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8.7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所有者去世后继承或获得园区内移动房屋的所有权,你可以将其广告出售、交换,或者,如果允许,出租。你可以在特定位置,如窗户或房屋前方,放置一个标志,并且必须显示你的联系方式。标志不能太大。园区可能允许开放日,但他们可以制定相关规则。这项法律于2016年7月1日生效。

(a)CA 民法 Code § 798.70(a) 通过移动房屋所有者(在其死亡时是房主)的死亡而获得移动房屋园区内移动房屋所有权的房主、继承人、共有产权人或遗产个人代表,或任何此类人员的代理人,可以广告出售或交换其移动房屋,或者,如果未被与管理方达成的协议条款禁止,可以广告出租其移动房屋,方式为:在移动房屋窗户上展示一个标志,或在移动房屋面向街道的一侧张贴一个标志,或在移动房屋前方面向街道放置一个标志,说明该移动房屋由其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出售或交换,或者,如果未被禁止,出租。任何此类人员也可以展示一个符合这些要求的标志,表明该移动房屋正在进行“开放日”展示,如果园区允许。园区可以允许开放日,并可以制定合理的规则或规定,管理开放日如何进行,包括关于一次允许开放的房屋数量、时间以及停车的规定。该标志应注明移动房屋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且标志牌面宽度不得超过24英寸,高度不得超过36英寸。根据本节规定张贴在移动房屋前方的标志可以是H型架、A型架、L型架或普遍接受的庭院臂式设计,标志牌面应垂直于街道,但不得伸入街道。管理方可以要求使用插入式L型架标志。房主可以在标志或其移动房屋上附加小册子筒或支架,提供有关待售、待交换或待租移动房屋的信息。
(b)CA 民法 Code § 798.70(b) 本节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9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未经业主书面许可,不得展示或挂牌出售移动房屋。管理方可以要求房主书面告知其房屋正在出售,但即使房主没有这样做,也不会影响房屋的出售。业主或其代理人,包括继承人或代表,可以自行挂牌或出售房屋,无需通过园区管理方或特定的经纪人。管理方不得强迫出售园区内房屋的卖家使用指定的代理人。对于更换房屋的房主也一样;他们不需要使用特定的服务。这项法律不改变销售人员或经销商许可的现有规定,并于2016年7月1日生效。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71(a)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71(a)(1) 管理方未经事先获得业主书面授权,不得展示或挂牌出售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该授权应明确展示或挂牌的条款和条件。
(2)CA 民法 Code § 798.71(a)(2) 管理方可以要求房主书面告知管理方其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正在出售。如果管理方要求房主书面告知其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正在出售,不遵守此要求并不会使转让无效。
(b)CA 民法 Code § 798.71(b) 管理方不得禁止房主、继承人、共有租客,或通过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所有者(在去世时为房主)的死亡而在移动房屋园区内获得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所有权的遗产个人代表,或上述任何人的代理人(管理方除外)在园区内挂牌或出售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就本节而言,“挂牌”包括向公众广告房屋地址。
(c)CA 民法 Code § 798.71(c) 管理方不得要求出售房屋的房主,或通过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所有者(在去世时为房主)的死亡而在移动房屋园区内获得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共有租客或遗产个人代表,授权管理方或任何其他指定的经纪人、经销商或个人作为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销售的代理人,以此作为房屋在园区内转售或管理方批准买方或潜在房主入住园区的条件。
(d)CA 民法 Code § 798.71(d) 管理方不得要求在园区内其居住的场地更换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的房主,在购买或安装替代房屋时使用特定的经纪人、经销商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
(e)CA 民法 Code § 798.71(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关于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销售人员或经销商许可的规定。
(f)CA 民法 Code § 798.71(f) 本节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798.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某人因移动房屋所有者去世而在园区内继承移动房屋时,园区管理方不得向其收取移动房屋转让或销售费,除非继承人明确要求管理方协助销售。同样,当新住户想要购买移动房屋并搬入园区时,管理方不得向其收取成为居民的费用,除非管理方提供了特定服务,例如信用检查。在此过程中,管理方不得收取面试费用。

(a)CA 民法 Code § 798.72(a) 管理方不得向通过移动房屋所有者(在其去世时为房主)的死亡而在移动房屋园区内获得移动房屋所有权的房主、继承人、联名租户或遗产个人代表,或任何此类人士的代理人收取转让费或销售费,作为其在园区内出售移动房屋的条件,除非管理方在该销售中提供了服务。除非房主、继承人、联名租户或遗产个人代表(通过移动房屋所有者(在其去世时为房主)的死亡而在移动房屋园区内获得移动房屋所有权),或任何此类人士的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否则管理方不得提供任何与该销售相关的此类服务。
(b)CA 民法 Code § 798.72(b) 管理方不得向潜在房主或其代理人收取购买移动房屋后作为批准在园区内居住条件的费用,除非管理方在该销售中提供了特定服务。管理方不得对潜在房主的面试收取费用,但根据第798.74条(b)款进行的信用检查除外。

Section § 798.73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租赁合同期内出售你的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不能强迫你将其移除,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如果该移动房屋不符合第798.3条对移动房屋的定义,或者它相当老旧且不符合健康与安全规范,或者状况不佳,管理方可以要求移除。管理方必须证明任何关于失修的说法,并且不能强迫你对园区财产进行维修,除非是你或你的租客造成了损坏。此外,他们必须给你一份详细的通知,说明他们为何要求移除移动房屋。

在住户租赁协议期内,或在第798.55条(b)款第(1)项所要求的首次通知后的60天内,如果移动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管理方不得要求将移动房屋从园区移除。然而,在出售给第三方的情况下,为了提升园区品质,管理方可以要求将移动房屋从园区移除,如果出现以下情况:
(a)CA 民法 Code § 798.73(a) 它不属于第798.3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
(b)CA 民法 Code § 798.73(b) 房龄超过20年,或者如果是在1971年9月15日之后制造的,房龄超过25年,且宽度为20英尺或以上,并且该移动房屋不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550、18552和18605条规定的健康与安全标准以及根据该法典制定的法规,经《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07条所定义的适当执法机构检查后确定。
(c)CA 民法 Code § 798.73(c) 房龄超过17年,或者如果是在1971年9月15日之后制造的,房龄超过25年,且宽度小于20英尺,并且该移动房屋不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550、18552和18605条规定的建造与安全标准以及根据该法典制定的法规,经《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07条所定义的适当执法机构检查后确定。
(d)CA 民法 Code § 798.73(d) 移动房屋处于严重破旧或失修状态,根据其整体状况以及对居住者和公众健康与安全的适宜性(不包括其房龄)来确定。管理方在确定移动房屋及其附属结构的整体状况时应运用合理的酌情权。管理方应承担证明移动房屋处于严重破旧或失修状态的举证责任。园区管理方不得要求对园区空间或管理方拥有的财产进行维修或改进,除非是住户或住户代理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坏。
(e)CA 民法 Code § 798.73(e) 根据本条规定,管理方不得要求将移动房屋从园区移除,除非管理方已向住户提供明确说明允许移除移动房屋的条件的通知。

Section § 798.73

Explanation

当移动房屋在园区内出售或转让时,园区管理方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要求进行维修或改进。这些维修必须与移动房屋或其非管理方拥有的附属物相关,并且必须是当地法律或园区关于移动房屋的规定所要求的。维修应仅限于外部问题。在业主提出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管理方必须提供一份书面维修要求摘要,并引用具体的规则或法律。这些规定确保在出售时只要求进行必要的维修,并且这些要求与居住期间任何时候的要求相同。

(a)CA 民法 Code § 798.73(a) 对于将留在园区内的移动房屋的出售或转让,管理方只能要求对移动房屋、其附属物或辅助结构进行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维修或改进:
(1)CA 民法 Code § 798.73(a)(1) 除第798.83条另有规定外,该维修或改进是针对非管理方拥有和安装的移动房屋、其附属物或辅助结构。
(2)CA 民法 Code § 798.73(a)(2) 该维修或改进是基于或由与移动房屋相关的地方法规、州法规或规章所要求,或是基于或由实施或执行与移动房屋相关的地方法规、州法规或规章的移动房屋园区的规则或规章所要求。
(3)CA 民法 Code § 798.73(a)(3) 该维修或改进与移动房屋、其附属物或非管理方拥有和安装的辅助结构的外部相关。
(b)CA 民法 Code § 798.73(b) 对于将留在园区内的移动房屋的出售或转让,管理方须在收到此信息请求后不迟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供一份书面摘要,说明管理方要求对移动房屋、其附属物或非管理方拥有和安装的辅助结构进行的维修或改进,作为第798.59条所要求通知的一部分。该摘要应包括具体提及维修或改进要求所依据的园区规则和规章、地方法规以及与移动房屋相关的州法规和规章。
(c)CA 民法 Code § 798.73(c) 本节在立法机关1999-2000年常会期间颁布的规定,就其允许园区管理方执行园区规则和规章而言,声明了现有法律;这些规定明确限制了园区管理方在出售或转让时可要求业主进行的维修和改进,仅限于在居住期间任何其他时间可要求的相同维修和改进。

Section § 798.74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在公园内出售移动房屋,公园管理方可以批准或拒绝新的买家。你必须在交易完成前通知他们。管理方必须告知卖方和买方他们需要满足的资格要求和具体的信用要求。管理方只能因买家不遵守公园规定、财务问题或欺骗行为而拒绝买家。如果最初被拒绝,买家可以提供更多财务信息。管理方在收到所有必要信息后有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信用报告费用必须用于支付首月租金,如果买家被拒绝则必须退还。如果管理方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CA 民法 Code § 798.74(a) 管理方可以要求对将留在公园内的移动房屋的潜在购买者拥有事先批准权。
(b)Copy CA 民法 Code § 798.74(b)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74(b)(1) 出售房屋的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在交易完成前,向管理方发出出售将留在公园内的移动房屋的通知。
(2)CA 民法 Code § 798.74(b)(2) 管理方在收到第 (1) 款要求的通知后,应在15天内书面形式向卖方和潜在购买者提供以下两项:
(A)CA 民法 Code § 798.74(b)(2)(A) 管理方通常用于批准租赁申请的标准,包括管理方批准所需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最低报告信用分数。
(B)CA 民法 Code § 798.74(b)(2)(B) 管理方将要求的所有文件清单,以确定潜在购买者是否符合公园租赁资格。
(c)CA 民法 Code § 798.74(c) 管理方不得拒绝批准移动房屋的潜在购买者,除非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798.74(c)(1) 管理方合理认定,根据购买者之前的租赁情况,他们将不遵守公园的规章制度。
(2)CA 民法 Code § 798.74(c)(2) 购买者没有支付公园租金、预估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的财务能力。
(3)CA 民法 Code § 798.74(c)(3) 购买者在申请过程中实施了欺诈、欺骗或隐瞒重要事实。
(d)CA 民法 Code § 798.74(d) 在根据 (c) 款第 (2) 项确定潜在购买者是否具有支付公园租金和费用的财务能力时,管理方可以要求潜在购买者提供其每月总收入的金额和来源或财务支持方式的文件。但是,管理方不得要求潜在购买者提交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798.74(d)(1) 超出 (b) 款第 (2) 项 (B) 分项披露的文件。
(2)CA 民法 Code § 798.74(d)(2) 任何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
(e)Copy CA 民法 Code § 798.74(e)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74(e)(1) 在收到潜在购买者要求的所有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管理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和潜在购买者申请的接受或拒绝。在此15天期间,潜在购买者应遵守管理方(如有)提出的个人面试要求。
(2)Copy CA 民法 Code § 798.74(e)(2)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74(e)(2)(A) 如果管理方拒绝申请,管理方应根据 (c) 款说明拒绝理由。如果拒绝是基于 (c) 款第 (2) 项所述的被指称缺乏支付公园租金、预估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的财务能力,潜在购买者可以选择向管理方提供额外的财务或资产信息,以证明其支付公园租金、预估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的财务能力。就本款而言,“额外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民法 Code § 798.74(e)(2)(A)(i) 储蓄账户。
(ii)CA 民法 Code § 798.74(e)(2)(A)(ii) 存款证明。
(iii)CA 民法 Code § 798.74(e)(2)(A)(iii) 股票投资组合。
(iv)CA 民法 Code § 798.74(e)(2)(A)(iv) 购买者作为受益人的信托权益。
(v)CA 民法 Code § 798.74(e)(2)(A)(v) 不动产。
(vi)CA 民法 Code § 798.74(e)(2)(A)(vi) 可变现或出售的类似金融资产。
(B)CA 民法 Code § 798.74(e)(2)(A)(B) 如果潜在购买者选择提供 (A) 分项中指定的额外财务和资产信息,管理方应将该信息与潜在购买者的每月总收入一并考虑,以确定购买者是否具有支付公园租金、预估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的财务能力。
(C)CA 民法 Code § 798.74(e)(2)(A)(C) 如果潜在购买者提供额外财务和资产信息,管理方在根据本款对潜在购买者的支付公园租金、预估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的能力作出最终决定时,也可以考虑潜在购买者的任何负债。
(f)CA 民法 Code § 798.74(f) 如果管理方为了获取财务报告或信用评级而向移动房屋的潜在购买者收取费用,该费用的全额应计入该移动房屋购买者的首月租金。如果潜在购买者因任何原因被管理方拒绝,管理方应在拒绝之日起30天内向潜在购买者退还该费用的全额。如果潜在购买者获得管理方批准,但因任何原因选择不购买移动房屋,管理方可以保留该费用或其中一部分,以弥补其在本节下的行政成本。
(g)CA 民法 Code § 798.74(g) 管理方可能因其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直接造成的任何及所有损害,由出售房屋的业主追究责任。
(h)CA 民法 Code § 798.74(h) 就本条而言:
(1)CA 民法 Code § 798.74(h)(1) “费用”指管理方根据第798.31条授权并征收的所有费用。
(2)CA 民法 Code § 798.74(h)(2)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具有与第1785.3条(d)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民法 Code § 798.74(h)(3) “信用评分”具有与第1785.15.1条(b)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798.74

Explanation
当您在园区内购买或出售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时,您需要遵守关于分享重要信息的特殊规定,这些规定被称为披露要求。其中一个关键部分是使用一份名为《预制房屋和移动房屋转让披露声明》的特定表格。

Section § 798.74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考虑搬入移动房屋园区并打算在那里购买房屋,园区管理方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您提供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您作为房主和园区居民的角色、您将支付的租金金额以及任何额外费用。您还应了解潜在的限制,例如租金管制(如果您不全年居住在那里可能不适用),以及签订长期租约可能会使您的场地不受地方租金管制的约束。要完成购买并居住在那里,您需要与园区签订一份已签署的租约。如果收取信用查询费,若获批准,该费用将计入您的首月租金;若被拒绝,则会退还给您。在搬入之前,请务必索取并阅读租约、园区规章制度和《移动房屋居住法》,以便充分了解。

(a)CA 民法 Code § 798.74(a) 在收到潜在房主就移动房屋园区内特定场地提出的居住申请请求后两个工作日内,如果管理方已被告知该场地上的移动房屋正在出售,管理方应向潜在房主提供一份单独的文件,该文件至少为12磅字体,标题为“潜在房主须知信息”,其中包含以下声明:
“作为潜在房主,在申请移动房屋园区租住权之前,您将获得一些应知信息。这并非一份完整的信息清单。
在移动房屋园区拥有房屋,意味着您同时扮演“房主”(房屋所有者)和园区居民或租户(在《移动房屋居住法》中也称为“房主”)的双重角色。作为《移动房屋居住法》下的房主,您除了支付下述其他费用和收费外,还将负责支付租用房屋场地所需的金额。您还必须遵守某些规章制度才能在园区居住。
如果您获准租住,且您的租住期在未来30天内开始,您的起始月租金为$____(须由管理方填写),场地编号为____(须由管理方填写)。有关未来租金或费用上涨的额外信息也可能提供。
除了月租金外,您还有义务向园区支付以下列出的额外费用和收费。根据您的具体要求,可能适用其他费用或收费。计量公用事业费用根据使用情况收取。
(管理方应描述各项费用或收费,并提供每项费用或收费的善意估算。)
有些场地受制于限制或约束移动房屋园区租金的条例、规则、法规或倡议措施。这些法律通常被称为“租金管制”。不将移动房屋作为其主要居所的潜在购买者,其租金水平可能不受这些法律的管辖。(Civil Code Section 798.21) 长期租赁协议会规定租赁期内的租金上涨。通过签署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或租约,如果场地所在区域有地方租金管制条例生效,您可能会在租赁期内或任何延期期间,使您的租赁场地不受地方租金管制条例的约束。
一份完整签署的租赁或租住协议,或一份由园区管理方和您签署的声明,表明您和管理方已同意租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是完成房屋销售或托管流程所必需的。如果没有正式签署的租赁或协议或该声明,您将不享有租住权。(Civil Code Section 798.75)
如果管理方为了获取财务报告或信用评级而向您收取费用或收费,该费用或收费的全额将要么计入您的首月租金,要么在您因任何原因被拒绝时退还给您。但是,如果您获得管理方批准,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您选择不购买移动房屋,管理方可以保留该费用以弥补其行政成本。(Civil Code Section 798.74)
我们鼓励您向管理方索取租赁或租住协议、园区规章制度以及《移动房屋居住法》的副本。应要求,园区管理方将向您提供每份文件的副本。我们敦促您在决定成为移动房屋园区居民之前仔细阅读这些文件。
日期:
_____
园区经理签名:
潜在房主确认收悉:”

Section § 798.75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的移动房屋将继续留在公园内,那么销售协议中必须包含一份已签署的租赁协议,或者一份声明,表明你将与公园管理方就租赁条款达成一致。如果你不签署租赁协议,你将不享有租赁权。如果有人在没有租赁权的情况下住在移动房屋里,并且在公园要求其在五天内搬离后仍不离开,他们将被视为非法居住者,并可能面临法律诉讼。但是,如果你是移动房屋的注册所有人,有能力支付租金,遵守公园规定,并且管理方没有向你提供租赁协议,那么你就不被视为非法居住者。

(a)CA 民法 Code § 798.75(a) 涉及在销售时位于公园内且将继续留在公园内的移动房屋的托管、出售或转让协议,应包含一份已完全签署的租赁协议副本,或一份由公园管理方和未来房主签署的声明,表明双方已同意租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b)CA 民法 Code § 798.75(b) 如果购买者未能签署租赁协议,购买者将不享有任何租赁权。
(c)CA 民法 Code § 798.75(c) 如果移动房屋的居住者没有租赁权,且根据本章规定无权占用该移动房屋,则在要求交出移动房屋公园场地后,如果居住者在五天内拒绝将场地交还给移动房屋公园管理方,该居住者将被视为非法居住者。如果非法居住者未能遵守该要求,非法居住者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三部分第四章(自第1159条起)所规定的程序约束。
(d)CA 民法 Code § 798.75(d) 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移动房屋的居住者不应被视为非法居住者,且不受 (c) 款规定的约束:
(1)CA 民法 Code § 798.75(d)(1) 居住者是移动房屋的注册所有人。
(2)CA 民法 Code § 798.75(d)(2) 管理方已确定居住者有能力支付公园的租金和费用;将根据居住者之前的租赁情况遵守公园的规章制度;并将遵守本条规定。
(3)CA 民法 Code § 798.75(d)(3) 管理方未能或拒绝向居住者提供租赁协议。

Section § 79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移动房屋园区的管理方在潜在房主签署租赁协议前至少三天,向他们提供一份书面表格,其中包含关于该园区的重要信息。这份表格上的信息必须每年更新,或者在园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更新。披露表格的具体内容在另一份文件中有所规定。

(a)CA 民法 Code § 798.75(a) 管理方应在租赁协议签署或园区管理方与准房主签署声明(表明双方已同意租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之前至少三天,向准房主提供一份关于(b)款所述园区的完整书面披露表。管理方应每年更新披露表上的信息,或者在移动房屋园区状况发生重大变更时,在该重大变更发生时更新信息。
(b)CA 民法 Code § 798.75(b) 该书面披露表应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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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不完整通知:移动房屋园区租赁协议披露表载于已立法通过法案的纸质出版物中。参见1999年第517章第1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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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 798.76

Explanation
住房社区的管理方可以为新居民设定年龄要求,但这些规定必须符合关于老年人住房的联邦法律。

Section § 798.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租赁或销售合同都不能包含购买者或房主放弃其在本套法律项下权利的条款。如果包含此类条款,则该条款将被视为违法且不可强制执行。

任何租赁或销售协议均不得包含购买者或房主放弃其在本章项下权利的条款。任何此类放弃均应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且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798.7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因原房主去世而继承了公园里的移动房屋,只要他们支付了自房主去世以来累积的所有相关租金、水电费和维护费用,就可以出售。如果这些费用未支付,公园管理方可以要求将房屋移走。在出售之前,继承人可以修理现有移动房屋,或更换为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的移动房屋。如果继承人想住在公园里,他们需要满足某些购房者要求。

Section § 798.79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或贷款机构对园区内的移动房屋进行止赎,它可以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但前提是,房屋所有者所欠的所有租金、水电费和维护费必须支付到房屋再次出售之日。如果园区管理方已发出通知,告知房屋所有者的租赁因未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终止,则适用另一条款(798.56a)中规定的额外规则。

(a)CA 民法 Code § 798.79(a) 任何合法所有者或次级留置权人,对其位于移动房屋园区内的移动房屋的担保权益进行止赎的,有权根据本条规定将该移动房屋在园区内出售给第三方,但前提是,房屋所有者对管理方承担的所有关于租金、水电费以及移动房屋及其场地合理维护的责任和义务,须由止赎债权人履行,直至移动房屋转售之日所产生的费用。
(b)CA 民法 Code § 798.79(b) 如果合法所有者或次级留置权人已从管理方收到因未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发出的终止租赁通知副本,则止赎债权人在园区内将移动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还应受第798.56a条的管辖。

Section § 798.80

Explanation

如果移动房屋园区业主计划出售园区,他们必须在提出出售要约前至少30天(但不超过一年)通知住户组织。这仅适用于住户已告知业主有意购买园区并提供了最新联系方式的情况。某些转让,例如转让给家人或公司内部转让,则无需此通知。违反此规定不影响产权的有效性,但卖方可能会面临诉讼。房地产经纪人仍可就销售收取佣金。

(a)CA 民法 Code § 798.80(a) 在移动房屋园区业主与持牌房地产经纪人(依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三章第一条(自第10130节起)的定义)签订出售园区的书面挂牌协议,或向任何一方出售园区之前,业主应不少于30天且不超过一年,通过一级邮件或亲自递送方式,向由移动房屋园区住户作为非营利公司(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3701v节)、股份合作公司或其他实体组建的任何住户组织的会长、秘书和财务主管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其出售移动房屋园区的意向。该住户组织旨在将移动房屋园区转换为公寓或股份合作所有权权益,并从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购买移动房屋园区。除非出售园区的要约是由园区业主或其代理人发起的,否则不应将该要约解释为本款项下的要约。
(b)CA 民法 Code § 798.80(b) 移动房屋园区业主无需遵守 (a) 款,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1)CA 民法 Code § 798.80(b)(1) 住户组织已首先向园区业主或园区经理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应向其发出出售通知的住户组织的会长、秘书和财务主管的姓名和地址。
(2)CA 民法 Code § 798.80(b)(2) 住户组织已首先书面通知园区业主或经理,园区住户有意购买该园区。住户组织的首次通知应在园区业主书面挂牌出售或要约出售园区之前发出,此后,住户组织应每年发出一次后续通知,表明园区住户有意购买该园区。
(3)CA 民法 Code § 798.80(b)(3) 住户组织已在五天内向园区业主或园区经理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应向其发出出售通知的住户组织官员的姓名或地址的任何变更。
(c)CA 民法 Code § 798.80(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违反本节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有效性,尽管违反规定将使卖方根据第八条(自第798.84节起)受到园区住户或住户组织的民事诉讼。
(d)CA 民法 Code § 798.80(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持牌房地产经纪人(依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三章第一条(自第10130节起)的定义)根据经纪人与移动房屋园区业主之间已执行的合同收取佣金的能力。
(e)Copy CA 民法 Code § 798.80(e)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80(e)(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798.80(e)(1) 园区业主(自然人)向《遗嘱认证法典》第6401节或第6402节中规定的任何亲属进行的任何出售或其他转让。
(2)CA 民法 Code § 798.80(e)(2) 通过赠与、遗赠或法律规定进行的任何转让。
(3)CA 民法 Code § 798.80(e)(3) 公司向关联方进行的任何转让。在本款中,“关联方”指转让公司的任何股东,由转让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实体,或由转让公司的任何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
(4)CA 民法 Code § 798.80(e)(4) 合伙企业向其任何合伙人进行的任何转让。
(5)CA 民法 Code § 798.80(e)(5) 因抵押或信托契约(抵押移动房屋园区)的司法或非司法止赎而产生的任何转让,或为代替此类止赎而提供的任何契约。
(6)CA 民法 Code § 798.80(e)(6) 拥有移动房屋园区的联权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之间进行的任何出售或转让。
(7)CA 民法 Code § 798.80(e)(7) 政府实体根据其征用权购买移动房屋园区。

Section § 798.8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移动房屋园区内拥有一套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不能阻止你或某些特定的人(比如你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出售它。他们也不能强迫你使用园区管理方作为你的代理人来出售你的移动房屋,或者以此作为批准新买家入住园区的条件。

管理方 (1) 不得禁止房主、继承人、共有租户,或通过移动房屋所有者(在去世时为房主)的死亡而在移动房屋园区内获得移动房屋所有权的遗产个人代表,或上述任何人的代理人(管理方除外)在园区内挂牌或出售二手移动房屋, (2) 也不得要求出售移动房屋的房主授权管理方作为移动房屋销售的代理人,以此作为批准买方或未来房主在园区内居住的条件。

Section § 798.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申请入住新建地基上的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时,园区管理方必须书面告知他们该区域是否可能需要缴纳学校设施费。这适用于1986年9月1日之后建造且此前未曾放置过房屋的地基。

管理方在申请居住时,应当书面告知任何拟在某个场地购买或安装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人,如果该场地的地基或基础系统建设于1986年9月1日之后开始,且此前未曾有其他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位于、安装或占用,则该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可能需要根据《政府法典》第53080条和第53080.4条,以及第7编第1分部第4.9章(自第65995条起)的规定缴纳学校设施费。

Section § 798.83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售或转让你的移动房屋,并且它会留在园区里,园区管理方不能要求你修理或改进他们拥有的任何东西,除非是你或你的代理人造成了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