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民法 Code § 1738(a) “艺术家”指创作美术作品的人,或该人已故的,指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个人代表。
(b)CA 民法 Code § 1738(b) “美术作品”指绘画、雕塑、素描、版画作品(包括蚀刻版画、石版画、胶版画、丝网版画或类似性质的版画作品)、书法作品,或综合材料作品(包括拼贴画、装置艺术或上述任何艺术媒介的组合)。
(c)CA 民法 Code § 1738(c) “艺术品经销商”指从事美术作品销售业务的人,但不包括专门从事公开拍卖商品业务的人。
(d)CA 民法 Code § 1738(d) “人”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团体。
(e)CA 民法 Code § 1738(e) “寄售”指美术作品的所有权、权益或占有权,不得优先于寄售人而归属于受寄人,尽管受寄人有权或有权限将寄售人对该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并交付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