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8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机动车附条件销售合同相关的关键术语。“附条件销售合同”是指买方取得车辆占有权,但只有在履行所有付款或条件后才拥有所有权,或者卖方保留留置权作为担保。本节解释了合同涉及的各方,如买方和卖方,并描述了重要的财务术语,如“现金价格”、“首付款”、“融资费用”和“融资额”。它还规定了融资费用的不同计算基础,如“单利”和“预付”。“表面保护产品”和“防盗装置”是售后安装的产品,旨在增强车辆的耐用性或安全性。“担保资产保护豁免”是一项可选服务,如果车辆丢失或被盗,可以取消到期付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a)CA 民法 Code § 2981(a) “附条件销售合同”是指:
(1)CA 民法 Code § 2981(a)(1) 买方与卖方之间签订的机动车销售合同,无论是否包含附件,根据该合同,占有权交付给买方,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民法 Code § 2981(a)(1)(A) 产权仅在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或履行任何其他条件后才归属于买方。
(B)CA 民法 Code § 2981(a)(1)(B) 财产上的留置权将归属于卖方,作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履行任何其他条件的担保。
(2)CA 民法 Code § 2981(a)(2) 买方与卖方之间签订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无论是否包含附件,根据该合同,受托人或承租人同意支付的使用补偿金,实质上等同于或超过合同签订时车辆及其附件(如有)的总价值,并且根据该合同约定,受托人或承租人在完全遵守合同条款后,将成为车辆所有人,或以无其他或象征性对价选择成为车辆所有人。
(b)CA 民法 Code § 2981(b) “卖方”是指从事根据附条件销售合同销售或租赁机动车业务的人。
(c)CA 民法 Code § 2981(c) “买方”是指根据附条件销售合同购买或租用机动车的人。
(d)CA 民法 Code § 2981(d) “人”包括个人、公司、商号、协会、合伙企业、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e)CA 民法 Code § 2981(e) “持有人”是指当时有权对买方强制执行附条件销售合同的人。
(f)CA 民法 Code § 2981(f) “现金价格”是指如果财产在合同签订之日在卖方营业地点以现金出售,卖方将向买方出售并转让附条件销售合同中描述的机动车无条件所有权的金额,并应包括对现金销售征收的税款以及与销售相关的附件或服务的现金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交付、安装、改动、修改、改进、文件准备费、服务合同、车辆合同取消选择协议,以及支付以旧换新财产上剩余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
(g)CA 民法 Code § 2981(g) “首付款”是指买方在卖方将附条件销售合同中描述的机动车交付给买方时或之前,以现金、财产价值或等值货币支付或同意支付给卖方的款项。该术语还应包括首付款中任何部分的金额,如果该部分的支付被推迟到不迟于第二次原定付款的到期日,且该推迟的首付款金额不受融资费用限制。该术语不包括卖方根据本章规定收取、接受或征收的任何行政融资费用。
(h)CA 民法 Code § 2981(h) “融资额”是指根据第2982条(a)款第(8)项规定需要披露的金额。
(i)CA 民法 Code § 2981(i) “未付余额”是指(f)款和(g)款之间的差额,加上所有保险费(信用人寿或残疾保险的金额包含在融资费用中时除外),这些保险费包含在合同余额中,以及按以下方式支付或将支付的总金额:
(1)CA 民法 Code § 2981(i)(1) 向与交易相关的公职人员支付。
(2)CA 民法 Code § 2981(i)(2) 支付法律规定的牌照费、所有权证书费和注册费,以及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9889.56条颁发合规证书或豁免证书的州费金额。
(j)CA 民法 Code § 2981(j) “融资费用”具有Z条例第226.4条中该术语的含义。该术语不包括第2982条(k)款规定的滞纳金或催收成本和费用,第2982.3条规定的展期或延期协议费用,或持有人根据合同条款垫付的用于保险、机动车维修或保养,或维护其中担保权益的金额。
(k)CA 民法 Code § 2981(k) “总付款额”是指根据Z条例第226.18条(h)款规定需要披露的金额。该术语包括首付款中任何被推迟到不迟于第二次原定付款且不受融资费用限制的部分。该术语不包括买方可能根据合同条款在保险、机动车维修或保养、维护其中担保权益或其他方面后来承担义务的金额。
(l)CA 民法 Code § 2981(l) “Motor vehicle” means a vehicle required to be registered under the Vehicle Code that is bought for use primarily for personal or family purposes, and does not mean any vehicle that is bought for use primarily for business or commercial purposes or a mobilehome, as defined in Section 18008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that is sold on or after July 1, 1981. “Motor vehicle” does not include any trailer that is sold in conjunction with a vessel and that comes within the definition of “goods” under Section 1802.1.
(m)CA 民法 Code § 2981(m)  “Purchase order” means a sales order, car reservation, statement of transaction, or any other such instrument used in the conditional sale of a motor vehicle pending execution of a conditional sale contract. The purchase order shall conform to the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2982 and Section 2984.1, and subdivision (m) of Section 2982 shall apply.
(n)CA 民法 Code § 2981(n) “Regulation Z” means a rule, regulation, or interpretation promulgated by 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Board”) under the federal Truth in Lending Act, as amended (15 U.S.C. Sec. 1601, et seq.), and an interpretation or approval issued by an official or employee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duly authorized by the board under the Truth in Lending Act, as amended, to issue the interpretations or approvals.
(o)CA 民法 Code § 2981(o) “Simple-interest basis” means the determination of a finance charge, other than an administrative finance charge, by applying a constant rate to the unpaid balance as it changes from time to time either:
(1)CA 民法 Code § 2981(o)(1)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of a 365-day year and actual days elapsed (although the seller may, but need not, adjust its calculations to account for leap years); reference in this chapter to the “365-day basis” shall mean this method of determining the finance charge, or
(2)CA 民法 Code § 2981(o)(2) For contracts entered into prior to January 1, 1988,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of a 360-day year consisting of 12 months of 30 days each and on the assumption that all payments will be received by the seller on their respective due dates; reference in this chapter to the “360-day basis” shall mean this method of determining the finance charge.
(p)CA 民法 Code § 2981(p) “Precomputed basis” means the determination of a finance charge by multiplying the original unpaid balance of the contract by a rate and multiplying that product by the number of payment periods elapsing between the date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date of the last scheduled payment.
(q)CA 民法 Code § 2981(q) “Service contract” means “vehicle service contract”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2800 of the Insurance Code.
(r)CA 民法 Code § 2981(r) “Surface protection product” means the following products installed by the seller after the motor vehicle is sold:
(1)CA 民法 Code § 2981(r)(1) Undercoating.
(2)CA 民法 Code § 2981(r)(2) Rustproofing.
(3)CA 民法 Code § 2981(r)(3) Chemical or film paint sealant or protectant.
(4)CA 民法 Code § 2981(r)(4) Chemical sealant or stain inhibitor for carpet and fabric.
(s)CA 民法 Code § 2981(s) “Theft deterrent device” means the following devices installed by the seller after the motor vehicle is sold:
(1)CA 民法 Code § 2981(s)(1) A vehicle alarm system.
(2)CA 民法 Code § 2981(s)(2) A window etch product.
(3)CA 民法 Code § 2981(s)(3) A body part marking product.
(4)CA 民法 Code § 2981(s)(4) A steering lock.
(5)CA 民法 Code § 2981(s)(5) A pedal or ignition lock.
(6)CA 民法 Code § 2981(s)(6) A fuel or ignition kill switch.
(t)CA 民法 Code § 2981(t) “Guaranteed asset protection waiver” means an optional contractual obligation under which a seller agrees, for additional consideration, to cancel or waive all or part of amounts due on the buyer’s conditional sale contract subject to this chapter in the event of a total loss or unrecovered theft of the motor vehicle specified in the conditional sale contract.

Section § 298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你正在租赁一辆汽车,并且租赁合同规定你只对租赁期结束时汽车的价值负责,这并不意味着你自动拥有购买该汽车的选择权。它澄清了这种租赁不是所有权协议。

机动车(无论是否包含附件)的保管或租赁合同,如果该合同规定了保管人或承租人在租赁或保管期结束时或提前终止时,根据该时间车辆的价值可能承担的最大责任,则该合同不属于保管人或承租人将成为车辆所有人,或以无其他或名义对价拥有成为车辆所有人选择权的合同,此规定适用于第2981条 (a) 款第 (2) 项或本章任何其他规定。

Section § 29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1983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合同购买商品,并且他们有超过62个月的时间来还清款项,那么他们支付的利息必须使用单利方法计算。

1983年1月1日或之后买方与卖方之间订立的所有合同,如果根据合同的原始条款,最后一期分期付款的到期日晚于合同日期62个月以上,则应当规定按照第2982条(j)款第(1)项(A)目所设想的单利方式计算融资费用。

Section § 298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合同不得同时采用预先计算基准和单利方法来计算融资费用。但存在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在法律的另一条款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298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机动车有条件销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印刷字体不得小于6磅。合同必须包含买卖双方之间关于车辆总成本和付款条款的所有协议。双方都必须签署合同,并且卖方必须在签署时向买方提供一份副本。除非买方收到合同的签署副本以及信用声明等相关文件,否则不得向买方交付车辆。此外,卖方不得让买方签署含有待日后填写的空白内容的合同。

Section § 2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附条件汽车销售合同中必须包含的所有关键细节和披露事项。经销商必须单独列出所有费用,例如服务合同或防盗系统等附加产品的价格、税费、文件费以及任何其他费用。它还强制要求经销商提供融资的详细费用,包括任何保险费、融资费用以及提前结清合同的任何罚金。该法律要求就融资条款、提前还款权、退款条件以及违约或提前买断的情况提供具体通知。此外,对于必须向买方明确披露的信息也有严格规定,包括汽车是作为新车还是二手车出售,并警告买方大多数汽车销售不享有退货的“冷静期”,除非为某些二手车购买了特定的退货选项。买方还必须被告知向何处提出投诉。

本章所规管的附条件销售合同应包含Z条例所要求的披露事项,无论Z条例是否适用于该交易。此外,在适用范围内,合同应包含本节要求的其他披露和通知,并应满足本节的要求和限制。(a)款所要求的披露事项可以比该款要求的更详细地列出或分项汇总,并应按照该款规定的顺序一并作出。所有其他披露和通知可以在合同中的任何位置或顺序出现,并可以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合并或穿插。
(a)CA 民法 Code § 2982(a) 合同应包含以下适用披露事项,并应标明为“融资款项明细”: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a)(1)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a)(1)(A) 现金价格,不包括文件处理费、车辆电子注册或过户费、销售税、污染控制认证费、以旧换新财产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服务合同费用、防盗系统费用、表面保护产品费用、可选债务取消协议或担保资产保护豁免费用,以及合同取消选择权协议费用。
(B)CA 民法 Code § 2982(a)(1)(A)(B) 卖方根据《车辆法》第4456.5条授权保留的文件处理费。
(C)CA 民法 Code § 2982(a)(1)(A)(C) 卖方为证明机动车符合适用污染控制要求而收取的费用。
(D)CA 民法 Code § 2982(a)(1)(A)(D) 防盗装置费用。
(E)CA 民法 Code § 2982(a)(1)(A)(E) 表面保护产品费用。
(F)CA 民法 Code § 2982(a)(1)(A)(F) 卖方收取的电动汽车充电站总费用,其中可能仅包括电动汽车充电站设备、任何材料和布线以及任何安装服务的费用。总金额应标明为“电动汽车充电站”。
(G)CA 民法 Code § 2982(a)(1)(A)(G) 销售税。
(H)CA 民法 Code § 2982(a)(1)(A)(H) 根据《车辆法》第4456.5条授权的车辆电子注册或过户费。
(I)CA 民法 Code § 2982(a)(1)(A)(I) 服务合同费用。
(J)CA 民法 Code § 2982(a)(1)(A)(J) 根据第(6)款要求,以旧换新财产上剩余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本分段要求的披露应标明为“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参见首付款和以旧换新计算)”。
(K)CA 民法 Code § 2982(a)(1)(A)(K) 可选债务取消协议或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任何费用。
(L)CA 民法 Code § 2982(a)(1)(A)(L) 二手车合同取消选择权协议的任何费用。
(M)CA 民法 Code § 2982(a)(1)(A)(M) 现金总价,即分段(A)至(L)(含)的总和。
(N)CA 民法 Code § 2982(a)(1)(A)(N) 分段(D)、(E)和(L)所述的披露事项不适用于涉及《车辆法》第400条定义的摩托车销售的合同,也不适用于涉及根据《车辆法》第38010条需识别的非公路机动车销售的合同,且这些费用(如有)的金额无需反映在分段(M)规定的总价中。
(2)CA 民法 Code § 2982(a)(2) 支付给政府官员的以下款项:
(A)CA 民法 Code § 2982(a)(2)(A) 车辆牌照费。
(B)CA 民法 Code § 2982(a)(2)(B) 注册费、过户费和产权费。
(C)CA 民法 Code § 2982(a)(2)(C) 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2885条征收的加州轮胎费。
(3)CA 民法 Code § 2982(a)(3) 合同签订时约定支付的、包含在合同中的保险单保费总额,不包括融资费用中包含的任何保险费金额。
(4)CA 民法 Code § 2982(a)(4) 根据任何适用污染控制法规签发合规、不合规、豁免或弃权证书的州费金额。
(5)CA 民法 Code § 2982(a)(5) 代表第(1)至(4)款(含)所述金额总和的小计。
(6)CA 民法 Code § 2982(a)(6) 买方首付款的明细,以显示以下内容:
(A)CA 民法 Code § 2982(a)(6)(A) 以旧换新财产的约定价值。
(B)CA 民法 Code § 2982(a)(6)(B) 以旧换新财产上(如有)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
(C)CA 民法 Code § 2982(a)(6)(C) 以旧换新财产的净约定价值,即分段(A)和(B)中披露的金额之差。如果以旧换新财产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超过该财产的约定价值,则应注明负数。
(D)CA 民法 Code § 2982(a)(6)(D) 任何部分首付款的金额,该部分首付款将延期支付,但不迟于合同项下第二次定期分期付款的到期日,且不产生融资费用。
(E)CA 民法 Code § 2982(a)(6)(E) 任何已用于或将用于首付款的制造商回扣金额。
(F)CA 民法 Code § 2982(a)(6)(F) 买方已支付或将支付的首付款余额。
(G)CA 民法 Code § 2982(a)(6)(G) 首付款总额。如果分项 (C) 至 (F)(含)的总和为零或大于零,则该总和应列为首付款总额,且不得将任何金额列为第 (1) 款分项 (I) 项下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如果分项 (C) 至 (F)(含)的总和小于零,则该总和(以正数表示)应列为第 (1) 款分项 (I) 项下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且首付款总额应列为零。本分项所要求的披露应标明“首付款总额”,并应包含一个描述符,表明如果首付款总额为负数,则应将零披露为首付款总额,并注明余额应包含在根据第 (1) 款分项 (I) 项要求披露的内容中。
(7)CA 民法 Code § 2982(a)(7) 任何行政融资费用金额,标明“预付融资费用”。
(8)CA 民法 Code § 2982(a)(8) 第 (5) 款所述金额与第 (6) 款和第 (7) 款所述金额之和之间的差额,标明“融资总额”。
(b)CA 民法 Code § 2982(b) 除该分项中明确规定外,披露分项 (a) 中列出的项目无需特定术语。
(c)CA 民法 Code § 2982(c) 如果首付款的全部或部分将延期支付,则延期支付应反映在根据 Z 条例披露的支付计划中。
(d)CA 民法 Code § 2982(d) 如果首付款包含以旧换新的财产,合同应包含对该财产的简要描述。
(e)CA 民法 Code § 2982(e) 合同应包含根据第 2983.2 条要求并根据第 2983.5 条和第 2984 条允许发送通知的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f)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f)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f)(1) 如果合同包含按预先计算方式确定的融资费用,则合同应指明在买方义务全额提前偿付时计算融资费用未赚取部分的方法,并包含一份关于在计算将计入义务或退还给买方的金额时,可能从任何未赚取融资费用中扣除的任何费用的金额或计算方法的声明。如果计算将采用精算方法,则计算融资费用未赚取部分的方法应通过提及精算方法来充分识别。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计算融资费用未赚取部分的方法应通过提及 78 法则、数字之和或定期时间余额之和方法来充分识别,并且这些提及应被视为披露目的的等效方法。
(2)CA 民法 Code § 2982(f)(2) 如果合同包含按简单利息方式确定的融资费用,但规定在全额提前偿付时有最低融资费用,则合同应包含关于该事实以及最低融资费用金额或其计算方法的声明。
(g)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g)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g)(1) 如果合同包含按预先计算方式确定的融资费用,并规定在合同全额提前偿付时退还的融资费用未赚取部分将通过非精算方法确定,则合同应包含一份通知,如果合同是印刷的,则应以至少 10 磅粗体字显示,内容如下:“买方须知:   (1) 在阅读本协议之前或如果本协议包含任何待填写的空白处,请勿签署本协议。   (2) 您有权获得一份完整填写的本协议副本。   (3) 您可以随时提前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到期金额,并在融资费用为 1 美元或以上时获得部分退款。由于此退款金额的计算方式,您提前支付的时间可能会增加本协议项下信贷的最终成本。   (4) 如果您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车辆可能会被收回,并且您可能因本协议所证明的未偿债务而面临诉讼和承担责任。”
(2)CA 民法 Code § 2982(g)(2) 如果合同包含按预先计算基础确定的融资费用,并规定在全额提前偿付时采用精算方法计算融资费用的未赚取部分,则合同应包含一份通知,如果合同是印刷的,则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显示,内容如下:  “购方须知:  (1) 在阅读本协议之前或如果本协议包含任何待填写的空白处,请勿签署。  (2) 您有权获得一份完整填写的本协议副本。  (3) 您可以随时全额提前偿付本协议项下的到期款项,并获得部分融资费用退款,如果该退款金额为1美元或以上。  (4) 如果您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车辆可能会被收回,并且您可能因本协议所证明的未偿债务而面临诉讼和承担责任。”
(3)CA 民法 Code § 2982(g)(3) 如果合同包含按单利计算基础确定的融资费用,则合同应包含一份通知,如果合同是印刷的,则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显示,内容如下:  “购方须知:  (1) 在阅读本协议之前或如果本协议包含任何待填写的空白处,请勿签署。  (2) 您有权获得一份完整填写的本协议副本。  (3) 您可以随时全额提前偿付本协议项下的到期款项。  (4) 如果您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车辆可能会被收回,并且您可能因本协议所证明的未偿债务而面临诉讼和承担责任。”
(h)CA 民法 Code § 2982(h) 合同应包含一份至少8磅粗体字的通知,并由购方确认,内容如下:
“如果您对本次销售有任何投诉,您应尝试与卖方解决。
关于卖方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方法的投诉,可提交给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机动车辆管理局调查员,或上述任何组合。
本合同签署后,除非您书面同意变更,否则卖方不得更改融资或付款条款。您无需同意任何变更,卖方单方面更改是属于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

购方签名”
(i)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i)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i)(1) 合同应包含根据(a)款第(3)项披露的融资总额中包含的任何保险以及融资费用中包含的任何保险的明细。明细应指明保险险种和为此收取的保费,并且,如果保险在还款计划中包含的最后一次预定分期付款日期之前到期,则应说明保险期限。
(2)CA 民法 Code § 2982(i)(2) 如果除信用人寿或残疾保险外的任何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余额中,并且其中任何部分的支付将在附条件销售合同日期后一年以上进行,则一年后将支付金额的融资费用应从支付月份计算至附条件销售合同项下最后一期付款的到期日。
(j)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j)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j)(1) 除融资费用或部分融资费用按单利计算基础确定且根据(a)款第(8)项披露的融资总额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合同外,披露的融资费用美元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j)(1)(A)
(i)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j)(1)(A)(i) 未偿余额中不超过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 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 (1.5%) 计算,超过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 但不超过九百美元 ($900) 的部分按百分之一又六分之一1/6计算,以及超过九百美元 ($900) 但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部分按六分之五的百分之一计算。
(ii)CA 民法 Code § 2982(j)(1)(A)(i)(ii) 整个未偿余额的百分之一;在任何情况下,乘以合同日期与最后一期付款到期日之间经过的月数(任何超过15天的不足一个月的期间按整月计算)。
(B)CA 民法 Code § 2982(j)(1)(B) 如果融资费用按预先计算基础确定,则为二十五美元 ($25)。
(C)CA 民法 Code § 2982(j)(1)(C) 如果融资费用或其一部分按单利计算基础确定:
(i)CA 民法 Code § 2982(j)(1)(C)(i) 如果未偿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则为二十五美元 ($25)。
(4)CA 民法 Code § 2982(j)(4) 本款不应损害卖方或卖方受让人收取逾期分期付款的逾期费用以及依照 (k) 款规定收取的合理成本和费用,或依照第 2982.3 节规定收取的展期或延期协议费用的权利。
(5)CA 民法 Code § 2982(j)(5) 尽管合同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任何合同产生的债务在到期前通过交回机动车、收回机动车、收回后赎回机动车或任何判决而清偿,则买方的未偿债务应按照 (1) 或 (2) 段的规定确定,但买方的未偿债务应由持有人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持有人通过处置机动车收回其价值之日或判决生效之日,或者,如果持有人选择保留机动车以清偿买方的债务,则计算截止日期为持有人占有机动车之日。
(m)CA 民法 Code § 2982(m)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本章要求在附条件销售合同中披露的任何信息,可以按照披露时生效的 Z 条例要求或允许的任何方式、方法或术语进行披露,但 Z 条例第 226.18 节 (c) 款 (2) 段允许的除外,前提是 (a) 款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和限制都得到满足。本章不禁止在该合同中披露披露时生效的 Z 条例要求或允许的额外信息。
(n)CA 民法 Code § 2982(n) 如果卖方收取文件处理费或电子注册或转让车辆的费用,合同应包含一项披露,说明该费用不是政府费用。
(o)CA 民法 Code § 2982(o) 卖方不得对受本章管辖的交易收取申请费。
(p)CA 民法 Code § 2982(p) 如果合同有此规定,或者如果合同包含一项概括性声明,说明买方可能对与合同相关的催收费用负责,则卖方或持有人可以对存款机构退回的与合同相关的空头支票、议付提款单或股份汇票收取不超过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
(q)CA 民法 Code § 2982(q) 合同应在其正面,通过在红色边框的方框内打印“新车”或“旧车”字样(该方框不小于半英寸高和半英寸宽),披露车辆是作为新车(根据《车辆法典》第 430 节定义)出售,还是作为旧车(根据《车辆法典》第 665 节定义)出售。
(r)CA 民法 Code § 2982(r) 合同应在合同签名行正上方,包含一份通知,标题至少为 12 磅粗体,正文至少为 10 磅粗体,并由一条线围住,内容如下:


 没有冷静期,除非您获得合同取消选项

加州法律不为车辆销售提供“冷静期”或其他取消期。因此,您不能仅仅因为改变主意、认为车辆太贵或希望购买其他车辆而事后取消本合同。在您签字后,您只能在卖方同意或有合法理由(例如欺诈)的情况下取消本合同。
然而,加州法律确实要求卖方对购买价格低于四万美元 ($40,000) 的二手车提供两天的合同取消选项,但须符合某些法定条件。此合同取消选项要求不适用于休闲车、摩托车或根据加州法律需要识别的越野机动车的销售。详情请参阅车辆合同取消选项协议。

Section § 29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卖方通过承诺回扣或折扣来诱使他人签订合同是违法的。这种回扣或折扣的兑现取决于未来某个事件,例如买方帮助卖方促成更多销售。

任何卖方诱导或试图诱导任何人签订受本章约束的合同,如果其通过提供回扣、折扣、佣金或其他对价,且该对价取决于未来事件的发生,条件是买方销售或提供信息或协助以促使卖方销售相同或相关商品,则属非法。

Section § 2982.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卖方在签订有条件销售合同之前,向买方提供一份单独的书面披露。该披露必须说明每项售出商品的描述和价格,例如服务合同、保险产品和防盗装置。它还需要显示这些费用的总计、不包含这些费用的分期付款金额,以及包含这些费用的分期付款金额。该文件必须清晰,使用至少10磅字体,并与销售合同分开。但是,它不适用于摩托车或某些非公路车辆。

(a)CA 民法 Code § 2982.2(a) 在签订有条件销售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份书面披露,并取得买方签字,该披露应载明以下信息: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2(a)(1)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2(a)(1)(A) 如果合同包含某项商品的费用,则应提供该商品的描述和价格。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2(a)(1)(A)(B)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2(a)(1)(A)(B)(A)款适用于以下类别的每项商品:
(i)CA 民法 Code § 2982.2(a)(1)(A)(B)(A)(i) 服务合同。
(ii)CA 民法 Code § 2982.2(a)(1)(A)(B)(A)(ii) 保险产品。
(iii)CA 民法 Code § 2982.2(a)(1)(A)(B)(A)(iii) 债务取消协议或担保资产保护豁免协议。
(iv)CA 民法 Code § 2982.2(a)(1)(A)(B)(A)(iv) 防盗装置。
(v)CA 民法 Code § 2982.2(a)(1)(A)(B)(A)(v) 表面保护产品。
(vi)CA 民法 Code § 2982.2(a)(1)(A)(B)(A)(vi) 车辆合同取消选择协议。
(2)CA 民法 Code § 2982.2(a)(2) 根据(a)款披露的所有费用的总和,标明“总计”。
(3)CA 民法 Code § 2982.2(a)(3) 如果根据(a)款披露的商品费用未包含在合同中,则根据合同计算出的常规分期付款金额。根据本款披露的金额应标明“不含所列项目的分期付款”。
(4)CA 民法 Code § 2982.2(a)(4) 如果根据(a)款披露的商品费用包含在合同中,则根据合同计算出的常规分期付款金额。根据本款披露的金额应标明“含所列项目的分期付款”。
(b)CA 民法 Code § 2982.2(b) 本节要求的披露应采用至少10磅字体,并应包含在独立于有条件销售合同和采购订单的文件中。
(c)CA 民法 Code § 2982.2(c) 本节不适用于《车辆法典》第400节所定义的摩托车,或根据《车辆法典》第38010节需进行识别的非公路车辆的销售。

Section § 2982.3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解释了如果你需要根据有条件销售合同(通常用于购车的一种买卖协议)推迟车贷付款会发生什么。如果买方和卖方都同意,你可以推迟付款到期日,甚至分期付款,但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签字,以避免产生额外费用。如果你的融资费用是预先计算好的,法律允许收取额外费用,但将其限制在延迟付款期间每月1%的单利。如果你的融资费用是按单利计算的,额外费用不得超过25美元 ($25) 或未偿还本金的10%,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这笔费用是除了因新的付款日期而继续累积的任何利息之外的。

(a)CA 民法 Code § 2982.3(a) 有条件销售合同的持有人,经与买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预定到期日或推迟根据合同应付的任何一期或多期款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预定付款。除非该延长或推迟协议为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署,否则不得收取任何此类延长或推迟费用。但是,卖方或持有人可以作为收取合同项下一期或多期逾期款项的辅助或协助措施,书面或口头告知合同项下的一名或多名债务人,合同项下的一期或多期款项的到期日将予延长,除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适用滞纳金外,不得就该延长收取任何费用。
(b)CA 民法 Code § 2982.3(b) 如果合同包含按预先计算方式确定的融资费用,持有人可以向买方收取并约定由买方支付延长或推迟协议费用,并收取和接受该费用,但该费用不得超过按月1%的单利计算的金额,该金额针对延长或推迟的款项或其部分,按延长或推迟的期限计算。该期限不得超过在没有此类延长或推迟的情况下,该延长或推迟的款项或其部分本应支付的日期,至根据延长或推迟协议规定该款项或其部分应支付的日期之间的期间;但如果按此费率计算的延长或推迟协议费用少于一美元 ($1),则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收取一美元 ($1) 的最低延长或推迟期限费用。
(c)CA 民法 Code § 2982.3(c) 如果合同包含按单利方式确定的融资费用,持有人可以向买方收取并约定由买方支付延长或推迟协议费用,并收取和接受该费用,但延长或推迟协议费用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元 ($25) 或合同当时未偿本金余额的10%中的较低者。该费用应在因延长或推迟的付款未按原定时间收到而产生的任何融资费用之外收取。

Section § 29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与购车相关的贷款的,并明确指出它不影响银行或其他非销售商的受监管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销售商可以帮助买方获得用于支付部分购车款(如首付款)的贷款,但必须在销售合同上披露完整的贷款详情。销售商不得为这些贷款提供担保或从中获利。如果买方在达成协议后无法获得贷款,交易可以撤销,各方应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法律还规定了使用财产作为贷款担保的条件,并保护买方免受不公平收费。任何买方放弃这些规则的协议均无效。

(a)CA 民法 Code § 2982.5(a) 本章不应被视为影响机动车购买者与受监管金融组织(机动车销售商除外)之间的贷款或其担保,该贷款的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机动车。在本章中,“受监管金融组织”是指根据本州或美国法律组建、特许或持有执照或授权证书,从事贷款业务并受本州或美国官方或机构监管的个人。
(b)CA 民法 Code § 2982.5(b) 本章不应被视为禁止销售商协助买方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以任何担保为条件的贷款,用于有条件销售合同或采购订单的首付款或任何其他付款的全部或部分;但有条件销售合同必须在其表面载明贷款金额、融资费用、总额、偿还贷款的计划分期付款次数以及每期付款金额,买方可能需要为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应由买方和贷款人双方同意,并以至少8磅字体告知买方,其有义务支付有条件销售合同和贷款的分期付款。销售商不得为该贷款提供任何担保或其他付款保证,销售商也不得因协助买方获得贷款而收取任何佣金或其他报酬。如果买方在获得贷款之前承诺购买或已获得机动车的占有权,并且买方在适当申请贷款后,未能按照有条件销售合同中规定的条件获得贷款,则有条件销售合同或采购订单应被视为已撤销,所有对价应由各方无条件退还。
(c)CA 民法 Code § 2982.5(c) 任何在合同日期之后但在根据合同原定第二次付款到期日之前支付给销售商的贷款收益,不得收取融资费用,其金额应根据第2982条 (a) 款 (6) 项 (D) 目予以披露。
(d)CA 民法 Code § 2982.5(d) 本章不应被视为禁止销售商协助买方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贷款,用于支付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格,如果以下各项规定均适用:
(1)CA 民法 Code § 2982.5(d)(1) 该贷款可以以任何担保为条件,但除 (2) 项另有规定外,该贷款不得全部或部分以不动产留置权作为担保。任何违反本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留置权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2)CA 民法 Code § 2982.5(d)(2) 可以取得不动产留置权以担保七千五百美元 ($7,500) 或以上的贷款,用于支付休闲车(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格,且其长度不小于20英尺。
(3)CA 民法 Code § 2982.5(d)(3) 第2983.2、2983.3和2984.4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该贷款,但不得授权贷款人或其权益继承人收取任何费用、规费或开支,或获得贷款人根据适用于贷款人的任何监管法律被禁止收取或获得的任何其他利益。尽管有本款规定,第2983.2和2983.3条的规定可能不适用于根据《金融法典》第9部(自第22000条起)或第10部(自第24000条起)获得许可的贷款人所提供的贷款。
(4)CA 民法 Code § 2982.5(d)(4) 贷款人或其权益继承人应受买方可向销售商主张的所有索赔和抗辩的约束,但责任不得超过贷款金额。

Section § 2982.7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等待签订附条件销售合同(比如买车)时向卖家支付了款项,但最终合同没有达成,那么你应该拿回这笔钱。如果你把车作为首付款留给卖家,而卖家在违约后没有把车还给你,你可以要求卖家赔偿你车的市场价值或合同中列出的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这笔赔偿应在违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你。此外,这些权利并不妨碍你行使其他可能的法律选择。

(a)CA 民法 Code § 2982.7(a) 买方在附条件销售合同签订之前支付给卖方的任何款项,如果该附条件销售合同未签订,则应退还给买方。
(b)CA 民法 Code § 2982.7(b) 如果卖方违反附条件销售合同或采购订单,且买方将机动车作为首付款留给卖方,而卖方因任何原因未将该机动车退还给买方,则买方可以向卖方追回作为首付款留下的机动车的公平市场价值,或合同或采购订单中载明的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该追回款项应在违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买方。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7(c)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7(c)(b)款中规定的买方补救措施是非排他性的和累积性的,且不排除买方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2982.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作为购车者,如果您在签订附条件销售合同后未能按要求为车辆维持保险会发生什么。如果您没有维持保险或要求贷款人代为办理,贷款人可以为此向您收取额外费用,并通知您还款方案。您可以选择在 10 天内全额支付,或在保险期限内分期支付,如果贷款人提供,还可以选择其他几种方式。如果您未及时选择或还款,贷款人可能会决定您的还款方式。通知将清楚列明所有付款详情,并提醒您,此保险不涵盖您的法定责任要求,例如发生事故时的责任。此外,如果贷款人因您未履行义务而不得不支付维修费用,他们也可以对这些费用收取利息,但不得超过合同中最初约定的利率。

(a)CA 民法 Code § 2982.8(a) 如果买方根据附条件销售合同的条款有义务为车辆维持保险,且在合同签订后,买方未能维持或要求持有人代为办理保险,则持有人为办理保险而垫付的任何款项,可自垫付之日起按 (e) 款规定收取融资费用。
(b)CA 民法 Code § 2982.8(b) 这些款项应按合同规定并经第 2984.2 条允许的方式予以担保,如果持有人书面通知买方其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偿还这些款项:
(1)CA 民法 Code § 2982.8(b)(1) 自发出或邮寄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全额支付。
(2)CA 民法 Code § 2982.8(b)(2) 在保险期限内全额摊销。
(3)CA 民法 Code § 2982.8(b)(3) 如果持有人提供,可在附条件销售合同期限结束后全额摊销,分期支付,每期付款额不得超过合同项下每月平均应付款额。
(4)CA 民法 Code § 2982.8(b)(4) 如果持有人提供,可采用 (2) 款和 (3) 款所述方法的组合,即在保险期限内进行部分摊销,剩余摊销在附条件销售合同期限结束后完成,分期支付,每期付款额不得超过合同原始条款项下每月平均应付款额。
(5)CA 民法 Code § 2982.8(b)(5) 如果持有人提供,任何其他摊销计划。
如果买方在持有人发出或邮寄通知之日起 10 天届满前,既未全额支付垫付款项,也未书面通知持有人其选择的摊销方案,则持有人可根据 (2) 款,或如果持有人向买方提供作为选择,根据 (3) 款或 (4) 款,以担保方式摊销垫付款项。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8(c)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8(c)(b) 款所述的书面通知还应列明持有人垫付的款项,以及就每项摊销计划而言,额外融资费用金额、垫付款项与额外融资费用之和、所需分期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以及分期付款日期。
此外,通知应包含一份以至少 8 磅粗体红色对比字体印制的声明,内容如下:
“警告——根据加州法律,您有责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将因违反《车辆法典》第 16020 条而受到处罚,处罚可能包括吊销执照或罚款。留置权人购买的保险不提供责任险,也不符合您在加州法律下的责任。”
(d)CA 民法 Code § 2982.8(d)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持有人为机动车的修理或保养,或为维护持有人在该机动车中的担保权益而垫付款项,且此类垫付是由于买方违反合同造成的,则此类垫付款项可自垫付之日起按 (e) 款规定收取融资费用,并应按合同规定并经第 2984.2 条允许的方式予以担保。
(e)CA 民法 Code § 2982.8(e) 持有人在合同签订后为保险、机动车修理或保养,或为维护持有人在该机动车中的担保权益而垫付的款项,其可施加的最高融资费用利率不得超过根据第 2982 条披露的年百分率。

Section § 2982.9

Explanation
如果你同意买车,并计划自己而不是通过卖家获得贷款,但你未能获得该融资,那么这笔交易就会被取消。你和卖家都必须无条件地退还你们之间交换的一切。

Section § 2982.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卖方转让附条件销售合同的规则。附条件销售合同是指买方分期付款,并在付清全部款项后才获得所有权的协议。卖方从这些合同中获得的款项或贷记不得超过基于特定利率设定的限额,但某些情况除外。例外情况包括:卖方承担全部风险、转让发生在销售六个月之后、出现善意错误但已纠正,或者涉及摩托车或某些越野车辆的销售。

(a)CA 民法 Code § 2982.10(a) 鉴于附条件销售合同的转让,卖方不得从受让人处收取或接受基于根据合同已收取或已收到、或将收取或将收到的任何金额作为融资费用的任何款项或贷记,除非该款项或贷记不超过根据Z条例(无论Z条例是否适用于该合同)计算的金额,作为合同的融资费用,在计算时,对于原始约定分期付款期限为60个月或更短的合同,使用2.5%的年利率;对于原始约定分期付款期限超过60个月的合同,使用2%的年利率。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10(b)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10(b)(a)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民法 Code § 2982.10(b)(1) 具有完全追索权的转让,或根据其他条款要求卖方承担买方财务履约的全部风险的转让。
(2)CA 民法 Code § 2982.10(b)(2) 在附条件销售合同日期之后超过六个月的转让。
(3)CA 民法 Code § 2982.10(b)(3) 因善意错误导致的个别情况,如果卖方保持合理的程序以防止任何错误,并在收到错误通知后,立即将超出(a)款允许范围的任何对价退还给受让人,则这些情况否则将构成对(a)款的违反。
(4)CA 民法 Code § 2982.10(b)(4) 涉及摩托车销售的附条件销售合同的转让,如《车辆法典》第400条所定义。
(5)CA 民法 Code § 2982.10(b)(5) 涉及越野机动车销售的附条件销售合同的转让,该越野机动车须根据《车辆法典》第38010条进行识别。

Section § 298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最终确定销售汽车的合同(如果合同中包含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费用)之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书面文件,解释某些费用并获得买方的签字。该文件必须描述并列出充电站、材料和布线以及任何安装服务的价格。这些信息必须与合同分开,单独列在一份文件中,字体至少为12磅。这项要求于2013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CA 民法 Code § 2982.11(a) 在签订包含电动汽车充电站费用的有条件销售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份书面披露,并获得买方签字,该披露应包含以下各项的描述和价格:
(1)CA 民法 Code § 2982.11(a)(1)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备。
(2)CA 民法 Code § 2982.11(a)(2) 任何材料和布线。
(3)CA 民法 Code § 2982.11(a)(3) 包含在总费用中的任何安装服务。
(b)CA 民法 Code § 2982.11(b) 本节要求的披露应至少采用12磅字体,并应包含在独立于有条件销售合同或采购订单的文件中。
(c)CA 民法 Code § 2982.11(c) 本节应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982.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附条件汽车销售相关的担保资产保护(GAP)豁免的提供、销售和管理规则。GAP豁免有助于弥补车辆全损或被盗时,保险赔付不足以覆盖全部贷款的差额。它必须是可选的,购买它不能作为获得融资或更优惠汽车贷款条件的先决条件。GAP豁免的详细信息必须在单独的文件上列明,明确说明其为可选项目,并且买方必须单独签署该文件。GAP豁免的费用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4%。买方可以随时无罚金取消豁免,并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获得退款。任何退款都需要进行记录,并且不允许放弃这些规定。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12(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12(a)(1) 担保资产保护豁免可仅在符合本章以及《保险法》第1758.992条(h)款(2)项规定的情况下,与受本章约束的有条件销售合同相关联地向买方提供、出售或交付,或进行管理。
(2)CA 民法 Code § 2982.12(a)(2) 担保资产保护豁免(可称为附录)构成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并在该有条件销售合同被转让、出售或转移后,仍是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一部分。
(3)CA 民法 Code § 2982.12(a)(3) 信用延期、信用期限或有条件销售合同的条款均不得以购买担保资产保护豁免为条件。
(4)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12(a)(4)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12(a)(4)(A) 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条款和条件,包括(b)款要求的条款,应出现在独立于有条件销售合同的文件上,并且买方或潜在买方应在签署有条件销售合同之外,单独签署载明担保资产保护豁免条款和条件的文件。
(B)CA 民法 Code § 2982.12(a)(4)(A)(B) 显示担保资产保护豁免条款和条件的独立文件应做到以下几点:
(i)CA 民法 Code § 2982.12(a)(4)(A)(B)(i) 显著声明担保资产保护豁免是有条件销售合同的可选附加项,并且有条件销售合同的持有人是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合同当事方,并声明卖方的姓名和邮寄地址。如果该有条件销售合同被转让,则应在转让后30天内,亲自或通过邮件,或通过买方先前与卖方或持有人就该有条件销售合同同意的通知方式,向买方提供有条件销售合同和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转让书面通知,以及受让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ii)CA 民法 Code § 2982.12(a)(4)(A)(B)(ii) 显著披露截至销售日期已知的任何管理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在本节中,“管理人”指除保险人之外,履行与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相关的行政或运营职能的任何个人。管理人就被持有人履行担保资产保护豁免和本节项下的义务而言,被视为同期持有人的代理人。
(iii)CA 民法 Code § 2982.12(a)(4)(A)(B)(iii) 包含一份通知,其标题至少为12磅粗体字,正文至少为10磅粗体字,由一条线围住,紧邻合同签名行上方,内容如下:
请停止并阅读:
您不能被要求购买GAP豁免或任何其他可选附加产品或服务。它是可选的。
任何人不得强迫您购买GAP豁免或任何其他可选附加产品或服务,以获得融资、获得特定融资条款或获得车辆销售的特定条款。
要求或试图要求购买本GAP豁免或任何其他可选附加产品或服务是违法的。
(5)CA 民法 Code § 2982.12(5) 销售受本章约束的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人员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项行为:
(A)CA 民法 Code § 2982.12(5)(A) 对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收费超过买方根据有条件销售合同融资金额的4%。
(B)CA 民法 Code § 2982.12(5)(B)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适用时,销售担保资产保护豁免:
(i)CA 民法 Code § 2982.12(5)(B)(i) 通过有条件销售合同融资的金额超过担保资产保护豁免所涵盖的最高金额。
(ii)CA 民法 Code § 2982.12(5)(B)(ii) 在签订合同之日,有条件销售合同的贷款价值比超过担保资产保护豁免所涵盖的最高贷款价值比,除非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条款显著披露了最高贷款价值比限制,包括该限制的适用方法,并且买方以书面形式被告知并经买方确认,买方有条件销售合同中的融资金额超过了豁免的最高贷款价值比限制,因此该豁免将不涵盖有条件销售合同的全部欠款。在本分项中,“贷款价值比”指通过有条件销售合同融资的总金额,占新机动车制造商建议零售价或旧机动车平均零售价值的百分比,该平均零售价值由全国公认的定价指南确定,如《车辆法》第11950条(c)款(2)项所定义。
(iii)CA 民法 Code § 2982.12(5)(B)(iii) 通过附条件销售合同融资的金额低于新机动车制造商建议零售价或二手车平均零售价值的70%,该价值由全国公认的定价指南确定,如《车辆法典》第11950条(c)款第(2)项所定义。
(6)CA 民法 Code § 2982.12(6) 尽管任何机动车附条件销售合同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书面告知买方合同明细余额时,包括结清函、结清报价或本法典第2983.2条(a)款或《金融法典》第22328条(b)款要求提供的任何书面通知,包含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附条件销售合同持有人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民法 Code § 2982.12(6)(A) 单独列明截至通知日期,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担保资产保护豁免费用的未赚取部分作为买方可获得的贷记或退款,并按比例计算。
(B)CA 民法 Code § 2982.12(6)(B) 明确声明购买了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买方通常有权在附条件销售合同提前终止或担保资产保护豁免取消时,按比例获得担保资产保护豁免费用的未赚取部分的退款,并且买方应联系买方担保资产保护豁免中指定的管理人,或持有人指定的任何其他适当人员,以确定买方当时可获得的该退款金额。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12(b)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12(b)(1) 担保资产保护豁免最迟在以下事件中最早发生者时终止:
(A)CA 民法 Code § 2982.12(b)(1)(A) 买方取消担保资产保护豁免,如第(4)项所规定。
(B)CA 民法 Code § 2982.12(b)(1)(B) 买方全额支付附条件销售合同。
(C)CA 民法 Code § 2982.12(b)(1)(C) 根据第2983.2条(a)款,附条件销售合同中指定的机动车被收回或交出后,任何赎回和恢复期届满。
(D)CA 民法 Code § 2982.12(b)(1)(D) 附条件销售合同中指定的机动车发生全损或未追回盗窃时,在持有人已根据担保资产保护豁免条款适用所有应适用的利益后。
(E)CA 民法 Code § 2982.12(b)(1)(E) 在担保资产保护豁免中规定的,早于(A)至(D)项所列事件的任何其他事件发生时。
(2)CA 民法 Code § 2982.12(b)(2) 在符合第(3)项规定的前提下,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终止时,买方有权获得如下退款:
(A)CA 民法 Code § 2982.12(b)(2)(A) 如果终止发生在买方购买担保资产保护豁免之日起30天内,买方有权获得担保资产保护豁免费用的全额退款,以及所有归属于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融资费用。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12(b)(2)(B)
(i)Copy CA 民法 Code § 2982.12(b)(2)(B)(i) 如果终止发生在买方购买担保资产保护豁免之日起30天后,买方有权获得未赚取的担保资产保护豁免费用的退款,该退款应按比例计算。
(ii)CA 民法 Code § 2982.12(b)(2)(B)(i)(ii) 就本分项而言,“按比例计算退款”应要求将担保资产保护豁免费用的总金额乘以从终止日期到附条件销售合同原始完整期限日期的日历天数(包括终止日期作为一个完整的日历天)除以附条件销售合同原始期限内的总日历天数所得的商。
(iii)CA 民法 Code § 2982.12(b)(2)(B)(i)(iii) 尽管有(ii)款规定,如果截至买方购买担保资产保护豁免之日,附条件销售合同的原始完整期限超过了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原始完整期限,“按比例计算退款”应要求将担保资产保护豁免费用的总金额乘以从终止日期到担保资产保护豁免原始完整期限日期的日历天数(包括终止日期作为一个完整的日历天)除以担保资产保护豁免原始期限内的总日历天数所得的商。
(C)CA 民法 Code § 2982.12(b)(2)(C) 如果附条件销售合同中指定的机动车发生全损或未追回盗窃,且买方已或将获得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利益,则终止时无需退款。
(3)CA 民法 Code § 2982.12(b)(3) 在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有人应支付第(2)款规定的退款,或通过书面指示管理人或任何其他适当方支付第(2)款规定的退款。
(A)CA 民法 Code § 2982.12(b)(3)(A) 本节项下应退的款项,除非有条件销售合同已全额付清,否则持有人可将其作为有条件销售合同项下应付金额的抵扣。
(B)CA 民法 Code § 2982.12(b)(3)(B) 本节项下应退的款项并非排他性的,应在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退款之外。
(4)CA 民法 Code § 2982.12(b)(4) 买方可随时取消担保资产保护豁免,无需支付罚金。
(5)CA 民法 Code § 2982.12(b)(5) 不得因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终止而收取取消费、终止费或类似费用。
(6)CA 民法 Code § 2982.12(b)(6) 除第2984.5节的要求外,持有人应维护记录,以识别本款第(2)和(3)项下已支付并已退还的任何款项,包括持有人指示管理人或其他适当方支付的退款,并应任何传票或其他行政或司法可执行的请求,提供这些记录的电子访问权限,直至退款支付之日起四年后。
(c)CA 民法 Code § 2982.12(c) 任何放弃本节规定的行为均违反公共政策,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29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利福尼亚州有条件销售合同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当卖方违反法律的某些条款时。通常,如果卖方不遵守特定规定,除非错误得到纠正,否则合同无法强制执行。如果问题未得到纠正,买方可以追回已支付的款项。然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如果发生特定的轻微违规行为,合同不会自动失效,但买方仍可就这些违约行为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提出索赔。

Section § 29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汽车等附条件销售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被违反会发生什么。如果卖方或持有人犯了非意外的错误,买方可以追回其支付的融资费用或保护费用的三倍。如果有人购买了合同但不知道有任何问题,合同仍然有效;买方只需在纠正错误之前不必支付融资费用。如果他们确实知道问题,除非问题得到解决,否则合同无效,买方可能少付或无需支付。买方还可以选择取消合同并退还汽车,或者保留汽车并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最后,2012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即使出现某些错误,通常仍然有效,但买方可以就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提出索赔。

(a)CA 民法 Code § 2983.1(a) 如果附条件销售合同的卖方或持有人,除非是计算上的意外或善意错误所致,违反了第2982条 (l) 款的任何规定,买方可向该人追回其已支付的任何融资费用金额的三倍。
(b)CA 民法 Code § 2983.1(b) 如果包含担保资产保护豁免的附条件销售合同的持有人,除非是计算上的意外或善意错误所致,违反了第2982.12条 (b) 款的任何规定,买方可向该持有人追回其已支付的任何担保资产保护费用金额的三倍。
(c)CA 民法 Code § 2983.1(c)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持有人在未实际知晓卖方违反第2981.9条或第2982条 (a)、(j) 或 (k) 款的情况下取得附条件销售合同,则该合同对持有人而言应属有效且可强制执行,但买方可免除支付未付融资费用,除非该违规行为按照第2984条的规定予以纠正。
(d)CA 民法 Code § 2983.1(d)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持有人在知晓卖方违反第2981.9条或第2982条 (a)、(j) 或 (k) 款的情况下取得附条件销售合同,则该附条件销售合同不得强制执行,除非由善意购买人、受让人或有偿质权人强制执行,或除非该违规行为按照第2984条的规定予以纠正,并且,如果该违规行为未被纠正,买方可向收款人追回第2983条中规定的金额。
(e)CA 民法 Code § 2983.1(e) 当附条件销售合同根据第2983条或本条规定不可强制执行时,买方可选择保留机动车并使合同继续有效,或可尽合理勤勉,选择撤销合同并退还机动车。退还的机动车价值应作为买方的赔偿金予以抵扣,且不因时间流逝导致合同上所示机动车现金价格的任何减少。
(f)CA 民法 Code § 2983.1(f) 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或订立的附条件销售合同,不得仅因卖方违反第2982条 (a) 款第 (2) 项或第 (5) 项的规定而使其不可强制执行,且买方不得免除支付任何融资费用。除可能可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买方有权获得因违反这些规定而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害赔偿。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法律项下可用的任何其他合法权利、主张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298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附条件销售合同违约后,当被收回或交还的车辆被出售时,必须提供的步骤和通知。车辆欠款人必须在处置前至少收到15天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其赎回或恢复合同的权利、潜在责任、车辆可被收回的地点以及付款联系人。它还涵盖了车辆出售后如果有多余款项或不足款项的情况。此外,应请求向债务人提供一份详细说明销售收益和相关费用的书面账目。

(a)CA 民法 Code § 2983.2(a) 除非机动车已按照第2983.3条(b)款(6)项的规定被扣押,尽管任何机动车附条件销售合同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处置被收回或交还的机动车的意图,应至少提前15天书面通知合同项下所有负有责任的人。该通知应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一级邮件(邮资预付)寄送,寄往合同项下负有责任的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如果这些人彼此是夫妻,并且根据卖方或合同持有人的最新记录,居住在同一地址,则一份寄给该地址的两个人的通知即为足够。除非第2983.8条另有规定,这些人仅当本条规定的通知在收回或交还后60天内发出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时,才对处置被收回或交还的机动车后的任何差额负责:
(1)CA 民法 Code § 2983.2(a)(1) 阐明这些人有权通过全额支付合同所证明的债务来赎回机动车,直至发出或邮寄通知之日起15天期满,并提供合同余额以及任何逾期、催收或收回费用和收费的明细,并列出截至通知日期未赚取融资费用或已取消保险的任何抵免金额的计算或估算。
(2)CA 民法 Code § 2983.2(a)(2) 说明存在附条件的合同恢复权,直至发出或邮寄通知之日起15天期满,并说明所有先决条件,或者说明没有恢复权并提供理由说明。
(3)CA 民法 Code § 2983.2(a)(3) 说明,经书面请求,卖方或持有人应将赎回期延长额外10天,或者,如果享有附条件的恢复权,则赎回期和恢复期均延长。卖方或持有人应提供申请延期的适当表格,表格内容仅限于延期请求、请求方签名和填写日期的空白处,以及说明该表格必须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要求回执)发送至卖方或持有人指定的个人或办公室及地址,并在初始赎回期和恢复期届满前收到。
(4)CA 民法 Code § 2983.2(a)(4) 披露在赎回或恢复后机动车将归还给这些人的地点。
(5)CA 民法 Code § 2983.2(a)(5) 指定收款人或收款办公室的名称和地址。
(6)CA 民法 Code § 2983.2(a)(6) 说明卖方或持有人打算在发出或邮寄通知之日起15天期满后处置机动车,或者如果通过邮件发送,且邮件投递地或收件地址在本州以外,则期限应为20天而非15天,并且,经书面请求将赎回期和任何适用的恢复期延长10天,卖方或持有人应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相应延长该期限。
(7)CA 民法 Code § 2983.2(a)(7) 告知这些人,经书面请求,卖方或持有人将按照(b)款的规定提供一份关于机动车处置情况的书面账目。卖方或持有人应告知他们,此请求必须亲自送达或通过一级邮件(邮资预付)或挂号信(要求回执)发送至卖方或持有人指定的个人或办公室及地址。
(8)CA 民法 Code § 2983.2(a)(8) 包含以下通知,如果通知是打印的,则至少为10磅粗体字:“通知。如果处置车辆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合同余额和任何其他到期款项,您可能面临诉讼和承担责任。”
(9)CA 民法 Code § 2983.2(a)(9) 告知这些人,在处置机动车后,他们将对差额余额以及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负责,或者,如果没有合同利率,则按第3289条规定的法定利率计算利息,从机动车处置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本条规定的通知不应影响法院酌情决定取消要求通知的合同中不合理利率的权力,也不影响法院在确定利率是否不合理时的判断。
(b)CA 民法 Code § 2983.2(b) 除非在机动车处置后45天内自动提供给买方,否则卖方或持有人应在其书面请求提出后45天内(如果该请求在处置后一年内提出),向合同项下负有责任的任何人提供一份关于该处置的书面账目。该账目应列明:
(1)CA 民法 Code § 2983.2(b)(1) 处置所得的总收益。
(2)CA 民法 Code § 2983.2(b)(2) 为收回、保管、准备和进行销售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以及在协议中规定且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卖方或持有人从非合同当事人处收回机动车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法律费用。
(3)CA 民法 Code § 2983.2(b)(3) 如果收益分配完成之前收到对此的书面要求通知,则清偿由机动车上的任何次级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担保的债务。如果卖方或持有人提出要求,次级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持有人必须及时提供其权益的合理证明,否则,卖方或持有人无需遵守其要求。
(c)CA 民法 Code § 2983.2(c) 在所有产生盈余的销售中,无论买方是否提出要求,卖方或持有人都应按照 (b) 款的规定提供一份账目。任何盈余应在销售进行后45天内退还给买方。
(d)CA 民法 Code § 2983.2(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金融法典》第 9 编(自第 22000 条起)获得许可的贷款人所提供的贷款。

Section § 298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买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卖方或合同持有人不得加速付款或收回车辆。破产本身不被视为违约,合同也不能另行规定。如果车辆因违约被收回,买方通常可以通过纠正问题来取回车辆。但如果买方撒谎、试图藏匿或损坏车辆、将其用于犯罪,或威胁施暴,则存在例外情况。买方可以在一定限制内恢复合同效力,例如支付逾期款项、清除留置权和维持保险。如果被拒绝恢复合同效力,卖方必须证明其拒绝是合理的。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持牌贷款机构的贷款。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83.3(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83.3(a)(1) 在买方未违反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卖方或持有人不得加速合同项下到期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到期,或收回机动车辆。
(2)CA 民法 Code § 2983.3(a)(2) 买方或合同项下其他责任人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提交破产申请的行为,或上述任何一人作为破产债务人的身份,均不构成买方违反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行为,且两者均不得作为加速合同项下到期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到期或收回机动车辆的依据。合同中规定买方或合同项下其他责任人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提交破产申请的行为或上述任何一人作为破产债务人的身份构成违约的条款,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b)CA 民法 Code § 2983.3(b) 如果买方违约后,卖方或持有人收回或自愿接受交回机动车辆,合同项下任何责任人均有权恢复合同效力,且卖方或持有人不得在恢复合同效力权利到期前加速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除非卖方或持有人合理且善意地认定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2983.3(b)(1) 买方或合同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通过遗漏或作为,故意在买方或其他人的信用申请中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的重要信息。
(2)CA 民法 Code § 2983.3(b)(2) 买方、合同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或占有机动车辆的任何允许使用人,为了避免被收回,隐匿了机动车辆或将其移出本州。
(3)CA 民法 Code § 2983.3(b)(3) 买方、合同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或占有机动车辆的任何允许使用人,实施或威胁实施破坏行为,或未能以合理方式照管机动车辆,导致机动车辆价值严重受损;或买方、合同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或占有机动车辆的任何非偶尔允许使用人,未能以合理方式照管机动车辆,导致机动车辆价值可能严重受损。
(4)CA 民法 Code § 2983.3(b)(4) 买方或合同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在卖方或持有人收回或企图收回机动车辆时,实施、企图实施或威胁实施针对卖方或持有人的代理人、雇员或高级职员的暴力或人身伤害的犯罪行为。
(5)CA 民法 Code § 2983.3(b)(5) 买方明知而使用机动车辆,或明知而允许他人使用机动车辆,与实施刑事犯罪(轻微违法行为除外)有关,导致机动车辆根据联邦、州或地方法律被联邦、州或地方机构或当局扣押。
(6)CA 民法 Code § 2983.3(b)(6) 机动车辆已被联邦、州或地方公共机构或当局根据 (A) 《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4节或《联邦法规法典》第8篇第274部分,(B) 《美国法典》第21篇第881节或《联邦法规法典》第28篇第9部分,或 (C) 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法律(包括法规)扣押,并且,根据该其他法律,扣押机构作为将机动车辆返还给卖方或持有人的先决条件,禁止将机动车辆返还给买方或合同项下其他责任人或通过他们主张机动车辆的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导致或要求终止买方或合同项下其他责任人或通过他们主张权利的人对机动车辆的财产权。
(c)CA 民法 Code § 2983.3(c) 恢复合同效力权利的行使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仅限一次,且在合同期限内仅限两次。
(d)CA 民法 Code § 2983.3(d) 本款规定了合同应如何恢复效力的方法,以补救构成收回车辆理由或在收回车辆后发生的违约事件:
(1)CA 民法 Code § 2983.3(d)(1) 当违约是由于买方未能支付合同项下任何到期款项时,买方或合同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应支付拖欠款项并支付任何适用的滞纳金。

Section § 298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涉及合同或采购订单的法律案件,胜诉方将由对方支付其律师费和诉讼费。谁提起诉讼并不重要。如果被告声称他们已经支付了正确的金额,并通过将这笔钱存入法院来证明这一点,他们也可以被视为胜诉方。

Section § 2983.5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的商品的卖方将其权利转让给了其他人(受让人),那么这个新的当事方必须处理你可能对原卖方提出的任何主张或抗辩。但是,受让人的责任不能超过你仍然欠款的金额。此外,如果受让人因此承担任何费用,无论他们之间是何种转让协议,他们都可以向原卖方追偿。

(a)CA 民法 Code § 2983.5(a) 卖方权利的受让人承受买方对卖方的所有衡平法上的权利和抗辩,尽管有相反约定,但受让人的责任不得超过在转让时买方欠受让人的债务金额。
(b)CA 民法 Code § 2983.5(b) 受让人有权就其根据本条规定承担的任何责任向卖方追索,无论该转让是附追索权还是不附追索权。

Section § 2983.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轻罪是一种较轻的罪行。
任何人故意违反本章任何规定者,均构成轻罪。

Section § 298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汽车销售合同不能包含某些不公平的条款。这些条款包括:禁止买方对卖方进行抗辩;赋予卖方不当的法律权力,例如承认判决或转让工资;放弃买方对非法收款或收回车辆行为的权利;或强迫买方充当代理人。此外,卖方不能选择与买方住所、合同签署地或车辆停放地无关的法院地点。

Section § 298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两种特定情况下,贷款人不能向借款人追讨超出其出售某些物品(如移动房屋或汽车)所损失的额外款项。首先,如果买方未付清款项,贷款人在出售移动房屋后不能这样做,除非房屋损坏程度超出正常磨损。这适用于特定过去时期签订的某些合同。其次,在出售机动车辆后,贷款人不能要求更多款项,除非法院认定该出售符合所有必要规定,这通常基于书面文件,但有时也需要举行听证会。

尽管有第2983.2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中,均不得作出差额判决:
(a)CA 民法 Code § 2983.8(a) 在出售任何移动房屋后,如果该移动房屋根据《车辆法典》第35780条或第35790条要求许可证,且购买者未能履行其为担保向卖方支付该移动房屋购买价格余额而签订的附条件销售合同。如果移动房屋遭受了除正常使用磨损以外的实质性损坏,则本款规定不适用。本款仅适用于在本款生效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以及1981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
(b)CA 民法 Code § 2983.8(b) 在任何机动车辆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后,除非法院已裁定该出售或其他处置符合本章规定以及《商法典》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的相关规定,包括第9610、9611、9612、9613、9614、9615和9626条。该裁定可以根据宣誓书作出,除非法院在特定案件中要求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2983.35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有人为您的汽车贷款做共同签署人,那么在贷款逾期且贷款方准备收回汽车之前,贷款方必须书面通知共同签署人。该通知必须专人送达,或通过挂号信或一级邮件寄送,并寄往共同签署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如果共同签署人与借款人住在同一地址,则一份同时发给两者的通知即可。如果贷款方未发出此通知,则不能向共同签署人收取任何与收回汽车相关的费用。这项法律适用于任何机动车贷款协议。“共同签署人”是指签署了贷款协议但实际上并未取得汽车的人。“债权人”是汽车的卖方或融资方,“持有人”是指任何有权执行贷款条款的人。

(a)CA 民法 Code § 2983.35(a) 如果债权人要求共同签署人作为向任何人授予信贷以购置机动车的条件,则如果机动车将根据机动车信贷协议被收回,债权人或持有人应在收回机动车之前向共同签署人发出书面逾期通知。该书面逾期通知应专人送达,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一级邮件(邮资预付)寄送,寄往共同签署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如果买方和共同签署人最后已知的地址相同,则在收回前向借款人和共同签署人发出的单一书面逾期通知即符合本节对共同签署人通知的要求。
(b)CA 民法 Code § 2983.35(b) 未遵守本节规定的债权人或持有人,不得向共同签署人收回与收回车辆相关的任何费用。
(c)CA 民法 Code § 2983.35(c) 尽管有第2982.5节的规定,本节适用于任何机动车信贷协议。
(d)CA 民法 Code § 2983.35(d)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的解释。
(1)CA 民法 Code § 2983.35(d)(1) “共同签署人”是指签署机动车信贷协议但实际上并未取得该协议标的机动车占有权的买方。
(2)CA 民法 Code § 2983.35(d)(2) “债权人”是指第 (4) 款所述的卖方或贷款人。
(3)CA 民法 Code § 2983.35(d)(3) “持有人”是指任何其他有权强制执行机动车信贷协议的人。
(4)CA 民法 Code § 2983.35(d)(4) “机动车信贷协议”是指第2981节所定义的任何有条件销售合同,以及贷款人提供价值以使购买者能够购置机动车且贷款人取得该机动车担保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Section § 298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先买后付”经销商在出售车辆后,必须遵守关于电子追踪和车辆禁用技术的某些规定。买方必须被告知并同意任何追踪设备的使用,且追踪应仅限于特定原因,例如收回车辆或提供贷款服务。任何可选的追踪服务必须单独签订协议,买方可以随时取消。如果经销商使用启动中断技术禁用车辆,买方必须在销售时收到书面通知,在使用前收到提前警告,并且在车辆被禁用后,在紧急情况下仍能启动车辆。经销商不得强迫买方亲自付款(首付款除外),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

(a)CA 民法 Code § 2983.37(a) 在根据本章出售车辆后,车辆法典第241条所定义的“先买后付”经销商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2983.37(a)(1) 使用电子追踪技术获取或记录车辆位置,除非“先买后付”经销商明确告知买方追踪技术的存在和使用,并获得买方的书面同意,且符合以下(A)项或(B)项,或两者皆符合:
(A)CA 民法 Code § 2983.37(a)(1)(A) 电子追踪技术仅用于验证和维护追踪技术的运行状态、收回车辆,或定位车辆以提供贷款服务或保持贷款当前状态。
(B)CA 民法 Code § 2983.37(a)(1)(B) 电子追踪技术仅用于向买方提供的任何可选服务,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CA 民法 Code § 2983.37(a)(1)(B)(i) 为可选服务使用电子追踪技术的协议与车辆的买卖协议是独立的,并非车辆买卖协议的条件,且在车辆买卖协议完成后签署。
(ii)CA 民法 Code § 2983.37(a)(1)(B)(ii) 买方被允许在未来任何时候取消该可选服务,且不影响车辆的销售,并被告知其有权这样做。
(2)CA 民法 Code § 2983.37(a)(2) 使用启动中断技术禁用车辆,除非“先买后付”经销商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民法 Code § 2983.37(a)(2)(A) 在销售时书面告知买方车辆配备有启动中断技术,该技术可供“先买后付”经销商远程关闭车辆。
(B)CA 民法 Code § 2983.37(a)(2)(B) 在销售时向买方提供的书面披露告知买方,对于所有按周付款期限的合同,将在使用启动中断技术前五天提供警告;对于所有其他合同,将在使用启动中断技术前十天提供警告;并且,在远程关闭车辆的启动中断技术使用前不少于48小时提供最终警告,并披露该警告的发生方式和方法。经销商应向买方提供警告方式的选择,包括设备警告、电话、电子邮件或短信(如果可用),前提是警告方式不违反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
(C)CA 民法 Code § 2983.37(a)(2)(C) 在销售时向买方提供的书面披露告知买方,在紧急情况下,买方将能够在车辆首次禁用后不少于24小时内启动被经销商禁用的车辆。
(b)CA 民法 Code § 2983.37(b) “先买后付”经销商不得要求买方亲自向卖方付款。就本款而言,“付款”不包括首付款。如果买方及时支付了延期首付款,经销商不得以付款未亲自进行为由收回车辆或施加任何其他费用或罚款。
(c)CA 民法 Code § 2983.37(c) 违反本节的每一项行为均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

Section § 2984

Explanation

如果合同持有人根据本法律犯了错误,他们可以纠正。但是,如果错误是故意的,只有当它在合同中显而易见且在特定时限内才能纠正。任何增加合同余额或付款金额的纠正,都需要买方书面同意。如果买方指出问题,必须在10天内纠正。错误必须通过向买方发送一份新的合同版本来纠正,任何错误收取的款项必须退还或抵扣。一旦纠正,该错误将不影响合同,买方也不能以此要求追偿。

本章(自第2981条起)任何条款的任何不遵守行为,可由持有人予以纠正,但故意违反行为不得纠正,除非该违反行为在合同表面显而易见,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或在合同出售、转让或质押之日起20天内(以后者为准)予以纠正,但该20天期限应自合同的首次出售、转让或质押之日起计算,且合同表面显而易见的任何其他违反行为只能在此类期限内纠正。任何将增加合同余额或任何分期付款金额(如该等金额显示在附条件销售合同上)的纠正,除非买方书面同意该纠正,否则不生效力。如果买方书面通知存在本章任何条款的不遵守行为,则纠正应在通知之日起10天内完成。如果附条件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不符合本章的任何条款,则应通过邮寄或交付一份经纠正的合同副本给买方来完成纠正。持有人向买方不当收取的任何款项,应抵扣合同所证明的债务,或退还给买方。按照本条规定纠正的违反行为,不得作为买方任何追偿的依据,也不影响持有人执行合同的效力,且不应被视为双方协议的实质性变更。

Section § 298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每份购车有条件销售合同必须包含一份以红色粗体字显示的特定警告,内容涉及车辆保险覆盖范围的要求。这包括一份关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公共责任保险限额的声明,以及建议如果对新车保险覆盖范围不确定,应联系保险代理人。它警告说,现有保单可能不承保碰撞损坏或全部重置成本。如果买方需要额外的碰撞险,他们应咨询保险代理人或销售经销商。然而,通过经销商获得的保险通常只保护经销商。买方必须签署合同以确认他们理解这些条款。法律禁止使用任何不符合这些要求的销售合同表格。

每份有条件销售合同应包含一份以对比鲜明的红色字体、至少8磅粗体字印制的声明,该声明应符合《车辆法典》第5604条的要求,并由买方签署或签押,内容如下:
任何人不得印制不符合本节规定的销售合同表格以供使用。

Section § 29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车辆的附条件销售合同中,合同不能包含对车辆本身以及少数相关物品以外的任何财产拥有所有权或设定债权(留置权)的权利。这些相关物品包括任何替换部件、卖方要求的保险单收益、买方购买的信用保险单收益以及任何服务合同收益。此外,法律还提到了针对特定情况或协议类型的某些例外,例如涉及1981年7月1日之前预先安装的移动房屋的协议。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合同的该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a)CA 民法 Code § 2984.2(a) 任何附条件销售合同,以及卖方与买方就附条件销售合同达成的任何协议,均不得规定将以下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或留置权纳入其中:
(1)CA 民法 Code § 2984.2(a)(1) 作为销售标的物的机动车辆,包括该机动车辆的任何替换物,或附件、添附物,或该等附件或添附物的替换物,或其收益。
(2)CA 民法 Code § 2984.2(a)(2) 卖方要求的涵盖该机动车辆的任何保险单的收益,或如果该等保险单的保费已计入融资总额,则为该等保险单的退还保费。
(3)CA 民法 Code § 2984.2(a)(3) 买方就机动车辆附条件销售合同购买的任何信用保险单的收益,或如果该等保险单的保费已计入融资总额,则为该等保险单的退还保费。
(4)CA 民法 Code § 2984.2(a)(4) 任何服务合同的收益和退还价格,如果该合同的成本已计入融资总额。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84.2(b)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84.2(b)(a)款不适用于符合第2982.5条(b)款要求并符合本章其他规定的任何协议;对于1981年7月1日之前出售的移动房屋,也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551条,在移动房屋安装在基础系统上的不动产上设定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
(c)CA 民法 Code § 2984.2(c) 违反本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Section § 29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购买车辆时,买方确认的任何事项——例如收到合同或提案——都必须以大号粗体字清晰打印在他们签名的地方附近。如果买方签署文件确认收到这些文件,则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推定他们已收到这些文件。如果第三方将这些文件发送给买方,而买方在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自动推定买方已收到这些文件。

买方对有条件销售合同或采购订单副本交付的任何确认,以及任何车辆购买提案,以及卖方要求或请求买方在合同谈判期间签署且买方已签署的任何信用声明,均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印刷或书写,并且,如果包含在合同中,应当直接出现在为买方签名预留的空白处上方,或紧邻法律要求放置在签名空白处上方的任何其他通知。买方符合本节要求的、关于已完整填写合同副本及其他文件副本交付的书面确认,在任何由或针对第三方提起的诉讼或程序中,如果该第三方在取得其在合同中的权益时不知情,则构成交付的可反驳推定。如果第三方向买方提供文件副本,或提供包含第2982节(a)款中列明的披露信息的通知,并且声明如果未提供文件副本,买方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第三方,且买方未发出该通知,则应在有利于第三方的情况下,推定已按照本章要求提供了文件副本。

Section § 298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车辆合同或采购订单相关的法律案件应在哪里审理。它规定审判应在合同签署地、买方签署时居住地、案件开始时居住地或车辆停放地所在的县进行。如果涉及多项诉求,只要其中一项与合同相关,管辖权就适用。此外,它还根据这些地点的远近和便利性,指定了具体的法院审理地点。原告必须在提交诉状时附上一份宣誓书,证明案件已在正确的法院地点提起。否则,案件可能会被驳回。但是,法院可以允许稍后提交宣誓书并送达被告,这将影响被告的答辩期限。

(a)CA 民法 Code § 2984.4(a) 本章规定的合同或采购订单诉讼,应在买方实际签署合同或采购订单的县、签订合同或采购订单时买方居住的县、诉讼开始时买方居住的县,或根据合同或采购订单购买的机动车永久停放的县的高等法院审理。
在涉及多项诉求或诉因的任何诉讼中,如果至少有一项诉求或诉因源于受本章约束的合同,则管辖权应属于这些法院。
(b)CA 民法 Code § 2984.4(b) 在(a)款指定为适当法院的高等法院中,本章规定的诉讼的适当审理地点是法院审理该类诉讼的地点,该地点应最接近或最便于买方实际签署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或采购订单的地点,买方在签订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或采购订单时居住的地点,买方在诉讼开始时居住的地点,或根据合同购买的机动车永久停放的地点。否则,(a)款指定为适当高等法院的任何地点均为该诉讼的适当审理地点。法院可以通过地方法规指定审理该类案件的最近或最便捷的法院地点。
(c)CA 民法 Code § 2984.4(c) 任何受本节约束的诉讼中,在提交诉状的同时,原告应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事实,证明该诉讼已在本节所述的适当审理地点的高等法院和法院地点提起。这些事实可以在经核实的诉状中陈述,且不得基于信息或信念陈述。当该宣誓书与诉状一并提交时,应将一份副本与传票一并送达。如果原告未能提交本节要求的宣誓书或在经核实的诉状中陈述事实,不得进行进一步的诉讼程序,但法院应自行或应任何一方的动议,驳回诉讼,不影响再次起诉。法院可以根据公正的条件,允许在提交诉状之后提交宣誓书,宣誓书的副本应送达被告。答辩或以其他方式抗辩的期限应自该送达之日起计算。

Section § 2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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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卖家保存某些文件至少七年,或根据销售合同的条款保存更长时间。他们必须保留买方附条件销售合同的副本、用于评估买方信用状况的文件(如信用报告或信用评分),以及合同出售或转让的记录。如果卖家未能按法院命令提供这些文件,他们可能面临每项违规5,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权利或补救措施。

(a)CA 民法 Code § 2984.5(a) 卖方应至少保存以下文件七年,或以附条件销售合同的期限为准,两者中较长者为准:
(1)CA 民法 Code § 2984.5(a)(1) 每份买方的附条件销售合同副本。
(2)CA 民法 Code § 2984.5(a)(2) 卖方用于确定买方信用状况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1785.3条所定义的任何消费者信用报告,或第1785.15.1条所定义的包含买方信用评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3)CA 民法 Code § 2984.5(a)(3) 如果附条件销售合同被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则应保存该出售、转让或转移条款的副本。
(b)CA 民法 Code § 2984.5(b) 卖方如非法未能遵守法院命令,出示(a)款所述文件,应在总检察长提起的诉讼中承担每项违规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不影响法律另行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

Section § 2984.6

Explanation

如果持有销售合同或参与担保协议的人根据特定的商业法典条款收到了通知,他们不能将追踪或收回车辆的工作转交给他人,除非同时以相同方式与该人分享他们收到的重要信息。“转让”的含义与相关商业法律中的含义相同。

有条件销售合同、采购订单或担保权益的持有人,或持有人的代理人,凡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507.6条收到通知的,不得进行后续转让以追踪、定位或收回车辆,除非同时以转让所采用的相同方式,将通知中包含的信息告知该转让的受让人。在本条中,“转让”具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500.1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