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7.140

Explanation

如果房产所有者想出售房产,他们可以要求贷款人告知他们该房产的最低公平市场价值估算。贷款人有10个工作日来回应,该估算有效期为90天。如果在此期间签订了销售合同,该估算将再延长60天,以允许完成销售。如果贷款人善意地提供了这个价值,他们不对因此造成的损害负责。要质疑贷款人的善意,必须证明贷款人故意对其他类似房产给出了虚假估值。如果贷款人使用了经批准的独立评估师,则推定他们是善意行事,并且不允许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借款人可随时为了促成财产出售的目的,请求贷款人规定贷款人认为就本章而言该财产的最低公平市场价值。贷款人应在收到该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其对最低公平市场价值的估算。该估算就本节而言应保持90天有效。就本节和第1917.141节而言,如果在90天内通过要约和承诺签订了有效的财产出售合同,则应视为在90天内发生了财产出售。贷款人的规定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应额外保持60天有效,以允许完成销售和托管结算。
如果贷款人根据本节要求提供的规定或估算系善意作出,则贷款人不对因提供该规定或估称而声称的损害向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方承担责任。缺乏善意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证明贷款人故意或反复夸大类似情况下其他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对这些决定适用衡平原则。如果贷款人依赖于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批准的独立评估师的评估,则应推定贷款人已善意行事,并且不得因贷款人提供此类规定或估算而对贷款人提起或维持任何诉讼。

Section § 1917.1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与共享增值贷款相关的特定条件下,如何确定所售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如果财产在贷款人设定最低价值后的90天内以现金出售,那么该现金销售价格就成为公平市场价值,除非贷款人在10天内提出异议。如果贷款人最近没有设定最低价值,现金销售价格仍然适用,除非有异议。当存在非现金销售,或者共享增值贷款被提前偿还、违约或到期时,公平市场价值将根据另一法律条款1917.142确定。

(a)CA 民法 Code § 1917.141(a) 在贷款人根据第1917.140条的规定,确定其认为的财产最低公平市场价值后90天内以现金出售的情况下,公平市场价值应为总销售价格,除非总销售价格低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金额,且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关于总销售价格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质疑总销售价格相对于公平市场价值的合理性,在此情况下,公平市场价值应为总销售价格或根据第1917.142条确定的金额中的较大者。
(b)CA 民法 Code § 1917.141(b) 在借款人未根据第1917.140条的规定要求贷款人确定其认为的财产最低公平市场价值,或贷款人提供规定的最低金额已超过销售日期90天的情况下以现金出售时,公平市场价值应为总销售价格,除非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关于总销售价格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质疑总销售价格相对于公平市场价值的合理性,在此情况下,公平市场价值应为总销售价格或根据第1917.142条确定的金额中的较大者。
(c)CA 民法 Code § 1917.141(c) 在出售中包含除现金以外的对卖方的对价时,公平市场价值应根据第1917.142条确定。
(d)CA 民法 Code § 1917.141(d) 在共享增值贷款全额提前偿还、因违约而加速到期或到期时,公平市场价值应根据第1917.142条确定。

Section § 1917.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必要时如何通过两次估价来公平确定房产的市场价值。贷款人和借款人各自选择一名估价师,并承担各自的估价费用。如果两次估价的平均值低于销售价格,贷款人还将支付借款人估价费中最高 (200) 美元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 (15) 天内未选择估价师,贷款人可以代为选择,双方共同承担费用。此外,如果房产受损,估价应基于其未受损时的状况。或者,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确定房产价值,而不是进行估价。

当第1917.141条要求适用本节时,公平市场价值应按本节所述对物业进行的两次估价的平均值确定。如有可能,估价应基于市场区域内前三个月内售出的可比物业的销售价格。估价应由两名独立的住宅估价师应贷款人要求进行,其中一名由贷款人选择,一名由借款人选择。每位估价师均应获得联邦国民抵押协会的批准。 贷款人选择的估价师费用由贷款人承担,借款人选择的估价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非两次估价的平均值等于或低于物业的总销售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还应支付借款人估价师的费用,最高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如果任何一位估价师确定总销售价格未能合理反映物业的公平市场价值,或者,对于本节要求进行估价的销售,则物业的公平市场价值应按两次估价的平均值确定。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要求对物业进行估价、说明理由以及借款人有权在贷款人请求提交给借款人后 (15) 天内选择独立估价师后 (15) 天内未能选择合格的估价师, 贷款人可以指定第二位估价师,前提是贷款人的请求告知借款人此时间限制,并且如果借款人未能指定估价师,贷款人将代表借款人选择估价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根据本节贷款人指定第二位估价师,则两次估价的费用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平均承担。如果在任何情况下物业已受损(正常磨损除外)且损坏尚未完全修复,则公平市场价值的确定应基于物业未受损时的状况。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排除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双方协议而非根据本节进行估价来确定物业公平市场价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