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2212(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太空飞行实体对因太空飞行活动引起的参与者伤害不承担责任:
(1)CA 民法 Code § 2212(a)(1) 参与者已按照联邦法律和第2211条的规定,被告知与太空飞行活动相关的风险。
(2)CA 民法 Code § 2212(a)(2) 参与者已按照联邦法律和第2211条的规定,在被告知与太空飞行活动相关的风险后,自愿参与太空飞行活动,并已给出知情同意。
(b)CA 民法 Code § 2212(b) 如果根据(a)款给出知情同意,参与者、其代表(包括参与者的继承人、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受让人、近亲属和遗产),或任何试图代表参与者就参与者伤害提出索赔的人,均无权就因太空飞行活动相关风险导致的参与者伤害,对太空飞行实体提起诉讼或向其追偿,但(c)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民法 Code § 2212(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或限制太空飞行实体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承担的责任:
(1)CA 民法 Code § 2212(c)(1) 实施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或肆意漠视参与者安全的作为或不作为,且该作为或不作为直接导致参与者伤害。
(2)CA 民法 Code § 2212(c)(2) 故意造成参与者伤害。
(3)CA 民法 Code § 2212(c)(3) 实际知晓或理应知晓在太空飞行活动中使用的土地、设施或设备存在危险状况,且该危险状况直接导致参与者受伤、损害或死亡。
(d)CA 民法 Code § 2212(d) 本条赋予太空飞行实体的任何法律责任限制,是对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限制的补充。
(e)CA 民法 Code § 2212(e)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太空飞行活动中使用的部件或组件制造商的责任,如果缺陷部件或组件直接导致参与者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