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5.0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财产法中“终止权”的含义。它指的是,如果有人违反了某些条件,就有权终止他们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可以有多种称呼,比如“进入权”或“再进入权”,但在这里它们都指同一个意思。本节还指出,拥有这种权利被视为对该财产的一种权益。最后,当本法律提到“再占有权”等术语时,它指的是在条件未满足后收回财产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885.010(a) 在本章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1)CA 民法 Code § 885.010(a)(1) “终止权”指终止不动产中的简单继承地产以执行该简单继承地产所受的后续条件形式的限制的权利,无论该权利在创建或证明其存在的文书中被描述为终止权、进入权或再进入权、占有权或再占有权、保留的撤销权,或以其他方式描述,并包括根据 Section 885.020 被视为且可作为终止权执行的复归可能性。
(2)CA 民法 Code § 885.010(a)(2) “终止权”包括授予受让人以终止不动产中的简单继承地产的权利,以执行该简单继承地产所受的关于不动产使用限制或后续条件形式的限制,无论该权利在创建或证明其存在的文书中被描述为待生效权益、待生效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描述,并包括普通法中被称为由可终止的简单继承地产在前的待生效权益。
(b)CA 民法 Code § 885.010(b) 终止权是不动产中的一种权益。
(c)CA 民法 Code § 885.010(c) 为将本章适用于其他与终止权相关的法规,其他法规中使用的“再进入权”、“因违反后续条件而再占有的权利”以及类似术语,均指本节定义的“终止权”。

Section § 885.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终止特定的财产权益。具体而言,它不包括以下情况:终止某项权益的权利是基于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物是否持续生产或开采;或者,如果它涉及土地上单独拥有的改良物或附着物,且这些改良物或附着物依赖于维持租赁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民法 Code § 885.015(a) 以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物的持续生产或开采为条件的终止权。
(b)CA 民法 Code § 885.015(b) 关于单独拥有的改良物或附着物的终止权,该终止权以标的土地上持续的租赁权益或占有权益为条件。

Section § 885.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废除了两种旧的财产权益,即“可终止的简单继承地产”和“复归权的可能性”。取而代之的是,它们现在分别被称为“附带解除条件的简单继承地产”和“终止权”。这意味着财产所有权更加稳定和明确,并且对失去财产权的条件处理也更加一致。

Section § 885.03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取消土地交易或协议的权利,即“终止权”,通常在30年后失效。这个时限取决于证明您拥有这项权利的文件何时被记录。如果您提交一份声明您希望保留这项权利的通知,它也能让这项权利再持续30年。即使有文件另有规定,这项规则也适用,除非该文件设定了更早的截止日期。

(a)CA 民法 Code § 885.030(a) 备案的终止权在以下时间中较晚者期满:
(1)CA 民法 Code § 885.030(a)(1) 保留、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证明终止权的文书被记录之日起三十年。
(2)CA 民法 Code § 885.030(a)(2) 旨在保留终止权的通知被记录之日起三十年,如果该通知在第 (1) 款规定的时间内被记录。
(3)CA 民法 Code § 885.030(a)(3) 保留、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证明终止权的文书或旨在保留终止权的通知被记录之日起三十年,如果该文书或通知在上次记录此类文书或通知之日起三十年内被记录。
(b)CA 民法 Code § 885.030(b) 尽管保留、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证明终止权的文书或另一份备案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本节仍适用,除非该文书或其他备案文件规定了更早的期满日期。

Section § 885.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终止权”何时会过时并因此失效。终止权允许某人在未满足特定条件时收回财产。如果该权利不再对权利持有人有利、未能实现其预期目的,或者由于情况变化强制执行该权利会不公平,则该权利被视为过时。但是,如果该权利是自然人无偿赠予公共实体或免税组织的,则在授予人有生之年,该权利不会失效。

(a)CA 民法 Code § 885.040(a) 如果一项终止权变得过时,则该权利失效。
(b)CA 民法 Code § 885.040(b) 在本条中,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一项终止权视为过时:
(1)CA 民法 Code § 885.040(b)(1) 绝对所有权地产所受的限制对权利持有人不具有任何实际和实质性利益。
(2)CA 民法 Code § 885.040(b)(2) 强制执行该权利将无法实现绝对所有权地产所受限制的目的。
(3)CA 民法 Code § 885.040(b)(3) 由于情况或环境的变化,强制执行该权利将是其他方面不公平的。
(c)CA 民法 Code § 885.040(c) 如果一项终止权源于自然人无对价地授予公共实体或根据本州法律免税的社团、公司、机构或协会,则该终止权不得在本条规定下于授予人有生之年失效。

Section § 885.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拥有“终止权”(即在某些规定被违反时收回财产的权利),你必须通过发出通知或提起诉讼来行使这项权利。如果这项权利已经正式备案,那么你行使该权利的行为也必须备案。在规定被违反后,你只有五年的时间来采取行动,除非你和对方同意给你更多时间,但这项延长时限的协议必须在五年期满前备案。

终止权仅可通过通知或民事诉讼行使;如果终止权已备案,则其行使亦应备案。通知应在简单继承地产所受限制被违反后五年内发出,任何民事诉讼亦应在此期限内提起,除非双方通过在该期限届满前备案的弃权或延期协议约定了更长的期限。

Section § 885.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一项终止权(即终止一项财产权益的权利)期满时,它就不能再被执行了,就像它已被正式终止或归还给财产所有人一样。你不需要提交任何文件来证明该权利已终止。当这种权利期满时,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限制也随之终止,你也不能通过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行动来执行这些限制。然而,如果一项限制同时也是一项衡平役权(一种对财产使用的规则或限制),并且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强制执行,那么它仍然可以被强制执行,只是不能通过终止权来执行。本条款并未改变现有法律,而是对其进行了澄清,并且它不会使任何被禁止的限制变得可执行。

(a)CA 民法 Code § 885.060(a) 终止权根据本章期满,使该权力不可执行,且在所有目的上等同于记录在案的权力终止以及向完全所有权地产所有人放弃该权力,并且无需执行和记录终止和弃权文件以终止或证明该权力的终止。
(b)CA 民法 Code § 885.060(b) 终止权根据本章期满,终止了完全所有权地产所受的限制,并使该限制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
(c)CA 民法 Code § 885.060(c) 然而,(b)款不适用于某项限制,如果该限制的终止权已根据本章期满,且该限制同时也是一项可通过禁令替代执行的衡平役权。此类衡平役权仍可通过禁令及任何其他可用补救措施执行,但不得通过终止权执行。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然而,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任何被法律其他规定(包括第53条)禁止或规定为不可执行的限制变得可执行。

Section § 885.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与财产相关的终止权,无论这些权利是在法律生效日期之前、当日还是之后设立的。如果财产的限制在法律生效日期之前被违反,且终止所有权的权利在此之前未被行使,那么该权利仍必须在以下两个时间中较早者内行使:旧法律规定的截止日期,或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生效日期”是指本法律或其任何修订生效的时间。

(a)CA 民法 Code § 885.070(a) 遵守第880.370条(记录通知的宽限期),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章自生效日期起适用于所有终止权,无论其是在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执行或记录的。
(b)CA 民法 Code § 885.070(b) 如果对附带于完全产权地产的限制的违反发生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且终止权未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行使,则该终止权应予行使,或对于已记录的终止权,应予记录行使,在以下时间中较早者内:
(1)CA 民法 Code § 885.070(b)(1) 根据本章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法律所适用的时间。
(2)CA 民法 Code § 885.070(b)(2) 本章生效日期后的五年。
(c)CA 民法 Code § 885.070(c) 在本条中,“生效日期”指本章颁布的生效日期,或就本章任何条款的修订而言,指该修订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