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雇主何时可以在不违反特定隐私法的情况下共享医疗信息。它指出,如果雇主根据指定章节共享患者医疗信息,则不构成违反隐私法。此外,如果为雇主工作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根据规定将医疗数据用于患者护理,这也不属于侵犯隐私。同样,雇用员工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披露员工医疗信息,而不会违反特定的隐私法。但是,员工信息只有在非医疗保健背景下也会被视为医疗数据时,才算作医疗数据。

(a)CA 民法 Code § 56.25(a) 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雇主,通过根据第2章(自第56.10条开始)披露其在向患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所持有的医疗信息,不应被视为违反第56.20条。
(b)CA 民法 Code § 56.25(b) 雇主不应被视为违反第56.20条,因为作为雇主雇员或代理人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根据第2章(自第56.10条开始)使用或披露其在向患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所持有的医疗信息。
(c)CA 民法 Code § 56.25(c) 作为雇主的医疗保健提供者,通过根据第3章(自第56.20条开始)披露其在雇用雇员过程中所持有的医疗信息,不应被视为违反第56.10条。医疗保健提供者在雇用雇员过程中所维护的信息,不应被视为第3章(自第56.20条开始)所指的医疗信息,除非该信息若由非医疗保健提供者的雇主接收或维护时,也会被视为医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