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99.5(a) “预先计算利息”是指《贷款真实法》15 U.S.C. 1605(a)(1)所指的利息,其 (1) 计算方式为将贷款的原始余额乘以一个利率,再将该乘积乘以从贷款日期到最后一次预定还款日期之间的还款期数,并且 (2) 预先加到贷款的原始本金余额中,或从贷款收益中扣除。
(b)CA 民法 Code § 1799.5(b) 任何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而向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如果根据贷款的原始条款,最后一期分期付款的到期日晚于贷款日期62个月以上,则不得规定支付预先计算利息。
(c)CA 民法 Code § 1799.5(c) 为确定某笔贷款是否受本篇管辖,贷款人可最终依赖借款人签署的任何书面用途声明。该书面声明可以是借款人单独签署的声明,也可以包含在贷款申请或其他由借款人签署的文件中。
(d)CA 民法 Code § 1799.5(d) 就本篇而言,“贷款”一词不包括因财产出售或租赁而产生的债务延期偿付,也不包括根据开放式信贷计划产生的任何贷款。
(e)CA 民法 Code § 1799.5(e) 本篇仅适用于1983年1月1日或之后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