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个人和组织公开展示或在服务卡上打印他人的社会安全号码(SSN),并限制了SSN在线和通过邮件共享的方式。它要求在线传输必须使用安全连接,并且在需要SSN访问网站时必须使用密码。出售SSN是被禁止的,除非是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商业目的。法律要求、内部管理以及在囚犯同意下为退伍军人福利目的披露SSN等情况存在例外。本节不适用于某些公共记录或《加州宪法》规定的实体向公众提供的记录。医疗保健实体有特定的合规日期。

(a)CA 民法 Code § 1798.85(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或实体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798.85(a)(1) 以任何方式公开张贴或公开展示个人社会安全号码。“公开张贴”或“公开展示”指故意向公众传播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2)CA 民法 Code § 1798.85(a)(2) 在个人为获取该人或实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需使用的任何卡片上打印个人社会安全号码。
(3)CA 民法 Code § 1798.85(a)(3) 要求个人通过互联网传输其社会安全号码,除非 连接是安全的或社会安全号码已加密。
(4)CA 民法 Code § 1798.85(a)(4) 要求个人使用其社会安全号码访问互联网网站,除非访问该互联网网站还需要密码、唯一个人识别码或其他身份验证设备。
(5)CA 民法 Code § 1798.85(a)(5) 在邮寄给个人的任何材料上打印个人社会安全号码,除非州或联邦法律要求邮寄文件上必须包含社会安全号码。尽管有本款规定,社会安全号码可以包含在邮寄的申请和表格中,包括作为申请或注册过程一部分发送的文件,或用于建立、修改或终止账户、合同或保单,或用于确认社会安全号码的准确性。根据本节允许邮寄的社会安全号码,不得全部或部分打印在明信片或其他无需信封的邮件上,或在信封上可见,或在信封未打开时可见。
(6)CA 民法 Code § 1798.85(a)(6) 出售、广告出售或提议出售个人社会安全号码。就本款而言,适用以下规定:
(A)CA 民法 Code § 1798.85(a)(6)(A) “出售”不包括披露个人社会安全号码,如果社会安全号码的披露是附属于一项更大的交易,并且为实现合法的商业目的而识别个人是必要的。不允许为营销目的披露个人社会安全号码。
(B)CA 民法 Code § 1798.85(a)(6)(B) “出售”不包括为联邦或州法律明确授权或明确允许的目的披露个人社会安全号码。
(b)CA 民法 Code § 1798.85(b) 本节不阻止州或联邦法律要求的社会安全号码的收集、使用或披露,或将社会安全号码用于内部核查或行政管理目的。
(c)CA 民法 Code § 1798.85(c) 本节不阻止成人州惩教所、成人市监狱或成人县监狱在囚犯同意并应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或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请求下,披露囚犯的社会安全号码,用于确定 囚犯的军人退伍军人身份及其获得联邦、州或地方退伍军人福利或服务的资格。
(d)CA 民法 Code § 1798.85(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第7150节起)或第14.5章(第7220节起)、第一编第10部(第7920.000节起)、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部分第9条(第11120节起),或第五编第二部第一部分第9章(第54950节起)记录或要求向公众公开的文件。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法规、判例法或《加州法院规则》要求由《加州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实体向公众提供的记录。
(e)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5(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5(e)(1) 对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医疗保健提供者、保险公司或药房福利经理、第56.05节中定义的承包商,或任何人或实体提供的与医疗保健或保险产品或服务相关的行政或其他服务,包括第三方管理或仅提供行政服务,本节应按以下方式生效:
(A)CA 民法 Code § 1798.85(e)(1)(A) 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前,第 (1) 款中列出的实体应遵守 (a) 小节的第 (1)、(3)、(4) 和 (5) 款,因为这些要求涉及个人保单持有人或个人合同持有人。
(B)CA 民法 Code § 1798.85(e)(1)(B)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第 (1) 款中列出的实体应遵守 (a) 小节的第 (1) 至 (5) 款(含),因为这些要求涉及新的个人保单持有人或新的个人合同持有人以及新的团体,包括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后管理或发行的新团体。
(C)CA 民法 Code § 1798.85(e)(1)(C) 在2004年7月1日或之前,第 (1) 款所列实体应遵守 (a) 分款的第 (1) 至 (5) 款(含)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保单持有人和个人合同持有人、所有团体以及“健康家庭”和“白卡”计划的所有参保人,但对于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个人保单持有人、个人合同持有人和团体,第 (1) 款所列实体应在2004年7月1日或之后,但不迟于2005年7月1日的保单、合同或团体续期日遵守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798.85(e)(2)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医疗保健提供者、保险公司或药房福利经理、承包商,或第 (1) 款所述的其他个人或实体,应通过系统测试及其他方式作出合理努力进行合作,以确保本条的规定在本节规定的日期或之前得到实施。
(3)CA 民法 Code § 1798.85(e)(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6条授予的权力,或保险专员根据《保险法典》第12921条授予的权力,并在确定有正当理由后,可批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和保险公司遵守本节规定的延期,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保险公司提出请求时。任何获批的延期应适用于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保险公司受影响的提供者、药房福利经理和承包商。
(f)CA 民法 Code § 1798.85(f) 如果一项联邦法律生效,要求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建立全国统一患者健康识别码计划,则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持证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或承包商(其定义见第56.05节),遵守该联邦法律的,应被视为遵守本节规定。
(g)CA 民法 Code § 1798.85(g) 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在卡片或文件上编码或嵌入社会安全号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条形码、芯片、磁条或其他技术,以代替本节要求移除社会安全号码的做法。
(h)CA 民法 Code § 1798.85(h) 本节对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生效方式如下:
(1)CA 民法 Code § 1798.85(h)(1)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加利福尼亚大学应遵守 (a) 分款的第 (1)、(2) 和 (3) 款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798.85(h)(2) 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加利福尼亚大学应遵守 (a) 分款的第 (4) 和 (5) 款规定。
(i)CA 民法 Code § 1798.85(i) 本节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j)CA 民法 Code § 1798.85(j) 本节对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区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k)CA 民法 Code § 1798.85(k) 本节对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系统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l)CA 民法 Code § 1798.85(l) 本节对加利福尼亚学生援助委员会及其附属组织生效方式如下:
(1)CA 民法 Code § 1798.85(l)(1)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及其附属组织应遵守 (a) 分款的第 (1)、(2) 和 (3) 款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798.85(l)(2) 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及其附属组织应遵守 (a) 分款的第 (4) 和 (5) 款规定。

Section § 1798.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法律章节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这种放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旨在保护的宗旨,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

Section § 1798.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向公众公开的文件,例如提交给县记录员的文件,不得显示社会安全号码的最后四位以上数字,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要求。如果文件包含超过最后四位数字,则不能合法备案。记录员在处理文件时必须尽合理努力隐藏社会安全号码的大部分。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之前创建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