实施或授权实施任何对艺术品的物理性污损、毁坏、改动或破坏。就本节而言,“重大过失”一词应指极度疏忽,以至于足以让人相信对该特定艺术品漠不关心。
(d)CA 民法 Code § 987(d) 艺术家应始终保留署名权,或,出于正当且有效的理由,放弃其艺术品的署名权。
(e)CA 民法 Code § 987(e) 为实现本节所设定的权利,艺术家可以提起诉讼以追回或获得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987(e)(1) 禁令救济。
(2)CA 民法 Code § 987(e)(2) 实际损害赔偿。
(3)CA 民法 Code § 987(e)(3) 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法院应酌情选择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与艺术品相关的慈善或教育活动的一个或多个组织来接受任何惩罚性损害赔偿。
(4)CA 民法 Code § 987(e)(4) 合理的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
(5)CA 民法 Code § 987(e)(5) 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f)CA 民法 Code § 987(f) 在确定一件艺术品是否具有公认品质时,事实认定者应依据艺术家、艺术品经销商、艺术品收藏家、艺术博物馆策展人以及其他参与艺术品创作或营销的人员的意见。
(g)CA 民法 Code § 987(g) 根据本节设定的权利和义务:
(1)CA 民法 Code § 987(g)(1) 对于艺术家,或如果艺术家已故,则对于其继承人、受益人、受遗赠人或个人代表,应持续存在直至艺术家去世后的第50周年。
(2)CA 民法 Code § 987(g)(2) 应与现在或将来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存。
(3)CA 民法 Code § 987(g)(3) 除第 (h) 款第 (1) 项另有规定外,不得放弃,除非艺术家签署书面文件明确规定放弃。
(h)Copy CA 民法 Code § 987(h)
(1)Copy CA 民法 Code § 987(h)(1) 如果艺术品无法从建筑物中移除,而不会对作品造成实质性的物理污损、毁坏、改动或破坏,则根据本节设定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建筑物所有者签署书面文件明确保留,其中包含财产的法律描述并已妥善记录,否则应视为放弃。该文件如果已妥善记录,将对建筑物的后续所有者具有约束力。
(2)CA 民法 Code § 987(h)(2) 如果建筑物所有人希望移除一件作为建筑物一部分的美术作品,且该作品可以在不实质性损害美术作品的情况下从建筑物中移除,并且在移除过程中或移除之后,所有人意图导致或允许该美术作品遭受物理性污损、毁坏、改动或破坏,则本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除非所有人已尽力尝试但未能成功书面通知艺术家,或者如果艺术家已故,则书面通知其继承人、受益人、受遗赠人或个人代表其对该美术作品的意图行为,或者除非其确实提供了通知,而该人未能在90天内移除该作品或支付移除费用。如果该作品由艺术家、其继承人、受益人、受遗赠人或个人代表承担费用移除,则该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该人。
(3)CA 民法 Code § 987(h)(3) 如果一件美术作品可以从预定拆除的建筑物中移除,且在不实质性物理污损、毁坏、改动或破坏该作品的情况下,并且建筑物所有人已将预定拆除事宜通知美术作品所有人,或者建筑物所有人即为美术作品所有人,并且美术作品所有人选择不移除该美术作品,则本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除非建筑物所有人已尽力尝试但未能成功书面通知艺术家,或者如果艺术家已故,则书面通知其继承人、受益人、受遗赠人或个人代表其对该美术作品的意图行为,或者除非其确实提供了通知,而该人未能在90天内移除该作品或支付移除费用。如果该作品由艺术家、其继承人、受益人、受遗赠人或个人代表承担费用移除,则该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该人。
(4)CA 民法 Code § 987(h)(4)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本条 (d) 款中规定的署名权。
(i)CA 民法 Code § 987(i) 任何根据本条追究责任的诉讼均不得提起,除非在被投诉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或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以较长者为准。
(j)CA 民法 Code § 987(j) 本条应于1980年1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基于在该日期或之后发生的被禁止行为所产生的索赔,无论美术作品何时创作。
(k)CA 民法 Code § 987(k)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因任何原因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生效的任何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9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艺术家或作品所有者对其艺术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即使他们分享了某些使用作品的权利。如果艺术家或所有者允许他人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们的作品,例如制作副本或向公众展示,他们仍然拥有该艺术作品的实物所有权,除非他们明确签署文件放弃该所有权。如果对所授予的权利有任何疑问,法律会假定艺术家或所有者保留了这些权利,除非联邦版权法另有规定。

(a)CA 民法 Code § 988(a)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988(a)(1) “艺术家”一词指艺术作品的创作者。
(2)CA 民法 Code § 988(a)(2) “艺术作品”一词指任何媒介的视觉或平面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绘画、版画、素描、雕塑、工艺品、摄影作品或电影。
(b)CA 民法 Code § 988(b) 凡由创作艺术作品的艺术家或其代表,或由转让时的所有者,进行任何复制、创作基于该作品的衍生作品、分发副本、公开表演或公开展示艺术作品的专有或非专有权利的转让时,该艺术作品的实物所有权应保留并归属于艺术家或所有者(视情况而定),除非该所有权通过艺术家、所有者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书、票据、备忘录或其他书面形式明确转让。
(c)CA 民法 Code § 988(c) 凡由创作艺术作品的艺术家或其代表,或由转让时的所有者,进行任何复制、创作基于该作品的衍生作品、分发副本、公开表演或公开展示艺术作品的专有或非专有权利的转让时,任何关于所转让权利的性质或范围的模糊之处,应解释为有利于艺术家或所有者保留权利,除非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联邦版权法另有规定。

Section § 9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重要的艺术作品,例如原创绘画和雕塑。如果一件艺术品在不损坏它的情况下无法从房产中移除,那么只要有合理的机会可以安全移除,仍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它。对保护艺术品感兴趣的组织可以介入,特别是当房产所有者计划损坏艺术品时。如果一个组织决定移除艺术品,他们必须支付费用,然后艺术品的所有权将归他们所有。法律诉讼必须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或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启动。该法律还允许将法院费用和专家证人费用判给胜诉方。该法律自1983年1月1日起生效,并且如果其中一部分被认定无效,不会影响其他有效部分。

(a)CA 民法 Code § 989(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维护文化和艺术创作的完整性符合公共利益。
(b)CA 民法 Code § 989(b)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1)CA 民法 Code § 989(b)(1) “美术作品”指具有公认品质和重大利益的原创绘画、雕塑或素描,或原创玻璃艺术品。
(2)CA 民法 Code § 989(b)(2) “组织”指公共或私人非营利实体或协会,在本节规定提起诉讼时已存在至少三年,其主要目的之一是向公众展示、陈列或以其他方式呈现艺术作品,或促进艺术或艺术家的利益。
(3)CA 民法 Code § 989(b)(3) “移除费用”包括因移除美术作品而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的合理费用(如有)。
(c)CA 民法 Code § 989(c) 为公共利益行事的组织可以提起禁令救济诉讼,以保护或恢复美术作品的完整性,使其免受第987条 (c) 款禁止的行为侵害。
(d)CA 民法 Code § 989(d) 在确定美术作品是否具有公认品质和重大利益时,事实认定者应依据第987条 (f) 款所述人员的意见。
(e)Copy CA 民法 Code § 989(e)
(1)Copy CA 民法 Code § 989(e)(1) 如果美术作品无法在不造成该作品实质性物理毁损、残害、改动或破坏的情况下从不动产中移除,则不得根据本节提起保护美术作品完整性的诉讼。但是,如果一个组织提供证据,合理表明艺术作品可以在不造成实质性物理毁损、残害、改动或破坏的情况下从不动产中移除,并且该组织准备支付移除作品的费用,则可以提起法律诉讼以确定此问题。在该诉讼中,该组织有权获得禁令救济以保护美术作品的完整性,但同时负有举证责任。诉讼应在提起后30天内开始。如果该组织保护艺术作品的利益与第987条 (h) 款 (1) 项所述文件相冲突,则不得根据本款提起诉讼。
(2)CA 民法 Code § 989(e)(2) 如果不动产所有者希望移除作为不动产一部分的美术作品,但该作品可以在不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从不动产中移除,并且在移除过程中或移除后,所有者打算导致或允许美术作品遭受物理毁损、残害、改动或破坏,则所有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A)CA 民法 Code § 989(e)(2)(A) 如果艺术家或艺术家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个人代表在收到第987条 (h) 款 (2) 项规定的通知后未能采取行动移除美术作品,所有者应就其打算对艺术作品采取的行动提供30天通知。书面通知应以广告形式刊登在美术作品所在地区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本款要求的通知可以与第987条 (h) 款要求的通知同时进行。
(i)CA 民法 Code § 989(e)(2)(A)(i) 如果在30天期限内,一个组织同意移除美术作品并支付移除费用,则支付和移除应在30天通知的第一天起90天内完成。
(ii)CA 民法 Code § 989(e)(2)(A)(ii) 如果作品由一个组织出资移除,则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应转让给该组织。
(B)CA 民法 Code § 989(e)(2)(B) 如果一个组织未在30天期限内同意移除美术作品,或未在90天期限内移除并支付美术作品的移除费用,所有者可以采取其打算对美术作品采取的行动。
(f)CA 民法 Code § 989(f) 为实现本节所创设的权利,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CA 民法 Code § 989(f)(1) 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金额由法院确定。
(2)CA 民法 Code § 989(f)(2) 要求该组织按法院确定的合理金额交纳保证金。
(g)CA 民法 Code § 989(g) 除非在被投诉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或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以较长者为准)提起诉讼,否则不得根据本节维持任何诉讼。
(h)CA 民法 Code § 989(h) 本节应于1983年1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基于在该日期或之后发生的行为对美术作品(无论何时创作)提出的索赔。
(i)CA 民法 Code § 989(i)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此种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