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99年超市会员卡信息披露法案》。
特定交易产生的义务超市会员卡
Section § 1749.61
本法律明确了与超市会员卡相关的术语定义。它阐明,“持卡人”是指任何获得此类卡的顾客;如果同一账户发出了多张卡,则共享该账户的所有个人都被视为单一持卡人。“超市”是指任何销售食品的零售店。“超市会员卡”被定义为任何用于获取零售产品折扣的设备,但不包括受不同规定管辖的信用卡。“会员卡发行商”是指提供这些卡的超市或其签约服务商。最后,“营销信息”是指从持卡人购物习惯中收集的数据,这些数据为营利目的而共享,但不包括无法识别个人身份的匿名数据。
为本篇目的:
(a)CA 民法 Code § 1749.61(a) “持卡人”指任何获发超市会员卡的消费者,但若同一账户已发出多张超市会员卡,则持有该等超市会员卡的所有人均可被视为单一持卡人。
(b)CA 民法 Code § 1749.61(b) “超市”指任何销售食品的零售商。
(c)CA 民法 Code § 1749.61(c) “超市会员卡”指任何卡片、牌照、优惠券簿或其他单一设备,其存在目的是在出示时可不时用于获取会员卡发行商提供的零售产品价格折扣。“超市会员卡”不包括受第1748.12节管辖的任何信用卡。
(d)CA 民法 Code § 1749.61(d) “会员卡发行商”指向消费者提供超市会员卡的超市,并包括超市的合同信息服务提供商。
(e)CA 民法 Code § 1749.61(e) “营销信息”指会员卡发行商根据持卡人的购物模式、消费历史或从账户活动中得出的行为特征编制的持卡人分类,并为对价提供给任何个人或实体。“营销信息”不包括未根据持卡人的购物模式、消费历史或从账户活动中得出的行为特征识别持卡人的汇总数据。
超市会员卡 持卡人 超市
Section § 1749.63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法律篇章中规定的规则,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这意味着可以根据法律中关于商业行为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篇规定构成《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200条所定义之“不正当竞争”,并可依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编第2部第5章(自第17200条起)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正当竞争 违反 商业行为
Section § 1749.64
这项法律禁止超市俱乐部卡公司仅仅为了让你办理俱乐部卡而索要你的驾照或社会安全号码。如果该卡同时可用作兑现支票等用途的身份证明,他们可以要求提供这些信息,但你不能被迫办理那种类型的卡才能加入俱乐部。
超市俱乐部卡 驾驶执照号码 社会安全号码
Section § 1749.65
这项法律规定,俱乐部卡发行方未经您的同意,不得出售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例如您的姓名和地址。但是,他们可以出于某些邮寄目的共享这些信息,前提是仅用于向您发送与俱乐部相关的信息。如果俱乐部卡发行方希望出于营销目的共享您的信息,他们必须收取年费,要求每年续订,仅限持卡人购物,并明确告知您其隐私政策。此外,他们需要确保任何接收您信息的公司同意不再进一步共享。
(a)CA 民法 Code § 1749.6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俱乐部卡发行方均不得出售或共享持卡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个人身份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49.65(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阻止俱乐部卡发行方向第三方提供持卡人的姓名和地址,以便代表俱乐部卡发行方向持卡人邮寄超市俱乐部卡信息。但是,该第三方不得将该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c)CA 民法 Code § 1749.65(c)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俱乐部卡发行方遵守以下所有规定,本节不禁止其共享包括持卡人姓名和地址在内的营销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49.65(c)(1) 俱乐部卡发行方对其超市俱乐部卡收取年费。
(2)CA 民法 Code § 1749.65(c)(2) 俱乐部卡发行方要求持卡人每年续订超市俱乐部卡并支付年续订费。
(3)CA 民法 Code § 1749.65(c)(3) 俱乐部卡发行方仅允许持卡人(而非公众成员)在超市购物。
(4)CA 民法 Code § 1749.65(c)(4) 俱乐部卡发行方在超市俱乐部卡申请中以及在俱乐部卡发行方的年度续订材料中向持卡人提供隐私声明,告知持卡人外部公司将收到包括持卡人姓名和地址在内的营销信息,并且持卡人已同意允许俱乐部卡发行方共享此信息。
(5)CA 民法 Code § 1749.65(c)(5) 在向外部公司出售或转让持卡人姓名和地址之前,俱乐部卡发行方已从该外部公司获得书面保密协议,约定该外部公司不得将该信息出售或共享给任何其他实体。
俱乐部卡发行方 出售个人信息 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