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只是说你可以称它为“1986年阿雷亚斯-罗宾斯签账卡全面披露法案”。这就像给这项法律起一个昵称,以便于引用和提及。

Section § 1748.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签账卡”:这是一种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的信用卡,其特点是持卡人无需支付利息,也不能分期付款。持卡人是指获得该卡的人,而发行人是指发放该卡的公司或个人。

为本篇目的:
(a)CA 民法 Code § 1748.21(a) “签账卡”指任何卡、牌或其他信用工具,凭此签账卡发行人向签账卡持有人授信,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务目的,且 (1) 所授信用不使签账卡持有人承担融资费用,且 (2) 签账卡持有人无法自动获取可分期偿还的信用。
(b)CA 民法 Code § 1748.21(b) “签账卡持有人”指获发签账卡的人。
(c)CA 民法 Code § 1748.21(c) “签账卡发行人”指任何发行签账卡的人或该人在该卡方面的代理人。

Section § 1748.2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申请记账卡,公司必须在申请或招揽材料中清楚地列出某些费用和条款。他们必须告知您是否有年费、该卡是否不允许您分期付款,以及是否有现金预支费。他们可以使用预设的表格格式来分享这些信息,以确保符合规定。重要的是,他们还应提供机会让您获取有关卡片条款的更多详细信息。如果有允许延长信用的计划,他们需要提前解释这些条款。此外,当面分发的卡片申请表必须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如果要求,将提供详细的披露信息,除非这些详细信息已提供。

(a)CA 民法 Code § 1748.22(a) 自1987年10月1日起,记账卡发行人应在邮寄给居住在本州并申请记账卡的消费者(无论记账卡发行人是否位于本州)的任何记账卡申请表或预先批准的记账卡书面招揽材料中,清晰且醒目地披露以下信息,但不包括由记账卡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分发的杂志、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中包含的申请表或招揽材料:
(1)CA 民法 Code § 1748.22(a)(1) 针对记账卡的发行或续期已收取或可能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以年化金额表示。根据本款规定须披露的费用或收费应称为“年费”。
(2)CA 民法 Code § 1748.22(a)(2) 记账卡不允许持卡人在收到记账卡发行人发出的定期账单后,延期支付使用记账卡产生的费用。
(3)CA 民法 Code § 1748.22(a)(3) 对记账卡持卡人提供信用延期可能收取的任何费用,该信用延期由记账卡发行人提供,且并非信用销售,并且记账卡持卡人以现金形式获得信用延期,或记账卡持卡人通过使用记账卡发行人提供的预印支票、汇票或类似信用工具获得信用延期。根据本款规定须披露的此费用应称为“现金预支费”。
(b)CA 民法 Code § 1748.22(b) 如果记账卡发行人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填写了第1748.11条(b)款中列出的表格,其中包含记账卡发行人提供的适用条款,并且该已填写的第1748.11条(b)款中的表格作为记账卡申请或邀请他人申请记账卡的书面广告的一部分或随附材料提供给被邀请申请记账卡的人,则该记账卡发行人应被推定为已遵守(a)款的披露要求。
记账卡发行人应在第1748.11条(b)款中列出的表格的方框内或与利率披露相关的方框外的脚注中包含以下句子:“这是一种记账卡,不允许持卡人分期支付使用此记账卡进行的购买。记账卡持卡人收到定期账单后,所有由获发记账卡的人产生的费用均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在第1748.11条(b)款中列出的表格中包含或不包含有效期,或在表格方框中使用脚注以在第1748.11条(b)款中列出的表格方框之外列出本条要求披露的信息,均不影响根据本款推定为已遵守的效力。如果记账卡发行人未提供或要求第1748.11条(b)款中列出的表格中信用卡的某项选定属性,则记账卡发行人应在相应的方框内或相应的脚注中使用“不提供”或“不要求”或实质上类似的短语,而不会丧失推定为已遵守(a)款要求的效力。如果根据(a)款要求披露的记账卡某项选定属性不适用于记账卡发行人,则记账卡发行人可在第1748.11条(b)款中列出的表格的相应方框内或方框外的相应脚注中使用“不适用”或实质上类似的短语,而不会丧失推定为已遵守(a)款要求的效力。
(c)CA 民法 Code § 1748.22(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禁止记账卡发行人连同本条要求的披露信息,披露额外的条款、条件或信息,无论是否与(a)款根据本条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关,或与(b)款中提供的信息相关。
(d)CA 民法 Code § 1748.22(d) 如果记账卡发行人向记账卡持卡人提供任何允许持卡人选择使用循环信用的计划或服务,记账卡发行人应在记账卡持卡人有权使用该信用之前,向其提供第1748.10条(c)款中定义的Z条例所要求的初始披露声明。
(e)CA 民法 Code § 1748.22(e) 自1987年10月1日起在本州分发的所有记账卡申请表(通过邮件分发的除外)应包含大致以下形式的声明:

Section § 174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法律章节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这种放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旨在保护的宗旨,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