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节而言: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9(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9(a)(1) “内容”是指用户在基于互联网的服务或应用程序上创建、发布、分享或以其他方式互动的声明、评论和媒体。
(2)CA 民法 Code § 1798.99(a)(2) “内容”不包括专门用于云存储、文件传输或文件协作目的而放置在服务或应用程序上的媒体。
(b)CA 民法 Code § 1798.99(b) “社交媒体平台”是指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用户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公共或半公共的基于互联网的服务或应用程序: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9(b)(1)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9(b)(1)(A) 该服务或应用程序的一项主要功能是连接用户,以便用户在该服务或应用程序内进行社交互动。
(B)CA 民法 Code § 1798.99(b)(1)(A)(B) 仅提供电子邮件或直接消息服务的服务或应用程序,不得仅凭该功能被视为符合此标准。
(2)CA 民法 Code § 1798.99(b)(2) 该服务或应用程序允许用户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A)CA 民法 Code § 1798.99(b)(2)(A) 创建公共或半公共的个人资料,以便登录和使用该服务或应用程序。
(B)CA 民法 Code § 1798.99(b)(2)(B) 填充个人在该系统内与其共享社交连接的其他用户列表。
(C)CA 民法 Code § 1798.99(b)(2)(C) 创建或发布其他用户可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留言板、聊天室,或通过向用户展示其他用户生成内容的着陆页或主信息流。
(c)CA 民法 Code § 1798.99(c) “公共或半公共的基于互联网的服务或应用程序”不包括用于促进企业或公司员工或关联方之间沟通的服务或应用程序,前提是该服务或应用程序的访问权限仅限于使用该服务或应用程序的企业或公司的员工或关联方。
(d)CA 民法 Code § 1798.99(d) “用户”是指在社交媒体平台拥有账户的人。
(e)CA 民法 Code § 1798.99(e) “暴力帖子”是指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内容,其中包含针对特定个人的真实威胁,且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