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2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无权持有不属于自己的物品,那么他将被视为非自愿受托人,这意味着他必须为了真正所有者的利益而保管该物品。

Section § 222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通过欺诈或错误等不诚实手段获得某物,他们必须为本应合法拥有该物的人持有该物,除非他们对该物有更强的权利主张。

Section § 22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在导致诉讼的事件发生后的10年内提起某些诉讼。

Section § 2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被定罪的重罪犯通过出售其犯罪故事或任何相关材料可能获得的利润或收益。它规定,此类销售所得的任何收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放入信托基金,以惠及犯罪受害者或其家人。关键术语定义了“被定罪的重罪犯”和“重罪的牟利者”等角色,确保明确谁受此法影响。它还阐明了受害者或其家人(受益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此外,法律概述了这些资金应如何分配,并优先用于赔偿金支付,然后才分配给受益人。司法部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遵守,并且有条款防止收益浪费。违反有关这些资金的法院命令可能导致被控藐视法庭,并且本法律的补救措施是现有任何其他法律补救措施的补充。

(a)CA 民法 Code § 2225(a) 就本条而言:
(1)CA 民法 Code § 2225(a)(1) “被定罪的重罪犯”指任何被判犯有重罪的人,或因精神失常被裁定对在加利福尼亚州实施的重罪无罪的人,无论是通过法院或陪审团审判,还是通过在法庭上认罪。
(2)CA 民法 Code § 2225(a)(2) “重罪”指任何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法规所定义的重罪。
(3)Copy CA 民法 Code § 2225(a)(3)
(A)Copy CA 民法 Code § 2225(a)(3)(A) “重罪犯的代表”指任何通过该重罪犯的指定、代表该重罪犯或代替该重罪犯而收取收益或利润的个人或实体,无论是通过该重罪犯的指定还是依法行事。
(B)CA 民法 Code § 2225(a)(3)(A)(B) “重罪的牟利者”指任何为牟利而出售或转让重罪犯的任何纪念品或其他财产或物品的人,其价值因该重罪犯被定罪的重罪所获得的恶名而增加。本分段不适用于任何报道重罪犯故事或出售重罪犯的材料、纪念品或其他财产或物品的媒体实体。本分段也不适用于出售材料(如第 (6) 款所定义)的情况,如果卖方正在行使其第一修正案权利。本分段也不适用于牟利者出售或转让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任何其他表达性作品,除非该出售或转让主要是出于商业或投机目的。
(4)Copy CA 民法 Code § 2225(a)(4)
(A)Copy CA 民法 Code § 2225(a)(4)(A) “受益人”指根据适用法律(本条规定除外),有权或曾有权向被定罪的重罪犯追讨因该重罪犯所犯的罪行而直接造成的身体、精神或情感伤害,或金钱损失的赔偿金的人。
(B)CA 民法 Code § 2225(a)(4)(A)(B) 如果 (A) 分段所述的受益人已死亡,“受益人”还包括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三章第四节(自第 377.10 条起)有权追讨赔偿金的个人或遗产。
(C)CA 民法 Code § 2225(a)(4)(A)(C) 如果某人已死亡,且其死亡是由被定罪的重罪犯因其所犯的罪行而直接造成的,“受益人”还包括《民事诉讼法典》第 377.60 条所述的人,以及死者遗嘱中根据该遗嘱有权获得死者遗产价值超过 25% 的任何受益人。
(5)CA 民法 Code § 2225(a)(5) “受益人权益”指为支付以下款项所需的收益或利润部分:
(A)CA 民法 Code § 2225(a)(5)(A) 对于第 (4) 款 (A) 或 (B) 分段所述的受益人,指根据适用法律(本条规定除外),受益人有权或曾有权向被定罪的重罪犯追讨的,因该重罪犯所犯的罪行而直接造成的伤害赔偿金。
(B)CA 民法 Code § 2225(a)(5)(B) 对于第 (4) 款 (C) 分段所述的受益人,指在案件所有情况下可能公正的赔偿金。
(C)CA 民法 Code § 2225(a)(5)(C) 受益人权益应扣除以下金额:
(i)CA 民法 Code § 2225(a)(5)(C)(i) 因重罪犯被定罪的罪行而从赔偿基金支付给受益人的款项。
(ii)CA 民法 Code § 2225(a)(5)(C)(ii) 因法院就重罪犯被定罪的罪行施加的赔偿要求而由被定罪的重罪犯支付给受益人的款项。
(iii)CA 民法 Code § 2225(a)(5)(C)(iii) 因针对被定罪的重罪犯的判决(基于重罪犯被定罪的罪行)而支付给受益人的款项。
(D)CA 民法 Code § 2225(a)(5)(D) 如果存在针对被定罪的重罪犯且有利于受益人的未执行判决或赔偿令,根据本条支付给受益人的任何款项应应用于减少未执行判决或命令的金额。
(6)CA 民法 Code § 2225(a)(6) “材料”指书籍、杂志或报纸文章、电影、影片、录像带、录音、电视和广播电台的采访或出镜,以及任何形式的现场演示。
(7)CA 民法 Code § 2225(a)(7) “故事”指对重罪的描绘、刻画或重演,不应理解为脚注或参考文献中对重罪的附带提及。
(8)CA 民法 Code § 2225(a)(8) “出售”包括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他地方发生的租赁、许可或任何其他转让或让渡。
在向受益人分配任何收益之前,法院应确定被定罪的重罪犯是否未能支付法院判处的任何赔偿罚款或惩罚性罚款的任何部分,或作为缓刑条件施加的任何赔偿。法院还应确定该重罪犯是否有义务向政府实体偿还其辩护费用,以及是否需要一部分收益来支付其在与该重罪相关的刑事诉讼、任何上诉或其他相关诉讼中,或在本节项下提起的诉讼辩护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应在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款项之前,命令支付这些义务,但60%的收益或利润应预留给受益人支付。
(e)Copy CA 民法 Code § 2225(e)
(1)Copy CA 民法 Code § 2225(e)(1) 司法部长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定罪的重罪犯所获得的收益或利润以明示信托形式存入经授权可担任受托人的银行。
(2)CA 民法 Code § 2225(e)(2) 根据本小节提起的诉讼,应在被定罪的重罪犯收到收益或利润后一年内,或在定罪之日后一年内提起,以较晚者为准。
该诉讼可在司法部长设有办事处的任何县的高级法院提起。
(3)CA 民法 Code § 2225(3) 如果司法部长证明该收益或利润是根据本节应受非自愿信托约束的故事或有价物品出售所得的收益或利润,并且有较大可能性存在本节所指的受益人,则法院应命令将所有收益或利润存入银行,并由银行作为信托受托人持有,直至法院根据小节 (d) 作出处置命令,或直至小节 (b) 规定的期限届满。
(4)CA 民法 Code § 2225(4) 如果司法部长在本小节项下的诉讼中胜诉,法院应命令从收益或利润中向司法部长支付合理的费用和律师费。
(f)Copy CA 民法 Code § 2225(f)
(1)Copy CA 民法 Code § 2225(f)(1) 根据本节提起的任何诉讼中,经一方当事人动议,如果收益或利润似乎受本节规定约束,并且可能面临浪费,法院应准予初步禁令以防止任何收益或利润的浪费。
(2)CA 民法 Code § 2225(f)(2) 经司法部长或任何潜在受益人动议,如果存在合理理由相信,在被指控人被定罪后,收益或利润将根据本节受非自愿信托约束,并且可能面临浪费,法院应准予针对在高级法院被提起重罪起诉书或信息的人的初步禁令,以防止任何收益或利润的浪费。
(g)CA 民法 Code § 2225(g) 任何违反根据本节作出的法院命令的行为,均应作为藐视法庭罪予以惩罚。
(h)CA 民法 Code § 2225(h)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除本节规定的期限外,任何诉讼时效均不得限制根据本节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