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45(a) 艺术品经销商,包括受托经销商,如果在任何时期内未提供本篇第1742条和第1744条所要求的真品证书,而在本州境内、进入本州或从本州发出提供或销售复制品,或提供错误、不准确或不真实的信息(无害错误,如印刷错误除外),则应向该复制品的购买者承担责任。艺术品经销商的责任应包括购买者为该复制品支付的对价,以及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条件是购买者将该复制品以其收到时的状态退回。
(b)CA 民法 Code § 1745(b)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艺术品经销商(包括受托经销商)故意违反本篇规定提供或销售复制品,购买该复制品的人可以向提供或销售该复制品的艺术品经销商(包括受托经销商)追回相当于(a)款规定金额三倍的款项。
(c)CA 民法 Code § 1745(c) 除非在发现作为诉讼基础的违规行为后一年内提起,否则不得维持根据本条强制执行任何责任的诉讼,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复制品售出三年后提起。
(d)CA 民法 Code § 1745(d) 在任何强制执行本篇任何规定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判予胜诉的购买者诉讼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但是,如果法院认定强制执行诉讼是恶意提起的,则可以判予卖方其认为适当的此类费用。
(e)CA 民法 Code § 1745(e) 这些补救措施不应阻止或被视为与损害赔偿请求不一致,也不应被视为与购买者可行的其他额外补救措施的行使不一致。
(f)CA 民法 Code § 1745(f) 在任何程序中,如果艺术品经销商依赖于对第1744条中规定的任何相关信息在任何时期内的不知情声明,该声明应有效,除非索赔人能够证明艺术品经销商未能按照行业惯例和习惯进行合理查询以查明相关信息,或者通过此类合理查询本应查明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