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汽车销售融资法
Section § 2981
本节定义了与机动车附条件销售合同相关的关键术语。“附条件销售合同”是指买方取得车辆占有权,但只有在履行所有付款或条件后才拥有所有权,或者卖方保留留置权作为担保。本节解释了合同涉及的各方,如买方和卖方,并描述了重要的财务术语,如“现金价格”、“首付款”、“融资费用”和“融资额”。它还规定了融资费用的不同计算基础,如“单利”和“预付”。“表面保护产品”和“防盗装置”是售后安装的产品,旨在增强车辆的耐用性或安全性。“担保资产保护豁免”是一项可选服务,如果车辆丢失或被盗,可以取消到期付款。
Section § 2981.5
本节解释说,如果你正在租赁一辆汽车,并且租赁合同规定你只对租赁期结束时汽车的价值负责,这并不意味着你自动拥有购买该汽车的选择权。它澄清了这种租赁不是所有权协议。
Section § 298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1983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合同购买商品,并且他们有超过62个月的时间来还清款项,那么他们支付的利息必须使用单利方法计算。
Section § 2981.9
Section § 298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附条件汽车销售合同中必须包含的所有关键细节和披露事项。经销商必须单独列出所有费用,例如服务合同或防盗系统等附加产品的价格、税费、文件费以及任何其他费用。它还强制要求经销商提供融资的详细费用,包括任何保险费、融资费用以及提前结清合同的任何罚金。该法律要求就融资条款、提前还款权、退款条件以及违约或提前买断的情况提供具体通知。此外,对于必须向买方明确披露的信息也有严格规定,包括汽车是作为新车还是二手车出售,并警告买方大多数汽车销售不享有退货的“冷静期”,除非为某些二手车购买了特定的退货选项。买方还必须被告知向何处提出投诉。
购方签名”
加州法律不为车辆销售提供“冷静期”或其他取消期。因此,您不能仅仅因为改变主意、认为车辆太贵或希望购买其他车辆而事后取消本合同。在您签字后,您只能在卖方同意或有合法理由(例如欺诈)的情况下取消本合同。
然而,加州法律确实要求卖方对购买价格低于四万美元 ($40,000) 的二手车提供两天的合同取消选项,但须符合某些法定条件。此合同取消选项要求不适用于休闲车、摩托车或根据加州法律需要识别的越野机动车的销售。详情请参阅车辆合同取消选项协议。
Section § 2982.1
这项法律规定,卖方通过承诺回扣或折扣来诱使他人签订合同是违法的。这种回扣或折扣的兑现取决于未来某个事件,例如买方帮助卖方促成更多销售。
Section § 2982.2
本节要求卖方在签订有条件销售合同之前,向买方提供一份单独的书面披露。该披露必须说明每项售出商品的描述和价格,例如服务合同、保险产品和防盗装置。它还需要显示这些费用的总计、不包含这些费用的分期付款金额,以及包含这些费用的分期付款金额。该文件必须清晰,使用至少10磅字体,并与销售合同分开。但是,它不适用于摩托车或某些非公路车辆。
Section § 2982.3
这部分法律解释了如果你需要根据有条件销售合同(通常用于购车的一种买卖协议)推迟车贷付款会发生什么。如果买方和卖方都同意,你可以推迟付款到期日,甚至分期付款,但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签字,以避免产生额外费用。如果你的融资费用是预先计算好的,法律允许收取额外费用,但将其限制在延迟付款期间每月1%的单利。如果你的融资费用是按单利计算的,额外费用不得超过25美元 ($25) 或未偿还本金的10%,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这笔费用是除了因新的付款日期而继续累积的任何利息之外的。
Section § 2982.5
这项法律是关于与购车相关的贷款的,并明确指出它不影响银行或其他非销售商的受监管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销售商可以帮助买方获得用于支付部分购车款(如首付款)的贷款,但必须在销售合同上披露完整的贷款详情。销售商不得为这些贷款提供担保或从中获利。如果买方在达成协议后无法获得贷款,交易可以撤销,各方应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法律还规定了使用财产作为贷款担保的条件,并保护买方免受不公平收费。任何买方放弃这些规则的协议均无效。
Section § 2982.7
如果你在等待签订附条件销售合同(比如买车)时向卖家支付了款项,但最终合同没有达成,那么你应该拿回这笔钱。如果你把车作为首付款留给卖家,而卖家在违约后没有把车还给你,你可以要求卖家赔偿你车的市场价值或合同中列出的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这笔赔偿应在违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你。此外,这些权利并不妨碍你行使其他可能的法律选择。
Section § 2982.8
本节解释了作为购车者,如果您在签订附条件销售合同后未能按要求为车辆维持保险会发生什么。如果您没有维持保险或要求贷款人代为办理,贷款人可以为此向您收取额外费用,并通知您还款方案。您可以选择在 10 天内全额支付,或在保险期限内分期支付,如果贷款人提供,还可以选择其他几种方式。如果您未及时选择或还款,贷款人可能会决定您的还款方式。通知将清楚列明所有付款详情,并提醒您,此保险不涵盖您的法定责任要求,例如发生事故时的责任。此外,如果贷款人因您未履行义务而不得不支付维修费用,他们也可以对这些费用收取利息,但不得超过合同中最初约定的利率。
“警告——根据加州法律,您有责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将因违反《车辆法典》第 16020 条而受到处罚,处罚可能包括吊销执照或罚款。留置权人购买的保险不提供责任险,也不符合您在加州法律下的责任。”
Section § 2982.9
Section § 2982.1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卖方转让附条件销售合同的规则。附条件销售合同是指买方分期付款,并在付清全部款项后才获得所有权的协议。卖方从这些合同中获得的款项或贷记不得超过基于特定利率设定的限额,但某些情况除外。例外情况包括:卖方承担全部风险、转让发生在销售六个月之后、出现善意错误但已纠正,或者涉及摩托车或某些越野车辆的销售。
Section § 2982.11
这项法律规定,在最终确定销售汽车的合同(如果合同中包含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费用)之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书面文件,解释某些费用并获得买方的签字。该文件必须描述并列出充电站、材料和布线以及任何安装服务的价格。这些信息必须与合同分开,单独列在一份文件中,字体至少为12磅。这项要求于2013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2982.12
本节概述了与附条件汽车销售相关的担保资产保护(GAP)豁免的提供、销售和管理规则。GAP豁免有助于弥补车辆全损或被盗时,保险赔付不足以覆盖全部贷款的差额。它必须是可选的,购买它不能作为获得融资或更优惠汽车贷款条件的先决条件。GAP豁免的详细信息必须在单独的文件上列明,明确说明其为可选项目,并且买方必须单独签署该文件。GAP豁免的费用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4%。买方可以随时无罚金取消豁免,并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获得退款。任何退款都需要进行记录,并且不允许放弃这些规定。
Section § 2983
Section § 2983.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汽车等附条件销售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被违反会发生什么。如果卖方或持有人犯了非意外的错误,买方可以追回其支付的融资费用或保护费用的三倍。如果有人购买了合同但不知道有任何问题,合同仍然有效;买方只需在纠正错误之前不必支付融资费用。如果他们确实知道问题,除非问题得到解决,否则合同无效,买方可能少付或无需支付。买方还可以选择取消合同并退还汽车,或者保留汽车并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最后,2012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即使出现某些错误,通常仍然有效,但买方可以就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提出索赔。
Section § 2983.2
本法律规定了在附条件销售合同违约后,当被收回或交还的车辆被出售时,必须提供的步骤和通知。车辆欠款人必须在处置前至少收到15天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其赎回或恢复合同的权利、潜在责任、车辆可被收回的地点以及付款联系人。它还涵盖了车辆出售后如果有多余款项或不足款项的情况。此外,应请求向债务人提供一份详细说明销售收益和相关费用的书面账目。
Section § 2983.3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买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卖方或合同持有人不得加速付款或收回车辆。破产本身不被视为违约,合同也不能另行规定。如果车辆因违约被收回,买方通常可以通过纠正问题来取回车辆。但如果买方撒谎、试图藏匿或损坏车辆、将其用于犯罪,或威胁施暴,则存在例外情况。买方可以在一定限制内恢复合同效力,例如支付逾期款项、清除留置权和维持保险。如果被拒绝恢复合同效力,卖方必须证明其拒绝是合理的。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持牌贷款机构的贷款。
Section § 2983.4
Section § 2983.5
如果你购买的商品的卖方将其权利转让给了其他人(受让人),那么这个新的当事方必须处理你可能对原卖方提出的任何主张或抗辩。但是,受让人的责任不能超过你仍然欠款的金额。此外,如果受让人因此承担任何费用,无论他们之间是何种转让协议,他们都可以向原卖方追偿。
Section § 2983.7
Section § 2983.8
这项法律规定,在两种特定情况下,贷款人不能向借款人追讨超出其出售某些物品(如移动房屋或汽车)所损失的额外款项。首先,如果买方未付清款项,贷款人在出售移动房屋后不能这样做,除非房屋损坏程度超出正常磨损。这适用于特定过去时期签订的某些合同。其次,在出售机动车辆后,贷款人不能要求更多款项,除非法院认定该出售符合所有必要规定,这通常基于书面文件,但有时也需要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2983.35
如果您需要有人为您的汽车贷款做共同签署人,那么在贷款逾期且贷款方准备收回汽车之前,贷款方必须书面通知共同签署人。该通知必须专人送达,或通过挂号信或一级邮件寄送,并寄往共同签署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如果共同签署人与借款人住在同一地址,则一份同时发给两者的通知即可。如果贷款方未发出此通知,则不能向共同签署人收取任何与收回汽车相关的费用。这项法律适用于任何机动车贷款协议。“共同签署人”是指签署了贷款协议但实际上并未取得汽车的人。“债权人”是汽车的卖方或融资方,“持有人”是指任何有权执行贷款条款的人。
Section § 2983.37
这项法律规定,“先买后付”经销商在出售车辆后,必须遵守关于电子追踪和车辆禁用技术的某些规定。买方必须被告知并同意任何追踪设备的使用,且追踪应仅限于特定原因,例如收回车辆或提供贷款服务。任何可选的追踪服务必须单独签订协议,买方可以随时取消。如果经销商使用启动中断技术禁用车辆,买方必须在销售时收到书面通知,在使用前收到提前警告,并且在车辆被禁用后,在紧急情况下仍能启动车辆。经销商不得强迫买方亲自付款(首付款除外),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2984
如果合同持有人根据本法律犯了错误,他们可以纠正。但是,如果错误是故意的,只有当它在合同中显而易见且在特定时限内才能纠正。任何增加合同余额或付款金额的纠正,都需要买方书面同意。如果买方指出问题,必须在10天内纠正。错误必须通过向买方发送一份新的合同版本来纠正,任何错误收取的款项必须退还或抵扣。一旦纠正,该错误将不影响合同,买方也不能以此要求追偿。
Section § 2984.1
本法律条款规定,每份购车有条件销售合同必须包含一份以红色粗体字显示的特定警告,内容涉及车辆保险覆盖范围的要求。这包括一份关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公共责任保险限额的声明,以及建议如果对新车保险覆盖范围不确定,应联系保险代理人。它警告说,现有保单可能不承保碰撞损坏或全部重置成本。如果买方需要额外的碰撞险,他们应咨询保险代理人或销售经销商。然而,通过经销商获得的保险通常只保护经销商。买方必须签署合同以确认他们理解这些条款。法律禁止使用任何不符合这些要求的销售合同表格。
Section § 2984.2
这项法律规定,在车辆的附条件销售合同中,合同不能包含对车辆本身以及少数相关物品以外的任何财产拥有所有权或设定债权(留置权)的权利。这些相关物品包括任何替换部件、卖方要求的保险单收益、买方购买的信用保险单收益以及任何服务合同收益。此外,法律还提到了针对特定情况或协议类型的某些例外,例如涉及1981年7月1日之前预先安装的移动房屋的协议。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合同的该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Section § 2984.3
这项法律规定,在购买车辆时,买方确认的任何事项——例如收到合同或提案——都必须以大号粗体字清晰打印在他们签名的地方附近。如果买方签署文件确认收到这些文件,则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推定他们已收到这些文件。如果第三方将这些文件发送给买方,而买方在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自动推定买方已收到这些文件。
Section § 2984.4
本法律解释了与车辆合同或采购订单相关的法律案件应在哪里审理。它规定审判应在合同签署地、买方签署时居住地、案件开始时居住地或车辆停放地所在的县进行。如果涉及多项诉求,只要其中一项与合同相关,管辖权就适用。此外,它还根据这些地点的远近和便利性,指定了具体的法院审理地点。原告必须在提交诉状时附上一份宣誓书,证明案件已在正确的法院地点提起。否则,案件可能会被驳回。但是,法院可以允许稍后提交宣誓书并送达被告,这将影响被告的答辩期限。
Section § 2984.5
这项法律要求卖家保存某些文件至少七年,或根据销售合同的条款保存更长时间。他们必须保留买方附条件销售合同的副本、用于评估买方信用状况的文件(如信用报告或信用评分),以及合同出售或转让的记录。如果卖家未能按法院命令提供这些文件,他们可能面临每项违规5,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权利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