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8.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私人学生贷款催收改革法案》。

Section § 1788.2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私人教育贷款相关的重要术语。“借款人”是指已获得或同意偿还此类贷款的任何人。“共同签署人”是指在借款人违约时对贷款负责的人,但不包括为担保目的而需要其签字的配偶。“债权人”可以是原始贷款发放方,也可以是购买了违约贷款的人。“债务人”是指拖欠这些贷款的任何人。“豁免实体”是指每年允许的催收诉讼数量有限的某些金融机构。“原始债权人”是最初借出资金的一方,而“私人教育贷方”是任何参与发放或持有这些贷款的人。“私人教育贷款”专门用于高等教育费用,不包括政府支持的、循环信贷和以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最后,文本定义了谁可以成为“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

为本篇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民法 Code § 1788.201(a) “借款人”或“学生贷款借款人”指已获得或同意偿还私人教育贷款的人。
(b)CA 民法 Code § 1788.201(b) “消费者报告”和“消费者报告机构”应分别具有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 et seq.)项下这些术语的含义。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01(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01(c)(1) “共同签署人”指任何无偿为他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个人,无论该个人在该债务相关的合同或文书中如何指定,包括为整合借款人现有私人教育贷款而发放的私人教育贷款项下的债务,并应包括任何被要求签署作为授予信贷或暂缓催收条件的个人。
(2)CA 民法 Code § 1788.201(c)(2) “共同签署人”不包括第 (1) 款所述个人的配偶,其签署是为了完善贷款的担保权益所必需的。
(d)CA 民法 Code § 1788.201(d) “债权人”指以下任何一方:
(1)CA 民法 Code § 1788.201(d)(1) 原始债权人,即私人教育贷款的所有权尚未出售、转让或转移的情况。
(2)CA 民法 Code § 1788.201(d)(2) 在私人教育贷款违约时拥有该贷款的个人或实体,即使该个人或实体并非该私人教育贷款的原始发放方,且该私人教育贷款此后未被出售、转让或抵押。
(3)CA 民法 Code § 1788.201(d)(3) 购买了违约私人教育贷款的个人或实体,无论其是自行催收该私人教育贷款,还是聘请第三方进行催收,或聘请律师进行催收诉讼。
(e)CA 民法 Code § 1788.201(e) “债务人”指借款人、共同签署人或任何其他拖欠或被指控拖欠私人教育贷款未偿金额的人。
(f)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01(f)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01(f)(1) “豁免实体”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实体:
(A)CA 民法 Code § 1788.201(f)(1)(A) 它是《金融法典》第 1420 条所定义的存款机构。
(B)CA 民法 Code § 1788.201(f)(1)(B) 其及其关联公司在本日历年度内,合计作为原告参与的私人学生贷款催收诉讼不超过 35 起。为催收目的转让给第三方的私人教育贷款应计入本分段规定的数量限制。
(2)CA 民法 Code § 1788.201(f)(2) 就本分款而言,如果一个实体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被控制或与另一个指定实体受共同控制,则该实体是另一个指定实体的“关联公司”。
(g)CA 民法 Code § 1788.201(g) “原始债权人”指在与学生贷款借款人或共同签署人签订的本票、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中指明的私人教育贷款贷方。
(h)CA 民法 Code § 1788.201(h) “私人教育贷方”指以下任何一方:
(1)CA 民法 Code § 1788.201(h)(1) 任何从事担保、发放或延长私人教育贷款业务的个人或实体。
(2)CA 民法 Code § 1788.201(h)(2) 任何私人教育贷款的持有人。
(i)CA 民法 Code § 1788.201(i) “私人教育贷款”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贷延期:
(1)CA 民法 Code § 1788.201(i)(1) 不属于《1965年高等教育法》第四篇 (20 U.S.C. Sec. 1070 et seq.) 项下发放、保险或担保的贷款。
(2)CA 民法 Code § 1788.201(i)(2) 明确地全部或部分地向消费者提供,用于高等教育费用,无论该贷款是否由学生就读的教育机构提供。
(3)CA 民法 Code § 1788.201(i)(3) 不包括循环信贷或任何以不动产或住宅为担保的贷款。
(4)CA 民法 Code § 1788.201(i)(4)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不包括由受涵盖教育机构作为原始债权人提供的信贷延期:
(A)CA 民法 Code § 1788.201(i)(4)(A) 信贷延期的期限为 90 天或更短。
(B)CA 民法 Code § 1788.201(i)(4)(B) 不对信贷余额收取利息,且信贷延期的期限为一年或更短,即使该信贷可分四期以上偿还。
(j)CA 民法 Code § 1788.201(j) “私人教育贷款催收诉讼”指任何为催收私人教育贷款而提出索赔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k)CA 民法 Code § 1788.201(k) “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指除私人教育贷方以外,正在催收或试图催收违约私人教育贷款的个人。

Section § 178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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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确保私人教育贷款贷方或催收方在尝试催收任何债务之前,必须拥有关于债务人贷款的详细信息,例如原始贷款所有人的姓名和账户详情。他们必须在违约或应请求时向债务人提供这些信息,包括贷款金额、利息和费用、还款历史以及所有权变更。他们还必须分享贷款条款、催收尝试,以及重新协商或收入驱动还款计划的可能性(如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88.202(a) 私人教育贷款贷方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方不得向债务人发出任何书面声明以试图催收私人教育贷款,除非该私人教育贷款贷方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方拥有以下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88.202(a)(1) 私人教育贷款所有人的姓名。
(2)CA 民法 Code § 1788.202(a)(2) 如适用,违约时的债权人名称。
(3)CA 民法 Code § 1788.202(a)(3) 如原始债权人在违约时使用账户号码识别私人教育贷款,则为违约时用于识别私人教育贷款的债权人账户号码。
(4)CA 民法 Code § 1788.202(a)(4) 违约时应付金额。
(5)CA 民法 Code § 1788.202(a)(5) 如私人教育贷款已产生利息,则为利息明细。
(6)CA 民法 Code § 1788.202(a)(6) 如私人教育贷款声称应付费用,则为费用明细,以及这些费用是由原始债权人还是私人教育贷款的任何后续所有人收取的。
(7)CA 民法 Code § 1788.202(a)(7) 私人教育贷款发生日期。
(8)CA 民法 Code § 1788.202(a)(8) 导致违约的首次部分还款日期或首次未还款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9)CA 民法 Code § 1788.202(a)(9) 如适用,最后一次还款的日期和金额。
(10)CA 民法 Code § 1788.202(a)(10) 如适用,由担保人、保证人或贷款无义务的其他方根据提供因违约而产生的财务损失保障的单独合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形式的付款、和解或财务报酬。
(11)CA 民法 Code § 1788.202(a)(11) 如适用,违约后拥有该私人教育贷款的所有个人或实体的名称,以及每次出售或转让的日期。
(12)CA 民法 Code § 1788.202(a)(12) 自我证明表格的副本,以及原始债权人在贷款发放前进行的任何其他“需求分析”。
(13)CA 民法 Code § 1788.202(a)(13) 证明债权人是所涉特定私人教育贷款所有人的文件。如果私人教育贷款被多次转让,债权人应拥有证明该特定私人教育贷款所有权转让的每份转让书或其他书面文件,以建立不间断的所有权链,从原始债权人开始,到第一个后续债权人以及每个额外的债权人。每份证明所有权转让或催收权的转让书或其他书面文件应包含所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私人教育贷款的原始债权人账户号码(为安全目的进行编辑,仅显示后四位数字)、购买和转让日期,并应清楚显示与原始账户号码相关的借款人正确姓名。所附的转让书或其他书面文件应是债权人或其他受让人获得该私人教育贷款的依据,而非为诉讼准备的文件。
(14)CA 民法 Code § 1788.202(a)(14) 合同、申请或其他证明债务人对私人教育贷款负有责任的文件所有页面的副本,其中说明了适用于该私人教育贷款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15)CA 民法 Code § 1788.202(a)(15) 过去12个月内所有催收尝试的清单,包括所有电话和书面通信的日期和时间。
(16)CA 民法 Code § 1788.202(a)(16) 关于债权人是否愿意重新协商私人学生贷款条款的声明。
(17)CA 民法 Code § 1788.202(a)(17) 过去12个月内所有书面和解通信的副本,或者,声明债权人在诉讼前未曾尝试和解或以其他方式重新协商债务。
(18)CA 民法 Code § 1788.202(a)(18) 关于私人教育贷款是否符合收入驱动还款计划资格的声明。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02(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02(b)(1) 除了适用联邦或州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外,私人教育贷款贷方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方应在以下任一情况首次发生后,与债务人的首次书面催收通信中提供(a)款规定的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788.202(b)(1)(A) 违约和加速到期。
(B)CA 民法 Code § 1788.202(b)(1)(B) 连续12个月的违约期。
(2)CA 民法 Code § 1788.202(b)(2) 如果以下两项都属实,私人教育贷款贷方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方应债务人请求向债务人提供(a)款规定的信息: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02(b)(2)(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02(b)(2)(A)(1)款(A)项或(B)项所述事件已发生。
(B)CA 民法 Code § 1788.202(b)(2)(B) 债务人在过去12个月内未曾请求或收到(a)款规定的信息。

Section § 1788.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私人教育贷款人或贷款催收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任何和解都必须在法庭上或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且借款人必须收到一份副本。如果支付了一笔款项,完全结清了贷款,贷款人或催收人必须在30天内向借款人提供一份最终声明。这份声明必须显示详细信息,包括付款详情、账户号码,并确认贷款已无欠款。如果双方同意,这些信息可以电子方式发送。

(a)CA 民法 Code § 1788.203(a) 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所有和解协议,均应在公开法庭上记录或以书面形式记录。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应确保向债务人提供书面协议的副本。
(b)CA 民法 Code § 1788.203(b) 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接受一笔付款作为全额付款,或作为私人教育贷款的完全最终和解时,应在30个日历日内提供一份最终声明,该声明应清晰醒目地显示支付金额和日期、收款实体的名称、当前账户号码、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的名称、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签发的账户号码、私人教育贷款所有人的名称,以及结余为零。如果双方同意,该声明可以电子方式提供。

Section § 1788.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已过,私人教育贷款机构或贷款催收人就不能启动诉讼、仲裁或任何法律程序来催收私人教育贷款。

Section § 1788.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私立教育贷款人或贷款催收人在起诉追讨私立教育贷款时必须包含哪些信息。诉状必须表明法定截止日期尚未过期,并且某些信息和文件已附上且准确。但是,敏感的个人信息无需公开披露。如果贷款人提供特殊声明,表明他们是豁免实体,则这些规定可能不适用。

在由私立教育贷款人或私立教育贷款催收人提起的追讨私立教育贷款的诉讼中:
(a)CA 民法 Code § 1788.205(a) 诉状应主张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205(a)(1) 第1788.202条(a)款第(1)项至第(11)项(含)所要求的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88.205(a)(2) 适用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
(3)CA 民法 Code § 1788.205(a)(3) 原告已遵守第1788.202条。
(b)CA 民法 Code § 1788.205(b) 第1788.202条(a)款第(12)项至第(14)项(含)所要求的文件副本应附于诉状。
(c)CA 民法 Code § 1788.205(c) 本篇的规定不应被视为要求在公共记录中披露受任何州或联邦法律保护其保密性的个人、财务或医疗信息。
(d)CA 民法 Code § 1788.205(d) 本条不适用于在诉状中附有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015.5条签署的、由自然人作出并陈述以下所有事项的声明或宣誓书的原告:
(1)CA 民法 Code § 1788.205(d)(1) 原告是豁免实体。
(2)CA 民法 Code § 1788.205(d)(2) 原告所属的《金融法典》第1420条(a)款中的类别。
(3)CA 民法 Code § 1788.205(d)(3) 签署人的姓名和职务。
(4)CA 民法 Code § 1788.205(d)(4) 签署人已获得实体授权作出该宣誓书或声明。

Section § 1788.20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私人教育贷款人若要获得针对借款人的判决,必须向法院提交某些经过认证的文件,以证明贷款详情和违约事实。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定,就无法获得缺席判决,法院也可能驳回案件。除特定豁免情况外,本法律不改变现有的缺席判决程序。某些持有适当宣誓书或声明的原告可以免除这些文件要求。

(a)CA 民法 Code § 1788.206(a) 由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提起的诉讼中,除非原告向法院提交文件以证明第1788.205条(a)款第(1)项和第(2)项要求陈述的事实,否则不得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或其他判决。这些文件应经过适当认证,且每份文件应 符合《证据法典》第1271条规定的商业记录可采纳形式。
(b)CA 民法 Code § 1788.206(b) 由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提起的诉讼中,除非原告已向法院提交第1788.205条(b)款所述文件的副本,否则不得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或其他判决。这些文件应经过适当认证,且每份文件应符合 《证据法典》第1271条规定的商业记录可采纳形式。
(c)CA 民法 Code § 1788.206(c) 在任何关于私人教育贷款的诉讼中,如果原告寻求缺席判决但未遵守本篇的规定,法院不应为原告作出缺席判决,并可酌情驳回诉讼。
(d)CA 民法 Code § 1788.206(d) 除本篇另有规定外,本条无意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修订《民事诉讼法典》第585条规定的程序。
(e)CA 民法 Code § 1788.206(e)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015.5条在诉状中附上由自然人签署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的声明或宣誓书的原告:
(1)CA 民法 Code § 1788.206(e)(1) 原告是豁免实体。
(2)CA 民法 Code § 1788.206(e)(2) 原告所属的《金融法典》第1420条(a)款中的类别。
(3)CA 民法 Code § 1788.206(e)(3) 签署人的姓名和职务。
(4)CA 民法 Code § 1788.206(e)(4) 签署人已获得实体授权作出该宣誓书或声明。

Section § 1788.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没有及时收到私人教育贷款人诉讼通知的人,请求法院撤销对他们作出的任何缺席裁决。他们可以请求准许使用其他地方规定的特定程序为自己辩护。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473.5条的规定,如果传票送达未能及时使某人实际知悉以辩护一项由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提起的诉讼,且在该诉讼中已对该人作出缺席或缺席判决,则该人可以送达并提交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的动议通知和动议,并请求准许辩护该诉讼,采用第1788.61条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1788.208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个人在债权人或学生贷款催收人违反本法任何部分时对其提起诉讼。原告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金,每次违规至少500美元,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如果一个人胜诉,他们还可以获得律师费。但是,如果诉讼并非出于善意,被告反而可能获得律师费。在集体诉讼案件中,如果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法院可以判处更高的赔偿。如果违规是偶然的,并且贷款人有系统来避免错误,他们可能不承担责任。你需要在发现违规行为或收到特定法律通知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a)CA 民法 Code § 1788.208(a) 任何人均可因债权人、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违反本篇任何规定而对其提起诉讼,以追回或获得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208(a)(1) 金额等于以下各项之和的损害赔偿金:
(A)CA 民法 Code § 1788.208(a)(1)(A) 该人因该违反行为而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害赔偿金。
(B)CA 民法 Code § 1788.208(a)(1)(B) 法院可能允许的法定损害赔偿金,每项违反行为不得少于五百美元 ($500)。
(2)CA 民法 Code § 1788.208(a)(2) 根据第3294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金。
(3)CA 民法 Code § 1788.208(a)(3) 撤销对该人作出的任何缺席判决的命令。
(4)CA 民法 Code § 1788.208(a)(4) 在对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作出缺席判决后,从该人处取得或由该人支付的所有款项的返还。
(5)CA 民法 Code § 1788.208(a)(5) 命令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的命令:
(A)CA 民法 Code § 1788.208(a)(5)(A) 要求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更正其发布的消费者报告。
(B)CA 民法 Code § 1788.208(a)(5)(B) 要求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删除在违约后提供给它的负面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88.208(a)(5)(C) 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正确信息。
(6)CA 民法 Code § 1788.208(a)(6) 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b)CA 民法 Code § 1788.208(b) 在集体诉讼案件中,违反本篇任何规定的被告应根据 (a) 款 (1) 项 (B) 目规定,对每位具名原告承担法定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存在持续和惯常地违反本篇任何规定的行为,法院可向集体成员判给额外损害赔偿金,金额不得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被告净资产的1%中的较小者。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08(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08(c)(1) 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胜诉诉讼,法院应判给诉讼费用,以及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
(2)CA 民法 Code § 1788.208(c)(2) 如果法院认定原告提起诉讼并非出于善意,则可向胜诉的被告判给合理律师费。
(d)CA 民法 Code § 1788.208(d) 如果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以优势证据证明该违反行为并非故意且源于善意错误,并且尽管已采取合理程序以避免任何错误,但仍发生,则该私人教育贷款人或私人教育贷款催收人根据本条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e)CA 民法 Code § 1788.208(e) 旨在执行本篇所产生任何责任的诉讼,应自原告发现最后一次违反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或者,如果对债务人作出缺席判决,则应自借款人首次收到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分部(自第680.010条起)或第二分部(自第695.010条起)发出的令状、通知或命令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788.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您不能放弃或同意不遵守本篇中的规定,因为此类放弃行为违反公共政策,并且不会被认定为有效。

Section § 1788.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篇的任何部分(某个条款或其适用)被发现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不会影响本篇的其余部分。未受影响的部分仍然可以独立执行。

Section § 1788.211

Explanation

本法条于2022年7月1日开始生效。

本篇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