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8.4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移动房屋园区在管理方同时提供总表和分表服务时,公用事业费用的计费方式。业主应收到清晰的账单,其中包含费率和抄表读数。如果有第三方协助计费,必须告知业主是哪家公司负责。在水费计费方面,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必须公平,且仅包含其个人使用量,不包括公共区域的用水。管理方可以收取某些固定费用,但必须公平分摊。此外,计费服务附加费有限制,任何费用上涨都必须与通货膨胀率挂钩。

(a)CA 民法 Code § 798.40(a) 如果管理方同时向业主提供公用事业的总表和分表服务,则每个计费周期的费用成本应单独列明,并附上业主水表的起始和结束读数。管理方应在显眼处张贴由提供服务的公用事业公司公布的具体当前住宅公用事业费率表,或该具体当前住宅公用事业费率表的互联网网址。如果管理方选择张贴可查阅费率表的互联网网址,则管理方应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1)CA 民法 Code § 798.40(a)(1) 应要求免费提供具体当前住宅公用事业费率表的副本。
(2)CA 民法 Code § 798.40(a)(2) 在张贴中说明业主可向管理方索取费率表的副本。
(b)CA 民法 Code § 798.40(b) 如果第三方计费代理或公司为园区准备公用事业账单,管理方应在每位居民的账单上披露该计费代理或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民法 Code § 798.40(c) 无论何时,如果管理方根据第798.41节选择将水服务作为公用事业服务单独向业主收费,并作为水供应商的总表客户向业主提供分表计量水服务,则作为常规水服务账单的一部分,管理方只能向业主收取以下水服务费用:
(1)CA 民法 Code § 798.40(c)(1) 按量使用费,可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A)CA 民法 Code § 798.40(c)(1)(A) 金额应首先通过确定分表显示的业主使用量与水供应商账单显示的总使用量的比例来计算。向业主收取的用水量金额应与水供应商账单显示的用水量金额保持相同比例。
(B)CA 民法 Code § 798.40(c)(1)(B) 如果水供应商根据分级费率表收取按量使用费,管理方可以按照 (A) 项所述计算业主的按量使用费,或者管理方可以将每个级别的水量平均分配给移动房屋空间的数量,并将适用于每个区段的费率应用于每个移动房屋空间记录的消耗量。
(C)CA 民法 Code § 798.40(c)(1)(C) 如果水供应商按每个移动房屋空间收取物业费率,则可按这些确切的每个移动房屋空间费率向业主收费。
(D)CA 民法 Code § 798.40(c)(1)(D) 在任何情况下,本款项下的按量使用费计算均不得包含园区内任何公共区域设施的用水,或除被计费业主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的用水。
(2)CA 民法 Code § 798.40(c)(2) 由水供应商向物业收取的任何经常性固定水服务费,无论该费用如何命名,由管理方酌情决定,应按以下任一方式计算:
(A)CA 民法 Code § 798.40(c)(2)(A) 业主在向管理方收取的园区用水总固定费用中的比例。业主的比例应基于业主按量用水量相对于整个园区总按量用水量的百分比,如该期间管理方水费账单所示。
(B)CA 民法 Code § 798.40(c)(2)(B) 将向园区收取的总固定费用平均分摊给园区内的总空间数量。
(3)CA 民法 Code § 798.40(c)(3) 计费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代表管理方和计费代理的总成本,其金额应为不超过四美元七十五美分 ($4.75)(根据本款调整)或根据第 (1) 款计费金额的25%两者中较低者。自2022年1月1日起,本款授权的最高费用可由管理方每年调整,但不得高于根据加州上一财政年度所有城市消费者的财政年度平均值确定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相应增长,由财政部确定。
(d)CA 民法 Code § 798.40(d)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民法 Code § 798.40(d)(1) “计费代理”指与管理方签订合同提供分表计量服务(包括计费)的个人或实体。
(2)CA 民法 Code § 798.40(d)(2) “分表”指测量园区内单个移动房屋空间用水量的设备,由管理方拥有和运营。
(3)CA 民法 Code § 798.40(d)(3) “水服务”包括任何与水处理、分配或使用相关的费用,无论是在当地水供应商账单、税单还是其他实体账单上显示,包括但不限于水费、污水费、雨水费和防洪费。
(4)CA 民法 Code § 798.40(d)(4) “水供应商”指《水法典》第512节所定义的水供应商。
(e)CA 民法 Code § 798.40(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管理方收回其安装、维护或改进其内部供水系统的成本,如果这些成本在任何租赁协议或地方性法规中另有允许。
(f)Copy CA 民法 Code § 798.40(f)
(c)Copy CA 民法 Code § 798.40(f)(c) 款的规定适用于所有选择根据第 798.41 节将水服务作为公用事业服务单独向房主收费,并作为供水商的总表客户向房主提供分表计量水服务,作为水服务常规账单一部分的管理方,包括供水商或移动房屋公园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控制或监管的情况。

Section § 798.41

Explanation

如果租赁协议没有特别说明,园区管理方可以单独向业主收取公用事业费。这些费用不被视为租金的一部分,也不会被地方租金管制法律视为租金上涨,前提是租金会相应减少,减少的金额等于过去一年该公用事业费的平均成本。涵盖的公用事业包括天然气、电力、水、有线电视、垃圾处理和排污服务。这项规定仅适用于1991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续签的协议。租赁协议不强制要求单独收取公用事业费,但如果选择单独收取,则必须清楚列明各项费用,如果费用是临时性的,还需要注明截止日期。

(a)CA 民法 Code § 798.41(a) 除非租赁协议(包括第798.17节中规定的租赁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园区管理方可选择就公用事业公司对园区内场地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公用事业服务费和收费向业主单独计费。任何单独计费的公用事业服务费和收费不应被视为包含在租赁协议项下对这些场地收取的租金中,也不应被视为任何地方政府实体通过或执行的、规定房东可向租户收取的最高租金金额的条例、规则、规章或倡议措施所指的租金或租金上涨,但前提是,在首次单独计费任何公用事业服务费和收费时,租赁协议项下可收取的租金或根据地方租金管制条款可收取的基准租金应同时减少,减少金额等于单独计费的费用和收费。此减少金额应等于在通知开始单独计费该公用事业服务之前12个月内,园区管理方为该场地该公用事业服务所支付的平均金额。
本节适用的公用事业服务包括天然气或液化丙烷气、电力、水、有线电视、垃圾或废弃物处理服务以及排污服务。
(b)CA 民法 Code § 798.41(b) 本节不适用于在199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租赁协议,除非在该日期或之后延长或续签。
(c)CA 民法 Code § 798.41(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租赁协议规定向业主单独计计费(a)款中规定的费用和收费。
(d)Copy CA 民法 Code § 798.41(d)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41(d)(a)款中规定的费用和收费应在向业主发出的每月或其他定期账单上单独列明。如果该费用或收费有期限限制或在指定期限内摊销,则应在首次通知和向业主发出的每份后续账单上注明到期日,只要该费用或收费仍在向业主计费。

Section § 79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园区管理方在任何计划中的、持续超过两小时的公用事业服务中断前至少72小时通知房主和住户,除非是紧急情况。如果住户书面同意,管理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自动电话呼叫发送通知;否则,他们必须在住户的移动房屋上张贴通知。紧急情况是指因事故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服务中断。住户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管理方,撤销对电子通知的同意。

(a)CA 民法 Code § 798.42(a) 管理方应就园区内由其控制的公用事业系统设施的维护、修理或更换而导致的、持续时间超过两小时的公用事业服务中断,向所有受影响的房主和住户提供至少提前72小时的书面通知,但前提是该中断并非由于紧急情况造成。管理方仅对因违反本节规定而给房主或住户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
(b)Copy CA 民法 Code § 798.42(b)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42(b)(1) 经房主或住户自愿书面同意后,管理方可根据本节规定,通过房主或住户同意的电子通信形式提供通知。
(2)CA 民法 Code § 798.42(b)(2) 对于未通过电子通信方式收到通知的每位房主或住户,管理方应在受影响的房主或住户的移动房屋上张贴书面通知。
(c)CA 民法 Code § 798.42(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798.42(c)(1) “电子通信”指电子邮件、短信或自动电话呼叫。
(2)CA 民法 Code § 798.42(c)(2) “紧急情况”指因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的公用事业服务中断,或非因管理方定期或计划的公用事业设施维护、修理或更换而导致的服务停止。
(3)CA 民法 Code § 798.42(c)(3) “自愿书面同意”指独立于任何租赁或租约协议之外获得的书面同意,且不包含在其中。房主或住户可随时书面撤销自愿同意。

Section § 79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负责支付燃气、水或电等公用事业费用,而您的一部分公用事业用量实际上是用于社区的共享区域(如户外照明或设备),那么管理方如果知道这种情况,就必须告知您。他们必须在您入住之前或一经发现立即告知。然后,他们要么需要书面同意补偿您额外的公用事业费用,要么应该停止使用您的计量表为这些共享区域提供服务。自1994年起,如果您的电表计量的是特定健康和安全法规要求的照明用电,并且该照明对您的区域有益,这一点尤其重要。

(a)CA 民法 Code § 798.4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当业主负责支付燃气、水或电力公用事业服务费用时,管理方应向业主披露任何导致业主场地上的燃气表、水表或电表计量公共区域设施或设备(包括照明)的燃气、水或电力服务的情况,前提是管理方知晓该情况。
管理方应在租赁开始前或发现后披露此信息,并完成以下任一事项:
(1)CA 民法 Code § 798.43(1) 与业主签订书面互惠协议,由管理方就业主计量表计量用于公共区域设施或设备的该部分服务费用进行补偿,补偿范围为自1991年1月1日或之后产生的费用。
(2)CA 民法 Code § 798.43(2) 停止使用业主场地上的计量表为公共区域设施和设备提供公用事业服务。
(b)CA 民法 Code § 798.43(b) 自1994年1月1日起,如果业主场地上的电表计量《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602条强制要求的照明用电,且该照明为业主场地提供照明,则管理方应遵守(a)款的规定。

Section § 79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拥有总表计量的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每年通知住户关于加州能源替代费率 (CARE) 计划的信息,该计划旨在帮助低收入住户减少公用事业费用。通知必须包含折扣详情和申请方式,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管理方可以协助住户办理CARE申请,但如果住户选择自行申请,管理方必须提供任何所需信息。符合CARE折扣条件的住户必须在其公用事业账单上获得全额折扣,且账单应清晰显示此折扣。

(a)CA 民法 Code § 798.43(a) 总表计量园区管理方应在每年2月1日或之前,在其公用事业账单中向业主和住户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739.1条设立的加州能源替代费率 (CARE) 计划下可获得的低收入人群公用事业费用援助。该通知应包含服务公用事业公司向总表计量客户提供的CARE信息,至少包括:(1) CARE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户提供每月燃气或电费折扣;以及 (2) 提供CARE信息和申请的服务公用事业公司的电话号码。园区还应将通知张贴在会所的显眼位置,如果无会所,则张贴在园区内显眼的公共场所。
(b)CA 民法 Code § 798.43(b) 总表计量园区管理方可以接受并协助处理园区内业主和住户的CARE计划申请,填写服务公用事业公司处理申请所需的必要账户或其他园区信息,并将申请发送给服务公用事业公司。管理方不得拒绝选择自行向公用事业公司提交CARE申请的业主或住户获取任何园区信息,包括服务公用事业公司处理业主或住户CARE计划申请所需的公用事业账户号码。
(c)CA 民法 Code § 798.43(c) 总表计量园区管理方应将CARE计划折扣的全部金额,通过每月公用事业账单转嫁给符合CARE费率计划条件的业主和住户,如服务公用事业公司适用费率计划中所定义。管理方应在任何符合CARE费率计划条件的业主或住户的账单上注明折扣,可以显示为折扣的明细金额,或在账单上注明该业主或住户正在享受电费、燃气费或电费和燃气费的CARE折扣。
(d)CA 民法 Code § 798.43(d) 本节中使用的“总表计量园区”是指《公共事业法典》第739.5条中使用的“总表计量客户”。

Section § 798.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如何向居民销售液化石油气(LPG)。如果园区不允许居民从外部购买液化石油气,管理方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其购买该气体的成本的110%。管理方还需要在显眼位置张贴其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实际价格。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移动房屋园区,不适用于房车(RV)园区。此外,如果法律禁止居民安装自己的燃气罐,即使居民被允许独立购买液化石油气,上述价格和张贴规定仍然适用。

(a)CA 民法 Code § 798.44(a) 如果园区管理方不允许移动房屋业主或园区居民从园区管理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购买液化石油气供移动房屋园区使用,则不得以超过园区管理方实际支付的液化石油气价格的110%的成本向园区内的移动房屋业主和居民出售液化石油气。
(b)CA 民法 Code § 798.44(b) 园区管理方应在显眼位置张贴根据 (a) 款出售的液化石油气的管理方实际支付价格。
(c)CA 民法 Code § 798.44(c) 本节仅适用于受《移动房屋居住法》管辖的移动房屋园区。本节不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15节所定义的、专门服务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节所定义的休闲车辆的休闲车辆园区。
(d)CA 民法 Code § 798.44(d) 本节无意废除移动房屋园区业主根据《民法典》第798.31节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
(e)CA 民法 Code § 798.44(e) 除了 (a) 款所述的移动房屋园区外,(a) 款和 (b) 款的要求也适用于以下移动房屋园区: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房屋之间退让距离的要求)禁止房屋业主或居民安装自己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罐的园区,即使移动房屋园区的管理方允许移动房屋业主和园区居民自行购买液化石油气。

Section § 798.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移动房屋园区内,任何阻止住户安装或使用太阳能系统的协议或规定都是无效的。管理方不得收取费用、指定特定的安装商或产品,或从住户的太阳能安装中获取经济利益。虽然可以施加一些合理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显著增加成本或降低效率。太阳能系统必须符合健康和安全规范。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采用“总表”设置的园区,即一个主公用事业仪表为所有房屋供电的园区。

(a)CA 民法 Code § 798.44(a) 移动房屋园区内任何租赁协议或其他影响房主或住户租赁关系的文书中所包含的、实际禁止或限制在移动房屋或其所在的场地、地块或空间上安装或使用太阳能系统的任何契约、限制或条件,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b)CA 民法 Code § 798.44(b) 管理方不得禁止或限制房主或住户在移动房屋或其所在的场地、地块或空间上安装或使用太阳能系统。管理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798.44(b)(1) 就太阳能系统的安装或使用向房主或住户收取任何费用。
(2)CA 民法 Code § 798.44(b)(2) 要求房主或住户使用特定的太阳能安装承包商或太阳能系统或产品。
(3)CA 民法 Code § 798.44(b)(3) 就房主或住户安装或使用太阳能系统索取或收取任何回扣、抵免或佣金。
(c)CA 民法 Code § 798.44(c) 本节不适用于施加合理的太阳能系统限制。然而,促进和鼓励太阳能系统的使用并消除障碍是州的政策。因此,对太阳能系统的合理限制是指那些不会显著增加系统成本或显著降低其效率或规定性能,或允许使用具有可比成本、效率和节能效益的替代系统的限制。
(d)Copy CA 民法 Code § 798.44(d)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44(d)(1) 就本节而言,“太阳能系统”具有与第801.5节(a)款第(1)项和第(2)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798.44(d)(2) 太阳能系统应符合州和地方许可机构施加的适用健康和安全标准及要求,并与《政府法典》第65850.5节保持一致。
(3)CA 民法 Code § 798.44(d)(3) 用于加热水的太阳能系统和太阳能集热器应由《加州管道和机械规范》中定义的经认可的列名机构认证。
(4)CA 民法 Code § 798.44(d)(4) 用于发电的太阳能系统还应符合《加州电气规范》、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以及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等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制定的所有适用安全和性能标准,以及(如果适用)公用事业委员会关于安全和可靠性的规定。
(e)CA 民法 Code § 798.44(e) 本节不适用于总表园区。本节中使用的“总表园区”是指《公用事业法典》第739.5节中使用的“总表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