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益地役权
Section § 801
本法律涉及地役权,即某位土地所有者可能拥有的使用他人土地的某些权利。它列举了不同类型的地役权,例如步行或驾车穿过他人地产的权利(通行权),获取水或矿产等资源的权利,或获得他人土地上方的阳光或空气的权利。其他例子包括在他人土地上进行捕鱼、狩猎或体育活动,或在那里开展业务的权利。地役权还可能涉及基础设施需求,例如使用共有墙或维护边界围栏。
Section § 801.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什么是太阳能地役权,即从邻近物业接收阳光的合法权利,这对于太阳能系统至关重要。它描述了两种类型的太阳能系统:一种是收集和利用太阳能供暖或发电的设备;另一种是集成到建筑物中的特定结构特征,如太阳能电池板或光伏技术。此外,在设立太阳能地役权时,协议必须包含明确的测量标准、防止结构或植被阻碍的限制,以及修改或终止地役权的任何条件。它还澄清,“电力公司”指的是提供电力的公司或地方公用事业,但太阳能地役权并非用于向这些实体出售电力。
Section § 801.7
Section § 802
第八百零二条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役权,可以独立于土地本身而拥有。这些权利包括放牧动物、捕鱼、拥有教堂座位、安葬、收取租金和通行费、使用通道,以及从土地上获取水、木材和矿物等资源。
Section § 803
本法律通过定义两种土地来解释地役权:“需役地”是指从地役权中受益的地产,而“供役地”是指必须允许地役权存在的地产。
Section § 807
Section § 808
如果你拥有未来某处房产的权益,你仍然可以使用附属于该房产的任何地役权。这意味着你可以查看房产是否受损、收取租金,或清除任何可能阻碍你行使这些权利的东西,即使目前有租客居住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