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房屋居住法公用事业 798.40-798.44.1
Section § 798.40
本节规定了移动房屋园区在管理方同时提供总表和分表服务时,公用事业费用的计费方式。业主应收到清晰的账单,其中包含费率和抄表读数。如果有第三方协助计费,必须告知业主是哪家公司负责。在水费计费方面,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必须公平,且仅包含其个人使用量,不包括公共区域的用水。管理方可以收取某些固定费用,但必须公平分摊。此外,计费服务附加费有限制,任何费用上涨都必须与通货膨胀率挂钩。
Section § 798.41
如果租赁协议没有特别说明,园区管理方可以单独向业主收取公用事业费。这些费用不被视为租金的一部分,也不会被地方租金管制法律视为租金上涨,前提是租金会相应减少,减少的金额等于过去一年该公用事业费的平均成本。涵盖的公用事业包括天然气、电力、水、有线电视、垃圾处理和排污服务。这项规定仅适用于1991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续签的协议。租赁协议不强制要求单独收取公用事业费,但如果选择单独收取,则必须清楚列明各项费用,如果费用是临时性的,还需要注明截止日期。
Section § 798.42
这项法律要求园区管理方在任何计划中的、持续超过两小时的公用事业服务中断前至少72小时通知房主和住户,除非是紧急情况。如果住户书面同意,管理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自动电话呼叫发送通知;否则,他们必须在住户的移动房屋上张贴通知。紧急情况是指因事故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服务中断。住户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管理方,撤销对电子通知的同意。
Section § 798.4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负责支付燃气、水或电等公用事业费用,而您的一部分公用事业用量实际上是用于社区的共享区域(如户外照明或设备),那么管理方如果知道这种情况,就必须告知您。他们必须在您入住之前或一经发现立即告知。然后,他们要么需要书面同意补偿您额外的公用事业费用,要么应该停止使用您的计量表为这些共享区域提供服务。自1994年起,如果您的电表计量的是特定健康和安全法规要求的照明用电,并且该照明对您的区域有益,这一点尤其重要。
Section § 798.43
这项法律要求拥有总表计量的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每年通知住户关于加州能源替代费率 (CARE) 计划的信息,该计划旨在帮助低收入住户减少公用事业费用。通知必须包含折扣详情和申请方式,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管理方可以协助住户办理CARE申请,但如果住户选择自行申请,管理方必须提供任何所需信息。符合CARE折扣条件的住户必须在其公用事业账单上获得全额折扣,且账单应清晰显示此折扣。
Section § 798.44
这项法律规定了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如何向居民销售液化石油气(LPG)。如果园区不允许居民从外部购买液化石油气,管理方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其购买该气体的成本的110%。管理方还需要在显眼位置张贴其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实际价格。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移动房屋园区,不适用于房车(RV)园区。此外,如果法律禁止居民安装自己的燃气罐,即使居民被允许独立购买液化石油气,上述价格和张贴规定仍然适用。
Section § 798.44
这项法律规定,在移动房屋园区内,任何阻止住户安装或使用太阳能系统的协议或规定都是无效的。管理方不得收取费用、指定特定的安装商或产品,或从住户的太阳能安装中获取经济利益。虽然可以施加一些合理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显著增加成本或降低效率。太阳能系统必须符合健康和安全规范。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采用“总表”设置的园区,即一个主公用事业仪表为所有房屋供电的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