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opy CA 民法 Code § 816.52(a)
(1)Copy CA 民法 Code § 816.52(a)(1) “毗邻”指距离现有城市水道的物业边界400码以内。
(2)CA 民法 Code § 816.52(a)(2) 本款不创设新的权力,以在非自愿协议一部分的私人财产上设置或延伸地役权。
(b)CA 民法 Code § 816.52(b) “绿道”指符合以下要求的行人与自行车、非机动车交通以及休闲旅行通道:
(1)CA 民法 Code § 816.52(b)(1) 包括改善河流和溪流的景观美化,提供防洪效益,并纳入自然、历史和文化资源的意义和价值,如地方机构的适用规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规划、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中所述。
(2)CA 民法 Code § 816.52(b)(2) 与共享道路分离并受保护,毗邻城市水道,并兼顾方便附近社区的通行以及城市化区域内的一系列便利设施和为通道使用者及附近社区提供的服务。
(3)CA 民法 Code § 816.52(b)(3) 位于公共土地或私人土地,或公共和私人土地的组合上,且出于绿道目的的公共通行已由土地产权所有人以及(如适用)土地上任何设施或改良物的运营者通过产权所有人与土地上任何受影响设施或改良物的运营者签订的租赁、地役权或其他协议合法授权或合法取得。
(4)CA 民法 Code § 816.52(b)(4) 反映了关于适当宽度、净空、与障碍物的退让距离以及保护定向通行的中心线的设计标准,以及(如适用)适用于每个受影响地方机构的其他考量,如地方机构的适用规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规划、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中所述,并且(如适用)与控制河流及其支流洪水的计划和设施保持一致。
(5)CA 民法 Code § 816.52(b)(5) 可纳入适当的照明、城市化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艺术品以及其他与地方机构规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规划、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一致的特色。
(c)CA 民法 Code § 816.52(c) “绿道地役权”指契约、遗嘱或其他文书中的任何限制,其形式为地役权、限制、契约或条件,已由或代表受地役权约束的土地所有者签署,并对该土地的后续所有者具有约束力,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1)CA 民法 Code § 816.52(c)(1) 开发毗邻城市水道的绿道,与地役权设立时(如有)在这些水道上进行的修复工作保持一致。
(2)CA 民法 Code § 816.52(c)(2) 保护毗邻城市水道的绿道。
(d)CA 民法 Code § 816.52(d) “地方机构”指市、县或市县。
(e)CA 民法 Code § 816.52(e) “城市化区域”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1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f)CA 民法 Code § 816.52(f) “城市水道”指穿过 (1) 已开发的住宅、商业或工业物业,或 (2) 土地用途被指定为住宅、商业或工业的开放空间的小溪、河流或水道,如地方机构的规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规划、总体规划或专项综合规划)中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