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3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关于浮动房屋的关键术语。“所有权或管理权”指的是拥有或管理专门用于浮动房屋的合作社或共有公寓。同时,“居民”是指居住在这些浮动房屋社区中的人。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法 Code § 800.300(a) “所有权或管理权”指浮动房屋合作社或共有公寓的所有权或管理权。
(b)CA 民法 Code § 800.300(b) “居民”指在浮动房屋合作社或共有公寓中维持住所的人。

Section § 800.301

Explanation

如果你住在加州的浮动房屋里,你可以在窗户上贴一个牌子,告诉大家你的房子要出售或交换。如果你和管理方的协议允许,你甚至可以把它出租出去。这个牌子上必须写上你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而且尺寸应该是24英寸宽、18英寸长。

居民可以宣传其浮动房屋的出售或交换,或者,如果未被与管理方或所有权方的协议条款所禁止,可以宣传其浮动房屋的出租。宣传方式为在其浮动房屋的窗户上展示一个标志,说明该浮动房屋正在出售或交换,或者,如果未被禁止,正在由浮动房屋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出租。该标志应注明浮动房屋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且宽度应为24英寸,长度应为18英寸。

Section § 800.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展示或挂牌出售一艘浮动房屋,他们必须首先获得房屋所有者的书面许可。该许可必须清楚说明展示或挂牌出售该房屋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800.303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售你在合作社或共有公寓里的浮动房屋,管理方不能强迫你在出售后将其搬走。

Section § 800.304

Explanation

浮动房屋社区(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共有公寓)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可以要求批准谁可以在那里购买房屋。卖方或其代理人必须在交易发生前告知他们。如果买方能负担得起居住费用,他们不能仅仅因为钱的原因拒绝买方。拒绝买方的唯一正当理由是,如果根据买方以前的居住情况,有合理理由相信买方不会遵守社区规定。

所有权人或管理方可以要求对将保留在浮动房屋合作社或共有公寓中的浮动房屋购买者进行事先批准,并且出售房屋的居民或其代理人应在交易完成前向所有权人或管理方发出出售通知。如果购买者有财务能力支付合作社或共有公寓的费用和收费,则不得拒绝批准,除非所有权人或管理方根据购买者之前的居住情况合理认定其将不遵守合作社或共有公寓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800.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协议或合同都不能包含买方放弃其在本法律项下权利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放弃,则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使其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800.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浮动房屋码头管理方与居住者之间的规定。它不改变州政府如何处理水下土地,也不改变关于这些土地公共使用的法律。它也不干涉旧金山某个特定委员会针对浮动房屋的现有规定。

本章仅适用于浮动房屋码头的管理方与业主和居民之间的关系。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潮汐和水下土地的居住用途,包括公共信托原则,或任何将潮汐和水下土地授予公共实体的立法授权,或由州土地委员会或立法受让人对这些土地的管理。此外,本章不取代、削弱、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根据《麦卡蒂尔-彼得里斯法案》对浮动房屋或浮动房屋码头过去或未来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