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交易产生的义务网络中立性
Section § 3100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互联网服务的关键术语。
“应用中立”意味着平等对待所有互联网内容和服务,不基于其特性进行区分。
“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是指在加州向大众提供的有线或无线互联网服务,不包括拨号服务,也包括旨在规避本篇保护的服务。
它还定义了“互联网内容、应用、服务或设备的类别”,即具有共同特征的组。
“内容、应用或服务”涵盖宽带用户的所有互联网流量。
“边缘提供商”是指提供在线内容、应用、服务或访问这些服务的设备的个人或实体。
“终端用户”是使用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企业服务产品”是为大型组织提供的定制或协商服务。
“固定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是指使用固定设备在固定地点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宽带,包括固定无线和卫星服务。
“固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指在加州提供固定宽带服务的企业。
“损害或降低合法互联网流量”是指基于内容、应用、服务或设备,或其类别,对其进行负面影响或区分。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指在加州提供宽带接入服务的企业。
“ISP流量交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与另一实体(如边缘提供商)之间,为其终端用户交换互联网流量。
“ISP流量交换协议”则是指就此类流量交换达成的协议。
Section § 3101
这项法律规定,固定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从事某些限制或操纵互联网访问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不能阻止或降低合法内容,也不得要求付费来传输或优先处理流量。他们还被禁止进行付费优先或零费率(即为某些服务提供免费数据或向其他服务收取数据传输费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披露其做法的清晰信息,以便消费者和内容创作者能够做出明智选择。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互联网的公平和开放,禁止任何试图规避这些法规的协议或做法。
Section § 3102
这项法律禁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将宽带连接到您家中或设备的同一最终连接提供其他服务,如果这些服务规避了特定规则或降低了您的互联网性能。固定和移动服务提供商不能规避这些规则,除非这些其他服务不违法。
Section § 3103
本法律规定,无论是固定还是移动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仍然可以根据其他法律的允许,履行其职责或被允许处理紧急通信、公共安全、执法和国家安全事务。它还明确指出,ISP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版权侵权或其他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