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活动房屋公园内的活动房屋所有者,主要是为了防止因移动活动房屋的高昂成本和挑战而导致的驱逐。公园管理方不能无故终止租赁,并且必须提前至少60天发出书面通知。此通知也应发送给留置权人等相关方。如果房主出售活动房屋,他们需要支付任何逾期租金和水电费。如果房主在收到通知后三天内未支付租金,则必须通过挂号信再次发送通知。如果公园采取法律行动并胜诉,他们可以追回与产权调查相关的某些费用。即使发出了移走活动房屋的通知,房主在活动房屋仍在公园内时仍必须遵守公园规定。遵守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取消移走房屋的通知。

(a)CA 民法 Code § 798.5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由于移动活动房屋的高昂成本、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坏、与活动房屋安装相关的要求以及景观美化或地块准备的成本,有必要为在活动房屋公园内居住的活动房屋所有者提供本章规定所提供的独特的保护,使其免受实际或推定驱逐。
(b)Copy CA 民法 Code § 798.5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55(b)(1) 管理方不得终止或拒绝续签租赁,除非出于本条规定的原因,并在向房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62条规定的方式,由房主选择在不少于60天的时间内出售或将活动房屋从公园移走,该期限应在通知中注明。该通知的副本应在向房主发出通知后10天内通过美国邮件发送给《健康与安全法》第18005.8条定义的合法所有者、以及《健康与安全法》第18005.3条定义的每个次级留置权人,以及活动房屋的注册所有者(如果不是房主本人)。该副本可由管理方选择通过普通邮件或带回执的挂号信或注册邮件寄送。
(2)CA 民法 Code § 798.55(b)(2) 根据第 (1) 款出售活动房屋时,房主应支付逾期租金和水电费。
(c)CA 民法 Code § 798.55(c) 如果房主在收到通知后三天内未支付到期租金,并且如果第一份通知不是通过带回执的挂号信或注册邮件寄送的,则通知副本应在向房主发出通知后10天内再次通过带回执的挂号信或注册邮件发送给合法所有者、每个次级留置权人以及注册所有者(如果不是房主本人)。通知副本应寄往合法所有者、每个次级留置权人以及注册所有者的地址,如《健康与安全法》第18091.5条规定的注册卡所示。
(d)CA 民法 Code § 798.55(d) 如果管理方获得针对房主或居民的法院判决,管理方为遵守本条的通知要求而获取产权调查所产生的费用,应作为诉讼费用予以追回。
(e)CA 民法 Code § 798.55(e) 在收到出售或移走活动房屋通知后仍留在活动房屋公园内的活动房屋居民,应继续受本章以及公园规章制度的约束,包括关于场地维护的规定。
(f)CA 民法 Code § 798.55(f) 管理方为执行本章或公园规章制度而采取的任何合法行为,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移走活动房屋的通知。

Section § 79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可以终止租赁的具体原因。这些原因包括不遵守与移动房屋相关的地方法律或州法律、造成滋扰、在园区内进行犯罪活动、违反园区规定、未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园区被征用,或者园区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租户必须收到适当的书面通知,并有机会纠正某些问题。例如,如果及时支付租金,可以避免被驱逐。园区用途变更需要提前大量通知。此外,园区必须获得合法经营许可,驱逐行动才有效。本法律将于2025年2月1日生效。

管理方仅可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终止租赁:
(a)CA 民法 Code § 798.56(a) 房主或住户未能在收到相关政府机构发出的不合规通知后合理时间内遵守与移动房屋相关的地方法规、州法律或规章。
(b)CA 民法 Code § 798.56(b) 房主或住户在园区内实施的行为对其他房主或住户造成了实质性骚扰。
(c)Copy CA 民法 Code § 798.56(c)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56(c)(1) 房主或住户因卖淫、违反《刑法典》第243条(d)款、第245条(a)款第(2)项或(b)款、第288条或第451条,或犯有重罪受控物质罪而被定罪,且导致定罪的行为发生在移动房屋园区的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于房主的移动房屋内。
(2)CA 民法 Code § 798.56(c)(2) 但是,如果被定罪的人已永久搬离且此后不再重新占用移动房屋,则不得以本款规定的理由终止租赁。
(d)CA 民法 Code § 798.56(d) 房主或住户未能遵守作为租赁协议或其任何修订部分之一的园区合理规章制度。
房主或住户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构成未能遵守合理规章制度,除非管理方已向房主发出涉嫌违反规章制度的书面通知,且房主或住户未能在七日内遵守该规章制度。但是,如果房主在房主或住户违反同一规章制度后的12个月内,已三次或三次以上收到涉嫌违反同一规章制度的书面通知,则此后再次违反同一规章制度时无需再发出书面通知。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管理方证明规章制度确已被违反的义务。
(e)Copy CA 民法 Code § 798.56(e)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56(e)(1) 未支付租金、水电费或合理的附带服务费;前提是到期金额已逾期至少五天未付,且房主应在该五天期限之后收到一份三日书面通知,要求支付到期金额或腾空租赁房屋。就本款而言,五天期限不包括付款到期日。该三日书面通知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条规定的方式送达给房主。该通知的副本应在通知送达给房主后10日内发送给第798.55条(b)款中指定的人员或实体。如果房主纠正了违约,则无需发送该通知。该通知可与终止租赁所需的60天通知同时发出。根据本款发出的三日通知应在通知顶部以至少12磅粗体字印有以下规定,并在空白处填入适当的数字:
“警告:本通知是过去12个月内向您送达的第(在此处填入数字)份因未支付租金、水电费或其他合理附带服务费而发出的三日通知。根据《民法典》第798.56条(e)(5)款,如果您在12个月内已三次或三次以上收到要求支付租金、水电费或其他合理附带服务费或腾空租赁房屋的三日通知,则在您的租赁可被终止之前,管理方无需再给您额外的三日期限来支付租金或腾空租赁房屋。"
(2)CA 民法 Code § 798.56(2) 房主在三日通知期满前支付款项应纠正本款下的违约。如果房主未在三日通知期满前支付款项,房主仍需承担直至租赁房屋腾空之日所有到期款项的责任。
(3)CA 民法 Code § 798.56(3) 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5.8条所定义的合法所有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5.3条所定义的任何次级留置权人,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9.5条所定义的注册所有人(如果不是房主本人)代表房主在向合法所有人、每个次级留置权人和第798.55条(b)款中规定的注册所有人邮寄通知后30个日历日届满前支付款项,应纠正本款下与该支付相关的违约。
(j)CA 民法 Code § 798.56(j) 为本节之目的,“金融机构”指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州立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或类似组织,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2.6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经销商,或任何其他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发起、拥有或提供以移动房屋为担保的贷款服务的组织。
(k)CA 民法 Code § 798.56(k) 本节将于2025年2月1日生效。

Section § 79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移动房屋租户收到终止租赁通知时,法定所有人(拥有产权的人)和次级留置权人(有次级抵押权的人)必须做什么。他们有几种选择,例如向公园管理方出售他们在移动房屋中的财务权益,启动对房屋的止赎程序,或者要求管理方处理驱逐事宜并承担相关法律费用。如果留置权人选择自行出售移动房屋,他们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销售过程中维护房屋并遵守公园规定。如果无人按规定时间采取行动,公园可以移走或存放移动房屋,并有权收取相关费用。如果房屋被指定报废处理,公园管理方必须遵循特定步骤,包括通知税务官员并提供详细的报废证据。所有往来文件必须妥善记录并通过挂号信寄送。如果最初的驱逐理由仍然存在,偿还移动房屋上的任何债务并不能阻止驱逐。

(a)CA 民法 Code § 798.56(a) 在收到根据第798.56条规定的任何理由发出的租赁终止通知后60天内,或在寄出该通知后不迟于65天内,如有法定所有人,以及如有次级留置权人,应书面通知管理方以下至少一项:
(1)CA 民法 Code § 798.56(a)(1) 其向管理方出售由移动房屋担保的债务的要约,金额为其书面要约中指定的金额。在此情况下,管理方在收到要约后有15天时间以书面形式接受或拒绝该要约。如果要约被拒绝,提出要约的个人或实体应有10天时间行使本节中包含的其他选项之一,并应书面通知管理方其选择。
(2)CA 民法 Code § 798.56(a)(2) 其打算对移动房屋的担保权益进行止赎。
(3)CA 民法 Code § 798.56(a)(3) 其请求管理方对房主进行租赁终止,并提议偿还管理方在该诉讼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如果提出此请求和提议,如有法定所有人,或如有次级留置权人,应向管理方偿还管理方与法定所有人或次级留置权人商定的、管理方在终止房主租赁的诉讼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金额,偿还日期不迟于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A) 管理方书面通知该等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总额后第60个日历日,或 (B) 移动房屋转售之日。
(b)CA 民法 Code § 798.56(b) 如有法定所有人,或如有次级留置权人,可在公园内将移动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在移动房屋公园内的场地保留该移动房屋直至其转售,但前提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民法 Code § 798.56(b)(1) 如有法定所有人,或如有次级留置权人,在收到租赁终止通知后60天内,或在寄出该通知后不迟于65天内,书面通知管理方其打算行使 (a) 款 (2) 或 (3) 项所述的任一选项,并履行房主在租赁终止通知寄出前90天内对管理方所负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然后继续履行自该通知寄出之日起至移动房屋转售之日止产生的这些责任和义务。
(2)CA 民法 Code § 798.56(b)(2) 在收到租赁终止通知后60天内,或在寄出该通知后不迟于65天内,法定所有人或次级留置权人开始所有维修和必要的纠正措施,以使移动房屋符合发出租赁终止通知时存在的公园规章制度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550、18552和18605条规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并在该通知发出后90个日历日内,或在移动房屋出售之日前完成这些维修和纠正措施,以较早者为准。
(3)CA 民法 Code § 798.56(b)(3) 如有法定所有人,或如有次级留置权人,遵守与移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相关的第7条(自第798.70条开始)的要求。
(c)CA 民法 Code § 798.56(c) 就 (b) 款而言,“房主的责任和义务”指所有租金、水电费、移动房屋及其场地的合理维护费,以及根据现有公园规章制度对移动房屋及其场地的合理维护。
(d)CA 民法 Code § 798.56(d) 如果房主申请破产,本节规定的期限将中止,直至移动房屋从破产程序中解除。

Section § 798.57

Explanation
当终止租赁时,管理方必须提供详细的终止理由。这包括具体细节,例如问题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谁是证人以及相关情况。仅仅引用法律条文或其措辞不足以构成一份合规的通知。

Section § 79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只能因为另一节中列出的特定原因才能终止移动房屋的租赁,而不能仅仅是为了把这个位置让给想从公园所有者或其代理人那里购买或租赁移动房屋的其他人。

Section § 798.5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业主并计划搬离,您需要在离开前至少60天书面告知管理方。

业主在腾空其租赁房屋之前,应提前不少于60天向管理方发出书面通知。

Section § 798.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的意思是,除非本条文有特别说明,否则它不会改变或影响法律中另一特定部分(《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三部第4章)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或程序。

Section § 798.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移动房屋园区内处理废弃移动房屋的程序。如果移动房屋无人居住、60天未支付租金,并且在合理人看来已被废弃,则被视为“废弃”。管理方必须通知房主及相关方,然后等待30天才能采取法律行动宣告其废弃。管理方也可以决定处置该移动房屋。如果法院同意其已被废弃,管理方可以出售或处置它,并向法院报告其行动。管理方在处置时可免于获取税务清关证明,但必须遵守报告要求并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供详细信息。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a)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a)(1) 就本节而言,“废弃移动房屋”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移动房屋:
(A)CA 民法 Code § 798.61(a)(1)(A) 位于移动房屋园区内,且在过去60天内未向管理方支付场地租金。
(B)CA 民法 Code § 798.61(a)(1)(B) 处于无人居住状态。
(C)CA 民法 Code § 798.61(a)(1)(C) 合理的人会认为其已被废弃。
(D)CA 民法 Code § 798.61(a)(1)(D) 未永久固定在土地上。
(2)CA 民法 Code § 798.61(a)(2) 就本节而言:
(A)CA 民法 Code § 798.61(a)(2)(A) “移动房屋”应包括《车辆法典》第635节所定义的拖挂式房车,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节所定义的休闲车,如果该拖挂式房车或休闲车也符合第 (1) 款的要求,包括位于移动房屋园区内的任何场地,即使该场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15节位于单独指定区域。
(B)CA 民法 Code § 798.61(a)(2)(B) “废弃移动房屋”应包括因其全部或部分损毁而无法修复,导致无法居住的移动房屋,如果该移动房屋也符合第 (1) 款的要求。
(C)CA 民法 Code § 798.61(a)(2)(C) “处置”或“处理”应指将废弃移动房屋从移动房屋园区移走并销毁,使其无法用于任何目的,且将来不能作为移动房屋使用或符合使用条件。
(b)CA 民法 Code § 798.61(b) 在确定移动房屋园区内的移动房屋为废弃移动房屋后,管理方应在该移动房屋上张贴废弃认定通知,为期不少于30天,并应将通知副本以预付邮资的方式通过美国邮件寄送至房主最后已知地址,以及任何已知的注册所有者(如果与房主不同),以及任何已知的废弃移动房屋担保权益持有人。此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送,并要求回执。
(c)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c)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c)(1) 根据 (b) 款张贴通知30天或更长时间后,管理方可在移动房屋园区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宣告该移动房屋为废弃。本款下的诉讼为有限民事案件。诉讼副本应通过在移动房屋上张贴副本,并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或认证邮件(要求回执)寄送至房主、任何已知的注册所有者以及任何已知对该移动房屋拥有备案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人士的最后已知地址,从而送达给这些人。
(2)CA 民法 Code § 798.61(c)(2) 根据 (f) 款处置废弃移动房屋,管理方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法 Code § 798.61(c)(2)(A) 在诉讼中声明管理方将处置废弃移动房屋,因此不会寻求《税收与税务法典》第5832节规定的税务清关证明。
(B)CA 民法 Code § 798.61(c)(2)(B) 在诉讼中声明管理方是否打算在处置废弃移动房屋之前出售其内部物品。
(C)CA 民法 Code § 798.61(c)(2)(C) 通过一等邮件寄送诉讼副本,通知移动房屋园区所在县的县税务征收员,声明管理方将处置废弃移动房屋。
(D)CA 民法 Code § 798.61(c)(2)(D) 在诉讼中声明管理方打算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交处置通知,并按照 (f) 款的要求完成处置程序。
(d)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d)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d)(1) 对该诉讼的听证应优先于法院日程表上的其他事项。
(2)CA 民法 Code § 798.61(d)(2) 如果在听证会上,申请人以证据优势表明已满足废弃移动房屋的标准,且无任何一方在听证会上确立对该移动房屋的权益并支付所有逾期租金及其他费用,法院应作出废弃判决,确定申请人有权获得的费用金额,并判给申请人律师费和诉讼费。就本款而言,对移动房屋的权益应通过拥有移动房屋占有权或对移动房屋拥有担保或所有权权益的证据来确立。
(3)CA 民法 Code § 798.61(d)(3) 如果在邮件送达诉讼后15天内未提交答辩状,法院书记员可应申请人的请求录入缺席,并随即录入缺席判决。
(e)CA 民法 Code § 798.61(e) 为出售废弃移动房屋,管理方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e)(1)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e)(1)(A) 在弃置判决作出后 10 天内,管理方应进入被弃置的移动房屋,完成物品清单,并将清单提交给法院。
(B)CA 民法 Code § 798.61(e)(1)(A)(B) 在此期间,管理方应根据本条规定,以与根据 (b) 款规定发出的弃置认定通知相同的方式,张贴并邮寄出售被弃置移动房屋及其物品的意向通知,并公布出售日期。管理方还应通知移动房屋园区所在县的县税务官。
(C)CA 民法 Code § 798.61(e)(1)(A)(C) 在本条规定的被弃置移动房屋或其物品出售之前的任何时候,任何拥有被弃置移动房屋占有权的人,在向管理方支付所有到期租金或其他费用(包括合理的仓储费和法院判决的其他费用)后,可以领回并将其从场地移走。在收到此笔付款并根据本款规定将弃置移动房屋从场地移走后,管理方应立即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724.030 条提交判决履行确认书。
(2)CA 民法 Code § 798.61(e)(2) 在弃置判决作出后,但不早于第 (1) 款规定的出售通知发出后 10 天,管理方可以对被弃置的移动房屋、其物品或两者进行公开出售。管理方可以参与竞拍,并有权以本条规定其应得的总金额抵扣其出价。出售所得款项应由管理方保留,但任何超出本条规定管理方应得金额的未认领款项,应被视为弃置财产,并应在出售日期起 30 天内支付给出售发生地县的财政部门。原屋主或任何其他所有者可在款项支付给县政府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向县财务官或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官员提出申请,认领该未认领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如果县政府向索赔人支付了该未认领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则县政府及其任何官员或雇员均不对任何其他索赔人就已支付的金额承担责任。
(3)CA 民法 Code § 798.61(e)(3) 在出售日期起 30 天内,管理方应向法院提交出售所得款项的账目,以及款项的处置情况和根据第 (1) 款提交给法院的清单所列物品的处置情况。
(4)CA 民法 Code § 798.61(e)(4) 管理方应向被弃置移动房屋出售的购买者提供弃置判决书副本和出售证明,具体应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规定,该部门应在购买者在购买后 20 天内出示相关文件后,将被弃置移动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给购买者。该出售应将所有权转让给购买者,且不附带任何先前权益,包括任何担保权益或留置权,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8116.1 条规定的针对被弃置移动房屋的留置权除外。
(f)CA 民法 Code § 798.61(f) 为处置被弃置的移动房屋,管理方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f)(1)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f)(1)(A) 在弃置判决作出后 10 天内,管理方应进入被弃置的移动房屋,完成物品清单,并将清单提交给法院。
(B)CA 民法 Code § 798.61(f)(1)(A)(B) 在弃置判决作出后 10 天内,管理方应根据本条规定,以与根据 (b) 款规定发出的弃置认定通知相同的方式,张贴并邮寄处置被弃置移动房屋及其物品的意向通知,并公布处置日期。管理方还应通知移动房屋园区所在县的县税务官。
(C)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f)(1)(A)(C)
(i)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f)(1)(A)(C)(i) 在弃置判决作出后 30 天内,管理方应以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交处置通知。

Section § 798.62

Explanation

如果移动房屋公园因野火等灾害被毁,且管理方决定在原址重建,他们必须向原业主提供新的租赁协议。新协议应与旧协议相似,但可以包含重建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拆除和重建等。管理方必须告知业主这些费用,并在公园重新开放前240天通过挂号信(可能还会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正式要约。业主有60天时间接受并签署新协议;否则,他们将失去返回的权利。要约按回复顺序处理,业主不能将此权利转让给他人。

(a)CA 民法 Code § 798.62(a) 如果移动房屋公园因野火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毁坏,且管理方选择在同一地点重建该公园,管理方应依照以下规定向所有原业主提供重建后的移动房屋公园的续租权:
(1)CA 民法 Code § 798.62(a)(1) 续租要约的条款应与原业主在野火或其他自然灾害发生时有效的租赁协议的条款基本相同。但是,管理方可调整原租赁协议中的条款,以反映从灾害发生时起直至管理方收到公园内所有空间最终入住许可证期间产生的重建公园的成本和费用。这些成本和费用可包括但不限于与拆除、重建和环境修复相关的成本,以及税费和利息支出。
(2)CA 民法 Code § 798.62(a)(2) 管理方应应要求向原业主提供一份声明,列明重建公园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以及这些成本和费用如何与租赁协议条款的调整相关。
(3)CA 民法 Code § 798.62(a)(3) 该要约应包括一份接受续租的申请表、续租的条款、确保续租所需的押金,以及一份明确说明要约何时到期的声明。
(4)CA 民法 Code § 798.62(a)(4) 管理方应在公园重新开放前至少240天,通过挂号信向每位原业主发送要约,发送至管理方所知的原业主的最后邮寄地址,该地址可以是原业主在公园内的原地址。如果管理方拥有原业主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管理方应额外尝试通过这些方式通知业主该要约。
(5)CA 民法 Code § 798.62(a)(5) 原业主可在收到要约之日起60天内,向管理方提交申请表和确保续租所需的押金,并签署租赁协议,以接受要约。如果原业主未在此期限内接受要约,则原业主根据本节享有的续租权将被视为放弃。
(6)CA 民法 Code § 798.62(a)(6) 管理方应按先到先得的原则处理续租申请。
(7)CA 民法 Code § 798.62(a)(7) 原业主不得转让续租权。
(b)CA 民法 Code § 798.62(b) 就本节而言,“原业主”指在野火或其他自然灾害发生时在移动房屋公园内拥有有效租赁权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