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27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涉及保险业务,并且遵守《保险信息和隐私保护法》下的特定隐私保护规定,那么它就不会因为分享与保险交易相关的医疗信息而被追究责任。

Section § 56.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本节中的规定不改变任何关于患者查阅其自身医疗记录权利的现有法律。它还维持了《证据法典》中在特定条件下共享医疗信息的现有规定,并保留了其中规定的相同保密保护。

Section § 5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法律要求,未经适当授权,患者的医疗信息不能被获取或共享。具体来说,任何医疗信息的共享都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则和时限。此外,如果其他法律对获取这些信息施加了更严格的限制,那么这些限制也同样适用。

(a)CA 民法 Code § 56.29(a) 《第3编第4部第1.8章第1章(自第1798条起)》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在未经本部分要求授权的情况下获取或披露患者的医疗信息。
(b)CA 民法 Code § 56.29(b) 依据第1798.24条(b)款规定披露的患者医疗信息,只能在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授权下进行。此类披露只能在第1798.24条(b)款规定的时限内进行。
(c)CA 民法 Code § 56.29(c) 如果《第3编第4部第1.8章第1章(自第1798条起)》的任何规定禁止或限制获取或披露患者的医疗信息,则该禁止或限制应在本部分要求之外适用。

Section § 56.3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哪些情况下,特定的医疗信息可以在不受通常限制的情况下被披露和使用。这包括与心理健康、发育障碍、公共社会服务、州卫生服务、传染病、许可、医疗调查、工人安全、工业事故、执法调查、与就业相关的伤害、酒精或药物滥用、患者出院数据以及某些政府机构相关的记录。这些例外情况确保了出于各种行政、法律和健康相关程序的需要,可以获取医疗信息。

以下医疗信息的披露和使用不受本部分的限制:
(a)CA 民法 Code § 56.30(a) (Mental health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部(自第4000条起)、第4.1部(自第4400条起)、第4.5部(自第4500条起)、第5部(自第5000条起)、第6部(自第6000条起)或第7部(自第7100条起)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和记录。
(b)CA 民法 Code § 56.30(b) (Public social services) 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850、14124.1和14124.2条约束的信息和记录。
(c)CA 民法 Code § 56.30(c) (State health services, communicable diseases,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部第1编旧第2章(自第200条起)以及《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7条(a)款)维护的信息和记录。
(d)CA 民法 Code § 56.30(d) (Licensing and statistics)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部第2章(自第1200条起)和第1部(自第102100条起);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3章(自第1200条起);以及根据《家庭法典》第8608、8817或8909条维护的信息和记录。
(e)CA 民法 Code § 56.30(e) (Medical survey, workers’ safety)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80和1382条以及《劳动法典》第5部(自第6300条起)获取、维护或披露的信息和记录。
(f)CA 民法 Code § 56.30(f) (Industrial accidents) 根据《劳动法典》第1部(自第50条起)、第4部(自第3200条起)、第4.5部(自第6100条起)和第4.7部(自第6200条起)获取、维护或披露的信息和记录。
(g)CA 民法 Code § 56.30(g) (Law enforcement) 卫生机构维护的、执法机构根据《刑法典》第2编第12章第3.5章(自第1543条起)寻求的信息和记录。
(h)CA 民法 Code § 56.30(h) (Investigations of employment accident or illness) 作为对工伤事故或疾病调查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典》第5部(自第6300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200条寻求的信息和记录。
(i)CA 民法 Code § 56.30(i) (Alcohol or drug abuse) 受联邦酒精和药物滥用法规(《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1章A分章第2部分(自第2.1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典》中涉及酒精和药物滥用的第11845.5条约束的信息和记录。
(j)CA 民法 Code § 56.30(j) (Patient discharge data)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扩大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加州卫生机构委员会从卫生机构收集患者出院信息的权力。
(k)CA 民法 Code § 56.30(k) 披露给保险专员、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主任、工业事故司、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保险部或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并由其使用的医疗信息和记录。
(l)CA 民法 Code § 56.30(l) 披露给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并由其使用的、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医疗信息和记录,其程度与根据2009年联邦儿童健康保险计划再授权法案(Public Law 111-3)第403条的规定,以及适用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32条(c)款,要求向委员会提供与2009年7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相关的记录的程度相同。

Section § 5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一个人是否感染艾滋病毒或曾接触艾滋病毒的医疗信息,只能在患者许可的情况下共享。这项规则的一个例外是,如果此人是一名因工作相关事件感染艾滋病毒并正在就此提出索赔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