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老年人的共享增值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不应是,也不应被解释为合资企业、股权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关系。
老年人共享增值贷款总则
Section § 1917.612
本节解释了一种向老年人提供共有增值贷款的方式,这意味着贷款人可以分享房产增值的一部分。这些贷款必须遵守本章中列出的具体规定。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其他法律达成的共有增值安排,也不适用于不符合本章标准的房产。
本章旨在促进在本州向老年人提供共有增值贷款的一种方式。根据本章规定向老年人提供的任何共有增值贷款的条款和条件应与本章规定保持一致。然而,本章不适用于或限制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的或不属于非法行为的某种类型的房地产共有增值融资。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影响不符合本章规定标准的老年人住宅物业的共有增值融资。
共有增值贷款 老年人 房产增值
Section § 1917.613
这项法律意味着一种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贷款,叫做“共享增值贷款”,不受其他法律的限制。这些其他法律通常会规定利率如何变动,或者贷款文件中必须包含哪些具体措辞。
这基本上是在确认之前法律已经说过的内容。
老年人共享增值贷款不受本法典或《金融法典》中任何限制浮动利率或可重新协商利率工具的利率或利率变动,或要求担保浮动或可重新协商利率债务的担保工具或这些债务凭证中包含特定措辞或条款的规定。
本节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共享增值贷款 老年人 利率限制
Section § 1917.615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种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共享增值贷款”在留置权(对财产的债权)方面的运作方式。当老年人办理这种贷款时,贷款的留置权会在贷款文件记录后立即附着到他们的财产上,并且该留置权优先于在此记录之后对该财产提出的任何其他债权。其他债权,称为次级留置权,仍然可以存在,但它们绝不能优先于这种高级贷款留置权。该法律还指出,可能适用某些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是第8450节,但本法不取代这些规定。
共享增值贷款 老年人贷款 财产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