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记录产权终止权
Section § 885.010
本节解释了财产法中“终止权”的含义。它指的是,如果有人违反了某些条件,就有权终止他们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可以有多种称呼,比如“进入权”或“再进入权”,但在这里它们都指同一个意思。本节还指出,拥有这种权利被视为对该财产的一种权益。最后,当本法律提到“再占有权”等术语时,它指的是在条件未满足后收回财产的权利。
Section § 885.015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终止特定的财产权益。具体而言,它不包括以下情况:终止某项权益的权利是基于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物是否持续生产或开采;或者,如果它涉及土地上单独拥有的改良物或附着物,且这些改良物或附着物依赖于维持租赁或其他财产权益。
Section § 885.020
Section § 885.030
在加利福尼亚州,取消土地交易或协议的权利,即“终止权”,通常在30年后失效。这个时限取决于证明您拥有这项权利的文件何时被记录。如果您提交一份声明您希望保留这项权利的通知,它也能让这项权利再持续30年。即使有文件另有规定,这项规则也适用,除非该文件设定了更早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885.040
本法律解释了“终止权”何时会过时并因此失效。终止权允许某人在未满足特定条件时收回财产。如果该权利不再对权利持有人有利、未能实现其预期目的,或者由于情况变化强制执行该权利会不公平,则该权利被视为过时。但是,如果该权利是自然人无偿赠予公共实体或免税组织的,则在授予人有生之年,该权利不会失效。
Section § 885.05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拥有“终止权”(即在某些规定被违反时收回财产的权利),你必须通过发出通知或提起诉讼来行使这项权利。如果这项权利已经正式备案,那么你行使该权利的行为也必须备案。在规定被违反后,你只有五年的时间来采取行动,除非你和对方同意给你更多时间,但这项延长时限的协议必须在五年期满前备案。
Section § 885.06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一项终止权(即终止一项财产权益的权利)期满时,它就不能再被执行了,就像它已被正式终止或归还给财产所有人一样。你不需要提交任何文件来证明该权利已终止。当这种权利期满时,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限制也随之终止,你也不能通过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行动来执行这些限制。然而,如果一项限制同时也是一项衡平役权(一种对财产使用的规则或限制),并且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强制执行,那么它仍然可以被强制执行,只是不能通过终止权来执行。本条款并未改变现有法律,而是对其进行了澄清,并且它不会使任何被禁止的限制变得可执行。
Section § 885.070
本法律适用于与财产相关的终止权,无论这些权利是在法律生效日期之前、当日还是之后设立的。如果财产的限制在法律生效日期之前被违反,且终止所有权的权利在此之前未被行使,那么该权利仍必须在以下两个时间中较早者内行使:旧法律规定的截止日期,或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生效日期”是指本法律或其任何修订生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