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交易产生的义务私人学生贷款催收改革法案
Section § 1788.201
本节定义了加州私人教育贷款相关的重要术语。“借款人”是指已获得或同意偿还此类贷款的任何人。“共同签署人”是指在借款人违约时对贷款负责的人,但不包括为担保目的而需要其签字的配偶。“债权人”可以是原始贷款发放方,也可以是购买了违约贷款的人。“债务人”是指拖欠这些贷款的任何人。“豁免实体”是指每年允许的催收诉讼数量有限的某些金融机构。“原始债权人”是最初借出资金的一方,而“私人教育贷方”是任何参与发放或持有这些贷款的人。“私人教育贷款”专门用于高等教育费用,不包括政府支持的、循环信贷和以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最后,文本定义了谁可以成为“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
Section § 1788.202
这项法律确保私人教育贷款贷方或催收方在尝试催收任何债务之前,必须拥有关于债务人贷款的详细信息,例如原始贷款所有人的姓名和账户详情。他们必须在违约或应请求时向债务人提供这些信息,包括贷款金额、利息和费用、还款历史以及所有权变更。他们还必须分享贷款条款、催收尝试,以及重新协商或收入驱动还款计划的可能性(如适用)。
Section § 1788.203
这项法律规定,私人教育贷款人或贷款催收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任何和解都必须在法庭上或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且借款人必须收到一份副本。如果支付了一笔款项,完全结清了贷款,贷款人或催收人必须在30天内向借款人提供一份最终声明。这份声明必须显示详细信息,包括付款详情、账户号码,并确认贷款已无欠款。如果双方同意,这些信息可以电子方式发送。
Section § 1788.204
Section § 1788.205
本法律规定了私立教育贷款人或贷款催收人在起诉追讨私立教育贷款时必须包含哪些信息。诉状必须表明法定截止日期尚未过期,并且某些信息和文件已附上且准确。但是,敏感的个人信息无需公开披露。如果贷款人提供特殊声明,表明他们是豁免实体,则这些规定可能不适用。
Section § 1788.20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私人教育贷款人若要获得针对借款人的判决,必须向法院提交某些经过认证的文件,以证明贷款详情和违约事实。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定,就无法获得缺席判决,法院也可能驳回案件。除特定豁免情况外,本法律不改变现有的缺席判决程序。某些持有适当宣誓书或声明的原告可以免除这些文件要求。
Section § 1788.207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没有及时收到私人教育贷款人诉讼通知的人,请求法院撤销对他们作出的任何缺席裁决。他们可以请求准许使用其他地方规定的特定程序为自己辩护。
Section § 1788.208
本法允许个人在债权人或学生贷款催收人违反本法任何部分时对其提起诉讼。原告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金,每次违规至少500美元,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如果一个人胜诉,他们还可以获得律师费。但是,如果诉讼并非出于善意,被告反而可能获得律师费。在集体诉讼案件中,如果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法院可以判处更高的赔偿。如果违规是偶然的,并且贷款人有系统来避免错误,他们可能不承担责任。你需要在发现违规行为或收到特定法律通知后一年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