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812.523(a) 任何违反本篇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市检察官均可提起轻罪诉讼。
(b)CA 民法 Code § 1812.523(b) 违反本篇的诉讼,包括但不限于旨在制止和禁止此类违规行为的衡平法诉讼,可由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市检察官提起。本节不应被视为禁止任何人执行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
(c)CA 民法 Code § 1812.523(c) 如果任何人使用任何不真实或误导性的陈述、信息或广告来销售其服务,或未能遵守本篇的适用规定,或合同不符合本篇的适用规定,则该合同应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且不可执行,并且求职者、客户或护士有权获得已支付的所有款项的退还。
(d)CA 民法 Code § 1812.523(d) 任何因违反本篇或因违反受本篇约束的合同而受损害的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旨在制止和禁止这些违规行为的衡平法诉讼,或两者兼有。判给的金额可高达实际遭受损害的三倍,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求职者、客户或护士向受本篇约束的人支付的金额。如果受本篇约束的人拒绝或不愿支付判给的损害赔偿金,则判给的金额可以从本篇要求的担保中支付。如果原告胜诉,原告应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违约或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法院可酌情在上述金额之外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e)CA 民法 Code § 1812.523(e) 本篇的规定并非排他性的,不免除受本篇约束的各方遵守所有其他适用法律的义务。
(f)CA 民法 Code § 1812.523(f) 本篇规定的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的,应作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程序的补充。
(g)CA 民法 Code § 1812.523(g) 消费者、求职者或护士对本篇规定的任何放弃均应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并应无效且不可执行。受本篇约束的人试图让求职者、客户或护士放弃本篇赋予的权利,均构成对本篇的违反。
(h)CA 民法 Code § 1812.523(h) 如果本篇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违宪,则本篇的其余部分以及该规定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应因此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