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移动房屋园区的管理层必须像居民一样遵守规章制度,但涉及年龄的规定或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除外。管理层不能直接出租移动房屋,除非是为了安置员工,并且出租数量会根据园区内移动房屋的总数受到限制。如果园区规定禁止居民出租,管理层也同样受限,但有特定的员工住房需求或租赁关系始于 2022 年之前的情况除外。某些园区,例如由非营利组织或与政府机构签订了可负担住房合同的实体拥有的园区,可以免除这些规定。

(a)CA 民法 Code § 798.23(a) 管理层应与居民及其客人一样,遵守所有园区规章制度。
(b)CA 民法 Code § 798.23(b) 本条 (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798.23(b)(1) 任何规定居民或客人年龄的规章制度。
(2)CA 民法 Code § 798.23(b)(2) 管理层为履行其维护、管理和业务运营职责而采取的行为。
(c)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c)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c)(1)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并受 (2) 项的约束,管理层仍应遵守所有禁止房主出租或转租其移动房屋或移动房屋空间的规章制度。
(2)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c)(2)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c)(2)(A) 如果已制定禁止房主出租或转租的规章制度,则管理层不得直接出租移动房屋,但以下情况除外:
(i)CA 民法 Code § 798.23(c)(2)(A)(i) 管理层可在园区内直接出租最多两套移动房屋,用于安置现场员工。
(ii)CA 民法 Code § 798.23(c)(2)(A)(ii) 园区内每有 200 套移动房屋,管理层可在园区内再直接出租一套移动房屋,以安置现场员工,此数量不包括根据 (i) 项授权直接出租的移动房屋。
(B)CA 民法 Code § 798.23(c)(2)(A)(B) 就本项而言,“安置现场员工的目的”包括在移动房屋根据 (A) 分项授权直接出租且不需要安置现场员工时,为避免空置而将移动房屋直接出租给非现场员工的人。
(d)CA 民法 Code § 798.23(d) 尽管有 (c) 款的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管理层可以继续直接向租户出租移动房屋:
(1)CA 民法 Code § 798.23(d)(1) 租赁关系最初是根据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签订的租赁协议建立的。
(2)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d)(2)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d)(2)(1) 项所述租赁协议中列明的租户继续占用该移动房屋。
(e)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e)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e)(1)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园区应免于遵守 (c) 款的规定:
(A)CA 民法 Code § 798.23(e)(1)(A) 该园区由根据 1986 年《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规定符合免税组织资格的组织拥有和运营,且该财产已根据《税收和税法》第 214 条获得财产税豁免。
(B)CA 民法 Code § 798.23(e)(1)(B) 该园区由政府机构或受政府机构控制的实体拥有,并已签订可负担性契约。
(2)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e)(2)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e)(2)(1) 项所包含的豁免仅适用于园区内根据书面监管协议或免税组织或政府机构的政策或惯例,被限制用于可负担住房的移动房屋或移动房屋场地。

Section § 798.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房主在特定医疗情况下(需医生证明其必须离开)出租其主要居所或转租其在移动房屋园区内的场地。租赁或转租的最短期限为六个月,除非管理方同意更短的期限;最长可达一年,除非管理方另行同意。承租人必须遵守园区所有规定,其行为可能影响房主的租赁权。房主仍需承担租金和各项费用,但不得向承租人收取过高费用。管理方可要求收取最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并可要求房主在出租房屋前已在园区居住至少一年。房主必须向管理方更新其联系信息。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a)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3(a)(1) 管理方应允许房主出租其作为主要居所的房屋或转租其场地,在 (2) 段所述情况下并受本节要求约束。
(2)CA 民法 Code § 798.23(a)(2) 如果医疗紧急情况或医疗治疗要求房主离开其房屋,且此情况经主治医师书面确认,则房主应被允许根据 (1) 段进行租赁或转租。
(b)CA 民法 Code § 798.23(b) 以下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节进行的租赁或转租:
(1)CA 民法 Code § 798.23(b)(1) 租赁或转租的最短期限应为六个月,除非管理方批准更短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除非管理方批准更长的期限。
(2)CA 民法 Code § 798.23(b)(2) 管理方可要求批准未来的承租人或转租人,但须遵守第 798.74 节 (a) 款为移动房屋的未来购买者规定的程序和限制。未来的转租人应遵守根据第 798.76 节基于年龄要求限制居住的任何规则或规定。如果管理方或其代理人要求进行个人背景调查或消费者信用报告,管理方可向未来的转租人收取信用审查费,费用为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定义见第 1785.3 节)提供的任何个人背景调查或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实际成本。
(3)CA 民法 Code § 798.23(b)(3) 承租人或转租人应遵守园区的所有规则和规定。承租人或转租人未能遵守园区规则和规定,可能导致房主在移动房屋园区内的租赁权根据第 798.56 节被终止。如果房主在收到租赁终止通知后 60 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三部分第四章(自第 1159 节起)完成非法占有诉讼或执行占有判决,则房主的租赁权不得根据本段被终止。
(4)CA 民法 Code § 798.23(b)(4) 房主仍应对移动房屋园区的租金和其他园区费用负责。
(5)CA 民法 Code § 798.23(b)(5) 管理方可要求房主在移动房屋园区居住一年,之后才允许其出租或转租移动房屋或移动房屋场地。
(6)CA 民法 Code § 798.23(b)(6) 尽管有第 798.39 节 (a) 款的规定,如果保证金已根据第 798.39 节 (b) 或 (c) 款退还给房主,管理方可要求房主重新提交一笔保证金,金额或价值不得超过两个月租金,此外还需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管理方可在租赁或转租期限内保留此保证金。
(7)CA 民法 Code § 798.23(b)(7) 在租赁或转租期间,房主应将其当前地址和电话号码在管理方处备案。如适用,房主可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民法 Code § 798.23(c) 房主向承租人或转租人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支付场地租金、水电费以及移动房屋预定贷款还款(如有)所需的金额。

Section § 79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社区内的公共区域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居民开放,并且这些区域的开放时间表应在设施处清楚地展示。

Section § 798.25

Explanation

当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想要修改园区规定时,他们必须首先与业主会面,并在会议前至少10天通知业主。经过讨论后,新规定通常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业主来正式实施。业主必须收到至少六个月的通知,除非是关于使用娱乐设施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只需60天通知。因新法律而进行的修改,可以提前60天通知。如果某项修订包含租赁协议中未列明的新费用,则该修订无效。

(a)CA 民法 Code § 798.25(a)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当管理方提议修订园区规章制度时,管理方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向园区所有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与园区内的业主、其代表或两者进行会面和协商。该通知应载明拟议修订的园区规章制度,并说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b)CA 民法 Code § 798.25(b)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在与业主会面和协商后,经通知的园区规章制度修订,可经该业主同意后,或在未获得业主同意但提前不少于六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对任何业主实施,但适用于娱乐设施的规定除外,此类规定可在未获得业主同意但提前不少于6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进行修订。
(c)CA 民法 Code § 798.25(c) 向其租赁期在根据 (b) 款或 (d) 款规定拟议修订园区规章制度的所需通知期内开始的业主发出的书面通知,如果该书面通知是在租赁期开始之前发出的,则应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d)CA 民法 Code § 798.25(d) 当管理方提议修订因法律变更而强制要求的园区规章制度时,包括但不限于法规、条例或政府规章的变更,管理方可经该业主同意后,或在未获得业主同意但提前不少于6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对任何业主实施园区规章制度的修订。就本款而言,管理方应在通知中指明导致拟议修订园区规章制度的法规、条例或规章的引用,包括其章节号。
(e)CA 民法 Code § 798.25(e) 任何修订园区规章制度,如果其设立了由业主支付的新费用,且该费用未在书面租赁协议或租约中经业主和管理方明确同意,则应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79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移动房屋公园的任何规定,如果是由管理层在未经房主同意的情况下制定,并且试图剥夺房主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或强制将争议提交仲裁,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任何移动房屋公园的规则或规定,凡是(a)由管理层单方面采纳的,(b)未经房主同意而实施的,以及(c)其条款旨在剥夺房主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或强制要求管理层与房主之间任何争议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的,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798.26

Explanation
园区管理方未经房主书面许可,不得进入移动房屋或其附属结构,但此许可可随时撤销。然而,管理方无需许可即可进入周边土地,用于维护公用设施,或在住户未能保持区域整洁时进行维护,只要不打扰住户的安宁。他们只有在紧急情况或房屋被遗弃时,才能未经许可进入移动房屋本身。

Section § 79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移动房屋园区的管理方以书面形式告知房主和潜在房主一些具体信息。首先,他们必须披露园区运营所依据的分区类型或许可证,如果该许可证有续期或到期日,则必须包含这些详细信息。其次,他们需要提供任何涉及管理方的租赁信息。如果分区、许可证或租赁状态发生任何变化,房主必须在30天内收到更新的书面通知。对于新房主,他们需要在入住前被告知。

(a)CA 民法 Code § 798.27(a) 管理方应就以下事项向所有房主和潜在房主发出书面通知:(1) 移动房屋园区据此运营的分区或使用许可证的性质。如果移动房屋园区是根据一份有续期或到期日的许可证运营的,则相关信息和日期应包含在通知中。(2) 管理方作为承租人的移动房屋园区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租赁的期限。
(b)CA 民法 Code § 798.27(b) 如果移动房屋园区据此运营的分区或使用许可证,或管理方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发生变更,所有房主应在该变更发生后30天内收到书面通知。关于园区或其任何部分用途变更的通知,应受第798.56条 (g) 款的管辖。潜在房主应在租赁关系开始之前收到通知。

Section § 798.28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套移动房屋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您的移动房屋公园的管理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您公园所有者的姓名、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Section § 79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园区管理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移走停放在园区内的车辆。通常,如果每个入口处都有标志,他们可以拖走车辆,但未经七天通知(说明具体违规行为并张贴在挡风玻璃上),不得从业主或居民的指定停车位移走车辆。如果违规行为在这七天内得到纠正,则不得拖走。但是,如果车辆危及安全,或者居民要求移走车辆,管理方可以不发通知。用于工作或刊登服务广告的车辆,除非危险地阻碍道路或居民要求移走,否则不得从居民停车位移走。

(a)CA 民法 Code § 798.28(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当园区每个入口处都展示有《车辆法》第22658条(a)款(1)项所规定的标志时,管理方可根据《车辆法》第22658条,导致移走停放在园区内的非移动房屋的车辆。
(b)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8(b)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8(b)(1) 管理方不得导致移走停放在业主或居民车道上或业主或居民指定停车位上的车辆,除非管理方已首先在车辆挡风玻璃上张贴通知,说明管理方打算在七天内移走该车辆,并说明该车辆违反了哪些具体的园区规定,从而使其移走具有正当理由。在通知张贴七天期满后,管理方可移走仍违反已张贴通知的规定的车辆。如果车辆违规行为在违规通知张贴在车辆上后七天内得到纠正,则不得移走该车辆。如果已张贴违规通知的车辆被业主或居民从园区移走,随后又返回园区且仍违反通知中规定的规则,则管理方无需在车辆上张贴任何额外通知,并且该车辆可在原始通知张贴后的七天期限届满后被移走。
(2)CA 民法 Code § 798.28(b)(2) 如果车辆对园区居民或客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重大危险,或者如果业主或居民要求将其车辆从其车道或指定停车位移走,则第(1)项的规定不适用,管理方可根据《车辆法》第22658条移走该车辆。
(c)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8(c)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28(c)(1) 管理方不得导致移走停放在业主或居民车道、业主或居民指定停车位或管理方提供的停车位上的,业主用于工作或就业的车辆,或在车辆上刊登任何行业或服务广告的车辆。
(2)CA 民法 Code § 798.28(c)(2) 如果车辆的任何部分延伸到园区车道上,或以其他方式对园区居民或客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重大危险,或者如果业主或居民要求将其车辆从其车道或指定停车位移走,则第(1)项不适用,管理方可根据《车辆法》第22658条移走该车辆。

Section § 798.29

Explanation
移动房屋公园的管理者必须张贴一个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供的标识牌,该标识牌用于指引人们前往移动房屋援助中心。

Section § 798.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不能阻止住户安装坡道或扶手等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只要这些加装符合当地规范并获得了所有必要的许可证。管理方可能会要求房主在房屋出售或从园区移走时拆除这些改造,除非有不同的书面协议。这项规定不会凌驾于其他关于残疾人无障碍的法律之上。

管理方不得禁止房主或住户在其移动房屋所在的房屋或场地、地块或空间上安装残疾人便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外部的坡道或扶手,只要这些设施的安装符合由执法机构确定的规范,并且这些设施是根据执法机构颁发的(如果安装需要)许可证安装的。管理方可以要求现任房主在移动房屋从园区移走时,或在移动房屋在园区内原址转售完成之前,根据现任房主与管理方之间的书面协议,拆除根据本节安装的便利设施。本节并非排他性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影响或取代任何其他与残疾人无障碍或便利设施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