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地役权,即某位土地所有者可能拥有的使用他人土地的某些权利。它列举了不同类型的地役权,例如步行或驾车穿过他人地产的权利(通行权),获取水或矿产等资源的权利,或获得他人土地上方的阳光或空气的权利。其他例子包括在他人土地上进行捕鱼、狩猎或体育活动,或在那里开展业务的权利。地役权还可能涉及基础设施需求,例如使用共有墙或维护边界围栏。

以下土地负担或土地役权,可作为附随物或从属物附着于其他土地,并因此称为地役权:
1. 牧场权;
2. 捕鱼权;
3. 狩猎权;
4. 通行权;
5. 取水、取木材、采矿及取用其他物品的权利;
6. 在土地上进行商业活动的权利;
7. 在土地上进行合法体育活动的权利;
8. 从土地上或通过土地接收空气、光线或热量,或将空气、光线或热量排放到土地上或通过土地排放的权利;
9. 从土地上接收水或将水排放到土地上的权利;
10. 淹没土地的权利;
11. 水流不受任何减少或干扰的权利;
12. 将墙用作共有墙的权利;
13. 从相邻土地或附着于其上的物品获得超出自然支撑的权利;
14. 由相邻所有者维护全部界限围栏的权利;
15. 公共交通工具停靠或在土地上停靠的权利;
16. 教堂座位权;
17. 埋葬权;
18. 按照第801.5条规定,在土地上或通过土地接收阳光的权利。

Section § 8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什么是太阳能地役权,即从邻近物业接收阳光的合法权利,这对于太阳能系统至关重要。它描述了两种类型的太阳能系统:一种是收集和利用太阳能供暖或发电的设备;另一种是集成到建筑物中的特定结构特征,如太阳能电池板或光伏技术。此外,在设立太阳能地役权时,协议必须包含明确的测量标准、防止结构或植被阻碍的限制,以及修改或终止地役权的任何条件。它还澄清,“电力公司”指的是提供电力的公司或地方公用事业,但太阳能地役权并非用于向这些实体出售电力。

(a)CA 民法 Code § 801.5(a) 第801条第(18)款中规定的接收阳光的权利应被称为太阳能地役权。“太阳能地役权”是指为任何太阳能系统而接收他人不动产上阳光的权利。
本节所称“太阳能系统”是指以下任一旨在为同一物业上的一个公用事业零售客户、同一物业上的多个公用事业零售客户、同一、相邻或毗连物业上的一个公用事业零售客户,或同一、相邻或毗连物业上的多个公用事业零售客户提供服务,且并非旨在供电力公司采购电力的系统:
(1)CA 民法 Code § 801.5(1) 任何太阳能集热器或其他太阳能装置,其主要目的是为空间供暖、空间制冷、发电或热水供应提供太阳能的收集、储存和分配。
(2)CA 民法 Code § 801.5(2) 一种结构设计特征,包括以下各项:
(A)CA 民法 Code § 801.5(2)(A) 太阳能支架、太阳能安装结构和高架太阳能支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车棚、太阳能遮阳结构、太阳能遮篷、太阳能顶棚和太阳能庭院罩,无论该特征是位于地面还是建筑物上。高架太阳能支撑结构包括支持第(1)款所述太阳能集热器或其他太阳能装置的地上上部结构和相关基础构件。
(B)CA 民法 Code § 801.5(2)(B) 任何主要目的是为发电、空间供暖或制冷,或热水供应提供太阳能的收集、储存和分配的设计特征。
(C)CA 民法 Code § 801.5(2)(C) 任何集成到建筑物中的光伏装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窗户、墙板和屋顶瓦片。
(b)CA 民法 Code § 801.5(b) 任何设立太阳能地役权的文书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801.5(b)(1) 以可衡量术语表达的地役权尺寸描述,例如以度数衡量的垂直或水平角度,或在特定日期的一天中的小时数,在此期间,到达太阳能集热器、装置或结构设计特征特定表面的直射阳光不得被阻碍,或这些描述的组合。
(2)CA 民法 Code § 801.5(b)(2) 对植被、结构和其他可能损害或阻碍阳光通过地役权的物体施加的限制。
(3)CA 民法 Code § 801.5(b)(3) 地役权可以修改或终止的条款或条件(如有)。
(c)CA 民法 Code § 801.5(c) 本节所称“电力公司”是指《公用事业法典》第218条所定义的电力公司或《公用事业法典》第224.3条所定义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

Section § 801.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主要从事客运的铁路公司获得使用通行权的许可,他们可以使用这块土地来建造、维护和管理其铁路所需的所有基本结构以及任何相关设施。“铁路公司”的定义在《公用事业法典》的其他地方有规定。

Section § 802

Explanation

第八百零二条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役权,可以独立于土地本身而拥有。这些权利包括放牧动物、捕鱼、拥有教堂座位、安葬、收取租金和通行费、使用通道,以及从土地上获取水、木材和矿物等资源。

(一)放牧权,以及捕鱼和狩猎权。
(二)教堂座位权。
(三)安葬权。
(四)收取租金和通行费的权利。
(五)通行权。
(六)取水、取木材、开采矿物或其他物品的权利。

Section § 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通过定义两种土地来解释地役权:“需役地”是指从地役权中受益的地产,而“供役地”是指必须允许地役权存在的地产。

附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施加负担或役权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Section § 804

Explanation
只有对某项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人,才能在该财产上设立地役权(一种财产权益)。

Section § 805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块土地,你不能自己同时拥有施加在这块土地上的某种权利或限制(即地役权)。

Section § 806

Explanation
一个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使用或控制他人的财产,取决于协议的规定,或者该财产过去的使用方式。

Section § 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块地产(即优势不动产)被分割时,任何与其使用相关的责任或费用(例如地役权)也应该公平地分摊。但是,这种分割不应该给可能也承担部分这些责任的邻近地产(即从属不动产)增加负担。

Section § 808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未来某处房产的权益,你仍然可以使用附属于该房产的任何地役权。这意味着你可以查看房产是否受损、收取租金,或清除任何可能阻碍你行使这些权利的东西,即使目前有租客居住在那里。

需役地未来权益的拥有者,即使该需役地由承租人占用,仍可使用附随于其的地役权,以查看损耗、要求租金或排除妨碍此类地役权享用的障碍。

Section § 809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处受益于地役权(即使用他人土地的合法权利)的房产或居住在该房产上,你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确保这项权利得到尊重。

Section § 810

Explanation
如果你完全拥有一块土地,你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从任何未经许可占用该土地的人手中收回它,即使该土地存在某种公共使用权,例如地役权。

Section § 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地役权(即一个财产所有者对另一个人的土地拥有的权利)如何终止。如果同一个人同时拥有地役权和受其影响的土地,地役权就会终止;如果受益于地役权的财产被毁坏;如果在财产上发生了与地役权不符的行为;或者如果地役权在一定期限内未使用。

地役权消灭:
1. 地役权权利和供役地权利归属于同一人时;
2. 供役地被毁坏时;
3. 地役权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在任一地役权所涉土地上实施任何与其性质或行使不符的行为时;或者,
4. 当地役权通过享用取得时,地役权所有人未在通过享用取得所有权所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地役权时。

Section § 813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土地并希望允许公众使用但又想保持控制权,您可以正式记录一份通知,声明公众或任何个人只有在您的许可下才能使用该土地。这份通知在法庭上明确指出,公众对土地的任何使用,如果超出书面协议的范围,都是临时性的并经过您的同意。要改变这种许可,您还必须记录一份撤销通知。在通知生效期间,如果公共使用是适当的,您不能通过物理方式阻止。如果土地被特定个人或团体使用,您必须通过邮件将通知寄给他们。记录这份通知不会改变人们已经拥有的任何既定权利。您还可以对公众如何使用土地设定合理的限制,违反这些限制的使用将不被视为公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