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增值贷款应包含以下条款和条件:
(a)CA 民法 Code § 1917.131(a) 贷款期限,不包括根据第1917.133条进行的任何再融资,应至少为七年,但不超过三十年。
(b)CA 民法 Code § 1917.131(b) 贷款的还款计划,不包括根据第1917.133条进行的任何再融资,应制定为使贷款本金的完全摊销在不少于三十年且不超过四十年内发生,无论贷款的实际期限如何。到期时剩余的任何本金余额应在届时到期并支付,除非按照第1917.133条的规定进行再融资。每月分期付款的金额应相等,除非在到期时有本金余额的最后一笔付款,并且除本金摊销外,还应包括根据 (d) 款规定的固定利息。
(c)CA 民法 Code § 1917.131(c) 该贷款应以所融资的不动产上的信托契据作为担保。
(d)CA 民法 Code § 1917.131(d) 该贷款应按固定利率计息,该利率应根据以下现行利率确定:(1) 在贷款交割前90天生效的利率,(2) 在该日期与贷款交割之间,经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同意的另一日期生效的利率,或 (3) 在贷款人向借款人或借款人购买财产的人发出贷款承诺时生效的利率。固定利率低于适用现行利率的百分比应至少是贷款人净增值百分比份额(即或有递延利息)的一半,但如果共有增值贷款低于借款人购买财产价格的80%,则固定利率低于适用现行利率的百分比应至少是贷款人净增值百分比份额(即或有递延利息)的三分之二。
(e)CA 民法 Code § 1917.131(e) 借款人还应有义务向贷款人支付或有递延利息,具体为:(1) 如果贷款人根据第1917.162条授权的共有增值贷款条款加速贷款本金,则在财产出售时;(2) 在贷款全部提前偿还时,在违约时加速贷款时;或 (3) 在贷款到期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f)CA 民法 Code § 1917.131(f) 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用于处理申请、准备任何必要文件、获取信用报告,或贷款人因发放共有增值贷款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百分之二或五百美元 ($500),以较高者为准。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预付利息,但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贷款人向购买此类承诺且并非最终借款人的建筑商或其他方收取提供共有增值贷款承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