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医疗信息的披露和使用不受本部分的限制:
(a)CA 民法 Code § 56.30(a) (Mental health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部(自第4000条起)、第4.1部(自第4400条起)、第4.5部(自第4500条起)、第5部(自第5000条起)、第6部(自第6000条起)或第7部(自第7100条起)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和记录。
(b)CA 民法 Code § 56.30(b) (Public social services) 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850、14124.1和14124.2条约束的信息和记录。
(c)CA 民法 Code § 56.30(c) (State health services, communicable diseases,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部第1编旧第2章(自第200条起)以及《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7条(a)款)维护的信息和记录。
(d)CA 民法 Code § 56.30(d) (Licensing and statistics)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部第2章(自第1200条起)和第1部(自第102100条起);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3章(自第1200条起);以及根据《家庭法典》第8608、8817或8909条维护的信息和记录。
(e)CA 民法 Code § 56.30(e) (Medical survey, workers’ safety)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80和1382条以及《劳动法典》第5部(自第6300条起)获取、维护或披露的信息和记录。
(f)CA 民法 Code § 56.30(f) (Industrial accidents) 根据《劳动法典》第1部(自第50条起)、第4部(自第3200条起)、第4.5部(自第6100条起)和第4.7部(自第6200条起)获取、维护或披露的信息和记录。
(g)CA 民法 Code § 56.30(g) (Law enforcement) 卫生机构维护的、执法机构根据《刑法典》第2编第12章第3.5章(自第1543条起)寻求的信息和记录。
(h)CA 民法 Code § 56.30(h) (Investigations of employment accident or illness) 作为对工伤事故或疾病调查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典》第5部(自第6300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200条寻求的信息和记录。
(i)CA 民法 Code § 56.30(i) (Alcohol or drug abuse) 受联邦酒精和药物滥用法规(《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1章A分章第2部分(自第2.1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典》中涉及酒精和药物滥用的第11845.5条约束的信息和记录。
(j)CA 民法 Code § 56.30(j) (Patient discharge data)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扩大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加州卫生机构委员会从卫生机构收集患者出院信息的权力。
(k)CA 民法 Code § 56.30(k) 披露给保险专员、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主任、工业事故司、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保险部或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并由其使用的医疗信息和记录。
(l)CA 民法 Code § 56.30(l) 披露给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并由其使用的、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医疗信息和记录,其程度与根据2009年联邦儿童健康保险计划再授权法案(Public Law 111-3)第403条的规定,以及适用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32条(c)款,要求向委员会提供与2009年7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相关的记录的程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