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互联网服务的关键术语。

“应用中立”意味着平等对待所有互联网内容和服务,不基于其特性进行区分。

“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是指在加州向大众提供的有线或无线互联网服务,不包括拨号服务,也包括旨在规避本篇保护的服务。

它还定义了“互联网内容、应用、服务或设备的类别”,即具有共同特征的组。

“内容、应用或服务”涵盖宽带用户的所有互联网流量。

“边缘提供商”是指提供在线内容、应用、服务或访问这些服务的设备的个人或实体。

“终端用户”是使用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企业服务产品”是为大型组织提供的定制或协商服务。

“固定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是指使用固定设备在固定地点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宽带,包括固定无线和卫星服务。

“固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指在加州提供固定宽带服务的企业。

“损害或降低合法互联网流量”是指基于内容、应用、服务或设备,或其类别,对其进行负面影响或区分。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指在加州提供宽带接入服务的企业。

“ISP流量交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与另一实体(如边缘提供商)之间,为其终端用户交换互联网流量。

“ISP流量交换协议”则是指就此类流量交换达成的协议。

就本篇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3100(a) “应用中立”指不基于来源、目的地、互联网内容、应用、服务或设备,或互联网内容、应用、服务或设备的类别进行区分。
(b)CA 民法 Code § 3100(b) “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指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加利福尼亚州客户提供的大众市场零售服务,该服务提供向所有或绝大多数互联网端点传输数据以及从其接收数据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附带的并能使通信服务运行的任何能力,但不包括拨号互联网接入服务。“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还包括向加利福尼亚州客户提供的任何提供该服务功能等同物或用于规避本篇所规定保护的服务。
(c)CA 民法 Code § 3100(c) “互联网内容、应用、服务或设备的类别”指具有共同特征的互联网内容,或一组互联网应用、服务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享相同来源或目的地、属于相同类型的内容、应用、服务或设备、使用相同的应用层或传输层协议,或具有类似技术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包的大小、排序或时序,或对延迟的敏感性。
(d)CA 民法 Code § 3100(d) “内容、应用或服务”指传输至或源自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终端用户的所有互联网流量,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不明确属于这些类别中任何一种的流量。
(e)CA 民法 Code § 3100(e) “边缘提供商”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任何内容、应用或服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以及提供用于通过互联网访问任何内容、应用或服务的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f)CA 民法 Code § 3100(f) “终端用户”指使用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g)CA 民法 Code § 3100(g) “企业服务产品”指通过定制或单独协商的安排或特殊接入服务向大型组织提供的产品。
(h)CA 民法 Code § 3100(h) “固定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指主要使用固定设备在固定端点为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固定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无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非授权无线服务和固定卫星服务。
(i)CA 民法 Code § 3100(i) “固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指向加利福尼亚州的个人、公司、政府或其他客户提供固定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企业。
(j)CA 民法 Code § 3100(j) “基于互联网内容、应用或服务,或使用无害设备而损害或降低合法互联网流量”指损害或降低以下任何一项:(1) 特定内容、应用或服务;(2) 特定类别的互联网内容、应用或服务;(3) 流向特定无害设备的合法互联网流量;或 (4) 流向特定类别无害设备的合法互联网流量。该术语包括但不限于在以下任何一项之间进行正面或负面区分:(1) 特定内容、应用或服务;(2) 特定类别的互联网内容、应用或服务;(3) 流向特定无害设备的合法互联网流量;或 (4) 流向特定类别无害设备的合法互联网流量。
(k)CA 民法 Code § 3100(k)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指向加利福尼亚州的个人、公司、政府或其他客户提供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企业。
(l)CA 民法 Code § 3100(l) “ISP流量交换”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与另一方个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边缘提供商、内容分发网络或其他网络运营商)之间,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终端用户或源自其终端用户的互联网流量交换。
(m)CA 民法 Code § 3100(m) “ISP流量交换协议”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另一方个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边缘提供商、内容分发网络或其他网络运营商)之间,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与该另一方个人或实体之间交换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终端用户或源自其终端用户的互联网流量所达成的协议。

Section § 3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固定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从事某些限制或操纵互联网访问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不能阻止或降低合法内容,也不得要求付费来传输或优先处理流量。他们还被禁止进行付费优先或零费率(即为某些服务提供免费数据或向其他服务收取数据传输费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披露其做法的清晰信息,以便消费者和内容创作者能够做出明智选择。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互联网的公平和开放,禁止任何试图规避这些法规的协议或做法。

(a)CA 民法 Code § 3101(a) 固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其提供固定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范围内,从事以下任何活动均属非法:
(1)CA 民法 Code § 3101(a)(1) 阻止合法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或无害设备,但须遵守合理的网络管理规定。
(2)CA 民法 Code § 3101(a)(2) 基于互联网内容、应用程序或服务,或基于使用无害设备,损害或降低合法互联网流量,但须遵守合理的网络管理规定。
(3)CA 民法 Code § 3101(a)(3) 要求边缘提供商提供对价,无论是金钱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民法 Code § 3101(a)(3)(A) 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终端用户传输互联网流量,并从其接收互联网流量。
(B)CA 民法 Code § 3101(a)(3)(B) 避免边缘提供商的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或无害设备被阻止到达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终端用户。
(C)CA 民法 Code § 3101(a)(3)(C) 避免边缘提供商的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或无害设备受到损害或降低。
(4)CA 民法 Code § 3101(a)(4) 从事付费优先。
(5)CA 民法 Code § 3101(a)(5) 为换取第三方提供的对价(无论是金钱或其他形式)而从事零费率。
(6)CA 民法 Code § 3101(a)(6) 对某一类别的互联网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或设备中的部分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或设备实行零费率,但不对整个类别实行零费率。
(7)Copy CA 民法 Code § 3101(a)(7)
(A)Copy CA 民法 Code § 3101(a)(7)(A) 不合理地干扰或不合理地损害终端用户选择、访问和使用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或终端用户选择的合法互联网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或设备的能力,或边缘提供商向终端用户提供合法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或设备的能力。合理的网络管理不构成本款的违反。
(B)CA 民法 Code § 3101(a)(7)(A)(B) 以与应用程序无关的方式对互联网流量实行零费率不构成本项(A)的违反,前提是任何第三方未提供任何对价(无论是金钱或其他形式)以换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决定是否对流量实行零费率。
(8)CA 民法 Code § 3101(a)(8) 未能公开披露关于其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管理实践、性能和商业条款的准确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就使用这些服务做出明智选择,并使内容、应用程序、服务和设备提供商能够开发、营销和维护互联网产品。
(9)CA 民法 Code § 3101(a)(9) 从事旨在或实际规避本节和第3102节所载禁令的实践,包括但不限于与ISP流量交换有关、相关或相连的协议。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禁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签订不规避本节和第3102节所载禁令的ISP流量交换协议。
(b)CA 民法 Code § 3101(b) 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其提供移动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范围内,从事(a)款第(1)、(2)、(3)、(4)、(5)、(6)、(7)、(8)和(9)项所述的任何活动均属非法。

Section § 3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将宽带连接到您家中或设备的同一最终连接提供其他服务,如果这些服务规避了特定规则或降低了您的互联网性能。固定和移动服务提供商不能规避这些规则,除非这些其他服务不违法。

(a)CA 民法 Code § 3102(a) 固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与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相同的“最后一英里”连接提供或提供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外的服务,如果这些服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属非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3102(a)(1) 其目的或效果是规避第3101条中的禁令。
(2)CA 民法 Code § 3102(a)(2) 它们对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性能产生负面影响。
(b)CA 民法 Code § 3102(b) 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与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相同的“最后一英里”连接提供或提供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外的服务,如果这些服务符合(a)款第(1)项和第(2)项中规定的任一条件,则属非法行为。
(c)CA 民法 Code § 3102(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固定或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或提供通过与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相同的“最后一英里”连接提供且不违反本节规定的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外的服务。

Section § 3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无论是固定还是移动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仍然可以根据其他法律的允许,履行其职责或被允许处理紧急通信、公共安全、执法和国家安全事务。它还明确指出,ISP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版权侵权或其他非法活动。

(a)CA 民法 Code § 3103(a) 本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代固定或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根据适用法律或适用法律所允许的,为满足紧急通信或执法、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机构的需求而可能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获得的任何授权,也不限制服务提供商这样做的能力。
(b)CA 民法 Code § 3103(b) 本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固定或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处理版权侵权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做出的合理努力。

Section § 3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篇项下的权利,因为这违反公共政策。如果你试图放弃这些权利,那么这种放弃将无效且不可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