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7.3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与老年人共享增值贷款相关的各种术语。这类贷款允许老年人以房屋作为担保,同时让贷款人分享房屋价值的任何增值部分。关键术语包括“实际或有权益”,它限制了基于房屋增值的利息;以及“到期事件”,它规定了贷款必须如何以及何时偿还,例如通过借款人死亡或房屋出售。“贷款人增值份额”和“借款人预期寿命”也得到了定义,它们分别决定了贷款人获得的增值比例以及预计支付持续的时间。该法规还解释了每月支付(年金)的计算方式,强调了基于物业价值变化和贷款预测其他具体情况的任何利息和限制。此外,它还明确了构成出售的条件以及贷款总义务的计算方式。

该法律确保了这些特殊贷款协议中双方条款的清晰性,保护了老年借款人并为贷款人提供了指导。

就本章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917.320(a) “实际或有权益”指贷款人从净增值金额中获得的增值份额。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在贷款期末计算实际或有权益所依据的增值率不得超过预期或有权益计算所依据的利率的2.5倍。
(b)CA 民法 Code § 1917.320(b) “实际预期寿命”应仅根据女性精算表计算,无论借款人的性别如何,且该精算表须为州政府和保险业均可接受。
(c)CA 民法 Code § 1917.320(c) “年金基数”指预计贷款金额减去 (1) 初始预付款和 (2) 基于计算预计贷款金额所使用的合理增值率的预计或有权益。
(d)CA 民法 Code § 1917.320(d) “借款人”指老年人共享增值贷款的接受方,其通过签署本票承担义务,且年龄至少为65岁。
(e)CA 民法 Code § 1917.320(e) “借款人预期寿命”指借款人的实际预期寿命加上不超过五年。如果贷款由两名借款人签署,实际预期寿命应以两人中较年轻者为准。
(f)CA 民法 Code § 1917.320(f) “停止居住”指将标的物业的独占居住权出租给第三方,或所有共同借款人放弃该物业作为其住所。
(g)CA 民法 Code § 1917.320(g) “贷款人”指根据《非营利公司法》(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第5110条起))组建的任何公共利益公司。
(h)CA 民法 Code § 1917.320(h) “贷款人增值份额”指根据本章规定计算的、不超过担保贷款物业增值部分25%的比例。
(i)CA 民法 Code § 1917.320(i) “老年人共享增值贷款”指根据本章规定,以第1917.330条规定的自住房地产为担保所发放的任何贷款,且贷款人有权获得担保物业价值增值的一部分。“共享增值贷款”包括信托契据和与该贷款相关的任何债务凭证。
(j)CA 民法 Code § 1917.320(j) “到期事件”指以下任何一项中最早发生的事件:
(1)CA 民法 Code § 1917.320(j)(1) 借款人死亡。如果借款人为已婚夫妇,则指幸存配偶死亡。
(2)CA 民法 Code § 1917.320(j)(2) 出售日期。
(3)CA 民法 Code § 1917.320(j)(3) 根据本章发放的贷款被再融资或全额偿还的日期。
(4)CA 民法 Code § 1917.320(j)(4) 停止居住。
(k)CA 民法 Code § 1917.320(k) “每月年金”指每月等额支付给借款人的款项,该款项连同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在借款人预期寿命期内用尽年金基数。
如果计算出的每月年金超过根据本款确定的上限或封顶金额,贷款人可以将实际每月年金支付额限制在不低于该上限的金额。如果施加上限,贷款人的增值份额应限制为25%乘以实际封顶每月支付额与根据本款第一句计算的每月支付额之间的比率。例如,如果第一句中计算的每月支付额为五千美元(5,000美元),但贷款人施加两千五百美元(2,500美元)的上限,则贷款人对房屋增值的份额也将相应减少50%。
1989日历年发放的贷款,最低上限为两千五百美元(2,500美元)。在随后的日历年,最低上限应为两千五百美元(2,500美元),并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确定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从1989年1月1日起至贷款协议签订年份前一年的11月月度指数之间的比例增长进行调整。
(l)CA 民法 Code § 1917.320(l) “净预付款”指贷款人在贷款结清时向借款人提供的一次性预付款。净预付款不得超过预计贷款金额的15%。
(m)CA 民法 Code § 1917.320(m) “净增值”指贷款发放时担保物业的公平市场价值与到期事件发生时担保物业的公平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减去贷款期限内经批准的改进所产生的任何抵免。
(n)CA 民法 Code § 1917.320(n) “现行利率”指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标准传统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的30年期抵押承诺在30天内交付的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