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9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身份盗窃相关的关键术语。“索赔人”是指声称因身份盗窃而遭受损失的人。“身份盗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个人详细信息以获取利益的行为。个人信息可能包括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银行账户信息等。“身份盗窃受害人”是指未授权此类使用并已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当地警方报案的人。

就本篇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798.92(a) “索赔人”指拥有或声称拥有与通过身份盗窃获得的交易相关的金钱索赔或财产权益的人。
(b)CA 民法 Code § 1798.92(b) “身份盗窃”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以获取信贷、商品、服务、金钱或财产。
(c)CA 民法 Code § 1798.92(c) “个人身份信息”指一个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驾驶执照号码、社会安全号码、工作单位、员工识别号码、母亲的娘家姓、活期存款账户号码、储蓄账户号码或信用卡号码。
(d)CA 民法 Code § 1798.92(d) “身份盗窃受害人”指其个人身份信息被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以获取信贷、商品、服务、金钱或财产,且未曾使用或占有通过身份盗窃获得的信贷、商品、服务、金钱或财产,并已提交联邦贸易委员会身份盗窃报告的人。或者,该人可能已根据《刑法典》第530.5条就此提交了警方报告。

Section § 1798.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因身份盗窃而被错误指控欠款的人对指控者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被指控者能证明自己是身份盗窃的受害者,他们可以获得法院命令,声明他们不欠该债务,并且任何针对其财产的索赔或权益均无效。指控者也可能被阻止试图追讨该债务。受害者可以获得金钱赔偿,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律师费,但必须在起诉前至少30天通知指控者身份盗窃的情况。如果指控者忽视这一点,未能进行调查,并且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仍继续坚持索赔,受害者可能会获得最高3万美元的额外罚款。

(a)CA 民法 Code § 1798.93(a) 任何人均可对索赔人提起诉讼,以证明其是与索赔人对其提出的索赔相关的身份盗窃受害者。如果索赔人已提起诉讼以追讨其对该人的索赔,该人可提起反诉,以证明其是与索赔人索赔相关的身份盗窃受害者。
(b)CA 民法 Code § 1798.93(b) 任何人均应凭借证据优势证明其是身份盗窃受害者。
(c)CA 民法 Code § 1798.93(c) 任何人如能证明其是《刑法典》第530.5条所定义的特定索赔的身份盗窃受害者,则有权获得一项判决,该判决应酌情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798.93(c)(1) 宣告其对该索赔不负有对索赔人的义务。
(2)CA 民法 Code § 1798.93(c)(2) 宣告索赔人据称就该索赔在受害者财产中获得的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权益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3)CA 民法 Code § 1798.93(c)(3) 一项禁止令,禁止索赔人就该索赔向受害者收取或试图收取款项,禁止其就该索赔执行或试图执行受害者财产中的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权益,或禁止其就该索赔执行或强制执行针对受害者的任何判决。
(4)CA 民法 Code § 1798.93(c)(4) 如果受害者已对索赔人提起反诉,则驳回索赔人提起的诉状中基于因身份盗窃而产生的索赔的任何诉因。
(5)CA 民法 Code § 1798.93(c)(5) 实际损害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用,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衡平法救济。为了在声称自己是身份盗窃受害者的人提起的诉讼或反诉中追回实际损害赔偿或律师费,该人应证明其已向索赔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可能存在身份盗窃情况,包括应索赔人的书面请求,提供一份有效的、已签署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身份盗窃报告,该报告应在提起诉讼前至少30天完成,或根据本节在其反诉中提供。或者,该人可提供一份有效的警方报告副本或机动车辆管理局(DMV)调查报告副本,该报告应根据《刑法典》第530.5条提交,并在提起诉讼前至少30天或根据本节在其反诉中提供。就本款而言,如果该人提交了FTC身份盗窃报告,索赔人不得再要求提供DMV或警方报告。
(6)CA 民法 Code § 1798.93(c)(6) 除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外,最高三万美元($30,000)的民事罚款,如果受害者凭借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以下所有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798.93(c)(6)(A) 在根据本节提起诉讼前至少30天或在其反诉中,他们已向索赔人指定的用于处理与信用报告问题相关的投诉的地址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可能存在身份盗窃情况并解释该信念的依据。
(B)CA 民法 Code § 1798.93(c)(6)(B) 索赔人未能勤勉调查受害者关于可能发生身份盗窃的通知。
(C)CA 民法 Code § 1798.93(c)(6)(C) 索赔人在被告知事实后,仍继续追讨其对受害者的索赔,而这些事实后来被认定使受害者有权根据本节获得判决。

Section § 179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提起诉讼或反诉,并在该案件中将其他人列为被告,这被视为符合在法律诉讼中合并当事人的规定。

根据本篇提起的、在同一诉讼或反诉中将其他索赔人列为被告的诉讼或反诉,应被视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79条。

Section § 179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持续监督一起关于身份盗窃的案件,即使案件看起来已经结束,以便他们可以增加相关问题或涉案人员。法院的这种持续控制最长可达10年,除非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延长其期限。

法院对根据本篇提起的诉讼或反诉应具有持续管辖权,以便合并基于同一人身份盗窃的相关诉因,以及合并基于同一人身份盗窃的更多被告,无论是否已对任何被告作出终局判决。法院的持续管辖权应在原诉讼提起后10年终止,除非法院在该日期之前,发现有充分理由延长对该事项的管辖权。

Section § 1798.96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身份盗窃的受害者并希望采取法律行动,你必须在得知或理应合理得知身份盗窃情况之日起的四年内采取行动。

依据本篇提起的任何诉讼,或依据第 1798.82 节合并被告的任何诉讼,可自声称自己是身份盗窃受害人的人知道或在合理勤勉下应当知道导致提起诉讼或合并被告的事实存在之日起四年内提起。

Section § 1798.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涵盖了与身份盗窃相关的某些规则的例外情况。首先,它澄清了该法律不适用于另一条款所涵盖的某些信用卡交易。其次,它指出本法律不限制个人起诉实施身份盗窃或使用被盗商品或服务的人的能力。最后,它强调这些权利是现有其他合法权利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