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他人知情和同意,使用RFID技术秘密读取他人身份证明文件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可能会面临监禁和罚款。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这种读取,例如医疗紧急情况、某些执法情况,或者如果读取是无意中发生的。未经同意披露或存储这些信息也会受到处罚,除非是为了安全研究目的。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取代其他可能的处罚,如果存在冲突,将适用最严厉的惩罚。

(a)CA 民法 Code § 1798.79(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或实体,目的在于未经该人知情和事先同意而使用射频识别 (RFID) 技术故意远程读取或试图远程读取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处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处不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民法 Code § 1798.79(b) 任何人或实体,明知而披露或导致披露非接触式身份证明文件系统中使用的操作系统密钥,应处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处不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c)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c)(a) 款不适用于:
(1)CA 民法 Code § 1798.79(c)(1) 在灾难期间为分诊或医疗护理而读取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灾难直接相关的紧急住院或紧急门诊护理,其定义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797.200 节组建的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798.79(c)(2) 医疗专业人员因与该人健康或安全相关的原因而读取其身份证明文件,或紧急服务机构向患者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
(3)CA 民法 Code § 1798.79(c)(3) 根据被指控犯罪后的法院命令被监禁在州监狱或县监狱、被拘留在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运营的少年管教所、或被安置在精神健康机构的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读取,或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电子监控的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读取。
(4)CA 民法 Code § 1798.79(c)(4) 执法或政府人员在所有者无法被告知、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需要读取丢失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执法或政府人员特别授权,在所有者无法被告知、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为读取丢失的身份证明文件的有限目的而行事的各方。
(5)CA 民法 Code § 1798.79(c)(5) 执法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无法被告知、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需要读取其身份证明文件。
(6)CA 民法 Code § 1798.79(c)(6) 执法人员根据搜查令需要读取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d)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d)(a) 款不适用于在操作非接触式身份证明文件系统过程中,无意中远程读取他人身份证明文件(使用 RFID)的任何人或实体,除非其明知自己无意中读取了该文件,并在此之后故意实施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798.79(d)(1) 在未经该人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读取的内容披露给目的在于读取他人身份证明文件或从中获取任何信息的第三方。
(2)CA 民法 Code § 1798.79(d)(2) 在未经该人知情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存储其读取的内容,目的在于读取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从中获取任何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798.79(d)(3) 在未经该人知情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读取的内容,目的在于读取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从中获取任何信息。
(e)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e)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e)(a) 款和 (b) 款不适用于在善意安全研究、实验或科学探究过程中,读取、存储、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从中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助于识别和分析安全缺陷和漏洞的活动。
(f)CA 民法 Code § 1798.79(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执法部门访问驾驶执照上电子存储数据的现有权利。
(g)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g)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g)(a) 款和 (b) 款规定的处罚独立于州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且不取代这些处罚,如有任何冲突,应适用更严厉的处罚。

Section § 1798.79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使用射频识别(RFID)技术的非接触式身份识别系统相关的术语。“非接触式身份识别文件系统”是指一个网络,其中身份识别文件使用射频识别(RFID)技术,无需物理接触即可将信息发送给读取器。它明确了“数据”的定义,即这些文件上的任何信息。“身份识别文件”包括驾驶执照、员工身份证和健康保险卡等,用于验证个人身份。该法律还阐明了在此语境下“密钥”、“射频识别”、“读取器”和“远程”的含义。

为本篇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98.795(a) “非接触式身份识别文件系统”指由单一机构签发和操作的一组身份识别文件,这些文件使用射频识别(RFID)技术远程向旨在读取该数据的读取器传输数据。在非接触式身份识别文件系统中,每个读取器必须能够读取系统中的每个身份识别文件。
(b)CA 民法 Code § 1798.795(b) “数据”指以机器可读形式存储或传输在身份识别文件上的任何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98.795(c) “身份识别文件”指包含数据并签发给个人,且该个人(且仅该个人)单独使用或结合任何其他信息主要用于确立其身份的任何文件。身份识别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1798.795(c)(1) 根据《车辆法典》第13000条签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识别卡。
(2)CA 民法 Code § 1798.795(c)(2) 雇员或承包商的身份识别卡。
(3)CA 民法 Code § 1798.795(c)(3) 教育机构签发的身份识别卡。
(4)CA 民法 Code § 1798.795(c)(4) 健康保险或福利卡。
(5)CA 民法 Code § 1798.795(c)(5) 结合任何政府资助援助计划签发的福利卡。
(6)CA 民法 Code § 1798.795(c)(6) 经《商业和专业法典》规范的从事商业或专业的执照、证书、注册或其他方式。
(7)CA 民法 Code § 1798.795(c)(7) 任何公共图书馆签发的借书证。
(d)CA 民法 Code § 1798.795(d) “密钥”指作为加密中使用的密码算法一部分的信息比特串。
(e)CA 民法 Code § 1798.795(e) “射频识别”或“RFID”指在频谱的射频部分使用电磁辐射波或无功场耦合,通过各种调制和编码方案与身份识别文件进行通信。
(f)CA 民法 Code § 1798.795(f) “读取器”指一种扫描设备,能够使用射频识别(RFID)与身份识别文件通信并读取该身份识别文件传输的数据。
(g)CA 民法 Code § 1798.795(g) “远程”指在使用射频识别(RFID)传输数据时,身份识别文件与读取器之间无需物理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