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81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担保物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设立:一种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另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动产生。
担保物权的设定方式:
1. 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
2. 通过法律的规定。

Section § 2882

Explanation
留置权不会仅仅因为法律规定就自动生效。它只有在需要履行其旨在担保的特定行为时才开始发挥作用。

Section § 28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你可以签订协议,在你尚未拥有的财产上设定留置权(即一种权利主张)。一旦你获得该财产,留置权就生效了。但是,如果你预期从遗产(某人去世后的资产)中获得财产,并想在该财产上设定留置权,那么在你实际收到该财产之前,留置权是无效的。如果遗产财产被出售并且出售命令被记录,你根据协议预期的任何潜在留置权都将被取消。

(a)CA 民法 Code § 2883(a) 可以订立协议,在尚未由同意设定留置权的一方取得的财产上,或在尚未存在的财产上设定留置权。在此情况下,所约定的留置权自同意设定留置权的一方取得该物权益之时起产生效力,以该权益为限。
(b)CA 民法 Code § 2883(b) 就(a)款而言,遗产受益人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7部(自第7000条起)的规定,就须经管理的遗产中在协议订立时尚未分配的不动产订立协议以设定留置权,除非且直至该不动产分配给该受益人,否则不得在该不动产上设立留置权。在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10313条记录确认出售该不动产的命令并记录一份正式签署的契约后,根据该协议在该不动产上的任何预期留置权均应消灭。

Section § 2884

Explanation
留置权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设立,这样就可以立即为那些还没有发生但将来会有的义务提供担保。

Section § 2885

Explanation

当州机构对某个人的不动产设定税收留置权时,必须向产权所有人发送书面通知。如果之前寄往该地址的邮件因无转寄地址而未送达,则无需发送此通知。即使没有发送通知,也不会改变该留置权的法律效力或优先权。

任何州机构在对不动产记录州税留置权后,应向纳税债务人邮寄书面记录通知,除非之前寄往备案地址的信件因无转寄地址而未送达退回。未能通知纳税债务人,不应影响通过记录而产生的推定通知,也不应影响该税留置权原本享有的效力、作用或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