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4.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一份正式文件显示某人拥有购买房产的权利(或选择权),那么如果不对该权利采取行动,该权利将从记录中失效。失效取决于详细信息何时以及如何被记录:如果到期日明确,选择权在该日期后六个月失效。如果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到期日,则在文件首次备案后六个月失效。此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如果一份备案文书设立或构成购买不动产选择权的推定通知,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未备案任何告知行使或延长该选择权的转让、合同或其他文书,则该选择权记录失效:
(a)CA 民法 Code § 884.010(a) 如果选择权的到期日可从备案文书中确定,则在该到期日后六个月。
(b)CA 民法 Code § 884.010(b) 如果选择权的到期日无法从备案文书中确定,或者备案文书表明选择权没有规定到期日,则在设立或构成选择权推定通知的文书备案之日后六个月。
(c)CA 民法 Code § 884.010(c) 本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884.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购买房产期权的官方记录到期时,它不再向任何人告知该期权或任何相关协议。基本上,一旦期权的记录期限结束,就公共通知而言,就好像该期权从未存在过一样。

Section § 884.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购买房地产的期权以及这些期权何时到期。如果存在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记录的购房期权,本法律解释了它何时会正式到期。具体来说,那些原定在法律生效日期附近到期的期权,在记录上要等到该日期一年后才会到期。在法律生效前记录的、没有到期日的期权,在记录上将保持有效,直到法律生效日期五年后。本法律不影响人们已经不再关注的任何已记录期权。

(a)CA 民法 Code § 884.030(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章自生效日期起适用于所有设立或提供购买不动产期权推定通知的已记录文书,无论其是在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签署或记录的。
(b)CA 民法 Code § 884.030(b) 本章不得导致一项根据其条款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一年内、当日或之后一年内到期的期权,在记录上到期,直到生效日期后一年。
(c)CA 民法 Code § 884.030(c) 本章不得导致一项未规定到期日且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记录的期权,在记录上到期,直到本章生效日期后五年。
(d)CA 民法 Code § 884.030(d)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一项已记录文书,该文书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已根据原第1213.5条不再对任何人构成通知,或不再使任何人对期权的行使或存在产生查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