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2.51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您需要为每个地点提供一万美元的保证金。这笔保证金就像一份保险单,旨在保护求职者免受您的任何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服务的侵害。您必须向州务卿提交这份保证金的副本。如果您未能持有有效的保证金并妥善备案,您将无法合法经营业务。如果保证金被取消,担保公司必须提前30天通知您和州务卿。如果出现问题,并且索赔是针对存款而非保证金提出的,这些索赔不能超过存款金额,并且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处理。州务卿负责监督和执行这些规定,并可能收取备案费。最后,如果您决定停止经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您应通知州务卿,以便他们相应地管理任何剩余的保证金。

(a)CA 民法 Code § 1812.515(a) 受本篇约束的每个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都应维持一份由获准在本州经营的担保公司签发的担保金。每处地点的担保金本金总额应为一万美元($10,000)。担保金副本应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b)CA 民法 Code § 1812.515(b) 本条所要求的担保金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为受益人并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且其条件是获得担保金的人将遵守本篇规定,并支付当其本人或其代表、代理人或雇员已收到款项时,应付给任何个人或群体个人的所有款项。该担保金应惠及因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代表或雇员在其雇佣范围内行事时,违反虚假陈述、欺诈、非法不作为行为,或未能履行与求职者签订的合同中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服务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个人或群体个人。
(c)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515(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515(c)(1) 任何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未持有本章规定金额的有效担保金并向州务卿提交担保金副本(其中注明担保金和取消或终止日期)的情况下,不得开展任何业务。
(2)CA 民法 Code § 1812.515(c)(2) 在本条所要求的任何担保金取消或终止前三十天,担保人应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州务卿发送书面通知,告知该取消或终止,并注明担保金和取消或终止日期。
(3)CA 民法 Code § 1812.515(c)(3) 如果任何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未能在原担保金取消或终止的生效日期前获得新的担保金并向州务卿提交该担保金副本,则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停止开展任何业务,除非并直到获得新的担保金并向州务卿提交该担保金副本。
(d)CA 民法 Code § 1812.515(d)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995.710条以存款代替担保金时,对存款提出索赔的人应提供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证据以及索赔人属于(b)款所述人员的证据给州务卿,以此确立索赔,而非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996.430条。
(e)CA 民法 Code § 1812.515(e) 当一个人向州务卿确立索赔后,州务卿应审查并批准该索赔,并在索赔上注明批准日期。该索赔应被指定为“已批准的索赔”。
(f)CA 民法 Code § 1812.515(f) 当针对特定存款的第一笔索赔获得批准后,在州务卿批准之日起240天期限届满前,不得支付该索赔。在同一240天期限内获得州务卿批准的后续索赔也应在240天期限届满前不予支付。240天期限届满后,州务卿应全额支付该240天期限内的所有已批准索赔,除非存款不足,在此情况下,每笔已批准索赔应按存款的比例份额支付。
(g)CA 民法 Code § 1812.515(g) 当州务卿在240天期限届满后批准针对特定存款的第一笔索赔时,该索赔的批准日期应开始一个新的240天期限,(f)款应适用于该存款中剩余的金额。
(h)CA 民法 Code § 1812.515(h) 存款用尽后,州务卿不再支付任何索赔。根据(f)款和(g)款已全额或部分获得索赔支付的索赔人,无需为其他索赔人的利益退还从存款中收到的资金。
(i)CA 民法 Code § 1812.515(i) 当以存款代替担保金时,除州务卿将退还给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不再为本篇目的所需或要求的金额外,存款金额不应受制于针对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诉讼或判决的扣押、扣押工资或强制执行。
(j)CA 民法 Code § 1812.515(j) 州务卿应自其收到押金转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两年内保留现金押金,该通知表明转让人已停止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业务或已根据 (a) 款提交了保证金,前提是该押金没有未决索赔。向州务卿提交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1) 转让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2) 存放押金的银行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3) 押金的账户号码;以及 (4) 一份声明,说明转让人是停止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业务,还是已向州务卿提交了保证金。州务卿应将书面通知的收讫确认书转发至其中所示的转让人地址,注明收到书面通知的日期以及预计的押金解除日期,前提是该押金没有未决索赔。
(k)CA 民法 Code § 1812.515(k) 高等法院法官可以凭令法官满意的证据,即该押金没有未决索赔,命令在两年期满之前返还押金;或者命令州务卿根据 (j) 款在两年期满后保留押金一段指定期限,以解决针对该押金账户的未决索赔。
(l)CA 民法 Code § 1812.515(l) 州务卿应收取备案费,该费用不得超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95.710 条提交保证金或替代保证金的押金的备案成本。
(m)CA 民法 Code § 1812.515(m) 州务卿应执行本章中管辖保证金和替代保证金的备案和维护的规定。

Section § 1812.516

Explanation

如果您使用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并且他们计划向您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在您支付任何款项之前,他们必须向您提供一份书面合同。这份合同会详细说明重要信息,例如服务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他们将收取的费用,以及他们承诺提供的服务概览。合同还会详细列出您的求职偏好、预期工作条件和福利。您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无罚款取消这份合同。此外,如果服务机构在一周内未能提供至少三个符合条件的就业机会,您有权获得全额退款。如果您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找到的工作持续时间少于90天,他们必须在您提出请求后退还超出25美元服务费的任何款项。所有协议都应包含在一份文件中,并且服务机构应保留合同副本。

(a)CA 民法 Code § 1812.516(a) 每个职位列表服务机构都应向每位将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或押金的求职者提供书面合同。合同原件和一份副本应在求职者签署合同时,以及在职位列表服务机构接受任何费用或押金或求职者有义务支付任何此类费用或押金之前,提供给求职者。合同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812.516(a)(1) 职位列表服务机构的名称,以及该机构主要办事处和向求职者提供列表服务的地点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民法 Code § 1812.516(a)(2) 将向求职者收取和征收的费用金额。
(3)CA 民法 Code § 1812.516(a)(3) 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将提供的服务描述,包括适用的重要条件、限制和局限。
(4)CA 民法 Code § 1812.516(a)(4) 以求职者易懂的清晰语言描述求职者对就业机会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民法 Code § 1812.516(a)(4)(A) 工作或就业类型。
(B)CA 民法 Code § 1812.516(a)(4)(B) 求职者兴趣。
(C)CA 民法 Code § 1812.516(a)(4)(C) 求职者资质。
(D)CA 民法 Code § 1812.516(a)(4)(D) 每日工作时间、工资或薪水、福利以及其他雇佣条件。
(E)CA 民法 Code § 1812.516(a)(4)(E) 工作地点。
(5)CA 民法 Code § 1812.516(a)(5) 合同到期日,该日期不得晚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
(6)CA 民法 Code § 1812.516(a)(6) 以下声明,应紧邻求职者签名预留处,字体不小于10磅粗体:
您的取消权
/填写交易日期/
“如果您在上述日期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发出取消通知,您可以取消此职位列表服务合同,无需承担任何罚款或义务。
“要取消此合同,只需在/日期/午夜之前,将以下取消通知或任何其他书面取消通知的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副本邮寄或送达至(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名称),地址为(其营业地点地址)。”
取消通知
我在此取消本合同。
日期:
 客户签名”
在职位列表服务机构遵守本节规定之前,求职者可以取消该职位列表服务机构的合同。
(7)CA 民法 Code § 1812.516(7) 以下声明,标题字体不小于10磅粗体,其余部分字体不小于合同中普遍使用的字号,并以全大写、粗体或斜体显示:
“退款权”
“如果在支付费用或押金后七个工作日内,职位列表服务机构未能向您提供至少三个符合合同中关于工作类型、求职者兴趣、求职者资质、工作时间、薪资、福利及其他雇佣条件、工作地点以及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任何其他具体要求的可用就业机会,则您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押金应在您提出请求后退还给您。
“如果您未能通过职位列表服务机构的服务找到工作,或者您找到的工作持续时间少于90天,则在合同到期后,您所支付的费用或押金中超出二十五美元($25)服务费的任何金额,应在您提出请求后退还给您。
“任何应退款项必须在您提出请求后的10天内退还给您。如果未在该时间内退款,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必须向您支付一笔额外款项,金额等于您的费用或押金。”
(8)CA 民法 Code § 1812.516(8) 如果就业地点存在任何劳资纠纷,该事实应在提供给求职者的该就业列表中予以说明。

Section § 1812.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任何面试之前,向求职者提供其收费标准和付款条款。费用必须清晰明了,张贴在所有人都能看到的地方,并且不得高于广告所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要求求职者签署承认判决书、承诺票据,或从求职者未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来支付费用。费用不应是求职者在新工作中赚取收入的百分比。此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与雇主分享费用,也不得对内部就业机会收费,或在协助对该服务机构有经济利益的人时收费。

(a)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517(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517(a)(1)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向任何将要收取费用或押金的求职者收取费用或押金之前,应向其提供该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条款的副本,此举应在求职者接受顾问或其他代理人或雇员面试之前完成。
(2)CA 民法 Code § 1812.517(a)(2) 在该标准中,最高费用应予确定,并应包括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每项案件或交易中代表未来雇员提供的各种费用。收费标准可以进行更改,但任何更改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显著位置张贴不少于七天之前不得生效。
(3)CA 民法 Code § 1812.517(a)(3) 现行标准的副本应持续张贴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显著位置,且张贴的标准及其更改应采用不小于标准派卡大写字母的字体或印刷形式。该标准生效日期及其各项更改的日期应显示在张贴的副本上。
(4)CA 民法 Code § 1812.517(a)(4) 所有收费标准及其所有更改的副本,应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存档,追溯期为一年。
(b)CA 民法 Code § 1812.517(b) 收取或征收的任何费用均不得超过所列标准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812.517(c)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向求职者索取承认判决书、承诺票据或工资转让书以支付其费用。
(d)CA 民法 Code § 1812.517(d) 收取的费用不得基于通过使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的就业所赚取或将赚取的薪金或工资的一部分或百分比。
(e)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517(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517(e)(1)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与雇主、代理人,或任何雇主的雇员,或获得帮助的人分享费用。
(2)CA 民法 Code § 1812.517(e)(2)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求职者收取因接受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其任何附属机构的就业而产生的费用。
(3)CA 民法 Code § 1812.517(e)(3) 当向雇主、代理人、任何雇主的雇员、成员或对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拥有经济利益的人提供帮助时,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求职者收取费用。

Section § 1812.518

Explanation

如果招聘信息服务机构在求职者签订合同后七天内未能提供至少三个合适的就业机会,求职者有权获得全额退款并取消任何义务。职位匹配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例如职位类型、地点和薪资。如果求职者未能找到工作,或者找到的工作持续时间不足90天,他们可以收回除25美元服务费之外的所有款项。退款必须在10天内办理,否则该服务机构需额外支付一笔款项,金额等同于求职者的初始押金。

(a)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518(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518(a)(1) 如果招聘信息服务机构在合同签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供至少三个当时可供求职者选择且符合合同规定的就业机会,则该机构应全额退还求职者已支付的任何预付款,并取消求职者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
(2)CA 民法 Code § 1812.518(a)(2) 如果所提供的信息符合合同中关于以下方面的规定,则该招聘信息服务机构将被视为已提供符合求职者要求的信息:职位类型;求职者兴趣;求职者资质;工作时间、薪资、福利以及其他雇佣条件;工作地点;以及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b)CA 民法 Code § 1812.518(b) 如果求职者未能获得工作,或者如果一旦获得工作,持续时间不足90天,则招聘信息服务机构应退还除二十五美元 ($25) 服务费之外的任何金额,并取消求职者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
(c)CA 民法 Code § 1812.518(c) 招聘信息服务机构应在求职者提出退款请求后的10天内,按照本节规定办理所有退款。除非在该期限内完成退款,否则招聘信息服务机构应向求职者支付一笔额外款项,金额等同于押金数额。

Section § 1812.5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能向求职者收取费用,除非他们有雇主真实的书面招聘订单。他们必须向雇主表明自己是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并且必须书面记录所有招聘订单。雇主需要书面许可才能发布职位,招聘订单在职位被填补或取消前一直有效。在发布广告前,服务机构必须确认职位仍然空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能推荐人们去不存在的、他们不符合资格的职位,或者未经许可发布的职位。他们也不能与收取安置费的职业介绍所交换招聘订单。

(a)CA 民法 Code § 1812.519(a) 任何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未书面获得真实的招聘订单之前,不得向任何求职者收取费用,或派遣任何求职者就业。
(b)CA 民法 Code § 1812.519(b)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所有为招揽招聘订单而联系雇主的情况下,均应向雇主表明其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所有招聘订单均应书面记录。在下列条件下,招聘订单应视为雇主已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出:
(1)CA 民法 Code § 1812.519(b)(1) 雇主或其代理人书面提出请求或给予许可,允许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招聘或推荐符合雇主明确职位要求的求职者,并且雇主提供第1812.516条(a)款所要求的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812.519(b)(2) 招聘订单对推荐任何合格求职者有效,直至该职位被填补或被雇主取消,并可作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广告的基础。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在职位列表信息发布之前的四天内重新联系雇主,以确保该职位在进行任何额外广告宣传或推荐求职者之前仍然空缺。
(c)CA 民法 Code § 1812.519(c) 任何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在明知或有理由知道以下情况时,推荐求职者到某个职位:
(1)CA 民法 Code § 1812.519(c)(1) 该职位不存在或求职者不符合该职位的资格。
(2)CA 民法 Code § 1812.519(c)(2) 该职位已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代表其以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描述或宣传。
(3)CA 民法 Code § 1812.519(c)(3)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未获得雇主或雇主授权代理人书面许可列出该职位。
(d)CA 民法 Code § 1812.519(d) 任何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与收取安置费的职业介绍所交换招聘订单。

Section § 1812.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职位列表服务机构的规则,以确保它们在向求职者提供服务时,不会使用误导性或虚假广告。每份广告都必须包含职位列表服务机构的正确名称和联系方式,例如其地址或电话号码。职位列表服务机构不得声称自己是职业介绍所,也不得承诺不存在的职位。如果职位距离职位列表服务机构的办公室很远,它们必须说明职位地点或提及该职位是“非本地”的。任何特殊职位要求都必须清晰描述,不得使用模糊的术语。广告中的薪资应基于实际的职位订单,并明确界定任何薪资范围或基于佣金的薪酬。最后,所有职位列表服务机构都必须保留其广告记录至少一年。

(a)CA 民法 Code § 1812.520(a) 任何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均不得制作或促使制作任何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广告或陈述,涉及该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将向求职者提供的服务。
(b)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520(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520(b)(1) 任何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均不得发布或促使发布任何虚假、欺诈性或误导性的信息、陈述、通知或广告。
(2)CA 民法 Code § 1812.520(b)(2) 职位列表服务机构的所有广告均应包含该机构的正确名称以及以下其中一项:
(A)CA 民法 Code § 1812.520(b)(2)(A) 职位列表服务机构营业地点的街道地址。
(B)CA 民法 Code § 1812.520(b)(2)(B) 职位列表服务机构营业地点的正确电话号码。
(3)CA 民法 Code § 1812.520(b)(3) 任何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均不得向任何求职者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就聘用或就业作出任何虚假承诺或陈述。
(4)CA 民法 Code § 1812.520(b)(4) 任何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均不得通过其名称选择、广告或陈述,声称自己是职业介绍所或提供职业介绍所的服务。
(c)CA 民法 Code § 1812.520(c) 任何广告中均应明确说明通常与职位不相关的特殊要求。当所广告职位的位置距离负责该广告的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办公室超过50英里时,广告应说明具体位置或注明该职位为“非本地”。如果广告中提及职位的特殊福利,应具体描述,且“额外福利”或“+”等替代性术语或符号不足以满足要求。
(d)CA 民法 Code § 1812.520(d) 广告中的薪资应基于职位订单中包含的起始薪资。广告中的起始薪资范围应通过在最低薪资和最高薪资前分别加上“从”和“到”来明确说明。当职位订单仅包含薪资范围的最高金额时,该广告薪资应以“到”字开头。如果最高薪资取决于求职者的经验,广告薪资可以通过列出最低薪资和“根据经验可上调”或“D.O.E.可上调”来描述。“开放”和“可议”或类似含义的词语或符号不得用作薪资的替代。如果广告薪资全部或部分基于佣金,则应在广告中注明该事实。
(e)CA 民法 Code § 1812.520(e) 所有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均应保留所有广告职位的记录,并关联显示广告出现的日期和刊物以及每个广告职位的职位订单号,追溯期为一年。

Section § 1812.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某些责任。首先,如果工作违反劳动法或教育法,这些服务机构不得帮助未成年人获得此类工作。其次,他们必须告知求职者潜在工作地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以及是否需要加入工会。最后,他们必须告知求职者工作地点是否存在罢工或其他劳资问题,并把这些问题记录在求职者的合同或收据上。

(a)CA 民法 Code § 1812.521(a) 任何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如果雇佣违反《劳动法》第二编第四部第一章(自第1171条起)或《教育法》第27部(自第48000条起),不得接受任何未成年人提出或代表未成年人提出的就业申请,或安排或协助安排任何未成年人从事该类雇佣。
(b)CA 民法 Code § 1812.521(b) 每个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在根据就业请求派遣求职者之前,告知每位求职者将被派遣的机构是否存在劳动合同,以及是否需要加入工会。
(c)CA 民法 Code § 1812.521(c) 任何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在未告知求职者事实的情况下,将求职者派往存在罢工、停工或其它劳资纠纷的任何地点,并且应在提供给求职者的合同或收据上注明这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