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毛皮动物(其本质上属于野生动物)被带入或出生于任何农场或牧场的限制或圈养中,以用于养殖或剥取其毛皮时,此类动物及其后代或增殖,应成为所有权、留置权以及各种绝对和其他财产权的客体,与纯粹的家畜相同,无论此类毛皮动物此后处于何种境况、地点或条件,也无论其是否仍处于或逃离此类限制或圈养。此类毛皮动物应获得相同的法律保护,并以相同的方式和程度成为侵权或盗窃的客体,如同其他个人财产一样,并应被视为和归类为家畜,以适用于任何通常与家畜(狗、猫或其他宠物除外)相关、或与农业、畜牧业相关、或与鼓励农业相关的法规或法律的目的和含义,除非任何此类法规或法律不可能适用于此类毛皮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