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移动房屋居住安排相关的关键术语。“所有权或管理权”包括拥有或管理移动房屋细分地、合作社或居民自有公园的人。“居民”是指居住在这些类型物业中的人。“居民自有移动房屋公园”是指居民拥有部分所有权权益的公园,这与独立的房屋、合作社或共有公寓不同。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法 Code § 799(a) “所有权或管理权”指移动房屋细分地、合作社或共有公寓的所有权或管理权,或居民自有移动房屋公园的所有权或管理权。
(b)CA 民法 Code § 799(b) “居民”指在移动房屋细分地、合作社或共有公寓,或居民自有移动房屋公园中维持住所的人。
(c)CA 民法 Code § 799(c) “居民自有移动房屋公园”指除移动房屋细分地、合作社或共有公寓之外的任何实体,居民通过该实体对移动房屋公园拥有所有权权益。

Section § 79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移动房屋园区居民的权利如何因其是否拥有园区权益或仅是租赁而异。如果您拥有移动房屋细分地、合作社或共有公寓的一部分,或在居民自有的移动房屋园区中拥有权益,则适用于您的移动房屋园区居住特定规则。然而,如果您在没有细分地或共有公寓计划的非营利公司拥有的园区中租赁场地,则租赁特定规则生效。

(a)CA 民法 Code § 799.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条应管辖在移动房屋细分地、合作社或共有公寓中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居民,或其移动房屋所在或安装的居民自有的移动房屋园区中的居民的权利。在移动房屋细分地、合作社或共有公寓中,或在居民自有的移动房屋园区中,第1条(始于第798条)至第8条(始于第798.84条)(包括)仅适用于在该移动房屋细分地、合作社或共有公寓中,或在其移动房屋所在或安装的居民自有的移动房屋园区中不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居民。
(b)CA 民法 Code § 799.1(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在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10.8条设立的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拥有并运营的移动房屋园区中,其成员由园区居民组成,且没有备案的细分地声明或共有公寓计划的情况下,第1条(始于第798条)至第8条(始于第798.84条)(包括)应管辖向公司租赁其场地的居民成员的权利。

Section § 799.1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原所有者去世而继承了移动房屋,或者您是此类人员的代理人,您就可以广告出售该移动房屋,如果允许的话,也可以广告出租。您可以在移动房屋的窗户、前面或侧面放置标牌,只要它符合特定的尺寸限制并包含您的联系方式。如果园区规定允许,您也可以张贴“开放日”标牌。标牌上可以附带用于放置移动房屋信息的传单夹。
房屋所有人或住户,或通过移动房屋住户(在其死亡时为该移动房屋住户)的死亡而获得移动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联权共有人或遗产的个人代表,或上述任何人的代理人,可以广告出售或交换其移动房屋,或者,如果未被与管理方或所有权方的协议条款禁止,可以广告出租其移动房屋。广告方式为:在移动房屋的窗户上展示标牌,或在面向街道的移动房屋侧面张贴标牌,或在面向街道的移动房屋前面张贴标牌,说明该移动房屋待售或待交换,或者,如果未被禁止,则说明由移动房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出租。任何此类人员也可以展示符合这些要求的标牌,表明该移动房屋正在进行“开放日”展示,除非园区规定禁止展示开放日标牌。该标牌应注明移动房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标牌面宽度不得超过24英寸,高度不得超过36英寸。根据本节规定张贴在移动房屋前面的标牌可以是H型框架或A型框架设计,其标牌面应垂直于街道,但不得伸入街道。房屋所有人或住户,或通过移动房屋住户(在其死亡时为该移动房屋住户)的死亡而获得移动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联权共有人或遗产的个人代表,或上述任何人的代理人,可以在标牌或其移动房屋上附着传单管或传单夹,以提供有关待售、待交换或待出租移动房屋的信息。

Section § 799.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管理移动房屋园区,除非居民给予您书面许可,否则您不能展示或挂牌出售居民的移动房屋。该许可应说明展示或挂牌的方式和条件。本法律不改变任何关于移动房屋销售人员许可的规定。

业主或管理方未经事先获得居民的书面授权,不得展示或挂牌出售居民拥有的移动房屋。该授权应明确规定有关展示或挂牌的条款和条件。
本节内容不得解释为影响《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管辖移动房屋销售人员许可的规定。

Section § 79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移动房屋园区的所有者或管理人员未经住户书面许可,不得进入住户的移动房屋,且住户可随时撤销此许可。但是,他们可以进入移动房屋周围的土地进行维护,或者在住户未能妥善维护房屋时进入,但这样做时不得打扰住户的平静生活。在紧急情况或移动房屋被遗弃时,他们也可以未经许可进入。

(a)CA 民法 Code § 799.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权人或管理方未经住户事先书面同意,无权进入移动房屋。住户可随时书面撤销该同意。所有权人或管理方有权进入移动房屋所在土地,以进行公用设施、树木和车道的维护,或在房主或住户未能维护房屋时,根据移动房屋小区、合作社或共有公寓(或住户自有的移动房屋园区)的规章制度对房屋进行维护,以及在任何合理时间保护移动房屋小区、合作社或共有公寓(或住户自有的移动房屋园区),但不得以干扰住户安静享用权的方式或时间进行。
(b)CA 民法 Code § 799.2(b) 在紧急情况或住户已遗弃移动房屋时,所有权人或管理方可未经住户事先书面同意进入移动房屋。

Section § 799.3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售位于移动房屋园区、小区、合作社或共有公寓内的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或所有人不能要求买方将该移动房屋迁出园区。

Section § 799.4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出售一辆将留在移动房屋社区内的移动房屋,业主或管理方可以要求事先批准买家。但是,如果买家有能力支付相关费用,他们就不能拒绝批准,除非他们有充分理由根据买家过去的表现,认为买家不会遵守社区规定。

Section § 799.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购买移动房屋并打算居住在某种特定类型的社区中,例如细分地块或移动房屋园区,那么如果该社区是为老年人设计的,社区可以要求您遵守年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符合联邦《公平住房法》的指导方针,就是允许的。

Section § 79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试图让买方放弃其根据本套规则享有的合法权利的协议都是不允许的。如果合同包含此类条款,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且无法执行。

Section § 799.7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移动房屋园区公用设施因维护工作(但不是紧急情况)而中断超过两小时,管理方必须提前至少72小时通知你。此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并张贴在你的房屋上。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并且你因此受到损害,他们可能需要赔偿实际损失。紧急情况是指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自然灾害或事故,而不是管理方计划好的工作。

Section § 799.8

Explanation
当有人想在一个以前没有移动房屋、且施工于1986年9月1日之后开始的场地上购买或安装移动房屋时,园区管理方必须书面告知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学校设施费。

Section § 799.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移动房屋房主,您可以让18岁或以上的人士与您同住,前提是他们为您提供医疗护理或监督,且管理方不得为此收取额外费用。不过,您可能需要提供医疗专业人员的证明来证实护理需求。与您同住的人不享有任何租赁权,并且必须遵守所有园区规定。对于55岁或以上的年长房主,他们也可以让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孙子女与他们同住以提供护理。同样,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可能需要提供需求证明,且管理方不负责此人的护理。

(a)CA 民法 Code § 799.9(a) 房主可与任何18岁或以上的人士共享其移动房屋,如果该人士向房主提供住家医疗护理、住家支持性护理或监督。管理方不得向住家护理人员收取费用,但如果护理或监督的需求并非显而易见或管理方已知晓,管理方可要求持证医疗专业人员提供书面确认。该人士不享有任何租赁权,并应遵守移动房屋小区、合作社、共有公寓或居民自有移动房屋公园的规章制度。
(b)CA 民法 Code § 799.9(b) 居住在已根据第799.5条实施了基于老年人住房年龄要求限制居住的移动房屋小区、合作社、共有公寓或居民自有移动房屋公园的年长房主,如果该人士是年长房主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孙子女,且需要住家医疗护理、住家支持性护理或监督,则可与任何18岁或以上的人士共享其移动房屋。管理方不得向该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孙子女收取费用,但如果护理或监督的需求并非显而易见或管理方已知晓,管理方可要求持证医疗专业人员提供书面确认。除非另有约定,管理方不负责在该人士居住于移动房屋小区、合作社、共有公寓或居民自有移动房屋公园期间对其进行管理、监督或提供护理。该人士不享有任何租赁权,并应遵守移动房屋小区、合作社、共有公寓或居民自有移动房屋公园的规章制度。在本款中,“年长房主”指55岁或以上的房主或居民。

Section § 799.1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住在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里,你可以在窗户或自家物业上张贴支持候选人或某个议题的政治标牌。这些标牌不能超过六平方英尺,并且你只能在选举前90天到选举后15天期间展示它们,除非当地规定另有说明。如果这条规定与关于政治标牌的其他规定有冲突,这条规定优先。

居民不得被禁止在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窗户内或侧面,或在房屋所在或安装的场地内,展示与公职候选人选举或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程序相关的政治竞选标牌。政治标牌的正面尺寸不得超过六平方英尺,且标牌的展示时间不得超过选举前90天至选举后15天这一期间,除非本条所涉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地方法规规定了更严格的标牌展示期限。如果本节规定与第4部第5部分(自第4000条起)关于政治竞选标牌尺寸和展示的规定发生冲突,本节规定应优先适用。

Section § 79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移动房屋的业主可以为残疾人安装坡道或扶手等便利设施,只要他们遵守建筑规范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证,管理方就不能阻止。但是,园区管理方可能会要求房主在搬离时拆除这些设施,或者在出售移动房屋之前,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其他处理方式。这项法律不会取消任何其他关于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所有权人或管理方不得禁止房主或住户在其房屋或移动房屋所在的场地、地块或空间上安装残疾人便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外部的坡道或扶手,只要这些设施的安装符合法规(由执法机构确定),并且这些设施是根据执法机构颁发的(如果安装需要)许可证安装的。管理方可以要求,根据本条安装的便利设施,在移动房屋从园区移走时,由现任房主拆除;或者在园区内移动房屋原址转售完成之前,根据现任房主与管理方之间的书面协议进行拆除。本条并非排他性的,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影响或取代任何其他与残疾人无障碍或便利设施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Section § 79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租赁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任何阻止特定社区移动房屋居民安装太阳能系统的规定都是不允许的。管理方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使用哪家安装公司或产品,更不能从居民安装太阳能中获得经济利益。尽管允许合理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使系统成本过高或效率低下。太阳能系统需要符合安全和性能标准。总表计量园区不适用此规定。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损害赔偿和罚款,胜诉的诉讼方还可以获得律师费。

(a)CA 民法 Code § 799.12(a) 任何租赁协议或其他文书中所包含的、影响移动房屋小区、合作社、共有公寓或居民自有的移动房屋园区内房主或居民租赁权的任何契约、限制或条件,如果实际禁止或限制在移动房屋上或移动房屋所在的场地、地块或空间上安装或使用太阳能系统,则该契约、限制或条件无效且不可执行。
(b)CA 民法 Code § 799.12(b) 业主或管理方不得禁止或限制房主或居民在移动房屋上或移动房屋所在的场地、地块或空间上安装或使用太阳能系统。业主或管理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799.12(b)(1) 向房主或居民收取与太阳能系统安装或使用相关的任何费用。
(2)CA 民法 Code § 799.12(b)(2) 要求房主或居民使用特定的太阳能安装承包商或太阳能系统或产品。
(3)CA 民法 Code § 799.12(b)(3) 索取或收取与房主或居民安装或使用太阳能系统相关的任何回扣、抵免或佣金。
(c)CA 民法 Code § 799.12(c) 本节不适用于施加合理的太阳能系统限制。然而,本州的政策是促进和鼓励太阳能系统的使用,并消除其障碍。因此,对太阳能系统的合理限制是指那些不会显著增加系统成本或显著降低其效率或规定性能的限制,或者允许使用具有可比成本、效率和节能效益的替代系统的限制。
(d)Copy CA 民法 Code § 799.12(d)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9.12(d)(1) 就本节而言,“太阳能系统”具有第801.5节(a)款(1)和(2)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799.12(d)(2) 太阳能系统应符合由州和地方许可机构施加的适用健康和安全标准及要求,符合《政府法典》第65850.5节的规定。
(3)CA 民法 Code § 799.12(d)(3) 用于加热水的太阳能系统和太阳能集热器应由《加州管道和机械规范》中定义的经认可的列名机构认证。
(4)CA 民法 Code § 799.12(d)(4) 用于发电的太阳能系统还应符合《加州电气规范》、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以及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制定的所有适用安全和性能标准,以及,如果适用,公共事业委员会关于安全和可靠性的规定。
(e)CA 民法 Code § 799.12(e) 本节不适用于总表计量园区。本节中使用的“总表计量园区”是指《公共事业法典》第739.5节中使用的“总表计量客户”。
(f)CA 民法 Code § 799.12(f) 任何故意违反本节规定的实体,应向房主、居民或其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向房主、居民或其他方支付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民事罚款。
(g)CA 民法 Code § 799.12(g) 在任何旨在强制遵守本节规定的诉讼中,胜诉方应获得合理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