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园区管理层必须与业主会面,讨论某些问题。如果业主提出书面请求,管理层必须在30天内举行会议。讨论的主题可以包括园区规定、维护、服务、租赁协议、水电费以及公共区域的使用。会议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在线方式进行。管理层需要提供业主偏好的选项,前提是管理层提供了该选项。对于团体会议,必须至少提前10天发出通知。业主可以派代表参加会议。如果需要,也允许翻译员出席。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53(a)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53(a)(1) 管理层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30天内,与业主进行会面和协商,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集体进行,或者与已签署请求代表其行事的业主团体代表进行,讨论以下事项:
(A)CA 民法 Code § 798.53(a)(1)(A) 居民对现有园区规则的解释、执行或不执行的担忧,这些规则不受第798.25节的约束。
(B)CA 民法 Code § 798.53(a)(1)(B) 园区内树木、车道或物理设施的维护标准。
(C)CA 民法 Code § 798.53(a)(1)(C) 园区内服务、设备或物理设施的增加、更改或删除。
(D)CA 民法 Code § 798.53(a)(1)(D) 根据第798.17节或第798.18节向现有居民提供的租赁协议。
(E)CA 民法 Code § 798.53(a)(1)(E) 居民对水电费账单或水电费的担忧。
(F)CA 民法 Code § 798.53(a)(1)(F) 公共区域设施的开放时间和可用性。
(2)CA 民法 Code § 798.53(a)(2) 会议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音视频或其他仅音频会议方式虚拟进行。
(A)CA 民法 Code § 798.53(a)(2)(A) 管理层应提供亲自和电话会议选项。如果管理层允许音视频会议选项,管理层应在业主提出请求时提供音视频会议选项列表。
(B)CA 民法 Code § 798.53(a)(2)(B) 管理层应遵守提出会议请求的业主所要求的会议方式,前提是该方式是管理层根据 (A) 项提供的。
(b)CA 民法 Code § 798.53(b) 与业主团体进行的集体会议,只有在会议前10天或更早向所有提出请求的业主发出通知后方可举行。
(c)CA 民法 Code § 798.53(c) 如果单个业主或业主团体同意在会议中由代表出席,管理层应根据业主在书面请求中的选择,与指定的代表会面,或与业主和指定的代表一同会面。如果单个业主或业主团体提出请求,指定代表可以亲自、通过电话或虚拟方式参加会议,前提是管理层根据 (a) 款 (2) 项允许音视频会议选项。
(d)CA 民法 Code § 798.53(d) 管理层应允许语言翻译员根据本节规定出席任何会议。翻译员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业主的指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