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介、职业咨询和招聘信息发布服务法招聘信息发布服务
Section § 1812.515
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您需要为每个地点提供一万美元的保证金。这笔保证金就像一份保险单,旨在保护求职者免受您的任何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服务的侵害。您必须向州务卿提交这份保证金的副本。如果您未能持有有效的保证金并妥善备案,您将无法合法经营业务。如果保证金被取消,担保公司必须提前30天通知您和州务卿。如果出现问题,并且索赔是针对存款而非保证金提出的,这些索赔不能超过存款金额,并且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处理。州务卿负责监督和执行这些规定,并可能收取备案费。最后,如果您决定停止经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您应通知州务卿,以便他们相应地管理任何剩余的保证金。
Section § 1812.516
如果您使用职位列表服务机构,并且他们计划向您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在您支付任何款项之前,他们必须向您提供一份书面合同。这份合同会详细说明重要信息,例如服务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他们将收取的费用,以及他们承诺提供的服务概览。合同还会详细列出您的求职偏好、预期工作条件和福利。您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无罚款取消这份合同。此外,如果服务机构在一周内未能提供至少三个符合条件的就业机会,您有权获得全额退款。如果您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找到的工作持续时间少于90天,他们必须在您提出请求后退还超出25美元服务费的任何款项。所有协议都应包含在一份文件中,并且服务机构应保留合同副本。
Section § 1812.517
本法律要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任何面试之前,向求职者提供其收费标准和付款条款。费用必须清晰明了,张贴在所有人都能看到的地方,并且不得高于广告所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要求求职者签署承认判决书、承诺票据,或从求职者未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来支付费用。费用不应是求职者在新工作中赚取收入的百分比。此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与雇主分享费用,也不得对内部就业机会收费,或在协助对该服务机构有经济利益的人时收费。
Section § 1812.518
如果招聘信息服务机构在求职者签订合同后七天内未能提供至少三个合适的就业机会,求职者有权获得全额退款并取消任何义务。职位匹配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例如职位类型、地点和薪资。如果求职者未能找到工作,或者找到的工作持续时间不足90天,他们可以收回除25美元服务费之外的所有款项。退款必须在10天内办理,否则该服务机构需额外支付一笔款项,金额等同于求职者的初始押金。
Section § 1812.519
这项法律规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能向求职者收取费用,除非他们有雇主真实的书面招聘订单。他们必须向雇主表明自己是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并且必须书面记录所有招聘订单。雇主需要书面许可才能发布职位,招聘订单在职位被填补或取消前一直有效。在发布广告前,服务机构必须确认职位仍然空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能推荐人们去不存在的、他们不符合资格的职位,或者未经许可发布的职位。他们也不能与收取安置费的职业介绍所交换招聘订单。
Section § 1812.520
这项法律规定了职位列表服务机构的规则,以确保它们在向求职者提供服务时,不会使用误导性或虚假广告。每份广告都必须包含职位列表服务机构的正确名称和联系方式,例如其地址或电话号码。职位列表服务机构不得声称自己是职业介绍所,也不得承诺不存在的职位。如果职位距离职位列表服务机构的办公室很远,它们必须说明职位地点或提及该职位是“非本地”的。任何特殊职位要求都必须清晰描述,不得使用模糊的术语。广告中的薪资应基于实际的职位订单,并明确界定任何薪资范围或基于佣金的薪酬。最后,所有职位列表服务机构都必须保留其广告记录至少一年。
Section § 1812.52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某些责任。首先,如果工作违反劳动法或教育法,这些服务机构不得帮助未成年人获得此类工作。其次,他们必须告知求职者潜在工作地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以及是否需要加入工会。最后,他们必须告知求职者工作地点是否存在罢工或其他劳资问题,并把这些问题记录在求职者的合同或收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