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抵押。它是一种合同,其中特定财产被用作履行义务的抵押品,但财产无需易手。它还阐明,在某些情况下,“抵押”一词包括任何法律协议,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其义务,该协议赋予出售财产的权利。这包括某些房地产销售合同。

Section § 29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与抵押贷款服务相关的定义,以帮助理解止赎预防措施。“抵押贷款服务商”是指日常管理贷款、收取还款并与借款人互动的人,但不包括执行出售权的受托人。“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可以是贷款修改或其他避免失去房屋的方法。“借款人”一词不适用于已交出其财产、雇佣公司拖延止赎,或在法院未结案的情况下处于活跃破产状态的人。此外,“第一留置权”是指面临止赎的财产上的主要抵押贷款。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2920.5(a) “抵押贷款服务商”是指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负责与借款人互动、日常管理贷款账户(包括收取并计入定期贷款还款、管理任何托管账户)或执行本票和担保文书的个人或实体,无论是作为本票的当前所有人还是作为当前所有人的授权代理人。“抵押贷款服务商”也指根据合同为主服务商提供次级服务的代理人。“抵押贷款服务商”不包括根据信托契约的出售权行事的受托人或受托人的授权代理人。
(b)CA 民法 Code § 2920.5(b) “止赎预防替代方案”是指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或其他可用的损失缓解方案。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20.5(c)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0.5(c)(1) 除非另有规定,就第2923.4、2923.5、2923.55、2923.6、2923.7、2924.9、2924.10、2924.11、2924.18和2924.19条而言,“借款人”是指任何作为抵押人或信托人,并可能符合资格获得由其抵押贷款服务商提供或通过其抵押贷款服务商提供的任何联邦、州或专有止赎预防替代方案的自然人。
(2)CA 民法 Code § 2920.5(c)(2) 就第(1)款所列条款而言,“借款人”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民法 Code § 2920.5(c)(2)(A) 已放弃担保财产的个人,以确认放弃的信函或将财产钥匙交付给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为证。
(B)CA 民法 Code § 2920.5(c)(2)(B) 已与某个组织、个人或实体签订合同的个人,该组织、个人或实体的主要业务是向已决定放弃其房屋的人提供如何延长止赎程序并规避其对抵押权人或受益人的合同义务的建议。
(C)CA 民法 Code § 2920.5(c)(2)(C) 已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7、11、12或13章提交了案件,且破产法院尚未发出结案或驳回破产案件的命令,或解除止赎中止令的个人。
(d)CA 民法 Code § 2920.5(d) “第一留置权”是指违约通知或出售通知所涉财产上最优先的抵押或信托契约。

Section § 2921

Explanation

即使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者,或者目前有其他人声称拥有该财产,你仍然可以就该财产办理抵押贷款。

抵押权可以设立在被他人不利于抵押人占有的财产上。

Section § 292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设立、续期或展期抵押贷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要遵循与正式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时相同的规定。

Section § 2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抵押贷款赋予贷款人对该财产的特殊权利,但这项权利不取决于谁实际占有该财产,除非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约定。

Section § 2923.1

Explanation

在加州,抵押贷款经纪人对其客户负有特殊的责任,称为受托义务。这意味着他们在提供抵押贷款经纪服务时,必须将客户的经济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即使抵押贷款经纪人在交易中与任何其他方合作,他们也负有这项义务。如果未能履行此义务,则构成违反其执照法。该法律详细说明了谁被视为持牌人以及哪些活动属于抵押贷款经纪服务。然而,这项义务并不会取代或减少抵押贷款经纪人可能承担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

(a)CA 民法 Code § 2923.1(a) 向借款人提供抵押贷款经纪服务的抵押贷款经纪人是借款人的受托人,任何违反经纪人受托义务的行为均应视为违反抵押贷款经纪人的执照法。此受托义务包括要求抵押贷款经纪人将借款人的经济利益置于其自身经济利益之上。无论抵押贷款经纪人是否在住宅抵押贷款交易中作为任何其他方的代理人行事,向借款人提供抵押贷款经纪服务的抵押贷款经纪人均对借款人负有此受托义务。
(b)CA 民法 Code § 2923.1(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2923.1(b)(1) “持牌人”指根据《房地产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部第1章(自第10000节起))获得许可的房地产经纪人,根据《加州融资贷款人法》(《金融法典》第9部(自第22000节起))获得许可的融资贷款人或经纪人,根据《加州住宅抵押贷款法》(《金融法典》第20部(自第50000节起))获得许可的住宅抵押贷款人,根据《银行法》(《金融法典》第1部(自第99节起))组建的商业银行或工业银行,根据《储蓄协会法》(《金融法典》第2部(自第5000节起))组建的储蓄协会,以及根据《加州信用合作社法》(《金融法典》第5部(自第14000节起))组建的信用合作社。
(2)CA 民法 Code § 2923.1(b)(2) “抵押贷款经纪人”指提供抵押贷款经纪服务的持牌人。就本节而言,提供住宅抵押贷款的持牌人是“抵押贷款经纪人”,且仅在持牌人提供抵押贷款经纪服务的交易中,须遵守本节适用于抵押贷款经纪人的要求。
(3)CA 民法 Code § 2923.1(b)(3) “抵押贷款经纪服务”指作为借款人的独家代理人或作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代理人,为获取报酬或预期获取报酬(直接或间接支付),安排或试图安排由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住宅抵押贷款。
(4)CA 民法 Code § 2923.1(b)(4) “住宅抵押贷款”指以拥有四套或以下住宅单元的住宅房地产作担保的消费者信贷交易。
(c)CA 民法 Code § 2923.1(c) 本节规定的义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缩小抵押贷款经纪人的任何其他受托义务。

Section § 2923.3

Explanation

如果拥有抵押贷款的房产所有者(房屋不超过四个单元)出现违约或收到出售通知,贷款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供英文及其他语言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已记录的违约或出售通知副本,以及根据加州具体法规提供的多语言清晰摘要。这些摘要旨在告知房产所有者有关止赎过程的关键细节及其权利,例如恢复账户或出售房产以避免止赎的可能性。此外,法律要求免费在线提供这些翻译文本。

(a)CA 民法 Code § 2923.3(a) 对于不超过四个住宅单元的住宅房地产,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向抵押人或信托人提供一份已记录的违约通知副本,并附带一份单独的违约通知摘要文件,该文件应以英文和第1632节所述语言(如 (c) 款所述)提供;同时提供一份已记录的出售通知副本,并附带一份单独的出售通知中要求包含的信息摘要文件,该文件应以英文和第1632节所述语言(如 (d) 款所述)提供。这些摘要无需记录或公布。本款应于2013年4月1日或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根据 (b) 款发布翻译文本后90天(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3(b)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3(b)(1)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应提供 (c) 款 (1) 项中声明的标准翻译文本,以及 (c) 款 (2) 项所述的违约通知摘要的标准翻译文本,并以第1632节所述语言提供。
(2)CA 民法 Code § 2923.3(b)(2)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应提供 (d) 款 (1) 项中声明的标准翻译文本,以及 (d) 款 (2) 项所述的出售通知摘要的标准翻译文本。
(3)CA 民法 Code § 2923.3(b)(3) 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免费提供 (1) 项和 (2) 项所述的翻译文本。任何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以本节规定的方式提供该部门翻译文本的,即视为遵守本节规定。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3(c)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3(c)(1) 以下声明应以第1632节所述语言出现在违约通知的开头:
注意:本文件附有信息摘要。
(2)CA 民法 Code § 2923.3(2) 以下关键信息摘要应附在提供给抵押人或信托人的违约通知副本上:
关键信息摘要
附带的违约通知已发送给 [信托人姓名],涉及 [描述抵押或信托契约违约所担保的财产]。该财产可能会被出售以履行您的义务以及信托契约或抵押中违约所担保的任何其他义务。[信托人] 已如违约通知所述,违反了上述财产的抵押或信托契约。
重要通知:如果您的财产因拖欠付款而面临止赎,它可能会在没有任何法院诉讼的情况下被出售,并且您可能拥有合法权利,通过在法律允许的恢复账户时间内(通常是您的财产出售日期前五个工作日)支付所有逾期款项以及允许的费用和开支,使您的账户恢复良好状态。在附带的违约通知可能被记录之日(记录日期显示在通知上)起约90天内,不得设定出售日期。
截至___(日期)____________,此金额为____________,并将持续增加直至您的账户恢复正常。
在您的财产面临止赎期间,您仍必须支付您的本票和信托契约或抵押所要求的其他义务(例如保险和税款)。如果您未能按时支付贷款、缴纳财产税、为财产提供保险或支付本票和信托契约或抵押中要求的其他义务,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可能会坚持要求您这样做,以使您的账户恢复良好状态。此外,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可能会要求您提供可靠的书面证据,证明您已支付所有优先留置权、财产税和灾害保险费,作为恢复条件。
根据您的书面请求,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将向您提供您必须支付的总金额的书面明细。您可能无需支付账户的全部未付部分,即使已要求全额付款,但您必须在付款时支付所有违约金额。然而,您和您的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可以在出售通知张贴之前(不得早于本违约通知记录后三个月)书面相互同意,除其他事项外,(1) 提供额外时间通过财产转让或其他方式纠正违约;或 (2) 制定付款计划以纠正您的违约;或 (1) 和 (2) 两者。

Section § 29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借款人在非司法止赎过程中,有机会公平地探索避免止赎的方案,例如贷款修改。然而,它不保证这些努力会产生特定的结果。

Section § 29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抵押贷款机构或服务商在通过记录违约通知正式启动对借款人的止赎程序之前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他们必须在联系借款人或尽职尽责地尝试联系借款人后等待30天。贷款人必须与借款人交谈,了解其财务状况并讨论避免止赎的方法。他们还必须告知借款人有权在14天内举行会议,并提供免费电话号码以帮助查找住房咨询师。此外,借款人可以委托他人(如咨询师或律师)代表他们讨论避免止赎的替代方案。如果贷款人尽管努力仍无法联系到借款人,他们可以记录通知,但必须有尝试联系的证据。其他要求包括发送信件、在不同时间打电话。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a)(1) 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在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前,不得根据第2924条记录违约通知:
(A)CA 民法 Code § 2923.5(a)(1)(A) 首次联系(根据第 (2) 款要求)后30天,或满足 (e) 款所述的尽职调查要求后30天。
(B)CA 民法 Code § 2923.5(a)(1)(B) 如果借款人已提供第2924.18条 (d) 款所定义的完整申请,抵押贷款服务商应遵守第2924.18条 (a) 款第 (1) 项的规定。
(2)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a)(2)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a)(2)(A) 抵押贷款服务商应亲自或通过电话联系借款人,以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探讨借款人避免止赎的选择。在首次联系期间,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告知借款人有权要求后续会议,如果提出要求,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安排会议在14天内举行。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评估和选择的讨论可以在首次联系时进行,也可以在为此目的安排的后续会议上进行。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向借款人提供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 (HUD) 提供的免费电话号码,以查找经HUD认证的住房咨询机构。任何会议都可以通过电话进行。
(B)CA 民法 Code § 2923.5(a)(2)(A)(B) 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在根据 (A) 项要求的首次联系中告知借款人,第三方(例如家庭成员、经HUD认证的住房咨询师或律师)可以根据第2924b条所述的程序记录一份请求,以接收任何违约通知和销售通知的副本,并且接收这些文件副本可能允许第三方协助借款人避免止赎。
(b)CA 民法 Code § 2923.5(b) 根据第2924条记录的违约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抵押贷款服务商已联系借款人,已根据本条要求尽职尽责地尝试联系借款人,或者无需联系,因为该个人不符合第2920.5条 (c) 款规定的“借款人”定义。
(c)CA 民法 Code § 2923.5(c) 抵押贷款服务商的损失缓解人员可以在本条要求的任何联系中通过电话参与。
(d)CA 民法 Code § 2923.5(d) 借款人可以书面同意指定经HUD认证的住房咨询机构、律师或其他顾问,代表借款人与抵押贷款服务商讨论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借款人避免止赎的选择。根据借款人指示进行的该联系应满足 (a) 款第 (2) 项的联系要求。抵押贷款服务商在会议上提供的任何贷款修改或重组计划均须经借款人批准。
(e)CA 民法 Code § 2923.5(e) 如果抵押贷款服务商未能按照 (a) 款第 (2) 项的要求联系借款人,但未能联系是尽管抵押贷款服务商已尽职尽责的情况下发生的,则可以根据第2924条记录违约通知。就本条而言,“尽职调查”应要求并指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e)(1)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e)(1)(A) 抵押贷款服务商应首先通过发送一封平信尝试联系借款人,信中应包含HUD提供的免费电话号码,以查找经HUD认证的住房咨询机构。
(B)CA 民法 Code § 2923.5(e)(1)(A)(B) 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在 (A) 项所述的平信中告知借款人,第三方(例如家庭成员、经HUD认证的住房咨询师或律师)可以根据第2924b条所述的程序记录一份请求,以接收任何违约通知和销售通知的副本,并且接收这些文件副本可能允许第三方协助借款人避免止赎。
(2)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e)(2)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e)(2)(A) 信件寄出后,抵押贷款服务商应至少三次在不同时间和不同日期尝试通过电话联系借款人。电话应拨打档案中的主要电话号码。
(B)CA 民法 Code § 2923.5(e)(2)(A)(B) 抵押贷款服务商可以使用自动化系统拨打借款人电话,但如果电话接通,则应将电话转接给抵押贷款服务商的现场代表。
(C)CA 民法 Code § 2923.5(e)(2)(A)(C) 抵押贷款服务商满足本款的电话联系要求:
(i)CA 民法 Code § 2923.5(e)(2)(A)(C)(i) 如果在根据本款尝试联系后,确定借款人档案中的主要电话号码以及任何次要电话号码已停机。
(ii)CA 民法 Code § 2923.5(e)(2)(A)(C)(ii) 如果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通知抵押贷款服务商停止与借款人进一步沟通。该停止沟通通知必须明确涉及抵押贷款账户方可生效。该停止沟通通知将持续有效,直至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撤销。
(3)CA 民法 Code § 2923.5(e)(3) 如果在满足第(2)款的电话通话要求后两周内借款人未予回复,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寄送挂号信,并要求回执。
(4)CA 民法 Code § 2923.5(e)(4) 抵押贷款服务商应提供一种方式,使借款人能够及时联系到服务商,包括一个免费电话号码,该号码在工作时间内可接通真人代表。
(5)CA 民法 Code § 2923.5(e)(5) 抵押贷款服务商已在其互联网网站(如有)主页的显著位置发布了指向以下信息的链接:
(A)CA 民法 Code § 2923.5(e)(5)(A) 针对无法负担抵押贷款还款并希望避免止赎的借款人可能可用的选择,以及指导借款人探索这些选择的步骤说明。
(B)CA 民法 Code § 2923.5(e)(5)(B) 借款人在讨论避免止赎的选择时应收集并准备提交给抵押贷款服务商的财务文件清单。
(C)CA 民法 Code § 2923.5(e)(5)(C) 供希望与抵押贷款服务商讨论避免止赎选择的借款人使用的免费电话号码。
(D)CA 民法 Code § 2923.5(e)(5)(D) 由HUD提供的免费电话号码,用于查找HUD认证的住房咨询机构。
(f)CA 民法 Code § 2923.5(f) 本节仅适用于第2924.15节所述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
(g)CA 民法 Code § 2923.5(g) 本节仅适用于第2924.18节(b)款所述的实体。

Section § 292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抵押贷款服务商在处理贷款修改或止赎程序时的规则。抵押贷款服务商必须考虑贷款池中的所有当事人,并且如果贷款修改在经济上优于止赎,则可以提供贷款修改。如果借款人在止赎销售前至少五天申请贷款修改,则在申请解决之前,销售不能进行。借款人可以对贷款修改的拒绝提出上诉,并有至少30天的时间提供证据。服务商必须清楚地解释拒绝理由以及避免止赎的其他选择。他们不必重新考虑申请,除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法律不适用于另一节中提到的某些实体,并且仅涵盖特定类型的抵押贷款。

(a)CA 民法 Code § 2923.6(a)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抵押贷款服务商根据其集合和服务协议可能承担的使净现值最大化的任何义务,是对贷款池中的所有当事人,或对集合和服务协议下的所有投资者所负的义务,而不是对贷款池中的任何特定当事人或集合和服务协议下的任何特定投资者所负的义务;并且,如果抵押贷款服务商同意或实施一项贷款修改或重组计划,且该计划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则该服务商的行为符合贷款池所有当事人或集合和服务协议中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1)CA 民法 Code § 2923.6(a)(1) 贷款处于拖欠状态,或合理预见到将拖欠付款。
(2)CA 民法 Code § 2923.6(a)(2) 根据贷款修改或重组计划的预期回收额,在净现值基础上超过通过止赎的预期回收额。
(b)CA 民法 Code § 2923.6(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此类修改或计划符合其合同或其他授权,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修改或重组计划。
(c)CA 民法 Code § 2923.6(c) 如果借款人在预定的止赎销售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提交了一份由借款人的抵押贷款服务商提供或通过其提供的完整的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申请,则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完整的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申请待处理期间,不得记录违约通知或销售通知,或进行受托人销售。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得记录违约通知或销售通知,或进行受托人销售,直到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2923.6(c)(1) 抵押贷款服务商书面认定借款人不符合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的资格,且根据 (d) 款的任何上诉期已届满。
(2)CA 民法 Code § 2923.6(c)(2) 借款人未在要约发出后的14天内接受所提供的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
(3)CA 民法 Code § 2923.6(c)(3) 借款人接受了书面的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但未能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违反了借款人在该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下的义务。
(d)CA 民法 Code § 2923.6(d) 如果借款人的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申请被拒绝,借款人应自书面拒绝之日起至少有30天时间,对该拒绝提出上诉,并提供证据证明抵押贷款服务商的认定有误。
(e)CA 民法 Code § 2923.6(e) 如果借款人的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申请被拒绝,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得记录违约通知,或者,如果违约通知已记录,则不得记录销售通知或进行受托人销售,直到以下两者中较晚者发生:
(1)CA 民法 Code § 2923.6(e)(1) 借款人收到书面拒绝通知后的31天。
(2)CA 民法 Code § 2923.6(e)(2) 如果借款人根据 (d) 款对拒绝提出上诉,则为上诉被拒绝后的15天,或上诉后提供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但被借款人拒绝后的14天,两者中较晚者;或者,如果上诉后提供了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并被接受,则为借款人未能及时支付首期款或以其他方式违反要约条款的日期。
(f)CA 民法 Code § 2923.6(f) 在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申请被拒绝后,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说明拒绝理由,包括以下内容:
(1)CA 民法 Code § 2923.6(f)(1) 自拒绝信日期起,借款人可在此期间请求对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的拒绝提出上诉的时间长度,以及如何对拒绝提出上诉的说明。
(2)CA 民法 Code § 2923.6(f)(2) 如果拒绝是基于投资者不批准,则说明投资者不批准的具体原因。
(3)CA 民法 Code § 2923.6(f)(3) 如果拒绝是净现值计算的结果,则说明用于计算净现值的月总收入和房产价值,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借款人可书面请求抵押贷款服务商获取净现值计算中使用的所有输入数据。
(4)CA 民法 Code § 2923.6(f)(4) 如果适用,认定借款人此前曾获得首顺位留置权贷款修改,且未能成功按照修改后的贷款条款进行支付。
(5)CA 民法 Code § 2923.6(f)(5) 如果适用,说明借款人可能符合资格的其他止赎预防替代方案,以及借款人必须采取的步骤清单,以便考虑这些选项。如果抵押贷款服务商已批准借款人采用其他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则提供完成该止赎预防替代方案所需的信息。
(g)CA 民法 Code § 2923.6(g) 为尽量减少借款人出于拖延目的提交多份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申请的风险,抵押贷款服务商无义务评估已根据本节要求获得评估或获得公平评估机会的借款人的申请,除非自借款人上次申请之日起,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已由借款人记录并提交给抵押贷款服务商。
(h)CA 民法 Code § 2923.6(h) 就本节而言,当借款人在抵押贷款服务商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向其提供了所有要求的文件时,申请应被视为“完整”。
(i)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6(i)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6(i)(c)至(h)款(含)不适用于第2924.18节(b)款所述的实体。
(j)CA 民法 Code § 2923.6(j) 本节仅适用于第2924.15节所述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

Section § 29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抵押贷款服务商在借款人寻求止赎帮助时,指定一个单一联系人。这个联系人或团队必须指导借款人完成整个流程,收集必要文件,并告知借款人他们的选择。他们还必须有权在必要时停止止赎程序。同一个联系人应持续为借款人服务,直到所有方案都已用尽或还款恢复正常。某些小型贷款机构和止赎活动有限的机构可免除此要求。此外,如果服务商超过了特定的止赎门槛,使其受制于这些规定,他们必须通知借款人。

(a)CA 民法 Code § 2923.7(a) 当借款人请求止赎预防替代方案时,抵押贷款服务商应立即设立一个单一联系人,并向借款人提供一种或多种与该单一联系人直接沟通的方式。
(b)CA 民法 Code § 2923.7(b) 单一联系人应负责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2923.7(b)(1) 告知借款人申请可用止赎预防替代方案的流程,以及考虑这些选项所需的任何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
(2)CA 民法 Code § 2923.7(b)(2) 协调接收所有与可用止赎预防替代方案相关的文件,并告知借款人完成申请所需的任何缺失文件。
(3)CA 民法 Code § 2923.7(b)(3) 能够获取最新信息和人员,足以及时、准确、充分地告知借款人止赎预防替代方案的当前状态。
(4)CA 民法 Code § 2923.7(b)(4) 确保借款人被考虑抵押贷款服务商提供或通过其提供的所有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如有)。
(5)CA 民法 Code § 2923.7(b)(5) 能够接触到在必要时有能力和权限阻止止赎程序的个人。
(c)CA 民法 Code § 2923.7(c) 单一联系人应持续负责借款人的账户,直到抵押贷款服务商确定抵押贷款服务商提供或通过其提供的所有损失缓解方案均已用尽,或借款人的账户恢复正常。
(d)CA 民法 Code § 2923.7(d) 如果单一联系人有主管,抵押贷款服务商应确保单一联系人应借款人要求,将借款人转介给适当的主管。
(e)CA 民法 Code § 2923.7(e) 就本节而言,“单一联系人”是指一个个人或一个团队,其中每个成员都具备履行 (b) 至 (d) 款(包括首尾两项)所述职责的能力和权限。抵押贷款服务商应确保团队的每个成员都了解借款人的情况以及在止赎替代方案流程中的当前状态。
(f)CA 民法 Code § 2923.7(f) 本节仅适用于第 2924.15 节所述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
(g)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7(g)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7(g)(1)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民法 Code § 2923.7(g)(1)(A) 根据州或联邦法律特许的存款机构,根据《金融法典》第 9 编(自第 22000 节起)或第 20 编(自第 50000 节起)获得许可的人员,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4 编第 1 部分(自第 10000 节起)获得许可的人员,如果在其紧接的上一年度报告期内(根据其主要监管机构的规定),止赎了 175 处或更少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且包含不超过四个住宅单元的住宅房地产。
(B)CA 民法 Code § 2923.7(g)(1)(B) 在一个日历年内办理和提供七笔或更少用于购买住宅房地产贷款的个人或实体。
(2)CA 民法 Code § 2923.7(g)(2) 在第 (1) 款 (A) 项所述的实体或个人超过第 (1) 款 (A) 项规定的 175 处门槛的任何日历年或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根据其主要监管机构的规定),该实体应以其主要监管机构可接受的方式通知其主要监管机构,并通知任何由该实体提供服务的住宅抵押贷款拖欠的抵押人或受托人,告知该实体将受本节约束的日期,该日期应为该实体超过门槛的日历年或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的第六个月的第一天。

Section § 292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抵押贷款服务商在通过记录违约通知启动止赎程序之前必须采取的具体步骤。他们必须首先与借款人沟通,讨论其财务状况并探讨避免止赎的方法。服务商必须告知借款人其权利,包括对军人的保护,并应要求提供重要的贷款文件。如果服务商尽管努力尝试仍无法联系到借款人,他们必须记录其努力过程。法律要求服务商提供HUD联系信息,并为借款人提供机会指定代表其进行沟通的人员。法律详细描述了“尽职调查”步骤,以确保借款人有机会讨论止赎的替代方案。

(a)CA 民法 Code § 2923.55(a) 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之前,不得根据第2924条记录违约通知:
(1)CA 民法 Code § 2923.55(a)(1) 抵押贷款服务商已满足(b)款第(1)项的要求。
(2)CA 民法 Code § 2923.55(a)(2) 自根据(b)款第(2)项要求进行初次联系之日起30天后,或自满足(f)款所述的尽职调查要求之日起30天后。
(3)CA 民法 Code § 2923.55(a)(3) 如果借款人已提供第2923.6条(h)款所定义的完整申请,抵押贷款服务商应遵守第2923.6条(c)款。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5(b)(1) 如(a)款所规定,抵押贷款服务商应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发送以下信息:
(A)CA 民法 Code § 2923.55(b)(1)(A)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借款人是军人或军人受抚养人,借款人可能有权根据联邦《军人公民救济法》(50 U.S.C. Sec. 3901 et seq.)获得某些保护,涉及军人的利率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风险,以及在“军事一站式服务”(Military OneSource)和“武装部队法律援助”(Armed Forces Legal Assistance)等机构为受保障军人提供的咨询服务。
(B)CA 民法 Code § 2923.55(b)(1)(B) 一份声明,说明借款人可要求提供以下内容:
(i)CA 民法 Code § 2923.55(b)(1)(B)(i) 借款人的本票或其他债务凭证的副本。
(ii)CA 民法 Code § 2923.55(b)(1)(B)(ii) 借款人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副本。
(iii)CA 民法 Code § 2923.55(b)(1)(B)(iii) 任何转让的副本(如适用),即为证明抵押贷款服务商有权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而要求提供的借款人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的转让副本。
(iv)CA 民法 Code § 2923.55(b)(1)(B)(iv) 自借款人上次逾期未满60天以来的付款历史副本。
(2)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5(b)(2)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5(b)(2)(A) 抵押贷款服务商应亲自或通过电话联系借款人,以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探讨借款人避免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方案。在初次联系期间,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告知借款人有权要求后续会议,如果提出要求,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安排会议在14天内举行。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评估和方案讨论可在初次联系时进行,或在为此目的安排的后续会议上进行。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向借款人提供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 (HUD) 提供的免费电话号码,以查找经HUD认证的住房咨询机构。任何会议均可通过电话进行。
(B)CA 民法 Code § 2923.55(b)(2)(A)(B) 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在根据(A)项要求进行的初次联系期间通知借款人,第三方(例如家庭成员、经HUD认证的住房顾问或律师)可根据第2924b条所述程序记录一份请求,以接收任何违约通知和销售通知的副本,并且接收这些文件的副本可能有助于第三方协助借款人避免丧失抵押品赎回权。
(c)CA 民法 Code § 2923.55(c) 根据第2924条记录的违约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抵押贷款服务商已联系借款人,已根据本条要求尽职尽责地尝试联系借款人,或者无需联系,因为该个人不符合第2920.5条(c)款规定的“借款人”定义。
(d)CA 民法 Code § 2923.55(d) 抵押贷款服务商的损失缓解人员可在本条要求的任何联系期间通过电话参与。
(e)CA 民法 Code § 2923.55(e) 借款人可经书面同意指定经HUD认证的住房咨询机构、律师或其他顾问,代表借款人与抵押贷款服务商讨论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借款人避免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方案。在借款人指示下进行的该联系应满足(b)款第(2)项的联系要求。抵押贷款服务商在会议上提供的任何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均须经借款人批准。
(f)CA 民法 Code § 2923.55(f) 当抵押贷款服务商未按(b)款第(2)项要求联系借款人时,可根据第2924条记录违约通知,但前提是未能联系到借款人是尽管抵押贷款服务商已尽职尽责仍发生的情况。就本条而言,“尽职调查”应要求并指以下所有内容: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5(f)(1)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3.55(f)(1)(A) 抵押贷款服务商应首先通过寄送一封平信尝试联系借款人,该信件应包含HUD提供的免费电话号码,用于查找经HUD认证的住房咨询机构。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拖欠抵押贷款时,如何对房产进行止赎的规则。在出售房产之前,贷款人或受托人必须备案一份违约通知,说明止赎的原因。发出此通知后,必须至少经过三个月才能进行止赎出售,并且法律要求进行某些通知和遵守特定时间框架。法律还规定了谁可以启动止赎程序,并指出止赎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受托人善意地犯了任何错误,只要他们是依赖受益人的信息,就不承担责任。在此过程中的某些沟通和程序受到法律保护。通知必须以英文和其他指定语言发布,以确保清晰。

(a)CA 民法 Code § 2924(a) 财产权益的每次转让,信托除外,仅作为履行另一行为的担保而进行的,应视为抵押,但个人财产伴随实际占有变更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应视为质押。如果,通过1917年7月27日之后设立的任何不动产(除任意地产或少于两年的定期地产外)的抵押,或通过1917年7月27日之后为担保履行某项义务而进行的类似地产的信托转让,授予抵押权人、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出售权,该出售权应在该抵押或转让所担保的义务违约后行使,但除非该抵押或转让是根据有记录法院的命令、判决或裁定作出的,或为担保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授权或允许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支付而作出的,或由受《公用事业法》规定约束的公用事业公司作出的,否则该出售权不得行使,直至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
(1)CA 民法 Code § 2924(a)(1) 受托人、抵押权人或受益人,或其任何授权代理人,应首先在抵押或信托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或地块所在县的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违约通知。该违约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2924(a)(1)(A) 一份声明,通过说明信托人或信托人的姓名,并提供抵押或信托契据记录所在的簿册和页码,或文书编号(如适用),或抵押或信托财产的描述,来识别该抵押或信托契据。
(B)CA 民法 Code § 2924(a)(1)(B) 一份声明,说明作为抵押或信托转让担保的义务已发生违约。
(C)CA 民法 Code § 2924(a)(1)(C) 一份声明,阐明受益人实际知晓的每项违约的性质,以及受益人选择出售或促使出售该财产以清偿该义务以及信托契据或抵押担保的任何其他违约义务。
(D)CA 民法 Code § 2924(a)(1)(D) 如果违约可根据第2924c条予以补救,则应提供第2924c条(b)款(1)项中规定的声明。
(2)CA 民法 Code § 2924(a)(2) 自违约通知备案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月。
(3)CA 民法 Code § 2924(a)(3) 除(4)项另有规定外,在(2)项所述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受托人或经授权进行出售的其他人应发出出售通知,说明出售的时间和地点,其方式和时间不得少于第2924f条规定的。
(4)CA 民法 Code § 2924(a)(4) 尽管有(3)项的规定,抵押权人、受托人或经授权进行出售的其他人可以在(2)项所述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前最多5天,根据第2924f条记录出售通知,但出售日期不得早于违约通知记录之日起三个月零20天。
(5)CA 民法 Code § 2924(a)(5) 每当根据第2924g条将出售推迟至少10个工作日时,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推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关于新出售日期和时间的书面通知。根据本项提供的信息不构成第2924g条(d)款所要求的公开声明。未能遵守本项规定不应使根据第2924f条原本有效的任何出售失效。
(6)CA 民法 Code § 2924(a)(6) 任何实体不得记录或促使记录违约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启动止赎程序,除非该实体是抵押或信托契据项下受益权益的持有人、信托契据项下的原始受托人或替代受托人,或受益权益持有人的指定代理人。抵押或信托契据项下受益权益持有人的代理人、原始受托人或信托契据项下的替代受托人,除非在受益权益持有人指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否则不得记录违约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启动止赎程序。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托或信托契据允许行使出售权,那么受托人,或者他们的律师或授权代理人,可以处理该出售并在此过程中担任受托人的拍卖师。

如果根据任何信托或信托契据的条款,出售权被授予受托人,则受托人的律师或任何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可以进行出售,并在出售中担任受托人的拍卖师。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个人请求获取与不动产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相关的任何违约通知或销售通知的副本。为此,他们必须向县记录员正式备案一份请求,提供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姓名和地址等详细信息。一旦违约通知被记录,被授权方(如抵押权人)必须使用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将其邮寄给所有已备案请求的个人。此外,其他实体,如管理物业的协会,也可以为其所管理的物业请求相关通知的副本。法律规定了邮寄这些通知的程序,并指出此类请求或通知不影响产权,也不构成对物业任何主张的通知。最后,“营业日”一词遵循第9条中的定义,该定义引用了更广泛法律背景下的特定定义。

(a)CA 民法 Code § 2924(a) 任何希望获取在不动产或其中定期产权上附有出售权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项下的任何违约通知和任何销售通知副本的人,如果该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出售权在未按照第2924条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出这些通知之前不得行使,则可在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记录之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其项下的违约通知记录之前,促使在不动产任何部分或地块所在县的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经正式确认的违约通知和销售通知副本请求。该请求应由提出请求的人签署并确认,其中应指明应邮寄通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应通过说明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各方的名称、其记录日期以及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记录所在的簿册和页码或记录员编号来识别该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并且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2924b条,特此请求将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项下的任何违约通知副本和任何销售通知副本邮寄至:该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记录于____县记录簿第_____页第____号(或在加利福尼亚州_______县以记录员序列号____备案),由____作为委托人(或抵押人)签署,其中________被指定为受益人(或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被指定为受托人。
 地址:
姓名
地址
注意:任何违约通知和任何销售通知的副本将仅发送至此备案请求中包含的地址。如果您的地址发生变更,必须备案新的请求。
_____
签名 ”
请求备案后,记录员应在授予人总索引中索引其中列明的委托人(或抵押人)的姓名以及请求副本的人的姓名。
(b)CA 民法 Code § 2924(b) 抵押权人、受托人或被授权记录违约通知或销售通知的其他人员应执行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2924(b)(1) 在违约通知记录后的10个营业日内,将一份信封投寄或促使投寄至美国邮政,该信封以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送,邮资已付,内含一份附有记录日期的通知副本,寄给在正式备案请求中列明姓名和地址的每个人,寄至请求中指定的地址,并寄给每个委托人或抵押人,如果其最后已知地址与附有出售权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指定的地址不同,则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
(2)CA 民法 Code § 2924(b)(2) 在销售日期前至少20天,将一份信封投寄或促使投寄至美国邮政,该信封以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送,邮资已付,内含一份销售时间和地点通知的副本,寄给在正式备案请求中列明姓名和地址的每个人,寄至请求中指定的地址,并寄给每个委托人或抵押人,如果其最后已知地址与附有出售权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指定的地址不同,则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
(3)CA 民法 Code § 2924(b)(3) As used in paragraphs (1) and (2), the “last known address” of each trustor or mortgagor means the last business or residence physical address actually known by the mortgagee, beneficiary, trustee, or other person authorized to record the notice of default.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an address is “actually known” if it is contained in the original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or in any subsequent written notification of a change of physical address from the trustor or mortgagor pursuant to the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physical address” does not include an email or any form of electronic address for a trustor or mortgagor. The beneficiary shall inform the trustee of the trustor’s last address actually known by the beneficiary. However, the trustee shall incur no liability for failing to send any notice to the last address unless the trustee has actual knowledge of it.
(4)CA 民法 Code § 2924(b)(4) A “person authorized to record the notice of default or the notice of sale” shall include an agent for the mortgagee or beneficiary, an agent of the named trustee, any person designated in an executed substitution of trustee, or an agent of that substituted trustee.
(c)CA 民法 Code § 2924(c) The mortgagee, trustee, or other person authorized to record the notice of default or the notice of sale shall do the following:
(1)CA 民法 Code § 2924(c)(1) Within one month following recordation of the notice of default, deposit or cause to be deposi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mail an envelope, sent by registered or certified mail with postage prepaid, containing a copy of the notice with the recording date shown thereon, addressed to each person set forth in paragraph (2), provided that the estate or interest of any person entitled to receive notice under this subdivision is acquired by an instrument sufficient to impart constructive notice of the estate or interest in the land or portion thereof that is subject to the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being foreclosed, and provided the instrument is recorded in the office of the county recorder so as to impart that constructive notice prior to the recording date of the notice of default and provided the instrument as so recorded sets forth a mailing address that the county recorder shall use, as instructed within the instrument, for the return of the instrument after recording, and which address shall be the address used for the purposes of mailing notices herein.
(2)CA 民法 Code § 2924(c)(2) The persons to whom notice shall be mailed under this subdivision are:
(A)CA 民法 Code § 2924(c)(2)(A) The successor in interest, as of the recording date of the notice of default, of the estate or interest or any portion thereof of the trustor or mortgagor of the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being foreclosed.
(B)CA 民法 Code § 2924(c)(2)(B) The beneficiary or mortgagee of any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recorded subsequent to the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being foreclosed, or recorded prior to or concurrently with the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being foreclosed but subject to a recorded agreement or a recorded statement of subordination to the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being foreclosed.
(C)CA 民法 Code § 2924(c)(2)(C) The assignee of any interest of the beneficiary or mortgagee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B), as of the recording date of the notice of default.
(D)CA 民法 Code § 2924(c)(2)(D) The vendee of any contract of sale, or the lessee of any lease, of the estate or interest being foreclosed that is recorded subsequent to the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being foreclosed, or recorded prior to or concurrently with the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being foreclosed but subject to a recorded agreement or statement of subordination to the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being foreclosed.
(E)CA 民法 Code § 2924(c)(2)(E) The successor in interest to the vendee or lessee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D), as of the recording date of the notice of default.
(F)CA 民法 Code § 2924(c)(2)(F) The 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Sacramento, California, where, as of the recording date of the notice of default, a “Notice of Lien for Postponed Property Taxes” has been recorded against the real property to which the notice of default applies.
(3)CA 民法 Code § 2924(c)(3) At least 20 days before the date of sale, deposit or cause to be deposi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mail an envelope, sent by registered or certified mail with postage prepaid, containing a copy of the notice of the time and place of sale addressed to each person to whom a copy of the notice of default is to be mailed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s (1) and (2), and addressed to the office of any state taxing agency, Sacramento, California, that has recorded, subsequent to the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being foreclosed, a notice of tax lien prior to the recording date of the notice of default against the real property to which the notice of default applies.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上违约了,这项法律允许您在止赎程序完成之前,通过支付逾期款项和相关费用来纠正问题。您可以支付款项以补足所欠金额,包括本金、利息、税款、保险费和一些费用,但不包括尚未到期的本金部分。如果您这样做,止赎程序就会停止,您的贷款将恢复原状,就像从未发生过违约一样。必须发送通知告知所有相关方,并且费用是有限制的。您有权在您的财产出售前最多五个工作日内这样做。如果出售日期发生变化,您的恢复权可能会重新生效,但在新的出售日期前的最后五天内则不行。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1) 凡是此后就以不动产或其中的定期租赁权益为担保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所担保的任何义务的本金总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在该义务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因未支付利息或任何分期本金而违约,或因设托人或抵押人未能根据该义务或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条款支付税款、评估费、保险费,或未能偿还受益人或抵押权人根据该义务或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条款所作的垫付款而到期或被宣布到期时,设托人或抵押人或其在抵押或信托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权益继承人,或附属性信托契约下的任何受益人,或在该财产上拥有附属性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任何其他人,在(e)款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其中规定的出售权将要行使),或在止赎判决生效之前的任何时间,可以分别向受益人或抵押权人或其权益继承人支付在支付时应付的全部金额,包括(A) 受益人实际已知且已违约并显示在违约通知中的所有本金、利息、税款、评估费、保险费或垫付款,根据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以及由此担保的义务的条款,(B) 未在违约通知中显示的循环义务的所有违约金额,以及(C) 根据(c)款规定,为执行义务、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条款而实际发生或将因支付而直接发生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d)款规定,受托人或律师费,但不包括在未发生违约情况下当时不会到期的本金部分,从而纠正此前存在的违约,此后,此前已进行或提起的全部程序应予驳回或中止,并且义务和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应予恢复,并应保持有效,如同加速条款未曾发生一样。本节不适用于由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授权或允许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或由受《公用事业法典》管辖的公用事业公司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就本款而言,“循环义务”一词指在违约通知记录后到期的、受违约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约束的贷款的所有本金和利息金额,或租金;在违约通知记录后垫付的优先留置权或租赁权益的所有本金和利息或租金;以及在违约通知记录后垫付的税款、评估费和灾害保险费。如果受益人或抵押权人未对构成循环义务的违约进行任何垫付,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可以要求设托人或抵押人提供可靠的书面证据,证明这些款项已在恢复前支付。
(2)CA 民法 Code § 2924(a)(2) 如果设托人、抵押人或根据本款授权纠正违约的其他人确实纠正了违约,受益人或抵押权人或受益人或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应在恢复后21天内,签署并向受托人交付一份撤销通知,该通知撤销违约声明和出售要求,并告知受托人恢复日期。受托人应在收到撤销通知以及所有允许的费用和成本后30天内,促使该撤销通知被记录,除非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已全额付清且已妥善记录一份完全转回或解除证明。
除记录费外,不得向设托人或抵押人收取签署和记录撤销违约声明和出售要求的通知的任何费用。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1) 根据第2924条记录并根据第2924b条邮寄给任何人的本节所述的任何违约通知,应以以下声明开头,并打印或打字在其上:
如果您的房产因拖欠付款而被止赎,它可能会在未经任何法院诉讼的情况下被出售,并且您可能拥有合法权利,通过在法律允许的账户恢复期内(通常是您的房产预定出售日期之前的五个工作日)支付所有逾期款项以及允许的费用和开支,使您的账户恢复良好状态。在本违约通知可能被记录之日起(该记录日期显示在本通知上)约90天内,不得设定任何出售日期。
该金额为 
截至 
_____
(日期)
并且会持续增加,直到您的账户恢复正常。
在您的房产被止赎期间,您仍必须支付其他义务(例如保险和税款),这些义务是您的本票和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所要求的。如果您未能按本票和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要求支付未来的贷款款项、支付房产税、为房产提供保险或支付其他义务,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可能会坚持要求您这样做,以使您的账户恢复良好状态。此外,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可能会要求您提供可靠的书面证据,证明您已支付所有优先留置权、房产税和灾害保险费,作为恢复账户的条件。
应您的书面请求,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将向您提供一份您必须支付的总金额的书面明细。即使被要求全额付款,您也可能不必支付您账户的全部未付部分,但您必须在付款时支付所有违约金额。然而,在出售通知张贴之前(该通知不得早于本违约通知记录之日起三个月),您和您的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除其他事项外,(1) 提供额外时间,通过转让房产或其他方式纠正违约;或 (2) 制定付款计划以纠正您的违约;或 (1) 和 (2) 两者。
在本通知第一段提及的期限届满后,除非被止赎的债务或您与债权人之间的单独书面协议允许更长的期限,您只有通过支付债权人要求的所有金额来阻止您的房产出售的合法权利。
要了解您必须支付的金额,或安排付款以阻止止赎,或如果您的房产因任何其他原因被止赎,请联系:
_____
_____
(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姓名)
_____
_____
(Telephone)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应联系律师或可能已为您的贷款提供保险的政府机构。
尽管您的房产正在被止赎,您仍可出售您的房产,但前提是该出售必须在 止赎程序结束之前完成。
请记住,如果您不立即采取行动,您可能会丧失法律权利。[如果打印,应为14磅粗体字;如果打字,应为大写字母]”
除非另有规定,通知(如果打印)应至少以12磅粗体字显示。
如果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担保的义务是第1632条 (a) 款第 (1) 项或第 (4) 项所述的合同或协议,则如果委托人根据第1632条要求提供该合同或协议的西班牙语译本,此处要求的通知应为西班牙语。如果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担保的义务包含在《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151.2条和第7159条所定义的家庭装修合同中,且该合同受第2篇(自第1801条起)管辖,则卖方应在合同中注明该合同是否主要以西班牙语协商,如果合同主要以西班牙语协商,此处要求的通知应为西班牙语。合同的任何受让人或被授权记录违约通知的人,均不因未能邮寄西班牙语通知而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为西班牙语,或受让人或该人实际知晓该担保义务主要以西班牙语协商。除非书面另有规定,第2924b条 (c) 款要求的通知副本应为英文。
(2)CA 民法 Code § 2924(2) 任何未能遵守本款规定的行为,不应影响有利于善意购买者的销售的有效性,或有偿且不知情的抵押权人的权利。
(c)CA 民法 Code § 2924(c) 根据第2924条至第2924i条(含)可能收取的费用和开支,应限于因记录、邮寄(包括挂号信和特快专递费用)、发布和张贴第2924条至第2924i条(含)要求的通知、根据本条记录撤销通知、根据第2924g条进行的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以及受托人销售担保费,或在司法止赎情况下,诉讼担保费所产生的费用。就本款而言,受托人或受益人可以按照符合《保险法典》第12401.1条和第12401.3条所含标准的费率购买受托人销售担保。
(d)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d)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d)(1) 根据 (a) 款可能收取的受托人或律师费,或在根据第2924b条将销售通知邮寄给委托人之前(如果销售是通过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销售权进行的),或在止赎判决之前的任何其他时间,特此授权按以下金额收取:
(A)CA 民法 Code § 2924(d)(1)(A)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为五万美元 ($50,000) 或更少,则基本金额不得超过三百五十美元 ($350)。
(B)CA 民法 Code § 2924(d)(1)(B)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但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则基本金额不得超过三百五十美元 ($350) 加上超出五万美元 ($50,000) 部分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0.5%。
(C)CA 民法 Code § 2924(d)(1)(C)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但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基本金额不得超过三百美元 ($300) 加上超出五万美元 ($50,000) 至十五万美元 ($150,000) 部分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0.5% 加上超出十五万美元 ($150,000) 部分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0.25%。
(D)CA 民法 Code § 2924(d)(1)(D)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基本金额不超过三百美元 ($300),加上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至包括十五万美元 ($150,000) 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 (0.5%),加上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至包括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任何部分的百分之零点二五 (0.25%),再加上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任何部分的百分之零点一二五 (0.125%)。
(2)CA 民法 Code § 2924(d)(2) 本款授权的任何受托人或律师费,如果其金额不超过本款授权的数额,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就本款而言,未偿还的担保本金应以违约通知书记录之日为准确定。
(e)CA 民法 Code § 2924(e) 根据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担保的债务条款,货币违约的恢复可以在违约通知书记录之日开始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进行,直至首次记录的销售通知书中规定的销售日期前五个营业日。
如果销售未在首次记录的销售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进行,或者需要发出后续记录的销售通知书,则恢复权应自后续销售通知书记录之日起恢复,并应从该日期起持续到后续记录的销售通知书中规定的销售日期前五个营业日。
如果销售日期在首次或任何后续销售通知书中规定的销售日期被推迟,或在紧接前一次销售推迟时宣布的销售日期被推迟,并且推迟期超过销售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或在推迟时宣布的日期起五个营业日,则恢复权应自推迟之日起恢复,并应从该日期起持续到推迟时宣布的销售日期前五个营业日。
本文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应在销售日期前五个营业日期间产生恢复权,无论销售日期是在销售通知书中告知还是在销售推迟时宣布。
根据本款条款,任何受益人、受托人、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或继承人,均不因未能在担保财产出售前五个营业日期间允许恢复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担保的债务,而对信托人、抵押人、其代理人或继承人,或次级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下的任何受益人,或任何其他拥有次级留置权或记录在案的产权负担的人承担任何责任,且本条不在此期间内创设任何此类恢复权。本条创设的任何恢复权在首次销售日期中规定的销售日期前五个营业日终止,且仅按本文规定并仅自本文规定的日期起恢复。
在本款中,“营业日”一词具有第 9 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止赎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和收费规则。当销售通知寄出后,贷款人或其代理等责任方可以收取与执行抵押条款相关的合理开支和费用。他们可以收取的金额根据贷款的未偿还本金而有所不同。

如果贷款本金不超过 50,000 美元,费用上限为 475 美元。随着本金金额的增加,费用会根据百分比公式进行调整。财产出售后,受托人也可以从销售所得中扣除合理的执行成本和费用,具体金额上限取决于未偿还本金。

法律规定,对于与本法规要求的行为相关的转介,支付或收取任何回扣或佣金都是非法的。违规者将面临处罚,包括三倍损害赔偿和律师费。然而,受托人可以合法地向协助他们的代理人支付费用,只要这些费用在授权限额内。

如果抵押或信托契约中有所规定,法院可以在止赎时判给律师费。这项法律将于 2031 年 1 月 1 日失效。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1) 自销售通知依照第 2924b 条的规定邮件寄出之日起,直至财产根据抵押或信托契约中包含的出售权被出售,受益人、受托人、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可向委托人、抵押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或次级信托契约下的任何受益人,或任何其他拥有次级留置权或登记在案的产权负担的人,要求并收取依照第 2924c 条 (c) 款规定,实际为执行债务条款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以及特此授权的受托人或律师费,其金额如下:
(A)CA 民法 Code § 2924(a)(1)(A)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为五万美元 ($50,000) 或更少,则基本金额不得超过四百七十五美元 ($475)。
(B)CA 民法 Code § 2924(a)(1)(B)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但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则基本金额不得超过四百七十五美元 ($475),加上超出五万美元 ($50,000) 部分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 1%。
(C)CA 民法 Code § 2924(a)(1)(C)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但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基本金额不得超过四百一十美元 ($410),加上超出五万美元 ($50,000) 至十五万美元 ($150,000) 部分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 1%,加上超出十五万美元 ($150,000) 部分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D)CA 民法 Code § 2924(a)(1)(D)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基本金额不得超过四百一十美元 ($410),加上超出五万美元 ($50,000) 至十五万美元 ($150,000) 部分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 1%,加上超出十五万美元 ($150,000) 至五十万美元 ($500,000) 部分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 (0.5%),加上超出五十万美元 ($500,000) 部分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二五 (0.25%)。
(2)CA 民法 Code § 2924(a)(2) 就本款而言,担保的未偿还本金应以违约通知书登记之日为准确定。本款授权的任何受托人或律师费,如果未超过本款授权的金额,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受托人或律师费,应替代而非额外收取第 2924c 条 (d) 款授权的费用。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1) 财产根据出售权出售后,受托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可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要求并收取,或可从出售所得中扣除依照第 2924c 条 (c) 款规定,实际为执行债务条款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以及特此授权的受托人或律师费,其金额不得超过四百七十五美元 ($475) 或未偿还担保本金的 1%,以较高者为准。就本款而言,担保的未偿还本金应以违约通知书登记之日为准确定。
(2)CA 民法 Code § 2924(b)(2) 除了第 (1) 款授权的金额外,如果至少有一名符合条件的租户买家或符合条件的竞标者根据第 2924m 条 (c) 款 (2) 项向受托人提交了投标或非约束性书面投标意向通知,受托人可从出售所得中扣除根据第 2924m 条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受托人或律师费,特此授权的金额不得超过二百美元 ($200) 或未偿还担保本金的六分之一的 1%,以较高者为准。
(3)CA 民法 Code § 2924(b)(3) 本款授权的任何受托人或律师费,如果未超过此处授权的金额,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受托人或律师费,应替代而非额外收取本条 (a) 款和第 2924c 条 (d) 款授权的费用。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1) 任何人不得为介绍涉及履行本条所要求的任何行为的业务而支付、提议支付或收取任何回扣或佣金。
(2)CA 民法 Code § 2924(c)(2) 任何违反本款规定的人,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外,应向委托人承担三倍于任何回扣或佣金的金额,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3)CA 民法 Code § 2924(c)(3) 违反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善意购买人所进行的销售的有效性,也不应影响不知情的有偿抵押权人的权利。
(d)CA 民法 Code § 2924(d) 受托人向受托人的代理人或次级代理人支付或提议支付费用,以酬谢该代理人或次级代理人为履行信托契约条款下的受托人义务所做的工作,不应被视为非法。如果受托人向其代理人或次级代理人支付的费用,连同受托人的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第2924c条(d)款或本条(a)款或(b)款授权的受托人费用,则该支付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
(e)CA 民法 Code § 2924(e) 当法院发布止赎判决时,如果本票、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有所规定,法院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0c条酌情裁定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开支。
(f)CA 民法 Code § 2924(f) 本条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通过止赎出售房产时可以收取的费用和成本。从销售通知邮寄之日起,直到房产根据销售权出售为止,贷款人或受托人可以根据未偿还的抵押贷款金额,收取某些费用和成本,以支付法律和行政开支。这些费用有具体的限制,具体取决于抵押贷款的未偿还金额。房产售出后,受托人还可以从销售所得中扣除某些费用。法律禁止为业务转介支付任何回扣或佣金,并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然而,如果支付在法律限制内,受托人可以向代理人支付服务费。法院也有权在止赎案件中判给合理的律师费。本规定将于2031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1) 自销售通知按照Section 2924b的规定邮寄之日起,直至财产根据抵押或信托契据中包含的销售权出售之日止,受益人、受托人、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可向委托人、抵押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或次级信托契据下的任何受益人,或任何其他拥有记录在案的次级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人,要求并收取在执行债务条款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以Section 2924c (c)款允许的范围为限),以及受托人或律师费,其金额授权如下:
(A)CA 民法 Code § 2924(a)(1)(A)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为五万美元 ($50,000) 或更少,则基本金额不得超过四百七十五美元 ($475)。
(B)CA 民法 Code § 2924(a)(1)(B)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但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则基本金额不得超过四百七十五美元 ($475) 加上超出五万美元 ($50,000) 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1%。
(C)CA 民法 Code § 2924(a)(1)(C)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但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基本金额不得 超过四百一十美元 ($410) 加上超出五万美元 ($50,000) 至十五万美元 ($150,000)(含)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1%,再加上超出十五万美元 ($150,000) 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任何部分的百分之零点五。
(D)CA 民法 Code § 2924(a)(1)(D) 如果未偿还的担保本金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基本金额不得超过四百一十美元 ($410) 加上超出五万美元 ($50,000) 至十五万美元 ($150,000)(含)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1%,再加上超出十五万美元 ($150,000) 至五十万美元 ($500,000)(含)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任何部分的百分之零点五,再加上超出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未偿还担保本金的任何部分的百分之零点二五。
(2)CA 民法 Code § 2924(a)(2) 就本款而言,未偿还的担保本金应以违约通知记录之日为准确定。本款授权的任何受托人或律师费,如果其金额不超过本款授权的数额,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受托人或律师费,应代替而非额外收取Section 2924c (d)款授权的费用。
(b)CA 民法 Code § 2924(b) 财产根据销售权出售后,受托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可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要求并收取,或可从销售所得中扣除,在执行债务条款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以Section 2924c (c)款允许的范围为限),以及受托人或律师费,其金额授权为不超过四百七十五美元 ($475) 或未偿还担保本金的1%,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就本款而言,未偿还的担保本金应以违约通知记录之日为准确定。本款授权的任何受托人或律师费,如果其金额不超过本文授权的数额,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受托人或律师费,应代替而非额外收取本条 (a)款和Section 2924c (d)款授权的费用。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1) 任何人不得为涉及履行本条所要求的任何行为的业务转介支付、提议支付或收取任何回扣或佣金。
(2)CA 民法 Code § 2924(c)(2) 任何违反本款规定的人,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外,应向委托人承担任何回扣或佣金金额三倍的责任,并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3)CA 民法 Code § 2924(c)(3) 违反本款规定不应影响有利于善意购买人的销售的有效性,也不应影响不知情的有偿产权负担人的权利。
(d)CA 民法 Code § 2924(d) 受托人向其代理人或次级代理人支付或提议支付费用,以酬谢该代理人或次级代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条款履行受托人义务所做的工作,不应被视为非法。受托人向其代理人或次级代理人支付费用,以酬谢该代理人或次级代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条款履行受托人义务所做的工作,如果该费用与受托人的其他费用合计后,总额不超过第2924c条(d)款或本条(a)款或(b)款授权的受托人费用,则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
(e)CA 民法 Code § 2924(e) 当法院发布止赎判决时,如果票据、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有所规定,法院应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80c条酌情裁定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开支。
(f)CA 民法 Code § 2924(f) 本条将于203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对最多四个单元的住宅物业或低于30万美元的贷款的抵押贷款人,向优先贷款人请求关于借款人逾期付款的通知。次级贷款人(持有较小贷款或顺位较低抵押贷款的人)必须提供借款人签署的同意书,支付40美元的费用,并提供具体的物业信息。如果优先贷款人未能提供通知并发生止赎,除非是真正的错误,否则他们将欠次级贷款人损害赔偿和300美元的罚款。此通知请求可以每五年续期一次,并应在县级部门记录。如果借款人还清了次级贷款,次级贷款人必须通知优先贷款人不再需要进一步的通知。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通过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进行止赎出售房地产的程序。它要求在出售日期前至少20天发布公开出售通知,包括张贴和刊登通知。通知必须包含财产详情、债权人信息和所欠金额。

购买者必须谨慎,因为中标不保证获得明确的所有权。独户住宅有特殊规定,包括向潜在买家和租户发出额外通知。如果在出售前已签订购买协议,出售可能会被推迟。

出售价格必须达到财产公平市场价值的最低百分比。法律还规定,除非延长,这些条款将持续有效至2031年1月1日。

(a)CA 民法 Code § 2924(a) 在本条以及第2924g条和第2924h条中,“财产”指不动产或其中的租赁权益,“日历周”指包括周一至周六在内的期间。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1) 除(c)款另有规定外,在根据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出售权进行任何财产出售之前,或根据第2924h条(c)款因对价失败而撤销导致的任何再出售之前,应当通过张贴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出售通知,该通知应载明出售时间、街道地址以及在该街道地址举行出售的具体地点,并描述待售财产,至少在出售日期前20天,在财产所在城市的一个公共场所(如果财产将在城市出售),或者,如果不在城市出售,则在财产所在县的县城的一个公共场所,并连续三个日历周每周刊登一次副本。
(2)CA 民法 Code § 2924(b)(2) 首次刊登应在出售日期前至少20天,在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地的公共通知区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或者,如果公共通知区内没有发行普通报纸,则在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县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或者,如果公共通知区或县内没有发行普通报纸(视情况而定),则在本州与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县相邻的县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该相邻县与其他所有类似相邻县相比,根据人口普查局发布的最新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总县人口,拥有最高人口。就本条而言,在公共通知区刊登通知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1章(自第6080条起)管辖。
(3)CA 民法 Code § 2924(b)(3) 出售通知的副本也应在出售日期前至少20天,在可能且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张贴在待售财产的显眼位置。如果财产是独户住宅,则应张贴在住宅的门上,但如果不可能或受限制,则通知应张贴在财产的显眼位置;但是,如果因财产的公共入口被警卫门或类似障碍物限制而无法进入,则可以在该警卫门或任何开发社区的类似障碍物处张贴财产通知。
(4)CA 民法 Code § 2924(b)(4) 出售通知应符合《政府法典》第6043条的最低要求,并在出售日期前至少20天,在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备案。
(5)CA 民法 Code § 2924(b)(5) 出售通知应包含受托人的姓名、在本州的街道地址(可反映受托人的代理人),以及受托人的免费电话号码或在本州的电话号码,以及原始信托人的姓名,并且还应包含(c)款(3)项要求的声明。除了对财产的任何其他描述外,通知应通过提供其街道地址(如有)、或其他常用名称(如有)以及县评估员的包裹编号来描述财产;但如果财产没有街道地址或其他常用名称,通知应包含财产的法律描述、应其请求进行出售的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可在通知首次刊登后10天内向受益人提交书面请求以获取路线指引。如果通过提及距最近的十字路口、临街道路或通道的方位和大致距离来提供财产位置信息,则路线指引应被视为足以合理地定位财产。如果提供了财产的法律描述或县评估员的包裹编号以及街道地址或另一个常用名称,则通知的有效性和出售的有效性不应因街道地址、其他常用名称、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或从中获得的路线指引有误或被遗漏而受影响。
(6)CA 民法 Code § 2924(b)(6) 本节所使用的“一般发行报纸”一词,具有与《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一章第一条(自第6000节起)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7)CA 民法 Code § 2924(b)(7) 销售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待售财产所担保债务的未偿余额总额,以及在销售通知首次发布时合理估计的费用、开支和垫付款项,并且,如果根据第2924h节 (d) 款规定的现金等价物取消而重新发布,则应提及该事实;但受托人对善意陈述正确金额的任何错误不承担责任,包括受益人善意提供或代表受益人提供的任何金额。该金额的不准确陈述不应影响向善意有偿购买者进行的任何销售的有效性,也不应根据本款规定未能将销售通知张贴在门上而影响向善意有偿购买者进行的任何销售的有效性。
(8)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8)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8)(A) 自2012年4月1日起,如果包含销售权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由包含一至四套独户住宅的不动产担保,则销售通知除应包含根据第 (1) 至 (7) 款(含)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基本包含以下文字:
潜在竞标者须知:如果您正在考虑竞标此财产留置权,您应了解在受托人拍卖中竞标存在风险。您将竞标的是留置权,而非财产本身。在受托人拍卖中出价最高并不自动赋予您对该财产的无瑕疵所有权。您还应注意,正在拍卖的留置权可能是次级留置权。如果您是拍卖中的最高竞标者,您在获得该财产的无瑕疵所有权之前,您现在或将来可能需要偿清所有优先于正在拍卖的留置权的留置权。建议您通过联系县记录员办公室或产权保险公司来调查该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未偿留置权的存在、优先顺序和金额,这两者都可能为此信息向您收取费用。如果您咨询其中任何一个资源,您应注意同一贷款人可能在该财产上持有不止一份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
财产所有者须知:本销售通知上显示的销售日期可能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2924g节的规定,由抵押权人、受益人、受托人或法院推迟一次或多次。法律要求向您和公众提供有关受托人销售延期的信息,作为对未出席销售者的一种礼节。如果您希望了解您的销售日期是否已推迟,以及(如果适用)该财产销售的重新安排时间和日期,您可以致电[有关受托人销售信息的电话号码]或访问此互联网网站[有关该财产销售信息的互联网网站地址],并使用分配给本案件的档案号[案件档案号]。关于持续时间很短或临近预定销售时间发生的延期信息可能不会立即反映在电话信息或互联网网站上。核实延期信息的最佳方式是出席预定的销售。
租客须知: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2924m条,您在受托人拍卖后可能拥有购买此房产的权利。如果您是“合格租客买家”,则在您与受托人拍卖中的最后最高出价相符时,您可以购买该房产。如果您是“合格竞买人”,则在您超过受托人拍卖中的最后最高出价时,您可能能够购买该房产。行使此购买权有三个步骤。首先,在受托人拍卖日期后48小时,您可以致电[获取受托人拍卖信息的电话号码],或访问此网站[获取此房产销售信息的网站地址],使用分配给本案件的档案号[案件档案号]来查找受托人拍卖的举行日期、最后最高出价金额以及受托人地址。其次,您必须提交一份书面投标意向通知,以便受托人在受托人拍卖后15天内收到。第三,您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以便受托人在受托人拍卖后45天内收到。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符合“合格租客买家”或“合格竞买人”的资格,您应立即考虑联系律师或合适的房地产专业人士,就此潜在购买权寻求建议。
(B)CA 民法 Code § 2924(B) 抵押权人、受益人、受托人或授权代理人应真诚努力,向需要信息的人提供关于销售日期和延期的最新信息。此信息应免费提供。可通过网站、可全天候24小时、每周7天访问的电话录音,或通过任何其他允许全天候24小时、每周7天免费获取更新信息的方式提供。为合理的维护或由于服务中断而导致提供销售日期和延期信息的任何这些方式的中断,不应被视为违反真诚标准。
(C)CA 民法 Code § 2924(C) 除分段(B)另有规定外,分段(A)所要求的通知措辞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修改或创设对于提供或在任一所需通知中指定的任何人的任何实质性权利或义务。未能遵守分段(A)或(B)不应使根据本条规定原本有效的任何销售无效。
(D)CA 民法 Code § 2924(D) 根据分段(A)提供的信息不构成《第2924g条(d)款》所要求的公开声明。
(E)CA 民法 Code § 2924(E) 就受本段约束的房产而言,以及为满足《第2924m条》的要求,受托人或授权代理人应维护一个网站和一个电话号码,向需要信息的人提供相关房产的信息。除了分段(B)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外,受托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提供关于销售日期、最后最高出价金额和受托人地址的信息,可使用分配给案件的档案号以及分段(A)要求的《租客须知》上列出的档案号进行访问。此信息应免费提供,并应全天候24小时、每周7天可用。
(9)CA 民法 Code § 2924(9) 如果财产出售是根据《商法典》第9604条(a)款(1)项(B)目规定进行的统一出售,则销售通知中还应包含待售动产或附着物的描述。如果预期所有动产或附着物都将出售,则销售通知中对动产或附着物的描述,如果与设立动产或附着物担保权益或负担的协议中或与动产或附着物相关的已备案融资声明中包含的动产或附着物描述相同,则视为充分。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如果通知中的描述根据《商法典》第9108条构成对动产或附着物的充分描述,则视为充分。在本销售通知中包含对动产或附着物的提及或描述,不应构成担保方根据《商法典》第9604条(a)款(1)项(B)目进行统一出售的选择,不应强制担保方根据《商法典》第9604条(a)款(1)项(B)目进行统一出售,并且绝不会仅仅因为销售不包括或少于通知中提及或描述的所有动产或附着物,而使该通知或根据该通知进行的销售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规定。本款不应以其他方式影响担保方在《商法典》下的义务或职责。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1) 本款仅适用于包含销售权并以包含单户自住住宅的不动产作担保的信托契约或抵押,其中信托契约或抵押担保的债务包含在受《昂鲁法案》(第3编第4部第2章第1节(自第1801条起))条款约束的商品或服务合同中。
(2)CA 民法 Code § 2924(c)(2) 除本款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其他与行使销售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应管辖第(1)项所述信托契约或抵押中包含的销售权的行使。
(3)CA 民法 Code § 2924(c)(3) 如果第(1)项所述信托契约或抵押担保的债务的任何违约在违约通知备案后30天内未被纠正,受托人或抵押权人应将其最后已知地址的以下声明副本邮寄给信托人或抵押人:
您已根据一份
,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日期:____。除非您采取行动保护
您的财产,否则它可能会在公开销售中被出售。
如果您需要解释针对您的
诉讼的性质,您应该联系
律师。
(4)CA 民法 Code § 2924(4) 根据第(1)项所述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中包含的销售权进行的所有不动产销售,应在住宅所在地县举行,并应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受托人可在销售日期前10天内接受报价,并且如果在设定的销售时间之前,信托人或抵押人以及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均书面接受任何报价,则销售应推迟到某个确定日期,在此日期之前,信托人可根据报价条款将财产转让给报价人。报价在接受前可撤销。报价被接受后,根据其条款,通过将财产转让给报价人来履行报价,应终止销售通知下的任何进一步程序,并应视为已撤销。
(5)CA 民法 Code § 2924(5) 除根据第2924c条规定的受托人费用外,受本款约束的信托契约或抵押的受托人或抵押权人有权收取额外五十美元($50)的费用。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下的受托人出售财产的程序。在进行此类出售之前,必须至少提前20天明确展示和公布出售通知。通知必须包含出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财产的描述。通知还应包含受托人的联系信息。如果财产是独户住宅,则需要特殊的声明。如果存在其他留置权,潜在竞标者会收到风险提示。出售可能会延期,并且针对此类延期制定了程序。法律还规定了因各种协议和市场价值而可能延迟或继续出售的条款。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出售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a)CA 民法 Code § 2924(a) 本节以及第2924g节和第2924h节中使用的“财产”指不动产或其中的租赁权益,“日历周”指包括周一至周六在内的期间。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1) 除(c)款另有规定外,在根据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出售权出售任何财产,或根据第2924h节(c)款因对价失败而撤销导致的任何转售之前,应通过张贴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出售通知,该通知应说明出售时间、街道地址以及出售将在该街道地址的具体地点举行,并描述待售财产,至少在出售日期前20天,在财产所在城市的一个公共场所张贴(如果财产将在城市出售),或者,如果不在城市出售,则在财产所在县的县城所在地的一个公共场所张贴,并连续三个日历周每周刊登一份副本。
(2)CA 民法 Code § 2924(b)(2) 首次刊登应在出售日期前至少20天,刊登在财产或其部分所在地公告区内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如果公告区内没有普遍发行的报纸,则刊登在财产或其部分所在地县内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如果公告区或县(视情况而定)内没有普遍发行的报纸,则刊登在本州与财产或其部分所在地县接壤的县内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该县与所有类似接壤的县相比,根据人口普查局公布的最新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总县人口,拥有最高人口。就本节而言,公告区内通知的刊登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1章(自第6080节起)管辖。
(3)CA 民法 Code § 2924(b)(3) 出售通知的副本还应在出售日期前至少20天,在可能且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张贴在待售财产的显眼位置。如果财产是独户住宅,则应张贴在住宅的门上,但如果不可能或受限制,则应将通知张贴在财产的显眼位置;但是,如果因通往财产的公共入口受到警卫门或类似障碍的限制而无法进入,则可以将通知张贴在该警卫门或任何开发社区的类似障碍处。
(4)CA 民法 Code § 2924(b)(4) 出售通知应符合《政府法典》第6043节的最低要求,并应在出售日期前至少20天,在财产或其部分所在地县的县记录员处备案。
(5)CA 民法 Code § 2924(b)(5) 出售通知应包含受托人的姓名、在本州的街道地址(可反映受托人的代理人),以及受托人的免费电话号码或本州的电话号码,以及原始委托人的姓名,还应包含(c)款(3)项要求的声明。除对财产的任何其他描述外,通知应通过提供其街道地址(如有)或其他常用名称(如有)以及县估价师地块编号来描述财产;但如果财产没有街道地址或其他常用名称,通知应包含财产的法律描述、应其请求进行出售的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可在首次刊登通知后10天内向受益人提交书面请求以获取指示。如果通过参照最近的十字路口、辅路或进出道路的方向和大致距离提供财产位置信息,则指示应被视为合理充分以定位财产。如果提供了财产的法律描述或县估价师地块编号以及街道地址或财产的其他常用名称,则通知的有效性和出售的有效性不应因街道地址、其他常用名称、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或从中获得的指示有误,或街道地址、其他常用名称、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或从中获得的指示被遗漏而受到影响。
(6)CA 民法 Code § 2924(b)(6) 本节所使用的术语“普遍发行报纸”具有《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1章第1条(第6000节起)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7)CA 民法 Code § 2924(b)(7) 销售通知应包含待售财产所担保债务的未偿余额总额以及在销售通知首次发布时合理估计的费用、开支、预付款的声明,如果根据第2924h节 (d) 款规定的现金等价物取消而重新发布,则应提及该事实;但受托人对善意陈述正确金额(包括受益人善意提供或代表受益人提供的任何金额)的任何错误不承担责任。该金额的不准确陈述不影响向善意有偿购买者进行的任何销售的有效性,亦不应因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将销售通知张贴在门上而影响向善意有偿购买者进行的任何销售的有效性。
(8)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8)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b)(8)(A) 自2012年4月1日起,如果包含销售权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由包含一至四套独户住宅的不动产担保,则销售通知除根据第 (1) 至 (7) 款(含)要求提供的措辞外,还应基本包含以下措辞:
潜在竞标者须知:如果您正在考虑竞标此财产留置权,您应了解在受托人拍卖中竞标存在风险。您竞标的是留置权,而非财产本身。在受托人拍卖中出价最高并不自动赋予您对该财产的无瑕疵所有权。您还应注意,正在拍卖的留置权可能是次级留置权。如果您是拍卖中的最高出价者,在您获得财产的无瑕疵所有权之前,您可能需要负责偿清所有优先于正在拍卖的留置权的留置权。我们鼓励您通过联系县记录员办公室或产权保险公司来调查该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未偿留置权的存在、优先顺序和金额,这两者都可能为此信息向您收取费用。如果您咨询其中任何一个资源,您应注意同一贷款人可能持有该财产的多份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
财产所有人须知:本销售通知上显示的销售日期可能会由抵押权人、受益人、受托人或法院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2924g节推迟一次或多次。法律要求向您和公众提供有关受托人销售延期的信息,作为对未出席销售者的一种礼节。如果您希望了解您的销售日期是否已推迟,以及(如适用)本财产销售的重新安排的时间和日期,您可以拨打[有关受托人销售信息的电话号码]或访问此互联网网站[有关本财产销售信息的互联网网站地址],使用分配给本案件的档案号[案件档案号]。持续时间很短或临近预定销售时间发生的延期信息可能不会立即反映在电话信息或互联网网站上。核实延期信息的最佳方式是出席预定销售。
(B)CA 民法 Code § 2924(B) 抵押权人、受益人、受托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善意努力向需要此信息的人提供有关销售日期和延期的最新信息。此信息应免费提供。可通过互联网网站、全天候可访问的电话录音或任何其他允许全天候免费获取更新信息的方式提供。因合理维护或服务中断而导致提供销售日期和延期信息的任何这些方法中断,不应被视为违反善意标准。
(C)CA 民法 Code § 2924(C)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A) 款要求的通知措辞无意修改或创设任何实质性权利或义务,对于提供或在任何一份所需通知中指定的人。未能遵守 (A) 款或 (B) 款的规定,不应使根据本节原本有效的任何销售失效。
(D)CA 民法 Code § 2924(D) 根据 (A) 款提供的信息不构成第2924g节 (d) 款要求的公开声明。
(9)CA 民法 Code § 2924(9) 如果财产的出售是依照《商法典》第9604条(a)款(1)项(B)分项的规定进行的统一出售,则销售通知还应包含待售动产或附着物的描述。如果预期出售所有动产或附着物,则通知中对动产或附着物的描述应是充分的,如果其与在动产或附着物上设立担保权益或负担的协议中包含的动产或附着物描述相同,或与有关动产或附着物的已备案融资声明中的描述相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如果通知中的描述根据《商法典》第9108条构成对动产或附着物的充分描述,则该描述应是充分的。在本销售通知中包含对动产或附着物的提及或描述,不应构成担保方根据《商法典》第9604条(a)款(1)项(B)分项进行统一出售的选择,不应强制担保方根据《商法典》第9604条(a)款(1)项(B)分项进行统一出售,且绝不应因出售不包含或少于通知中提及或描述的所有动产或附着物而导致该通知或根据该通知进行的出售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规定。本款不应以其他方式影响担保方在《商法典》项下的义务或职责。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1) 本款仅适用于包含出售权且以包含单户、业主自住住宅的不动产作担保的信托契约或抵押,且信托契约或抵押所担保的义务包含在受《昂鲁法案》(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二章(第1801条起)第一章)规定约束的商品或服务合同中。
(2)CA 民法 Code § 2924(c)(2) 除本款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其他与行使出售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应管辖第(1)项所述信托契约或抵押中包含的出售权的行使。
(3)CA 民法 Code § 2924(c)(3) 如果第(1)项所述信托契约或抵押所担保的义务的任何违约在违约通知备案后30天内未获纠正,受托人或抵押权人应向信托人或抵押人(寄往其最后已知地址)邮寄以下声明的副本:
您已在以下文件中违约:
,
(Deed of trust or mortgage)
日期:____。除非您采取行动保护您的财产,否则您的财产可能会被公开出售。如果您需要解释针对您的诉讼的性质,您应联系律师。
(4)CA 民法 Code § 2924(4) 根据第(1)项所述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中包含的出售权进行的所有不动产出售,应在住宅所在地县举行,并应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受托人可在出售日期前的10天内接受出价,如果在出售设定时间之前,信托人或抵押人以及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均书面接受任何出价,则出售应推迟到某个确定日期,在该日期之前,信托人可根据出价条款将财产转让给出价人。该出价在被接受前可撤销。出价被接受后,根据其条款,通过将财产转让给出价人来履行该出价,应终止销售通知项下的任何进一步程序,且该通知应被视为已撤销。
(5)CA 民法 Code § 2924(5) 除根据第2924c条收取的受托人费用外,受本款约束的信托契约或抵押的受托人或抵押权人有权收取五十美元(50美元)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通过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出售房产的规则。销售必须在房产所在县通过拍卖进行,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销售必须在宣布的时间开始,任何延期都需要公开宣布。如果有多处房产出售,除非经协议捆绑销售,否则每处房产应单独出售,且出售的房产不得超过偿还所欠债务所需的数量。

延期最长可达365天,原因包括双方协议或法院命令。如果延期超过365天,则需要发出新的销售通知。所有延期都必须公开声明,除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情况超出控制。除非延长或废止,否则本法律有效期至2031年1月1日。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1) 根据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售卖权进行的所有财产销售,应在财产或其部分所在地县举行,并应在周一至周五的任何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之间,以拍卖方式出售给最高出价者。
(2)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2)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2)(A) 销售应在售卖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始。任何延期应在售卖通知中指定的销售开始时间及地点宣布,或根据(c)款第(1)项的规定宣布。
(B)CA 民法 Code § 2924(a)(2)(A)(B) 根据(c)款第(1)项(E)分项延期的销售,应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延期七个日历日。
(3)CA 民法 Code § 2924(a)(3) 如果同一受托人已安排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售多宗房地产,则(A)任何销售的延期应在售卖通知中公布的时间宣布,(B)首次销售应在售卖通知中公布的时间或在任何延期宣布后立即开始,以及(C)每次后续销售应在前次销售完成后尽快进行。
(4)CA 民法 Code § 2924(a)(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售卖权进行的财产销售应受以下限制:受托人不得为销售目的捆绑房产,每处房产应单独竞标,除非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另有规定。
(b)CA 民法 Code § 2924(b) 当财产由若干已知地块或宗地组成时,应单独出售,除非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另有规定。当财产的一部分被第三方主张,且该第三方要求单独出售时,受该主张影响的部分可以如此出售。委托人如果在场,除非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另有规定,也可以指示财产的出售顺序,当财产由若干已知地块或宗地组成,且可以单独出售以获得优势时,受托人应遵循该指示。在出售足够多的财产以清偿债务后,不得再出售更多财产。
如果根据售卖权出售的财产位于两个或更多县,所有根据售卖权出售的财产的公开拍卖可以在财产或其一部分所在的任何一个县进行。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1) 销售程序可能会延期或多次延期,包括受益人指示受托人延期销售程序,在销售完成之前的任何时间,延期总时长不得超过自售卖通知中规定的日期起365天。受托人应根据以下任何情况延期销售:
(A)CA 民法 Code § 2924(c)(1)(A) 根据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
(B)CA 民法 Code § 2924(c)(1)(B) 如果依法中止。
(C)CA 民法 Code § 2924(c)(1)(C) 经任何委托人与任何受益人或任何抵押人与任何抵押权人双方协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协议。
(D)CA 民法 Code § 2924(c)(1)(D) 由受托人酌情决定。
(E)CA 民法 Code § 2924(c)(1)(E)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阻止在销售时间进入销售地点。
(2)CA 民法 Code § 2924(c)(2) 如果销售程序延期总时长超过365天,任何进一步的销售程序安排应在根据第2924f条规定的方式发出新的售卖通知之后进行。因新的售卖通知而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第2924c条和第2924d条规定的金额,且不得超过为遵守本项规定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d)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d)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d)(1) 每次延期及其理由的通知,应由受托人在上次指定出售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声明。延期公开声明还应载明新的出售日期、时间、地点,且出售地点应与受托人最初确定的出售地点相同。无需另行发出延期通知。但是,出售不得早于以下两者中较早者发生之日后的第七天进行:(1) 诉讼被驳回,或 (2) 导致出售延期的禁令、限制令或中止令到期或终止,无论是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命令、法律规定或其他方式,除非该禁令、限制令或后续命令明确指示在该七天期限内进行出售。就本款而言,该七天期限不包括诉讼被驳回之日,或禁令、限制令或中止令到期或终止之日。如果出售原定进行,但本款阻止其在该七天期限内进行,则如果出售原定在该七天期限内进行,应发出新的延期通知。受托人应保存每次延期及其理由的记录。
(2)CA 民法 Code § 2924(d)(2) 如果出售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进入出售地点而延期,则无需进行第 (1) 款所述的公开声明。
(e)CA 民法 Code § 2924(e) 尽管有 (d) 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如果出售延期是基于美国法典第 11 篇(破产)施加的中止令,出售不得早于该篇施加的中止令到期后进行,且 (d) 款的七天规定不适用。
(f)CA 民法 Code § 2924(f) 就本节而言,“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出售安排时无法预见、超出受托人控制范围,并导致出售无法完成或不切实际的事件。
(g)CA 民法 Code § 2924(g) 本节仅在 2031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 2031 年 1 月 1 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通过止赎售卖房产的规则。售卖必须在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之间,在售卖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进行拍卖。如果有多处房产,必须宣布延期,并且售卖应遵循特定顺序。除非另有说明,房产应分批售卖。止赎售卖可能因各种原因(如法院命令或协议)而延期,但如果延期超过365天,则需要发出新的通知。重新安排的售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特别是如果受到破产等法律中止的影响。本法律定于2031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a)(1) 根据任何契约信托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售卖权进行的所有财产售卖,应在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地县举行,并应在周一至周五的任何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之间,以拍卖方式售予最高出价者。
(2)CA 民法 Code § 2924(a)(2) 售卖应在售卖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始。任何延期应在售卖通知中指定的售卖开始时间及地点,或根据分节 (c) 的第 (1) 款宣布。
(3)CA 民法 Code § 2924(a)(3) 如果同一受托人已安排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售卖多处不动产,则适用以下所有条件:
(A)CA 民法 Code § 2924(a)(3)(A) 任何售卖的任何延期应在售卖通知中公布的时间宣布。
(B)CA 民法 Code § 2924(a)(3)(B) 首次售卖应在售卖通知中公布的时间开始,或在任何延期宣布后立即开始。
(C)CA 民法 Code § 2924(a)(3)(C) 每次后续售卖应在前次售卖完成后尽快进行。
(4)CA 民法 Code § 2924(a)(4) 根据分节 (c) 的第 (1) 款的子段 (E) 延期的售卖,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延期七个日历日。
(b)CA 民法 Code § 2924(b) 当财产由若干已知地块或包裹组成时,除非契约信托或抵押贷款另有规定,否则应单独售卖。当财产的一部分被第三方主张权利,且该第三方要求单独售卖时,受该主张约束的部分可以如此售卖。委托人如果在售卖现场,除非契约信托或抵押贷款另有规定,也可以指示财产的售卖顺序,当财产由若干已知地块或包裹组成且可单独售卖以获取优势时,受托人应遵循该指示。在售卖足够财产以清偿债务后,不得再售卖。
如果根据售卖权售卖的财产位于两个或更多县,则所有根据售卖权售卖的财产的公开拍卖可在财产或其一部分所在的任何一个县进行。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c)(1) 售卖程序可能会被延期,包括受益人指示受托人延期售卖程序,可在售卖完成之前的任何时间进行,延期总时长不得超过售卖通知中规定的日期起365天。受托人应根据以下任何情况延期售卖:
(A)CA 民法 Code § 2924(c)(1)(A) 根据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
(B)CA 民法 Code § 2924(c)(1)(B) 如果依法中止。
(C)CA 民法 Code § 2924(c)(1)(C) 经任何委托人与任何受益人或任何抵押人与任何抵押权人之间口头或书面相互同意。
(D)CA 民法 Code § 2924(c)(1)(D) 由受托人酌情决定。
(E)CA 民法 Code § 2924(c)(1)(E)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在售卖时无法进入售卖地点。
(2)CA 民法 Code § 2924(c)(2) 如果售卖程序延期总时长超过365天,则任何进一步的售卖程序安排应在此之前按照第2924f条规定的方式发出新的售卖通知。因新售卖通知而产生的新费用不得超过第2924c条和第2924d条规定的金额,且不得超过为遵守本款规定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加州民法典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受托人拍卖的规则,这种拍卖是指根据信托契约或抵押进行止赎时,将房产出售给出价最高者的拍卖。当您出价时,您的出价被视为最终出价,除非您或其他人出价更高,这将取消之前的出价。

受托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证明他们能够使用现金、各种金融机构的支票或指定的现金等价物支付全部出价金额。如果付款未能结清,销售可能会被撤销,投标人可能面临经济处罚或法律后果。

重要的是,整个过程必须合法,确保在这些拍卖中没有串通或操纵投标行为。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巨额罚款或监禁。最后,本法律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除非未来的立法予以续期或修改。

(a)CA 民法 Code § 2924(a) 投标人在信托契约或抵押中包含的销售权项下进行的受托人拍卖中的每一项出价,均应被视为该投标人以出价金额购买受托人根据销售权出售的财产的不可撤销要约。同一投标人或任何其他投标人提出的任何第二项或后续更高金额的出价,应视为取消之前的出价。
(b)CA 民法 Code § 2924(b) 在受托人拍卖中,受托人有权要求以下任何事项:
(1)CA 民法 Code § 2924(b)(1) 每位投标人出示其有能力向受托人存入其最终出价全额的证明,该款项可以是现金、由州银行或国家银行开具的银行本票、由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开具的支票,或由《金融法典》第5102条规定并获准在本州经营的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储蓄协会或储蓄银行开具的支票,或在销售通知中指定为受托人可接受的现金等价物,作为确认出价之前和确认出价的条件,并有条件地接受和持有这些款项直至拍卖结束。
(2)CA 民法 Code § 2924(b)(2) 任何非现金出价,如果受托人在销售通知中规定,应直接支付给受托人。
(3)CA 民法 Code § 2924(b)(3) 最终最高出价者在销售完成之前(销售完成通过落槌或其他惯常方式宣布),存入(如果之前未存入)其最终出价的全额,该款项可以是现金、由州银行或国家银行开具的银行本票、由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开具的支票,或由《金融法典》第5102条规定并获准在本州经营的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储蓄协会或储蓄银行开具的支票,或在销售通知中指定为受托人可接受的现金等价物。正在止赎的信托契约的现有受益人有权抵销其出价,但仅限于受益人应得的总金额,包括受托人的费用和开支。
(c)CA 民法 Code § 2924(c) 如果受托人根据本款接受由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协会开具的支票或销售通知中指定的现金等价物,受托人可以暂缓向提交由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协会开具的支票或现金等价物的中标者签发受托人契约,直到款项依法可供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使用。如果资金有必要可供受托人使用,受托人可以要求中标者根据本款将由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协会开具的支票或现金等价物替换为直接支付给受托人的由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协会开具的支票或本款规定的现金等价物。
就本款而言,受托人拍卖在接受最终最高出价后即视为最终确定,并且如果受托人契约在销售后21个日历日内记录,或如果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在第21天关闭,则在第21天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则视为在实际销售日早上8点完善。如果合格投标人根据第2924m条 (c) 款第 (2) 项提交书面投标意向通知,则如果受托人契约在销售后60个日历日内记录,或如果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在第60天关闭,则在第60天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则受托人拍卖视为在实际销售日早上8点完善。但是,如果资金不符合《保险法典》第12413.1条中定义的“可提取”条件,则该销售将因对价失败而自动撤销。如果受托人知道最终最高出价者的地址,受托人应向提交支票或替代票据的最终最高出价者发送因对价失败而撤销的通知。
如果销售因本款规定的对价失败而导致自动撤销权,则任何留置权人的权益应以与之前销售未发生时相同的优先顺序恢复。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受托人出售(通常涉及止赎)中的竞价行为。出价被视为确定的购买要约,更高的出价会取消较低的出价。受托人可以要求通过现金或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支票提供资金证明。如果竞买人无法提供资金,他们可能会面临经济处罚甚至轻罪指控。操纵竞价(例如,付钱给某人让其不参与竞价)是违法的。违规者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如果出售被取消或推迟,最后一次出价也会被取消。本法自2031年1月1日起生效,并优先于冲突的法规。

(a)CA 民法 Code § 2924(a) 竞买人在信托契约或抵押中包含的出售权项下进行的受托人出售中的每一份出价,均应被视为该竞买人以出价金额购买受托人根据出售权出售的财产的不可撤销要约。同一竞买人或任何其他竞买人提出的任何第二份或后续的更高金额出价,应视为取消先前的出价。
(b)CA 民法 Code § 2924(b) 在受托人出售中,受托人有权要求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2924(b)(1) 每位竞买人须出示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向受托人存入其最终出价的全额,形式为现金、由州银行或国家银行开具的银行本票、由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开具的支票、或由《金融法典》第5102条规定的、并获准在本州经营的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储蓄协会或储蓄银行开具的支票,或在确认出价之前和作为确认出价的条件,已在出售通知中指定为受托人可接受的现金等价物,并有条件地接受和持有这些款项直至出售结束。
(2)CA 民法 Code § 2924(b)(2) 任何非现金出价须直接支付给受托人,如果受托人在出售通知中规定了此要求。
(3)CA 民法 Code § 2924(b)(3) 最终和最高出价者须在出售完成前立即存入(如果之前未存入)其最终出价的全额,形式为现金、由州银行或国家银行开具的银行本票、由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开具的支票、或由《金融法典》第5102条规定的、并获准在本州经营的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储蓄协会或储蓄银行开具的支票,或已在出售通知中指定为受托人可接受的现金等价物,出售的完成通过落槌或其他惯常方式宣布。正在止赎的信托契约的现有受益人有权抵销其出价,但仅限于受益人应得的总金额,包括受托人的费用和开支。
(c)CA 民法 Code § 2924(c) 如果受托人根据本款接受由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协会开具的支票,或出售通知中指定的现金等价物,受托人可以暂缓向提交由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协会开具的支票或现金等价物的成功竞买人签发受托人契约,直到款项依法可供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提取。如果有必要使款项可供受托人提取,受托人可以要求成功竞买人将根据本款提交的由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协会开具的支票或现金等价物替换为直接支付给受托人的、根据本款提交的由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协会开具的支票或现金等价物。
就本款而言,受托人出售应在接受最终和最高出价时被视为最终完成,如果受托人契约在出售后15个日历日内记录,或如果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在第15天关闭,则在第15天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记录,则出售应被视为在实际出售日期的上午8点完善。然而,如果款项不符合《保险法典》第12413.1条中定义的“可供提取”条件,则出售将因对价失败而自动撤销。如果受托人知道最终和最高出价者的地址,受托人应向提交支票或替代票据的最终和最高出价者发送因对价失败而撤销的通知。
如果根据本款,出售因对价失败而导致自动撤销权,则任何留置权人的权益应恢复到与之前出售未发生时相同的优先顺序。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以最多四个住宅单元的房屋作为抵押或信托契约担保的贷款。它特别适用于被称为“气球式还款贷款”的贷款,即最后一笔还款金额远大于之前的还款。贷款人必须在最后一笔还款到期前90至150天通知借款人,通知内容包括金额和还款日期等详细信息。如果借款人有权对最后一笔还款进行再融资,通知中应提及这一点。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贷款,例如开放式信贷和建筑融资。未能提供所需通知并不会取消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但可能会改变最后一笔还款的到期日。如果贷款人因善意错误而非故意违反这些通知规定,则不会被追究责任。

(a)CA 民法 Code § 2924(a) 本条适用于以包含一至四个住宅单元的不动产作为信托契约或抵押担保的贷款,其中至少一个单元在贷款发放时已由借款人居住或将由借款人居住,且该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并属于气球式还款贷款。
(b)CA 民法 Code § 2924(b) 本条不适用于 (1) Z条例中定义的开放式信贷,无论该交易是否另受Z条例约束,(2) 受第2956条约束的交易,或 (3) 主要用于资助一个或多个住宅单元建设的贷款。
(c)CA 民法 Code § 2924(c) 对于受本条约束的贷款,在最后一笔还款到期日之前至少90天但不超过150天,贷款持有人应通过平信(附有从美国邮政服务获得的邮寄证明)向委托人或其权益继承人(寄至该人的最后已知地址)交付或邮寄一份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2924(c)(1) 一份说明,列明最后一笔还款应支付给的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民法 Code § 2924(c)(2) 最后一笔还款必须支付的日期或之前。
(3)CA 民法 Code § 2924(c)(3) 最后一笔还款的金额,如果确切金额未知,则为该金额的善意估算,包括未偿本金、利息和任何其他费用,该金额应假定在通知准备日期和最后一笔还款到期日之间所有到期的分期付款均已按时全额支付。
(4)CA 民法 Code § 2924(c)(4) 如果借款人有权对最后一笔还款进行再融资,则应提供一份说明。
如果受本条约束的贷款的最后一笔还款到期日在此分节另行要求通知的时间之前被延长,则此通知要求仅适用于延长后的到期日(或后续延长的到期日)。
(d)CA 民法 Code § 2924(d) 就本条而言:
(1)CA 民法 Code § 2924(d)(1) “气球式还款贷款”是指原始计划中最后一笔还款金额是紧接其前的六笔定期还款中任意一笔金额两倍以上的贷款,或包含提前收回条款的贷款;但是,如果贷款持有人未行使提前收回条款,则未行使的提前收回条款的存在不应导致该贷款被视为气球式还款贷款。
(2)CA 民法 Code § 2924(d)(2) “提前收回条款”是指贷款合同中的一项条款,赋予贷款持有人在交易完成后的特定期限届满后或在特定日期之后要求贷款到期并支付的权利。
(3)CA 民法 Code § 2924(d)(3) “Z条例”是指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根据经修订的《联邦贷款真相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1601条及后续条款)颁布的任何规则、条例或解释,以及由联邦储备系统经理事会根据经修订的《贷款真相法》正式授权发布此类解释或批准的官员或雇员发布的任何解释或批准。
(e)CA 民法 Code § 2924(e) 未能按照 (a) 分节的要求提供通知,不免除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义务,但任何气球式还款的到期日应为气球式还款票据中指定的日期,或自 (a) 分节要求的通知交付或邮寄之日起90天,或 (a) 分节要求的通知中指定的到期日,以较晚者为准。如果本条的实施导致任何票据期限的延长,利息应按合同利率在延长期限内继续累积,付款应继续按票据中规定的任何定期间隔和任何付款计划到期,并根据票据条款计入本金或利息。任何延长定期付款的违约应被视为票据或担保文书条款下的违约。
(f)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f)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f)(1) 受本条规定约束的任何信贷文件或任何担保文件的有效性,不应仅因任何人未能遵守本条而失效。但是,任何故意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应承担因该违反行为直接导致债务人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在任何追讨该金额的诉讼中胜诉,则应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2)CA 民法 Code § 2924(f)(2) 如果有证据优势表明该违反行为并非故意且是由于善意错误造成的,尽管已采取合理程序避免此类错误,任何人都不得根据本条在任何诉讼中承担责任。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止赎出售房产后,如果有多余的钱剩下,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受托人必须通知所有可能对这笔剩余资金有索赔权的人。他们有30天时间发出这份通知,通知应告知人们他们有权索取这笔额外资金。索赔人需要证明他们的权益,并提交一份宣誓书面索赔。如果存在相互冲突的索赔,受托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尝试解决。如果无法解决,或者受托人无法确定索赔的正确顺序,这笔钱将交给法院,由法院决定谁获得什么。重要的是,如果提起了名为“诉讼间接人”的法院诉讼,这项法律就不再适用。此外,本节不排除任何人就剩余收益寻求其他补救措施或索赔。

(a)CA 民法 Code § 2924(a) 除非已提起诉讼间接人诉讼,否则在因出售而产生收益(且在支付第2924k条(a)款第(1)和(2)项所要求的款项后仍有剩余)的受托人契约执行后30天内,受托人应向在受托人出售前一日对不动产拥有备案权益的所有人发送书面通知,这些人在第2924b条(b)款和(c)款下有权获得通知。该通知应按照第2924b条(c)款第(1)项规定的方式通过平信寄送,并告知每个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2924(a)(1) 已对所述不动产进行了受托人出售。
(2)CA 民法 Code § 2924(a)(2) 被通知人可能对在支付第2924k条(a)款第(1)和(2)项所要求的款项后剩余的全部或部分出售收益拥有索赔权。
(3)CA 民法 Code § 2924(a)(3) 被通知人可以按照通知中提供的地址联系受托人,以追究任何潜在索赔。
(4)CA 民法 Code § 2924(a)(4) 在受托人采取行动之前,被通知人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持有该义务的受益权益及其担保权益。对于由信托契约担保的本票,证明其持有受益权益的证据可包括原始本票和相关的受益权益转让书。被通知人还应向受托人提交一份书面索赔,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说明以下内容:
(A)CA 民法 Code § 2924(a)(4)(A) 截至受托人出售之日的索赔金额。
(B)CA 民法 Code § 2924(a)(4)(B) 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明细表。
(C)CA 民法 Code § 2924(a)(4)(C) 索赔必须在受托人向潜在索赔人发送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由受托人在通知中注明的地址收到。
(b)CA 民法 Code § 2924(b) 受托人应尽职尽责,确定根据(a)款向其发送通知的人员向受托人提交的书面索赔对受托人出售剩余收益的优先顺序。如果对提交给受托人的书面索赔的优先顺序没有争议,收益应在通知期结束后30天内支付。如果受托人在30天通知期后的90天内未能确定书面索赔的优先顺序,则在此后的10天内,受托人应根据(c)款将资金存入法院书记官处,或根据(e)款提起诉讼间接人诉讼。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任何人就剩余收益寻求其他补救措施或索赔。
(c)CA 民法 Code § 2924(c) 如果在尽职尽责后,受托人无法确定收到的多方对受托人出售剩余收益的书面索赔的优先顺序,或者受托人确定潜在索赔人之间存在冲突,受托人可以提交一份未解决索赔的声明,并将无法分配的销售收益部分(减去书记官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费用)存入出售发生地县的高级法院书记官处。该声明应指明受托人出售的日期、财产描述、根据(a)款发送通知的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一份声明说明受托人已根据(b)款尽职尽责、受托人已根据(a)款和(d)款的要求提供了书面通知,以及受托人存入法院的销售收益金额。此外,受托人应向法院提交受托人出售担保的副本以及与潜在索赔人的身份、位置和优先顺序相关的任何信息,并应向(a)款所述的所有人提交(d)款要求的通知送达证明。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在受托人出售(通常指法拍房出售)后,如何分配所得款项。首先,款项用于支付出售本身的费用,例如受托人费和律师费。其次,用于偿还房屋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所担保的债务。任何剩余的钱将用于偿还房屋担保的其他债务,按照其优先顺序。最后,如果还有剩余款项,则支付给房屋的原所有者或其继承人。受托人可以收取处理这些款项的合理费用,通常最高为100美元,如果涉及额外的债权,则最高为125美元。

(a)CA 民法 Code § 2924(a) 受托人,或根据第2924j条 (d) 款向法院书记员发出的命令,法院书记员,应按照第2924h条进行的受托人出售的收益或部分收益(视情况而定)按以下优先顺序分配:
(1)CA 民法 Code § 2924(a)(1) 用于支付行使出售权和出售的成本和费用,包括根据第2924d条 (b) 款和本条 (b) 款允许支付的受托人费用和律师费用。
(2)CA 民法 Code § 2924(a)(2) 用于支付作为受托人出售标的的信托契据或抵押所担保的债务。
(3)CA 民法 Code § 2924(a)(3) 用于偿付任何顺位较低的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所担保的未偿债务余额,按照其优先顺序。
(4)CA 民法 Code § 2924(a)(4) 支付给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权益继承人。如果财产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则支付给受托人出售时登记在册的既得所有权人。
(b)CA 民法 Code § 2924(b) 受托人可以收取因邮寄等事项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以及与受托人出售收益分配相关的合理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债权的优先权和有效性以及资金支付。如果根据本款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或者在存在 (a) 款 (3) 项中规定的债务时不超过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则该费用被推定为合理。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如果受托人仅仅因为是财产的受托人而被卷入诉讼,而不是因为他们有任何过错,他们可以提交一份“非金钱责任声明”。这意味着他们认为自己不需要参与案件。其他当事人有15天时间提出异议。如果无人异议,受托人无需进一步参与,也不会承担任何金钱罚款。但是,如果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后来发现受托人因其行为而应参与,则受托人可能仍需参与。提交此声明是免费的,受托人也包括其代理人和雇员。

(a)CA 民法 Code § 2924(a) 如果契约信托的受托人被列为以该契约信托为标的的诉讼或程序当事人,并且受托人合理相信其仅以受托人身份被列为当事人,而非因其在履行受托人职责时有任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则受托人可随时提交非金钱责任声明。该声明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4编第5章(自第1010条起)规定的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b)CA 民法 Code § 2924(b) 非金钱责任声明应阐明受托人作为以诉讼或程序为标的的契约信托的受托人身份,受托人知晓或合理相信其仅以契约信托受托人身份被列为程序被告,其合理相信其并非因其在履行受托人职责时有任何行为或不作为而被列为被告,该知晓或合理相信的依据,以及其同意受法院就相关契约信托发出的任何命令或判决约束。
(c)CA 民法 Code § 2924(c) 已出庭的诉讼或程序当事人应在受托人送达声明之日起15日内,对受托人的非金钱判决地位提出异议。任何异议均应阐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并应送达受托人。
(d)CA 民法 Code § 2924(d) 如果在15日的异议期内未送达异议,则受托人无需进一步参与该诉讼或程序,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律师费或诉讼费等金钱裁决,需作为非当事人回应任何证据开示请求,并受法院就以诉讼或程序为标的的相关契约信托发出的任何命令约束。
(e)CA 民法 Code § 2924(e) 如果对非金钱责任声明提出及时异议,则受托人此后需参与该诉讼或程序。
此外,如果当事人选择不及时或未能及时对非金钱责任声明提出异议,但之后通过证据开示或其他方式确定受托人因其履行受托人职责而应参与诉讼,则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73条提交并送达所有当事人和受托人一份动议,该动议应明确该要求的具体事实依据。法院批准该动议后,受托人此后需参与该诉讼或程序,且法院应在审判前提供充足时间,以便受托人能够回应诉状、进行证据开示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典》提出其他审前动议。
(f)CA 民法 Code § 2924(f) 提交非金钱责任声明后,受托人提交答辩状或其他回应性诉状的期限应在对方当事人可回应声明的期限内中止。在及时送达对非金钱责任声明的异议后,受托人应在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对诉状或反诉状的答辩状或其他回应性诉状。
(g)CA 民法 Code § 2924(g) 就本条而言,“受托人”包括履行本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受托人职责的受托人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以及替代受托人以及受益人或受托人的代理人。
(h)CA 民法 Code § 2924(h) 根据本条提交非金钱责任声明不收取费用。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止赎拍卖后房产销售的规则。它定义了“潜在自住业主”和“符合条件的租户买方”等术语,这些人如果想购买房产,拥有特定的权利。法律允许某些类型的买家,如租户买家和非营利组织,在拍卖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购买要约。最高出价者由特定条件决定,并且在这些条件满足之前,销售并非最终确定。它还要求受托人在线提供某些信息,并为租户和非营利组织购买房产提供了保障。如果存在任何违规或争议,州法律实体可以强制执行合规。本法律有效期至 2031 年 1 月 1 日。

(a)CA 民法 Code § 2924(a)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2924(a)(1) “潜在自住业主”指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015.5 条向受托人提交宣誓书或声明的自然人,该宣誓书或声明表明:
(A)CA 民法 Code § 2924(a)(1)(A) 他们将在受托人契约记录之日起 60 天内将该房产作为其主要住所居住。
(B)CA 民法 Code § 2924(a)(1)(B) 他们将维持其居住至少一年。
(C)CA 民法 Code § 2924(a)(1)(C) 他们不是以下任何一方:
(i)CA 民法 Code § 2924(a)(1)(C)(i) 抵押人或信托人。
(ii)CA 民法 Code § 2924(a)(1)(C)(ii) 抵押人或信托人的子女、配偶或父母。
(iii)CA 民法 Code § 2924(a)(1)(C)(iii) 在违约通知记录时,房产所有权中列明的生前信托的授予人。
(iv)CA 民法 Code § 2924(a)(1)(C)(iv) 抵押人或信托人的雇员、高级职员或成员。
(v)CA 民法 Code § 2924(a)(1)(C)(v) 对抵押人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人,除非抵押人是上市公司。
(D)CA 民法 Code § 2924(a)(1)(D) 他们在购买该不动产时并非作为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代理人。
(2)CA 民法 Code § 2924(a)(2) “符合条件的租户买方”指在受托人出售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
(A)CA 民法 Code § 2924(a)(2)(A) 将该不动产作为其主要住所居住。
(B)CA 民法 Code § 2924(a)(2)(B) 根据与抵押人或信托人,或与抵押人或信托人的前任权益人,在针对该房产的违约通知记录日期之前,通过公平交易签订的租赁协议居住该不动产,并根据 (c) 款 (2) 项 (B) 分项要求,将证明租赁关系存在的证据附于宣誓书或声明中。
(C)CA 民法 Code § 2924(a)(2)(C) 不是抵押人或信托人,也不是抵押人或信托人的子女、配偶或父母。
(D)CA 民法 Code § 2924(a)(2)(D) 在购买该不动产时并非作为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代理人。根据 (c) 款 (3) 项提交投标不违反本分项。
(E)CA 民法 Code § 2924(a)(2)(E) 在从受托人出售房产之日起至受托人出售后第 45 天(如果第 45 天是周末或节假日,则为第 45 天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的任何时间段内,未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篇第 7、11、12 或 13 章提交破产申请。
(3)CA 民法 Code § 2924(a)(3)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民法 Code § 2924(a)(3)(A) 符合条件的租户买方。
(B)CA 民法 Code § 2924(a)(3)(B) 潜在自住业主。
(C)CA 民法 Code § 2924(a)(3)(C) 符合条件的租户买方是其有表决权的成员或董事的非营利协会、非营利公司或合作社。
(D)CA 民法 Code § 2924(a)(3)(D) 具有以下所有属性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司:
(i)CA 民法 Code § 2924(a)(3)(D)(i) 拥有美国国税局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条确认其免税地位的裁定函,且不是《国内税收法典》第 509 条所定义的私人基金会。
(ii)CA 民法 Code § 2924(a)(3)(D)(ii) 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
(iii)CA 民法 Code § 2924(a)(3)(D)(iii) 所有董事会成员的主要住所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
(iv)CA 民法 Code § 2924(a)(3)(D)(iv) 其主要活动之一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发和维护经济适用租赁或自有住房。
(v)CA 民法 Code § 2924(a)(3)(D)(v) 根据《慈善目的受托人和募捐人监督法》(《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分部第 2 部分第 6 章第 7 条(自第 12580 条起))在总检察长慈善机构和募捐人登记处注册并保持良好信誉。
(E)CA 民法 Code § 2924(a)(3)(E) 由一个或多个如 (C) 或 (D) 分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司全资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F)CA 民法 Code § 2924(a)(3)(F) 《税收和税法典》第 402.1 条 (a) 款 (11) 项 (C) 分项 (ii) 子句所定义的社区土地信托。
(G)CA 民法 Code § 2924(a)(3)(G) 第 817 条所定义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
(H)CA 民法 Code § 2924(a)(3)(H) 本州、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县、市、区、公共机构或公共部门,以及本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
(4)CA 民法 Code § 2924(a)(4) “证明租赁关系存在的证据”指注明日期并签署的租赁协议副本,或者,如果无法提供注明日期并签署的租赁协议副本,则为以下之一:
(A)CA 民法 Code § 2924(a)(4)(A) 声称自己是符合条件的租户买方的人在违约通知记录前六个月内为该房产支付租金的证据。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您在受托人契约记录后成为某处房产的合法所有者,您仍然必须遵守所有关于驱逐或迁离租客的规定。您必须遵守关于发出通知、提供搬迁援助、允许租客享有返还权以及只能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驱逐的法律。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通过特定的止赎拍卖购买房产,从2023年1月1日起,他们必须确保该房产在至少30年内对低收入家庭保持可负担。这意味着以特定定义下的可负担成本出售或以可负担租金出租。如果适用某些融资条款,可能需要更长的可负担期限。现有租户有权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例如抗辩驱逐或强制执行这项可负担规定。这项法律将持续到2031年1月1日,除非在此之前被延长或修改。

(a)CA 民法 Code § 2924(a) 自2023年1月1日起,凡符合该条(a)款(3)项(C)至(G)目所述条件的合格竞标者根据第2924m条购买的任何不动产,该不动产应受一项已记录契约的约束,确保该不动产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出售,或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所定义的经济适用租金出租,供低收入家庭使用,自受托人契约签发之日起30年内有效,或在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期限更长:
(1)CA 民法 Code § 2924(a)(1) 联邦、州或地方的赠款、税收抵免或其他项目融资来源,用于资助合格竞标者购买或维护该不动产的条款要求更长的期限。
(2)CA 民法 Code § 2924(a)(2) 该不动产受《税收与税务法典》第402.1条(a)款(11)项所述合同的约束。
(b)CA 民法 Code § 2924(b) 凡符合该条(a)款(3)项(C)至(G)目所述条件的合格竞标者根据第2924m条购买的不动产的租户(如有),可行使衡平法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非法驱逐或提起诉讼以执行本条规定。
(c)CA 民法 Code § 2924(c) 就本条而言,“低收入家庭”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所述的含义相同。
(d)CA 民法 Code § 2924(d) 本条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31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让想自己住的买家和符合条件的竞标者,有机会优先购买那些经常收回大量房产的机构所持有的止赎房屋。它借鉴了联邦“优先看房计划”的理念,旨在鼓励人们拥有自己的住房,并稳定社区。法律将符合条件的竞标者定义为个人、非营利组织或从事经济适用房的实体,确保他们有最初的30天时间来提交购买出价。此外,法律禁止捆绑销售多处房产,并要求机构在考虑其他出价之前,必须回应符合条件的竞标者的初步出价。在此过程中提供虚假陈述可能导致法律处罚。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其余部分仍将有效。

(a)CA 民法 Code § 2924(a) 就本节而言,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民法 Code § 2924(a)(1) 允许潜在自住业主和合格竞标者优先购买每年在加利福尼亚州止赎175处或更多住宅房地产的实体通过止赎程序获得的房产。
(2)CA 民法 Code § 2924(a)(2) 通过制定与联邦“优先看房计划”规定一致的立法,促进自住,该计划为自住业主和经济适用房提供者提供机会,使其在其他出价之前,其对止赎房产的出价能够得到考虑。
(3)CA 民法 Code § 2924(a)(3) 确保本节的要求与联邦“优先看房计划”的最初既定目标一致,即扩大房屋所有权机会,加强社区和社群,同时规定卖方必须在接受或考虑投资者购买独栋住宅的出价之前,回应在优先看房期内收到的出价。
(b)CA 民法 Code § 2924(b)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2924(b)(1) “捆绑销售”指出售两处或更多包含一至四套住宅单元的房地产地块,其中至少两处是通过抵押或信托契约止赎获得的。
(2)CA 民法 Code § 2924(b)(2) “合格竞标者”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民法 Code § 2924(b)(2)(A) 潜在自住业主。
(B)CA 民法 Code § 2924(b)(2)(B) 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非营利公司:
(i)CA 民法 Code § 2924(b)(2)(B)(i) 该非营利公司持有美国国税局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确认其免税地位的裁定函,且并非《国内税收法》第509节所定义的私人基金会。
(ii)CA 民法 Code § 2924(b)(2)(B)(ii) 该非营利公司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
(iii)CA 民法 Code § 2924(b)(2)(B)(iii) 该非营利公司的所有董事会成员的主要住所均在加利福尼亚州。
(iv)CA 民法 Code § 2924(b)(2)(B)(iv) 该非营利公司的主要活动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发和维护经济适用租赁或自住住房。
(C)CA 民法 Code § 2924(b)(2)(C) 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社区土地信托,其定义见《税收和税法》第402.1节(a)款(11)项(C)分项(ii)款,并经修订本分项的法案修订。
(D)CA 民法 Code § 2924(b)(2)(D) 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其定义见第817节。
(E)CA 民法 Code § 2924(b)(2)(E) 本州、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县、市、区、公共机构或公共部门,以及本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
(3)CA 民法 Code § 2924(b)(3) “机构”指以下任何一方,如果该个人或实体在其紧邻的上一年度报告期内(根据其主要监管机构的规定),止赎了175处或更多包含不超过4个住宅单元的住宅房地产:
(A)CA 民法 Code § 2924(b)(3)(A) 根据州或联邦法律特许的存款机构。
(B)CA 民法 Code § 2924(b)(3)(B) 根据《金融法》第9部(自第22000节起)或第20部(自第50000节起)获得许可的人。
(C)CA 民法 Code § 2924(b)(3)(C)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4部第1部分(自第10000节起)获得许可的人。
(4)CA 民法 Code § 2924(b)(4) “潜在自住业主”指根据(c)款(2)项的宣誓书或声明中陈述以下所有内容的自然人:
(A)CA 民法 Code § 2924(b)(4)(A) 他们将在受托人契约记录后60天内将该房产作为其主要住所居住。
(B)CA 民法 Code § 2924(b)(4)(B) 他们将保持居住至少一年。
(C)CA 民法 Code § 2924(b)(4)(C) 他们不是以下任何一方:
(i)CA 民法 Code § 2924(b)(4)(C)(i) 抵押人或信托人。
(ii)CA 民法 Code § 2924(b)(4)(C)(ii) 抵押人或信托人的子女、配偶或父母。
(iii)CA 民法 Code § 2924(b)(4)(C)(iii) 在违约通知记录时,房产所有权中列明的生前信托的授予人。
(iv)CA 民法 Code § 2924(b)(4)(C)(iv) 抵押人或信托人的雇员、高级职员或成员。
(v)CA 民法 Code § 2924(b)(4)(C)(v) 对抵押人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人,除非抵押人是上市公司。
(D)CA 民法 Code § 2924(b)(4)(D) 他们在购买该房地产时并非作为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代理人。
(c)CA 民法 Code § 2924(c) 以下所有规定适用于机构通过抵押或信托契约止赎获得的,或机构在止赎销售中获得的,包含一至四套住宅单元的房地产销售:
(1)CA 民法 Code § 2924(c)(1) 在房产挂牌出售后的前30天内,机构应仅接受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提出的要约。
(2)CA 民法 Code § 2924(c)(2)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随其向机构提交的要约,提交一份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015.5条规定出具的宣誓书或声明,声明其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法 Code § 2924(c)(2)(A) 根据(b)款第(2)项第(B)至(E)分项规定,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B)CA 民法 Code § 2924(c)(2)(B) 根据本款规定,购买该房产作为主要居所的潜在自住业主。
(3)CA 民法 Code § 2924(c)(3) 任何欺诈性陈述均可能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4)CA 民法 Code § 2924(c)(4) 机构应在房产挂牌出售后的前30天内,书面回应所有从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处收到的要约,然后才能考虑任何其他要约。
(5)CA 民法 Code § 2924(c)(5)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机构不得进行捆绑销售。
(d)CA 民法 Code § 2924(d) 本条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29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的财产通过止赎程序出售时,该转让必须在30天内正式记录到县记录员办公室。然而,如果未能这样做,这不会使出售无效,也不会影响真正买家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2924.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351条定义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的财产,在根据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出售权执行出售后进行的转让,应在出售日期后30天内,在财产或部分财产所在县的记录员办公室进行记录。
(b)CA 民法 Code § 2924.1(b) 任何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行为,不应影响受托人出售或有利于善意购买者的出售的有效性。

Section § 2924.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涉及抵押或信托契据的情况下,代表贷款人或票据所有人收取款项的代理人的职责。通常,这些代理人必须向相关方发送违约通知、关于优先债权的信息以及财产出售的详细信息。但是,如果相关方根据其他法律已有权收到这些通知,或者代理人认为收件人的地址是最新的,或者违约已经解决,则代理人可以免于发送这些通知。如果代理人未能发送这些通知,这不影响财产的合法出售或善意购买者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2924.3(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某人作为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本票所有人的代理人,已承诺向本票项下的债务人收取款项,该本票由不动产或其中定期地产的抵押或信托契据直接或附带担保,则该代理人应当将以下通知,预付邮资,邮寄给代理人已同意为其向本票项下债务人收取款项的每一位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所有人:
(1)CA 民法 Code § 2924.3(a)(1) 因代理人已同意收取款项的本票项下义务违约,根据第2924条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的违约通知副本,在备案后15天内。
(2)CA 民法 Code § 2924.3(a)(2) 通知,告知已根据第2924条备案违约通知,该违约是因针对同一不动产或其中定期地产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义务违约,且该抵押或信托契据优先于(1)款所述义务所担保的抵押或信托契据,在备案后15天内或在代理人收到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较晚者为准。
(3)CA 民法 Code § 2924.3(a)(3) 根据第2924f条,关于不动产或其中定期地产预定出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该出售是根据担保(1)或(2)款所述义务的抵押或信托契据中的出售权进行的,在预定出售日期前不少于15天,或在代理人收到信息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以较晚者为准。
(b)CA 民法 Code § 2924.3(b) 已承诺代表由不动产或其中定期地产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本票的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所有人收取款项的代理人,如果该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所有人有权根据第2924b条(c)款收到通知,或已根据第2924b条(b)款备案了通知请求,且代理人合理地认为第2924b条所述的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所有人的地址是该人员当前的营业或居住地址,则无需遵守(a)款的规定。
(c)CA 民法 Code § 2924.3(c) 已承诺代表由不动产或其中定期地产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本票的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所有人收取款项的代理人,如果代理人知道或合理地认为违约已由债务人或代表债务人纠正,则无需遵守(a)款(1)或(2)项的规定。
(d)CA 民法 Code § 2924.3(d) 任何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行为,不影响有利于善意购买者的出售的有效性,或有偿且不知情的产权负担人的权利。

Section § 29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拥有一处包含四套或少于四套住宅单元(或计划建造四套或少于四套住宅单元)的房产,并且该房产有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那么任何规定在你出售或转让房产时加速还款的条款,除非明确包含在抵押文件和本票中,否则无效。这项规定适用于1972年7月1日之后签订的所有相关文件。

在包含四套或少于四套住宅单元的财产上,或将建造四套或少于四套住宅单元的财产上的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中,或由该等信托契约或抵押担保的任何债务中,凡规定在财产出售、转让、让渡、租赁、继承、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时加速债务到期日的条款,除非该条款完整地载明于信托契约或抵押的主体部分以及本票或其他证明担保债务的文件中,否则无效。本条适用于所有于1972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此类信托契约、抵押及其担保的债务。

Section § 29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有住宅物业的抵押贷款,贷款人不能仅仅因为产权因某些特定情况而变更,就要求您提前还清全部贷款。这些情况包括:一方配偶去世后,产权转让给另一方配偶;配偶成为共同所有人;离婚时,一方配偶成为唯一所有人;房产被放入信托;或者房产上新增了留置权。此外,您不能放弃这些权利——任何放弃这些权利的协议都是无效的。这项法律仅适用于拥有1至4个单元的住宅,并且只影响1976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再融资的贷款。

(a)CA 民法 Code § 2924.6(a) 债权人不得仅因以下一项或多项房地产产权转让而加速任何由住宅房地产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贷款的本金和应计利息的到期日:
(1)CA 民法 Code § 2924.6(a)(1) 因债务人死亡而发生的转让,且该转让是给同时也是债务人的配偶。
(2)CA 民法 Code § 2924.6(a)(2) 由债务人进行的转让,其中配偶成为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
(3)CA 民法 Code § 2924.6(a)(3) 因婚姻解除判决或合法分居判决,或因附带于此类判决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转让,该协议要求债务人继续支付贷款,从而使作为债务人的配偶成为该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4)CA 民法 Code § 2924.6(a)(4) 由一名或多名债务人转让至生前信托,且该一名或多名债务人是该信托的受益人。
(5)CA 民法 Code § 2924.6(a)(5) 该房地产或其任何部分被设定为次级产权负担或留置权。
(b)CA 民法 Code § 2924.6(b) 债务人对本条规定的任何弃权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并违反公共政策。
(c)CA 民法 Code § 2924.6(c) 就本条而言,“住宅房地产”指包含至少一个但不超过四个住房单元的任何房地产。
(d)CA 民法 Code § 2924.6(d) 本法案仅适用于1976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或再融资的贷款。

Section § 292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以房产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并且未能按时支付税款、保险费或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要求您提前偿还贷款,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出售该房产,即使您的逾期行为并未损害房产的价值。此外,如果房产因受损而获得保险赔付,贷款人可以处理这笔保险金,无论该损害是否影响其在该房产中的担保权益。

(a)CA 民法 Code § 2924.7(a) 任何房地产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条款,授权任何受益人、受托人、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在设托人或抵押人未能按照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与该财产或贷款相关的任何税款、租金、评估费或保险费,或未能支付由受益人、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垫付的任何款项时,加速由此担保的任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到期日,或行使其中包含的任何销售权或其他补救措施,均可强制执行,无论设托人或抵押人未能支付税款、租金、评估费、保险费或垫付款项是否导致该财产的担保权益受损。
(b)CA 民法 Code § 2924.7(b) 任何房地产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条款,授权任何受益人、受托人、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接收并控制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火灾、洪水或其他灾害保险单的款项的支付,均可强制执行,无论导致保险单款项成为应付款的事件是否导致该财产的担保权益受损。

Section § 2924.8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一处物业被止赎时,出售通知必须包含针对该物业居民的额外信息。该通知通过在物业上张贴和邮寄两种方式提供,告知居民止赎程序已启动,这可能影响他们继续居住的权利。租客可能有权获得新的租约、90天的驱逐通知,或者可能有更多时间,特别是如果他们有租约或居住在有驱逐保护的地区。所有租赁协议和租客义务在止赎后仍然有效。建议寻求法律帮助。此外,在72小时内移除张贴的通知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将提供通知的译文。该法律适用于账单地址与物业地址不同的住宅物业,并于2021年3月1日生效。

(a)CA 民法 Code § 2924.8(a) 根据第2924f条张贴出售通知后,受托人或授权代理人还应以在待售物业上张贴出售通知所需的方式张贴以下通知,并且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根据第2924b条邮寄出售通知的同时,应通过平信邮寄,信封收件人写明“待止赎物业的住户”,并以英文和第1632条所述语言发送以下通知:
本物业已启动止赎程序,这可能会影响您继续居住在本物业的权利。在本通知日期起二十天或更长时间后,本物业可能会被止赎出售。如果您正在租赁本物业,新物业所有者可能会给您一份新的租赁或租约协议,或者向您提供一份90天的驱逐通知。您可能有权在您的家中居住超过90天。如果您有固定期限租约,新所有者必须遵守该租约,除非新所有者将该物业作为主要住所占用或在其他有限情况下。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以及在一些有“正当理由驱逐”法律的城市,您可能根本无需搬离。您在租约或租赁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您支付租金的义务,将在止赎出售后继续有效。您可能希望联系律师或您当地的法律援助办公室或住房咨询机构,以讨论您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
(b)CA 民法 Code § 2924.8(b) 在张贴后72小时内撕毁(a)款所述通知属于违规行为。违规者将被处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c)CA 民法 Code § 2924.8(c)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以及房地产部应提供(a)款所述通知的译文,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可使用这些译文来满足本节的要求。
(d)CA 民法 Code § 2924.8(d) 本节仅适用于以住宅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并且如果抵押票据的账单地址与物业地址不同。
(e)CA 民法 Code § 2924.8(e) 本节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

Section § 2924.9

Explanation

如果您作为借款人面临止赎,并且尚未与您的抵押贷款服务商完成贷款修改程序,那么服务商必须在收到违约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您发送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潜在的止赎预防方案、您是否需要提交申请以及如何获取该申请的详细信息。然而,有些实体是豁免的,并且并非所有类型的抵押贷款都受本法律的管辖。

(a)CA 民法 Code § 2924.9(a) 除非借款人此前已用尽第2923.6条所述的由其抵押贷款服务商提供或通过其抵押贷款服务商提供的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程序,否则,在根据第2924条记录违约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一项或多项止赎预防替代方案的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2924.9(a)(1) 借款人可能会被评估以获得一项止赎预防替代方案,或(如适用)多项止赎预防替代方案。
(2)CA 民法 Code § 2924.9(a)(2) 借款人是否需要提交申请,以便被考虑获得止赎预防替代方案。
(3)CA 民法 Code § 2924.9(a)(3) 借款人获取止赎预防替代方案申请的方式和流程。
(b)CA 民法 Code § 2924.9(b) 本节不适用于第2924.18条(b)款所述的实体。
(c)CA 民法 Code § 2924.9(c) 本节仅适用于第2924.15条所述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

Section § 2924.10

Explanation

当您申请房屋贷款修改并提交所有必要文件时,抵押贷款公司必须在五个营业日内书面确认已收到您的文件。此确认函应解释贷款修改流程,包括您预计何时能得到决定、您有多少时间考虑要约、提交补充文件的任何截止日期、已提交文件的有效期,以及您申请中的任何问题。只有当您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所有所需信息后,您的申请才会被视为完整。此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特定实体,且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抵押贷款或契据。

(a)CA 民法 Code § 2924.10(a) 当借款人提交一份完整的**第一留置权修改申请**或与**第一留置权修改申请**相关的任何文件时,**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在收到文件后的**五个营业日内**提供收到文件的**书面确认**。在首次确认收到**贷款修改申请**时,**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民法 Code § 2924.10(a)(1) **贷款修改流程**的描述,包括在借款人提交完整申请后,预计何时会就**贷款修改**作出决定,以及借款人将有多少时间考虑**贷款修改**或其他**止赎预防替代方案**的要约。
(2)CA 民法 Code § 2924.10(a)(2) 任何可能影响**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申请**处理的**截止日期**,包括提交缺失文件的截止日期。
(3)CA 民法 Code § 2924.10(a)(3) 已提交文件的任何**有效期**。
(4)CA 民法 Code § 2924.10(a)(4) 借款人**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申请**中的任何**缺陷**。
(b)CA 民法 Code § 2924.10(b) 就本条而言,当借款人在**抵押贷款服务商**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向其提供了**抵押贷款服务商**要求的所有文件时,借款人的**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申请**应被视为“**完整**”。
(c)CA 民法 Code § 2924.10(c) 本条不适用于**第2924.18条(b)款**所述的实体。
(d)CA 民法 Code § 2924.10(d) 本条仅适用于**第2924.15条**所述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

Section § 292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那些已获批准止赎预防方案(如贷款修改或还款计划)的借款人免受止赎。如果借款人遵守这些协议,抵押贷款公司就不能启动或继续止赎程序。如果借款人同意修改贷款,公司必须向他们提供协议副本,并且在此过程中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此外,如果贷款被出售给另一家公司,新公司必须遵守原协议。这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贷款,不涵盖所有抵押贷款实体。

(a)CA 民法 Code § 2924.11(a) 如果在违约通知书备案之前书面批准了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则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得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备案违约通知书:
(1)CA 民法 Code § 2924.11(a)(1) 借款人遵守书面临时或永久贷款修改、延期偿付或还款计划的条款。
(2)CA 民法 Code § 2924.11(a)(2) 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已获得所有当事方(例如,第一留置权投资者、次级留置权人和抵押贷款保险人,如适用)的书面批准,并且已向服务商提供了资金或融资证明。
(b)CA 民法 Code § 2924.11(b) 如果在违约通知书备案之后书面批准了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则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得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备案出售通知书或进行受托人出售:
(1)CA 民法 Code § 2924.11(b)(1) 借款人遵守书面临时或永久贷款修改、延期偿付或还款计划的条款。
(2)CA 民法 Code § 2924.11(b)(2) 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已获得所有当事方(例如,第一留置权投资者、次级留置权人和抵押贷款保险人,如适用)的书面批准,并且已向服务商提供了资金或融资证明。
(c)CA 民法 Code § 2924.11(c) 当借款人接受所提供的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或其他止赎预防替代方案时,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在收到借款人签署的副本后,向借款人提供完全签署的贷款修改协议或证明止赎预防替代方案的协议副本。
(d)CA 民法 Code § 2924.11(d) 在借款人签署永久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后,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备案违约通知书撤销或取消待定的受托人出售(如适用)。在短售的情况下,待定的受托人出售的取消应在短售获得所有当事方批准且资金或融资证明已提供给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时发生。
(e)CA 民法 Code § 2924.11(e) 抵押贷款服务商不得对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或其他止赎预防替代方案收取任何申请费、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f)CA 民法 Code § 2924.11(f) 在完整的首笔留置权贷款修改申请正在审议中或拒绝正在上诉中、借款人正在按时支付修改后的款项,或止赎预防替代方案正在评估或执行期间,抵押贷款服务商不得收取任何滞纳金。
(g)CA 民法 Code § 2924.11(g) 如果借款人已书面批准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或其他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并且该借款人贷款的服务被转让或出售给另一抵押贷款服务商,则后续抵押贷款服务商应根据增加本节的法案规定,继续履行任何先前批准的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或其他止赎预防替代方案。
(h)CA 民法 Code § 2924.11(h) 本节仅适用于第2924.15节所述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
(i)CA 民法 Code § 2924.11(i) 本节不适用于第2924.18节(b)款所述的实体。

Section § 2924.12

Explanation

如果你面临止赎,并且房屋出售尚未备案,你可以通过证明贷款人违反了旨在保护房主的一些规定来阻止它。如果止赎出售已经备案,你可能有权获得因这些违规行为而产生的经济赔偿。任何参与止赎的人,例如贷款人或其代理人,如果在出售备案前纠正了问题,将不会受到处罚。违规行为也可能影响违规者的专业执照。然而,如果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买家,其出售仍然有效。如果你在法庭上胜诉,你可能能够收回你的律师费。这些规定不改变你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选择。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12(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12(a)(1) 如果受托人出售契约尚未备案,借款人可以提起禁令救济诉讼,以禁止对第2923.55、2923.6、2923.7、2924.9、2924.10、2924.11或2924.17条的重大违规行为。
(2)CA 民法 Code § 2924.12(a)(2) 任何禁令应保持有效,任何受托人出售应被禁止,直到法院认定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已纠正并补救了导致禁令救济诉讼的违规行为。被禁止的实体可以基于证明重大违规行为已被纠正和补救而申请解除禁令。
(b)CA 民法 Code § 2924.12(b) 受托人出售契约备案后,如果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实施的违规行为在受托人出售契约备案前未被纠正和补救,则该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根据第3281条向借款人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该损失源于对第2923.55、2923.6、2923.7、2924.9、2924.10、2924.11或2924.17条的重大违规行为。如果法院认定该重大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或鲁莽的,或源于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法院可以判给借款人三倍实际损失或五万美元 ($50,000) 法定损失中的较高者。
(c)CA 民法 Code § 2924.12(c) 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对在受托人出售契约备案前已自行纠正和补救的任何违规行为负责,也不对在受托人出售契约备案前由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纠正和补救的任何违规行为负责。
(d)CA 民法 Code § 2924.12(d) 由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或房地产部许可的人员实施的对第2923.55、2923.6、2923.7、2924.9、2924.10、2924.11或2924.17条的违规行为,应被视为违反该人员的许可法律。
(e)CA 民法 Code § 2924.12(e) 违反本条的任何行为均不影响有利于善意购买者及其任何无通知有偿抵押权人的出售的有效性。
(f)CA 民法 Code § 2924.12(f) 第三方抵押权人不得免除因该第三方抵押权人实施的、发生在将标的财产出售给善意购买者之前的对第2923.55、2923.6、2923.7、2924.9、2924.10、2924.11或2924.17条的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g)CA 民法 Code § 2924.12(g) 本条规定的权利、补救措施和程序是对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补救措施或程序的补充,并独立于它们。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限制或否定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补救措施或程序。
(h)CA 民法 Code § 2924.12(h) 法院可以判给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胜诉的借款人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为本款之目的,如果借款人获得了禁令救济或根据本条获得了损害赔偿,则借款人应被视为胜诉。
(i)CA 民法 Code § 2924.12(i) 本条不适用于第2924.18条 (b) 款所述的实体。

Section § 292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抵押贷款服务商管理次级抵押贷款(即房产主要抵押贷款之外的次要抵押贷款)的规则和处罚。它列举了抵押贷款服务商的一些非法行为,例如三年多未与借款人沟通,或未能通知贷款服务或所有权变更。在进行止赎之前,服务商必须证明他们没有违反这些规定,并向借款人发送通知。如果借款人认为服务商行为非法,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止赎销售。该法律还为借款人在这些情况下提供了抗辩和补救措施,但服务商的失误不会使对合法买家的销售无效。

(a)CA 民法 Code § 2924.13(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民法 Code § 2924.13(a)(1) “借款人”具有第2929.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2924.13(a)(2) “抵押贷款服务商”包括当前的抵押贷款服务商和任何先前的抵押贷款服务商。
(3)CA 民法 Code § 2924.13(a)(3) “次级抵押贷款”是指住宅房地产中的担保文书,包括信托契据和任何以抵押形式运作的担保文书,该文书在记录时次于同一住宅房地产上的另一项担保权益。
(b)CA 民法 Code § 2924.13(b) 以下行为构成与次级抵押贷款相关的非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2924.13(b)(1) 抵押贷款服务商至少三年未向借款人提供任何关于抵押贷款担保的贷款的书面通信。
(2)CA 民法 Code § 2924.13(b)(2) 抵押贷款服务商未在法律要求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转让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联邦《房地产结算程序法》(12 U.S.C. Sec. 2601 et seq.)以及投资者或担保人的要求。
(3)CA 民法 Code § 2924.13(b)(3) 抵押贷款服务商未在法律要求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所有权转让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联邦《贷款真相法》(15 U.S.C. 1601, et seq.)以及投资者或担保人的要求。
(4)CA 民法 Code § 2924.13(b)(4) 抵押贷款服务商在向借款人提供表明债务已核销或解除的表格(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税局1099表格)后,进行或威胁进行止赎销售。
(5)CA 民法 Code § 2924.13(b)(5) 抵押贷款服务商在适用诉讼时效期满后,进行或威胁进行止赎销售。
(6)CA 民法 Code § 2924.13(b)(6) 抵押贷款服务商未在法律要求时向借款人提供定期账户报表,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联邦《贷款真相法》(15 U.S.C. 1601, et seq.)以及投资者或担保人的要求。
(c)CA 民法 Code § 2924.13(c) 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得进行或威胁进行非司法止赎,除非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同时完成以下两项:
(1)CA 民法 Code § 2924.13(c)(1) 在违约通知记录的同时,在被抵押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或促使记录一份伪证罪处罚下的证明,证明:
(A)CA 民法 Code § 2924.13(c)(1)(A) 抵押贷款服务商未从事(b)款所述的非法行为。
(B)CA 民法 Code § 2924.13(c)(1)(B) 抵押贷款服务商列出了所有其从事(b)款所述非法行为的情况。
(2)CA 民法 Code § 2924.13(c)(2) 在送达已记录的违约通知的同时,通过美国挂号信(要求回执)将以下两份文件发送至借款人最后已知的邮寄地址:
(A)CA 民法 Code § 2924.13(c)(2)(A) 一份通知,告知借款人如果认为抵押贷款服务商从事了(b)款所述的非法行为或虚报了其合规历史,借款人可在止赎销售前向法院申请救济。
(B)CA 民法 Code § 2924.13(c)(2)(B) 依照(1)款记录的证明副本。
(d)CA 民法 Code § 2924.13(d) 借款人在止赎销售前向法院申请救济后,法院应禁止根据次级抵押贷款中的出售权进行的拟议止赎销售,直至对该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e)CA 民法 Code § 2924.13(e) 如果法院认定抵押贷款服务商从事了(b)款中规定的任何非法行为,这将构成司法止赎程序中的一项积极抗辩。
(f)CA 民法 Code § 2924.13(f) 法院可根据抵押贷款服务商违规行为的程度和严重性,提供其认为适当的衡平法救济。衡平法救济可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全部或部分拖欠款项主张、禁止止赎,或允许止赎但须遵守未来合规并纠正拖欠款项主张。
(g)CA 民法 Code § 2924.13(g) 当(c)款要求的证明从未记录,或根据(c)款记录的证明表明抵押贷款服务商从事了(b)款所述的非法行为或虚报了其合规历史时,借款人也可向法院申请撤销非司法止赎销售。
(h)CA 民法 Code § 2924.13(h) 任何未能遵守本节规定的行为,不应影响受托人销售或有利于善意购买者的销售的有效性。

Section § 2924.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某些规则仅适用于业主自住且包含不超过四个单元的房屋的首次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这些房屋必须是借款人的主要居所,且抵押贷款必须用于个人用途,例如生活开支。

(a)CA 民法 Code § 2924.15(a) 除非另有规定,第2924条(a)款第(5)项以及第2923.5、2923.55、2923.6、2923.7、2924.9、2924.10、2924.11和2924.18条仅适用于以包含不超过四个住宅单元的业主自住住宅不动产为担保的首次留置权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
(b)CA 民法 Code § 2924.15(b) 就本条而言,“业主自住”指该物业是借款人的主要居所,且是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而发放的贷款的担保。

Section § 292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抵押贷款服务商在止赎过程中记录或提交的任何文件必须准确、完整,并有可靠证据支持。在记录或提交文件之前,抵押贷款服务商必须审查证据,以确认借款人是否违约以及是否有权进行止赎。如果抵押贷款服务商多次违反这些要求且未予纠正,则在某些政府实体提起的诉讼中,每起案件可能被处以最高7,5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292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正在申请贷款修改的房主免受止赎。如果您在预定的止赎拍卖前至少五天提交了贷款修改申请,贷款人就不能继续进行止赎,直到他们对您的申请做出决定。如果您已获得贷款修改或类似计划的批准并遵守其条款,他们就不能对您进行止赎。这项规定适用于贷款人尚未提交违约通知的情况,也适用于已提交但尚未出售房屋的情况。它适用于每年止赎 175 套或更少房屋,或管理少量贷款的小型贷款机构。如果您的贷款被出售给另一家公司,他们必须遵守您之前已同意的任何贷款修改。最后,这项法律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贷款或抵押贷款。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18(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18(a)(1) 如果借款人在预定止赎拍卖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其抵押贷款服务商提交了由该服务商提供或通过其提供的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的完整申请,则在完整的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申请待决期间,以及在抵押贷款服务商就该借款人申请的贷款修改资格向其提供书面决定之前,抵押贷款服务商、受托人、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得登记违约通知、销售通知或进行受托人销售。
(2)CA 民法 Code § 2924.18(a)(2) 如果在登记违约通知之前,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已获得书面批准,则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得在以下任一情况下登记违约通知:
(A)CA 民法 Code § 2924.18(a)(2)(A) 借款人遵守书面试用或永久贷款修改、延期偿付或还款计划的条款。
(B)CA 民法 Code § 2924.18(a)(2)(B) 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已获得所有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留置权投资者、次级留置权人和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如适用)的书面批准,并且已向服务商提供了资金或融资证明。
(3)CA 民法 Code § 2924.18(a)(3) 如果在登记违约通知之后,止赎预防替代方案获得书面批准,则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得在以下任一情况下登记销售通知或进行受托人销售:
(A)CA 民法 Code § 2924.18(a)(3)(A) 借款人遵守书面试用或永久贷款修改、延期偿付或还款计划的条款。
(B)CA 民法 Code § 2924.18(a)(3)(B) 止赎预防替代方案已获得所有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留置权投资者、次级留置权人和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如适用)的书面批准,并且已向服务商提供了资金或融资证明。
(b)CA 民法 Code § 2924.18(b) 本条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2924.18(b)(1) 根据州或联邦法律特许的存款机构,根据《金融法典》第 9 部分(自第 22000 条起)或第 20 部分(自第 50000 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4 部分第 1 章(自第 10000 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在其紧接的上一年度报告期内(根据其主要监管机构的规定),止赎了 175 套或更少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包含不超过四个住宅单元的住宅房地产。
(2)CA 民法 Code § 2924.18(b)(2) 在一个日历年内发放和管理七笔或更少用于购买住宅房地产贷款的个人或实体。
(c)CA 民法 Code § 2924.18(c) 在任何日历年或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根据其主要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第 (b) 款第 (1) 项所述的实体或个人超过了第 (b) 款第 (1) 项规定的 175 套门槛,该实体应以其主要监管机构可接受的方式通知其主要监管机构,并通知任何拖欠该实体服务的住宅抵押贷款的抵押人或委托人,告知该实体将受制于第 2923.55、2923.6、2923.7、2924.9、2924.10、2924.11 和 2924.12 条的日期,该日期应为该实体超过门槛的日历年或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的第六个月的第一天。
(d)CA 民法 Code § 2924.18(d) 就本条而言,当借款人已在抵押贷款服务商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向其提供了所有要求的文件时,该申请应被视为“完整”。
(e)CA 民法 Code § 2924.18(e) 如果借款人已获得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或其他止赎预防替代方案的书面批准,并且借款人贷款的服务被转让或出售给另一抵押贷款服务商,则后续抵押贷款服务商应根据增加本条的法案规定,继续履行任何先前批准的第一留置权贷款修改或其他止赎预防替代方案。
(f)CA 民法 Code § 2924.18(f) 本条仅适用于第 2924.15 条所述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

Section § 2924.19

Explanation

如果止赎销售尚未最终确定,房主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止赎,前提是存在对某些止赎相关规定的重大违规行为。这种暂停将持续到问题得到解决。如果销售已经完成且违规行为仍未解决,房主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更高。在销售记录之前,如果贷款人纠正了问题,则不承担责任。持牌金融代理人的违规行为被视为违反其职业规定。然而,不知情的合法买家仍然可以购买该房产,但任何第三方在销售前未能纠正违规行为的过失,在销售后不予免除。此外,房主还可以寻求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如果胜诉,可以要求律师费。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19(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4.19(a)(1) 如果受托人出售契约尚未记录,借款人可以提起诉讼,申请禁令救济,以禁止对第2923.5、2924.17或2924.18条的重大违规行为。
(2)CA 民法 Code § 2924.19(a)(2) 禁令应保持有效,任何受托人出售应被禁止,直至法院认定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已纠正并补救了导致禁令救济诉讼的违规行为。被禁令约束的实体可以基于证明重大违规行为已被纠正和补救而申请解除禁令。
(b)CA 民法 Code § 2924.19(b) 在受托人出售契约记录后,如果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对第2923.5、2924.17或2924.18条存在重大违规行为,且该违规行为在受托人出售契约记录前未被纠正和补救,则该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根据第3281条对借款人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该重大违规行为是故意或鲁莽的,或由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的故意不当行为造成,法院可以判给借款人三倍实际损害赔偿或五万美元($50,000)法定损害赔偿中的较高者。
(c)CA 民法 Code § 2924.19(c) 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对其在受托人出售契约记录前已纠正和补救的任何违规行为,或由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在受托人出售契约记录前已纠正和补救的任何违规行为,不承担责任。
(d)CA 民法 Code § 2924.19(d) 由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或房地产部许可的人员违反第2923.5、2924.17或2924.18条的行为,应被视为违反该人员的许可法。
(e)CA 民法 Code § 2924.19(e) 违反本条规定不应影响有利于善意购买人及其任何不知情的有偿产权负担人的销售的有效性。
(f)CA 民法 Code § 2924.19(f) 第三方产权负担人不得免除因其在标的财产出售给善意购买人之前所犯的、违反第2923.5、2924.17或2924.18条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g)CA 民法 Code § 2924.19(g) 本条规定的权利、补救措施和程序是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补救措施或程序的补充和独立。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改变、限制或否定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补救措施或程序。
(h)CA 民法 Code § 2924.19(h) 法院可以在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判给胜诉借款人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如果借款人根据本条获得了禁令救济或损害赔偿,则应被视为在本款目的下胜诉。
(i)CA 民法 Code § 2924.19(i) 本条仅适用于第2924.18条(b)款所述的实体。

Section § 2924.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两个特定的政府机构,即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以及房地产局,为其监管下的实体或个人制定法规。这些法规旨在帮助实现引入本法律条款的法案的目标。如果有人违反这些法规,只有这些机构才能强制执行。

与其一般监管权限相符,且不受第2924.18条(b)款和(c)款的限制,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以及房地产局可针对其各自管辖下的任何实体或个人制定必要的法规,以执行增设本条的法案之宗旨。违反根据本条制定的法规,仅可由监管机构强制执行。

Section § 292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止赎房屋出售的官方文件备案至少90天之前,任何人不得联系房主,讨论索取出售后的剩余资金。

任何人不得在受托人契约记录之日后90天届满之前,联系、招揽或主动与所有者沟通,以主张从所有者住宅的止赎出售中获得的剩余资金。

Section § 292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许可的产权公司或承保产权公司在善意的情况下,应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请求,并在其正常业务运营中记录违约通知或出售通知,则不会因违反某些与止赎相关的规定而承担责任。只要该公司本身不担任受托人,这项保护就适用。该法律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a)CA 民法 Code § 2924.26(a) 除非以受托人身份行事,否则经许可的产权公司或承保产权公司,如果应受托人、替代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请求,善意地且在其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记录或促使记录违约通知或出售通知,则不对违反第2923.5条或第2924.11条的行为承担责任。
(b)CA 民法 Code § 2924.26(b) 本节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一份文件没有明确说明财产转让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撤销,你仍然可以证明它原本是作为抵押贷款的意图。然而,如果有人后来购买了该财产或在该财产上设定了留置权,并且他们不知道这些条件,那么这种证明对他们无效。

Section § 2926

Explanation

抵押贷款赋予贷款人一项法律权利,称为留置权,该权利适用于如果房产出售时通常会随之转让的一切事物。

抵押是对通过财产授予而转让的一切事物享有的留置权。

Section § 2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对一项财产拥有抵押权时,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不会自动获得占有该财产的权利,除非抵押文件明确规定他们可以这样做。但是,借款人(即抵押人)可以同意让贷款人稍后占有该财产,而无需任何额外的回报。

抵押权不赋予抵押权人占有财产的权利,除非抵押的明示条款授权;但在抵押执行后,抵押人可以同意这种占有权的变更,而无需新的对价。

Section § 2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办理了抵押贷款,你无需为抵押所担保的义务承担个人责任,除非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你需要承担。

抵押不使抵押人承担个人责任以履行其所担保的行为,除非其中有明确的约定。

Section § 2929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为抵押贷款而欠着房产的钱,你不能做任何会严重降低该房产对贷款人而言的担保价值的事情。

Section § 2929.3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止赎购买了一套空置房屋,你有责任保持其良好状态。如果你不这样做,地方政府可以对你处以罚款。在罚款之前,他们必须警告你,解释问题并给你时间解决——至少14个工作日,并可能延长。如果你错过了截止日期,最初每天可能被罚款高达2,000美元,30天后每天高达5,000美元。你有机会对这些罚款提出异议。这项法律旨在防止物业出现杂草丛生或不安全状况等问题。罚款用于支持社区清理计划,并且不能与地方罚款重复征收。然而,这项法律不取代地方规定,如果存在即时的公共危险,城市可以迅速采取行动。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住宅,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物业,并且它们是你拥有的任何其他合法权利的补充。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29.3(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29.3(a)(1) 合法所有人应维护其通过止赎拍卖购得且该拍卖被视为最终完成的空置住宅物业,或其通过抵押或信托契据止赎取得的空置住宅物业。政府实体可对该物业的合法所有人处以本节规定的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政府实体无需处以民事罚款。
(2)CA 民法 Code § 2929.3(a)(2) 如果政府实体选择根据本节处以罚款,则应在处以罚款之前向合法所有人发出包含以下信息的通知:
(A)CA 民法 Code § 2929.3(a)(2)(A) 指控违规行为的通知,包括导致该指控的详细情况描述。
(B)CA 民法 Code § 2929.3(a)(2)(B) 如果合法所有人未能同时做到以下两点,则通知该实体打算处以民事罚款:
(i)CA 民法 Code § 2929.3(a)(2)(B)(i) 在实体确定的期限内(该期限自通知之日起不少于14个工作日),开始采取行动纠正违规行为,并将该行动通知实体。如果合法所有人提出请求,以便与实体澄清纠正违规行为所需的行动,该期限应延长额外10个工作日。
(ii)CA 民法 Code § 2929.3(a)(2)(B)(ii) 在 (i) 项规定的期限结束后不少于16个工作日内,完成 (i) 项所述的行动。
(C)CA 民法 Code § 2929.3(a)(2)(C) 本款要求的通知应邮寄至《政府法典》第27321.5节 (a) 款规定的契据或其他文书上提供的地址,或者,如果没有,则邮寄至契据或其他文书上提供的回邮地址。
(3)CA 民法 Code § 2929.3(a)(3) 政府实体应提供不少于第 (2) 款 (B) 项 (i) 和 (ii) 目规定的期限,以在处以民事罚款之前纠正违规行为,并应允许举行听证会和提供对任何已处罚款提出异议的机会。在确定罚款金额时,政府实体应考虑合法所有人为纠正违规行为所做的任何及时和善意的努力。本节授权的、对于所有人未能维护物业的每一天的最高民事罚款,自政府实体设定的纠正违规行为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如下:
(A)CA 民法 Code § 2929.3(a)(3)(A) 在最初的30天内,每天最高两千美元 ($2,000)。
(B)CA 民法 Code § 2929.3(a)(3)(B) 此后每天最高五千美元 ($5,000)。
(4)CA 民法 Code § 2929.3(a)(4) 在不违反本节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实体可以在邮寄给合法所有人的指控违规通知中,为同一物业上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合规期限。
(b)CA 民法 Code § 2929.3(b) 就本节而言,“未能维护”指未能照管物业外部,包括但不限于:允许过度植被生长,从而降低周边物业的价值;未能采取行动阻止非法入侵者或擅自占地者留在物业上;或未能采取行动阻止蚊子幼虫在积水中滋生,或未能阻止其他造成公共滋扰的情况。
(c)CA 民法 Code § 2929.3(c) 尽管有 (a) 和 (b) 款的规定,如果政府实体认定物业的特定情况威胁公共健康或安全,并且已发出该认定和合规期限的通知,则可以在处以民事罚款之前提供少于30天的通知来纠正该情况。
(d)CA 民法 Code § 2929.3(d) 根据本节收取的罚款和罚金应拨付给地方滋扰消除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消除程序。
(e)CA 民法 Code § 2929.3(e) 政府实体不得根据本节和地方条例同时对合法所有人处以罚款。
(f)CA 民法 Code § 2929.3(f) 这些规定不应取代任何地方条例。
(g)CA 民法 Code § 2929.3(g) 本节仅适用于住宅不动产。
(h)CA 民法 Code § 2929.3(h) 本节规定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是累积的,并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2929.4

Explanation

在政府对未妥善维护的空置物业(无论是已违约、在止赎拍卖中购得,还是通过止赎程序接管的)处以罚款之前,必须告知业主存在的问题,并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但是,如果物业的状况危及公共健康或安全,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民法 Code § 2929.4(a) 在对未能维护空置物业(该物业已收到违约通知、在止赎拍卖中购得,或通过抵押或信托契约止赎获得)施加罚款或处罚之前,政府实体应向该物业的所有者提供违规通知,并给予其纠正该违规行为的机会。
(b)CA 民法 Code § 2929.4(b) 如果政府实体确定该物业的特定状况威胁公共健康或安全,则本节不适用。

Section § 29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房产拥有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例如拥有抵押贷款的银行)在怀疑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时,进入并检查该房产。如果他们认为存在未曾告知他们的有害物质释放,或者他们已经启动了止赎程序,他们就可以这样做。贷款人必须在进入前给予合理通知,通常是24小时,除非是紧急情况。他们也不能滥用此权利骚扰居住在那里的人,并且必须修复他们在检查时造成的任何损害。如果贷款人无法和平进入房产,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许可。“有害物质”涵盖了广泛的材料,包括石油。

(a)CA 民法 Code § 2929.5(a) 有担保贷款人可以进入并检查不动产担保物,以确定是否存在、位置、性质和程度,以及任何过去或现在释放或威胁释放的有害物质进入、到、下方或从不动产担保物中,在以下任一情况下:
(1)CA 民法 Code § 2929.5(a)(1) 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过去或现在释放或威胁释放的有害物质进入、到、下方或从不动产担保物中,且该情况未曾在贷款的设立、续期或修改、信用延期、担保或其他涉及借款人的义务中以书面形式向有担保贷款人披露。
(2)CA 民法 Code § 2929.5(a)(2) 针对不动产担保物启动非司法或司法止赎程序之后。
(b)CA 民法 Code § 2929.5(b) 有担保贷款人不得滥用进入和检查的权利,或利用该权利骚扰借款人或财产承租人。除紧急情况、借款人或财产承租人已放弃该场所,或这样做不切实际的情况外,有担保贷款人应向借款人或财产承租人发出合理通知,告知其进入意图,并仅在借款人或承租人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进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十四小时通知应被推定为合理通知。
(c)CA 民法 Code § 2929.5(c) 有担保贷款人应偿还借款人因进入和检查对不动产担保物造成的任何物理损害的维修费用。
(d)CA 民法 Code § 2929.5(d) 如果有担保贷款人被借款人或财产承租人拒绝进入和检查的权利,或在不破坏和平的情况下无法进入和检查财产,有担保贷款人可以经申请,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命令,以行使其在 (a) 款下的权利,且该行动不构成《民事诉讼法典》第 726 条 (a) 款意义上的诉讼。
(e)CA 民法 Code § 2929.5(e) 就本条而言:
(1)CA 民法 Code § 2929.5(e)(1) “借款人”指信托契据下的委托人,或抵押贷款下的抵押人,其中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设定不动产担保物负担,并担保委托人或抵押人在贷款、信用延期、担保或其他义务下的履行。该术语包括在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被解除、转回或止赎之前,委托人或抵押人对不动产担保物的任何权益继承人。
(2)CA 民法 Code § 2929.5(e)(2) “有害物质”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2929.5(e)(2)(A)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281 条 (h) 款所定义的任何“有害物质”。
(B)CA 民法 Code § 2929.5(e)(2)(B) 《水法典》第 13050 条 (d) 款所定义的任何“废物”。
(C)CA 民法 Code § 2929.5(e)(2)(C) 石油,包括原油或其任何馏分、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天然气,或可用作燃料的合成气,或其任何混合物。
(3)CA 民法 Code § 2929.5(e)(3) “不动产担保物”指任何不动产及改良物,但住宅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的独立权益以及共有区域中的任何相关权益除外,其中“独立权益”、“共有区域”和“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定义见第 4095、4100 和 4185 条,或指面积为一英亩或更少,包含 1 至 15 个住宅单元的不动产。
(4)CA 民法 Code § 2929.5(e)(4) “释放”指有害物质溢出、泄漏、泵送、倾倒、排放、排空、排出、注入、逸出、浸出、倾弃或处置进入环境,包括持续迁移,进入、到或通过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
(5)CA 民法 Code § 2929.5(e)(5) “有担保贷款人”指针对不动产担保物的信托契据下的受益人,或针对不动产担保物的抵押贷款下的抵押权人,以及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对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的任何权益继承人。

Section § 2929.45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需要清理一处正在被止赎或已在止赎拍卖中购得的房产上的滋扰,它可以收取费用或设定留置权,但这些费用不能超过实际的清理成本。此外,这些费用必须由政府官员在公开会议上批准后,才能向你收取。

Section § 2930

Explanation
如果抵押人(即以财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在抵押协议签订后,又获得了更多财产或其财产的权利,那么这些新获得的权利也会成为贷款的担保,就像他们在签订抵押协议前拥有的财产一样。

Section § 2931

Explanation

如果你办理了抵押贷款但未能按时还款,借钱给你的人或公司(即抵押权人)可以剥夺你偿还贷款并保住房屋的权利。他们必须遵循另一部法律《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具体程序来执行此操作。

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方式,止赎抵押人的回赎权。

Section § 2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财产纠纷或财产债务(如抵押贷款或税收留置权)止赎相关的法律诉讼。如果加州的一处房产存在税收留置权或其他州政府债务,负责征收这些税款的州机构可以作为当事方参与到法律案件中。法院有权决定不同留置权的优先顺序,但不能质疑产生这些留置权的税款本身的合法性。诉讼文件必须详细说明留置权、欠税人的信息以及留置权的记录地点和日期。州总检察长将负责代表涉案州机构处理此类案件。

Section § 2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在加利福尼亚州卷入旨在出售房地产或定期地产的法律案件时,经财政部批准,竞标并购买此类财产。

Section § 2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在任何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以执行留置权(即对某人财产的合法债权),从而确保根据特定的加州法典所欠税款或义务的支付。法院可以决定留置权如何影响财产,但不能决定导致留置权的债务或义务本身是否有效。

Section § 293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抵押权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其抵押义务时,赋予贷款人或其他人出售财产的权利。

抵押权可授予抵押权人或任何其他人出售权,该出售权在作为担保的抵押权所涉义务违约后行使。

Section § 2932.2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为一套最多有四个单元的房屋办理抵押贷款,贷款人必须在你签署之前书面告知你,你可以指定其他人,比如家庭成员或住房顾问,接收重要的违约和出售通知的副本。这个请求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

Section § 29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通过抵押或类似协议获得出售不动产的权力以担保款项支付时,该权力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如果原始抵押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并且这项转让经过适当的文件记录和备案,那么新的权利人也可以在必要时出售该财产。

Section § 29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和类似的金融机构维修它们通过止赎程序收回的房产。当像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止赎一套房产时,它们被允许对其进行修缮。此外,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该房产已经拥有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不受本法律影响——它们仍然保留这些权利。

Section § 293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授予某人代表您签署抵押贷款的法律授权,您需要一份书面授权委托书。这份文件必须经过签署、核实和记录,其方式与不动产交易的文件相同。

Section § 29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转让(转移)抵押权或信托契据中的受益权益,可以进行官方登记。一旦登记,它就作为一项公示,告知所有人其具体内容。同样,任何改变这些权益优先顺序的文件,例如让另一项留置权优先于您的抵押权,也可以被登记,并作为一项公示。

Section § 2934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更换不动产信托契据受托人的程序,该信托契据用于担保贷款。它允许受益人或贷款中多数权益的持有人通过记录一份替代文件来更换受托人。如果替代涉及特定方,他们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供额外的书面文件。必须向所有相关方邮寄替代通知,以确保透明度。一旦替代文件被记录,新受托人将接管原受托人的所有职责。如果这发生在止赎程序启动之后,则适用特殊的通知要求。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受托人如何辞职,要求他们通知所有受益人并记录其辞职。最后,法律规定,如果已指定替代受托人,任何后续出售必须包含其信息;否则,该出售可能被视为无效。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34(a)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34(a)(1) 为担保支付金钱义务而设立且除附带于其中授予的出售权行使的职责外不授予受托人其他职责的不动产或定期地产上的信托契据受托人,可通过在财产所在县记录由以下任一方签署并确认的替代文件进行替换:
(A)CA 民法 Code § 2934(a)(1)(A) 信托契据项下的所有受益人,或其权益继承人,且无论1968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信托契据中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该替代均应有效。
(B)CA 民法 Code § 2934(a)(1)(B) 由同一不动产担保的一系列票据或由不动产担保的、相当于系列交易的票据中的未分割权益的记录在案的受益权益超过50%的持有人,不包括作为该票据或权益的发行人或服务商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或该持牌房地产经纪人的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票据或权益。
(2)CA 民法 Code § 2934(a)(2) 根据第 (1) 款 (B) 项执行的替代,除非所有签署替代文件的人员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一份单独的书面文件,声明以下内容,否则无效:
(A)CA 民法 Code § 2934(a)(2)(A) 该替代已根据第 (1) 款 (B) 项签署。
(B)CA 民法 Code § 2934(a)(2)(B) 任何签署人均非持牌房地产经纪人或该经纪人的关联公司,该经纪人是信托契据担保的义务的发行人或服务商。
(C)CA 民法 Code § 2934(a)(2)(C) 签署人合计持有由同一不动产担保的一系列票据或由不动产担保的、相当于系列交易的票据中的未分割权益的记录在案的受益权益超过50%。
(D)CA 民法 Code § 2934(a)(2)(D) 替代通知已通过挂号信寄送,邮资预付,并要求回执,寄给未参与签署替代文件或单独文件的信托契据担保义务的每个权益持有人。
该单独文件应附于替代文件并记录在信托契据中描述的不动产所在各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一旦该文件被记录,即应构成符合本款要求的确凿证据,有利于根据本条行事的被替代受托人、信托契据担保义务的后续受让人以及其中描述的不动产的后续善意购买者或有偿抵押权人。
(3)CA 民法 Code § 2934(3) 就本条而言,“持牌房地产经纪人的关联公司”包括《公司法》第25013条所定义的受持牌房地产经纪人控制、与持牌房地产经纪人共同控制或控制持牌房地产经纪人的任何人。“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管理和政策的权力。
(4)CA 民法 Code § 2934(4) 替代文件应包含信托契据的记录日期、委托人姓名、信托契据记录的簿页或文书编号,以及新受托人姓名。自替代文件提交记录之时起,新受托人应继承信托契据中指定受托人被授予和委托的所有权力、职责、权限和所有权。对于在与替代文件记录的同一县记录的、且具有相同受托人和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多份信托契据,可以通过记录一份符合本条要求的单一文件来完成替代,从而替代所有这些信托契据的受托人。
(b)CA 民法 Code § 2934(b) 如果替代文件在违约通知记录之前或同时签署但未记录,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记录替代文件之前或同时,按照第2924b条规定的方式,向所有根据第2924b条规定需要邮寄违约通知副本的人员邮寄替代通知。替代文件应附有一份宣誓书,证明已按照本款要求向这些人发出了通知。
(c)CA 民法 Code § 2934(c) 如果替换在违约通知书已记录之后但在出售通知书记录之前生效,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替换文件记录之前或同时,按照第 (2924b) 条的规定,将替换文件副本邮寄给当时已记录在案的受托人以及所有根据第 (2924b) 条规定需要邮寄违约通知书副本的人。一份宣誓书应附在替换文件上,证明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向这些人发出通知。
(d)Copy CA 民法 Code § 2934(d)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34(d)(1) 在已记录的受托人替换文件中指定的受托人,自替换文件由抵押权人、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之日起,应被视为有权根据抵押或信托契约担任受托人,用于所有目的。根据已记录的替换文件指定的受托人无需接受该替换,并且可以根据本款的规定辞职或拒绝接受受托人任命。
(2)Copy CA 民法 Code § 2934(2)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34(2)(A) 在已记录的受托人替换文件中指定的受托人,可以自行选择辞职或拒绝接受受托人任命,无需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同意。受托人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立即向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辞职或拒绝接受受托人任命:
(i)CA 民法 Code § 2934(i) 将包含受托人辞职通知的信封存入或促使存入美国邮件,以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送,邮资已付,寄给所有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地址按照该县该不动产或定期地产的最后记录的受托人替换文件上所示。
(ii)CA 民法 Code § 2934(ii) 在受托人根据其被任命的受托人替换文件已记录的每个县,记录按照 (i) 款所述方式邮寄的受托人辞职通知。一份声明已按照 (i) 款规定的方式向所有受益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邮寄通知的宣誓书,应附在已记录的受托人辞职通知上。
(B)CA 民法 Code § 2934(B) 根据本款规定,受托人的辞职或拒绝接受受托人任命,应在受托人辞职通知在受托人根据其被任命的受托人替换文件已记录的每个县记录后生效。
(C)CA 民法 Code § 2934(C) 根据本款规定,受托人的辞职或拒绝接受受托人任命,不影响抵押或信托契约的有效性,但本章或抵押或信托契约下要求受托人履行的任何行动,在根据本条任命替代受托人之前不得采取。如果信托契约中未指定受托人,或在受托人辞职、丧失行为能力、残疾、缺席或死亡时,或受益人选择替换受托人时,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任命一名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
(D)CA 民法 Code § 2934(D) 根据本款邮寄和记录的受托人辞职通知,应说明受托人辞职或拒绝接受受托人任命的意图,以及受托人根据其被任命的已记录的受托人替换文件的记录日期和文书编号。
(E)CA 民法 Code § 2934(E) 根据本款邮寄和记录的受托人辞职通知,应包含一个地址,在该地址,受托人及其任何利益继承人将可供送达法律文书,自辞职通知记录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有效。
(F)CA 民法 Code § 2934(F) 根据本款邮寄和记录受托人辞职通知后至少五年内,受托人及其任何利益继承人应保留和保存所有书面文件(该术语的定义见《证据法》第 (250) 条),这些文件与受托人根据其被任命的信托契约或定期地产相关。
(3)CA 民法 Code § 2934(3) 就本条而言,(2) 款规定了受托人辞职或拒绝接受受托人任命的唯一程序。
(4)CA 民法 Code § 2934(4) 一旦记录,该替换应构成确凿证据,证明替代受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本条行事的权力,除非已按照 (2) 款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出受托人辞职的书面通知。

Section § 293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遗嘱认证法典》中关于受托人的某些规定,也适用于涉及以信托契据担保的财产贷款的受托人。

Section § 2935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了一笔由抵押或信托契约担保的贷款,并且这笔贷款被转让给了其他人,你不会仅仅因为转让被记录下来就被自动要求知道这个转让。这意味着,即使贷款已经易手,你向原始贷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仍然有效,除非你另行收到通知。

Section § 2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某人将一项债务转让给另一个人时,如果该债务由抵押担保,那么该抵押权也会自动随债务一同转让。

Section § 293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加州境内一至四个住宅单元的房产上由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服务被转让给新的服务代理人,借款人必须收到书面通知。此通知通过告知借款人付款地点来保护他们,并防止款项支付给错误的服务代理人。通知中还包括新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以及变更生效时间。如果房产面临止赎,也必须将通知发送给相关的法律当事人。此外,所有相关的保险信息必须传递给新的代理人。借款人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向原代理人支付的款项不会受到处罚。

(a)CA 民法 Code § 2937(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当持有本票、债券或其他文书的人转让由本州内包含一至四个住宅单元的不动产上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服务时,借款人或后续债务人有权知晓。立法机关还发现,将该转让通知借款人或后续债务人可以保护借款人或后续债务人免受欺诈性商业行为的侵害,并可确保及时付款。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强制规定,当一个人转让由本州内包含一至四个住宅单元的不动产上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本票、债券或其他文书的债务服务时,必须向借款人或后续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b)CA 民法 Code § 2937(b) 任何根据 (a) 款规定将债务服务转让给不同服务代理人的人,以及任何从他人处承担债务证明文书服务责任的人,应在借款人或后续债务人有义务向新的服务代理人付款之前,向借款人或后续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c)CA 民法 Code § 2937(c) 如果已记录违约通知或已启动司法止赎程序,转让债务服务的人以及从他人处承担债务服务职责的人,应向违约通知或司法止赎中指定的受托人或律师发出关于该转让的书面通知。违约通知、出售通知或司法止赎不应仅因在止赎过程中服务代理人发生变更而失效。
(d)CA 民法 Code § 2937(d) 任何根据 (a) 款规定将债务服务转让给不同服务代理人的人,应向新的服务代理人提供其负责维护的所有现有保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和灾害保险保单信息。
(e)Copy CA 民法 Code § 2937(e)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37(e)(b) 款要求的通知应通过预付邮资的头等邮件寄送至借款人或后续债务人指定的贷款支付账单地址,或者如果托管待定,则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寄送,并且应包含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2937(e)(1) 债务服务转让接收方的名称和地址。
(2)CA 民法 Code § 2937(e)(2) 转让完成的日期或将完成的日期。
(3)CA 民法 Code § 2937(e)(3) 根据该转让应支付所有款项的地址。
(f)CA 民法 Code § 2937(f) 任何从他人处承担债务证明文书服务责任的人,应在 (b) 款要求的通知中包含下一期付款的到期日声明。
(g)CA 民法 Code § 2937(g) 如果借款人或后续债务人在收到 (e) 款规定的书面转让通知之前已向原服务代理人付款,且这些付款原本是按时支付的,则借款人或后续债务人不对本票、债券或其他文书的持有人或任何服务代理人承担向原服务代理人付款的责任,也不承担滞纳金。
(h)CA 民法 Code § 2937(h) 就本节而言,“服务代理人”一词不包括根据信托契据行使出售权的受托人。

Section § 2937.7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涉及拥有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人的法律案件,向受托人送达法律文书,不等于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受托人在收到文书时,没有义务将案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Section § 29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存在抵押等担保债务时,不动产的租赁、租金或收益权益的转让(一种法律协议)是如何运作的。一旦转让协议书写并交付,它就在该不动产当前和未来的收入中设立了一种担保权益。这种转让可以在县级部门备案,使其正式生效并告知他人。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受让人)可以通过采取某些措施来收取租金和收益,例如指定接管人或要求租户支付。租户必须遵守该要求,除非他们已经合法地向房东支付了款项。这并不意味着贷款人自动接管不动产,而是允许他们使用租金来偿还债务。该法律还阐明了不同贷款人之间关于这些收入的争议如何处理。它适用于1997年1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合同,并包含了可以发送给租户的详细要求说明。

(a)CA 民法 Code § 2938(a) 凡与不动产担保债务相关的,对不动产的租赁、租金、收益或利润权益的书面转让,无论该转让被标明为绝对转让、以违约条件为前提的绝对转让、债务的额外担保或其他形式,一经转让人签署并交付,即有效设立对该不动产现有及未来租赁、租金、收益或利润的现有担保权益。本条所称“不动产的租赁、租金、收益和利润”包括其现金收益。“现金收益”指现金、支票、存款账户及类似物。
(b)CA 民法 Code § 2938(b) 对不动产的租赁、租金、收益或利润权益的转让,可以与任何其他不动产权益转让相同的方式,在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处记录。无论该转让是独立文件还是抵押或信托契约的一部分,一旦按照记录其他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正式记录,(1) 该转让应被视为对转让内容提供推定通知,其效力与任何其他正式记录的不动产权益转让相同;(2) 该转让所授予的权益应被视为自记录之时起完全完善,其效力与任何其他正式记录的不动产权益转让相同,即使转让协议或法律规定可能阻止或推迟受让人根据转让协议行使其权利,直至发生后续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人的后续违约,或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占有权或指定接管人。
(c)CA 民法 Code § 2938(c) 一旦转让人在以租赁、租金、收益和利润转让担保的债务项下违约,受让人有权根据本条执行该转让。自受让人采取本款所述一项或多项执行措施之日起,受让人有权收取和接收在该日期已产生但仍未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支付或收取,或为转让人利益而未支付或收取的所有租金、收益和利润,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后产生的所有租金、收益和利润。该转让应通过以下一项或多项方式执行:
(1)CA 民法 Code § 2938(c)(1) 指定接管人。
(2)CA 民法 Code § 2938(c)(2) 取得租金、收益或利润的占有权。
(3)CA 民法 Code § 2938(c)(3) 向任何一个或多个租户送达一份书面要求,要求其按照 (k) 款规定的形式交出租金、收益和利润,该要求的副本也应送达转让人;并且该要求的副本应邮寄给所有其他已记录的不动产租赁、租金、收益和利润的受让人,寄至转让协议中提供的通知地址,如果未提供,则寄至记录后应邮寄已记录转让协议的地址。
(4)CA 民法 Code § 2938(c)(4) 向转让人送达一份书面要求,要求其交出租金、收益或利润,该要求的副本应邮寄给所有其他已记录的不动产租赁、租金、收益和利润的受让人,寄至转让协议中提供的通知地址,如果未提供,则寄至记录后应邮寄已记录转让协议的地址。
受让人根据本款收到的款项,扣除根据 (g) 款支付的金额(如有)后,应由受让人用于偿还债务或根据转让协议、本票、信托契约或其他证明债务的文书进行处理;但是,无论是否将租金、收益或利润用于偿还债务,均不得导致受让人在基础不动产或任何其他抵押品上可能拥有的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丧失,不得使债务无法执行,不得构成违反《民事诉讼法典》第726条,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受让人就其担保享有的权利。
(d)CA 民法 Code § 2938(d) 如果受让人选择采取(c)款第(3)项规定的行动,则其中规定的要求应由受让人或受让人的授权代理人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并在租户实际收到该要求时对租户生效,接收地址为租赁或其他租户占用物业的合同协议中提供的通知地址,如果未提供通知地址,则为该物业地址。收到此要求后,租户有义务向受让人支付在收到要求之日已逾期应付的所有租金、收益和利润,以及在收到要求之日后根据租赁协议到期的所有租金、收益和利润,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民法 Code § 2938(d)(1) 租户此前已收到另一受让人根据本款和(c)款发出的、表面有效的关于租赁、收益、租金和利润的要求。
(2)CA 民法 Code § 2938(d)(2) 租户已善意地且以不与租赁协议相抵触的方式,向出让人支付了租金,或在收到要求通知后的10天内支付了租金。
根据租赁、租金、收益和利润转让协议发出的要求后,向受让人支付租金应解除租户根据租赁协议支付款项的义务。如果租户在收到要求后,在不属于本款所述情况的条件下向出让人支付租金,则租户不应解除向受让人支付租金的义务,除非租户为居住目的占用该物业。租户根据本款和(c)款支付租金的义务应持续到租户收到法院指示租户以不同方式支付租金的书面通知,或租户收到发出要求的受让人撤销该要求的书面通知,以先发生者为准。本款不影响(h)款规定的受让人之间对租金、收益或利润的权利。
(e)Copy CA 民法 Code § 2938(e)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38(e)(c)款授权的执行行动,以及受让人在(c)款授权的执行行动后对租金、收益或利润的收取、分配或使用,均不得有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2938(e)(1) 使受让人成为该物业的占有抵押权人,除非受让人实际占有不动产,或成为出让人的代理人。
(2)CA 民法 Code § 2938(e)(2) 构成诉讼,使义务无法执行,违反《民事诉讼法典》第726条,或除与资产清偿顺序要求有关外,以其他方式限制受让人就其担保享有的任何权利。
(3)CA 民法 Code § 2938(e)(3) 被视为根据管辖或涉及执行任何产权负担、留置权或担保权益后差额判决的法律规定,构成对差额判决的禁止,尽管该行动、收取、分配或使用可能减少由转让或信托契约或其他担保文书担保的债务。
将租金、收益或利润用于担保债务,应在该等租金、收益或利润的范围内清偿担保债务,并且,尽管转让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应抵扣为根据第2924c条恢复原状之目的纠正任何金钱违约所需款项。
(f)CA 民法 Code § 2938(f) 如果受让人根据(c)款规定执行后有权获得的租金、收益或利润的现金收益,由出让人或其收款代理人,或由为出让人利益收取该等租金、收益或利润的其他人,或在(h)款所述情况下为后续受让人利益收取,且受让人已采取(c)款第(3)项或第(4)项授权的任一执行行动,但受让人未以其签署的书面形式授权出让人处置该现金收益,则对该现金收益及其追回的权利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h)CA 民法 Code § 2938(h) 债权人之间关于受让人强制执行前收取的租金、收益或利润的留置权优先顺序、权利和权益,应受 (a) 款和 (b) 款的管辖。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如果某受让人在后来的受让人记录其对租赁、租金、收益和利润的权益之前,已记录了其对租赁、租金、收益和利润的权益,并在后来的受让人已采取任何强制执行行动之后,寻求根据本条强制执行其对这些租金、收益或利润的权益,则先前受让人仅有权获得截至其强制执行行动之日已产生但未支付的租金、收益和利润,以及此后产生的未支付的租金、收益和利润。先前受让人无权获得在强制执行行动之日前已支付的租金、收益或利润,无论是在转让人手中还是在任何后来的受让人手中。在收到先前受让人已强制执行其对租金、收益和利润的权益的通知后,后来的受让人应立即向其已根据 (c) 款发出通知的任何租户发送通知。该通知应告知租户,后来的受让人取消其要求租户向后来的受让人支付租金的要求。
(i)Copy CA 民法 Code § 2938(i)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38(i)(1) 本条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
(2)CA 民法 Code § 2938(i)(2) 第2938条和第2938.1条,以这些条款在1997年1月1日之前生效时的版本为准,应管辖1997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并应管辖基于这些合同提起的诉讼和程序。
(j)CA 民法 Code § 2938(j) 本条中使用的“不动产”指不动产或其中的任何产权或权益。
(k)Copy CA 民法 Code § 2938(k)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38(k)(c) 款第 (3) 项所要求的通知应采用以下形式:
要求向房东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租金
(《民法典》第2938条)
租户:[租户姓名]
租户所占用的物业:[地址]
房东:[房东姓名]
有担保方:[有担保方姓名]
地址:[向有担保方支付租金和获取进一步信息的地址]
上述有担保方是根据日期为______的[文件名称]文件,并在加利福尼亚州___________县的官方记录中[记录信息]处记录的租赁、租金、收益和利润的受让人。您可以向有担保方(地址:____)索取转让文件的副本。
本通知影响您的租赁或租约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您对本通知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就这些权利和义务咨询律师。

Section § 2939

Explanation

在加州,要正式取消一份已记录的抵押贷款,贷款人或其授权的人必须签署一份证书并使其获得确认。这份文件必须确认抵押贷款已还清,并包含原始抵押贷款记录位置的详细信息。

已记录的抵押贷款必须通过一份由抵押权人、其个人代表或受让人签署的证书解除,该证书须经确认或证明并按照关于“记录转让”一章的规定进行认证,声明该抵押贷款已支付、清偿或解除。该证书中应注明抵押贷款记录所在的簿册和页码。

Section § 29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来自加州以外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在加州任何县解除或撤销抵押。他们需要提供一份经认证和鉴证的官方文件副本,例如允许他们管理遗产或监护事务的函件。这些文件必须声明他们的授权尚未被撤销。在此背景下,监护人也包括来自其他地方的类似角色,如财产管理人或受托人。

外国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监护人,在本州任何县的记录上解除抵押时,须在该抵押被记录的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出示并记录一份经正式认证和鉴证的遗嘱认证函、遗产管理函或监护函副本,且该认证或鉴证应同时声明所述函件未被撤销。就本条而言,“监护人”包括外国财产管理人、委员会或类似的受托人。

Section § 2940

Explanation
当你还清抵押贷款后,你必须获得一份解除抵押的证明,并且这份证明需要到最初登记抵押贷款的县记录官办公室进行官方登记。

Section § 29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偿清后,解除其法律效力的要求和时间表。抵押权人必须在30天内提供解除抵押证明并进行登记。对于附有信托契据的房产,受益人必须将某些文件发送给受托人,受托人有21天时间办理信托契据的转让。如果他们未能及时完成,则有涉及受益人以及可能涉及产权保险公司的步骤来解除该债务。违反这些时间规定可能会导致处罚。准备这些文件可以收取费用,但费用必须合理并提前披露。该法律还涉及电子票据的处理,并规定了未能登记转让的处罚,以及针对受特定时间颁布的立法变更影响的案件的特殊规定。

(a)CA 民法 Code § 2941(a) 任何抵押贷款清偿后30天内,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受让人应当出具解除抵押的证明,依照第2939条的规定,并在抵押贷款登记所在的县记录官办公室登记或促使登记。抵押权人随后应根据抵押人或抵押人的继承人、承继人或受让人的书面请求(视情况而定),将原始票据和抵押文件交付给提出请求的人。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41(b)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41(b)(1) 任何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清偿后30个日历日内,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受让人应当签署并交付给受托人原始票据、信托契据、完全转让请求书以及为转让或促使转让信托契据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
(A)CA 民法 Code § 2941(b)(1)(A) 受托人应当签署完全转让书,并在信托契据登记所在的县记录官办公室登记或促使登记,时间为受托人收到原始票据、信托契据、完全转让请求书、根据 (e) 款可能收取的费用、记录官费用以及为转让或促使转让信托契据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后21个日历日内。
(B)CA 民法 Code § 2941(b)(1)(B) 受托人应将转让书副本交付给受益人、其权益承继人或其服务代理人(如果已知)。转让文书应指定以下其中一种文书交付方式,记录官无义务核实这些地址:
(i)CA 民法 Code § 2941(b)(1)(B)(i) 委托人或权益承继人及其最后已知地址,作为记录官将根据《政府法典》第27321条交付已登记文书的人。
(ii)CA 民法 Code § 2941(b)(1)(B)(ii) 记录官应将已登记文书交付至受托人的地址。如果指定受托人的地址进行交付,受托人应将已登记文书邮寄给委托人或权益承继人至该方的最后已知地址。
(C)CA 民法 Code § 2941(b)(1)(C) 完全转让书签署并登记后,在收到委托人或委托人的继承人、承继人或受让人的书面请求后,受托人应随后将原始票据和信托契据交付或促使交付给提出该请求的人。
(D)CA 民法 Code § 2941(b)(1)(D) 如果票据或信托契据,或票据或信托契据的任何副本是电子形式的,在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清偿后,票据和信托契据的任何电子原件或此前未单独标记为副本的电子副本,应被修改以表明该债务已全额支付。
(2)CA 民法 Code § 2941(b)(2) 如果受托人未能在债务清偿后60个日历日内签署并登记或促使登记完全转让书,受益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或委托人的继承人、权益承继人、代理人或受让人的书面请求后,根据第2934a条签署并确认一份文件,将自己或他人替换为受托人,并出具完全转让书。
(3)CA 民法 Code § 2941(b)(3) 如果在债务清偿后75个日历日内,未根据第 (1) 款或第 (2) 款签署并登记完全转让书,则产权保险公司可以准备并登记一份债务解除书。但是,在根据本款出具和登记完全解除书之前至少10天,产权保险公司应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将解除债务的意向邮寄给受托人、委托人以及登记在册的受益人或其登记在册的权益承继人,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
(A)CA 民法 Code § 2941(b)(3)(A) 解除书应载明:
(i)CA 民法 Code § 2941(b)(3)(A)(i) 受益人的姓名。
(ii)CA 民法 Code § 2941(b)(3)(A)(ii) 委托人的姓名。
(iii)CA 民法 Code § 2941(b)(3)(A)(iii) 信托契据的登记参考号。
(iv)CA 民法 Code § 2941(b)(3)(A)(iv) 声明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已全额支付。
(v)CA 民法 Code § 2941(b)(3)(A)(v) 付款日期和金额。
(B)CA 民法 Code § 2941(b)(3)(B) 根据本款出具的解除书有权登记,登记后,应被视为信托契据转让的等同物。
(4)CA 民法 Code § 2941(b)(4) 如果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已全额支付,且在1989年10月1日之前未出具并登记转让书,则可以出具第 (3) 款规定的债务解除书。

Section § 29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贷款人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时没有提供结清声明,那么收取一项用于正式解除贷款人债权的费用(即产权回转费)并不违反规定。

Section § 29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违反第 2941 条,他们就犯了轻罪。这可能导致 50 美元到 400 美元之间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者两者兼施。这里的“故意”是指有意识地决定做某事,但这并不意味着此人想要违法、伤害他人或从中获利。

Section § 29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抵押或信托契据已还清,但抵押权人找不到或拒绝解除抵押时应如何处理。如果财产所有人在彻底搜寻后仍找不到抵押权人,他们可以记录一份附有特定细节的公司担保债券,以解除留置权。该债券的金额需是原始抵押金额的两倍或更多,并涵盖发生争议时的法律费用。债券记录后,如果在 30 天内没有异议,留置权将被解除,并且任何剩余余额将不再收取利息。如果剩余余额无人认领,最终将归州政府所有。尽职搜寻意味着向抵押权人最后已知地址发送通知,并查阅名录和官方记录。如果找不到现有受托人,也有规定可以替换受托人。这一过程并非解决此类问题的唯一方法,但它提供了一种结构化的方法来确保留置权可以被移除。

当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已完全清偿,且经尽职搜寻后无法找到现有登记在册的抵押权人或受益人,或其拒绝签署并交付适当的解除证明或要求重新转让的请求时;或当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特定余额仍未支付,且抵押人或委托人或抵押人或委托人的权益继承人经尽职搜寻后无法找到当时的登记在册的抵押权人或受益人时,任何抵押或信托契据的留置权应予解除。解除方式为:抵押人或委托人或抵押人或委托人的权益继承人,在设定负担的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或促使记录一份公司担保债券,并附带一份如 (b) 款所规定的声明;对于信托契据,还需附带一份如下文所规定的重新转让。
(a)CA 民法 Code § 2941.7(a) 该债券应为受托人所接受,并应由一家依法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担保债券的公司发行,其金额应等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1) 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原始债务金额的两倍以及任何已记录的修订中显示的其他本金金额(包括预付款),或 (2) 根据 (1) 计算的总金额的一半以及该金额的任何应计利息。该债券应以支付抵押权人或受益人可能在就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提起的诉讼中追回的任何款项为条件,包括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该债券项下的受偿人应为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权益继承人,或根据本条执行重新转让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人或受益人的权益继承人。
由抵押人或委托人或抵押人或委托人的权益继承人记录的债券应包含以下描述抵押或信托契据的信息:
(1)CA 民法 Code § 2941.7(1) 记录日期和文书编号,或已记录文书的簿页号。
(2)CA 民法 Code § 2941.7(2) 原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或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姓名。
(3)CA 民法 Code § 2941.7(3) 显示为由此担保的原始本金金额。
(4)CA 民法 Code § 2941.7(4) 任何已记录的修订中显示的记录信息和新的本金金额。
(b)CA 民法 Code § 2941.7(b) 由抵押人或委托人或抵押人或委托人的权益继承人记录的附带公司担保债券的声明应说明:
(1)CA 民法 Code § 2941.7(b)(1) 其是根据本条记录的。
(2)CA 民法 Code § 2941.7(b)(2) 原始抵押人或委托人以及抵押权人或受益人的姓名。
(3)CA 民法 Code § 2941.7(b)(3) 声明人的姓名和地址。
(4)CA 民法 Code § 2941.7(b)(4) 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已完全清偿,且经尽职搜寻后无法找到现有登记在册的抵押权人或受益人,或其拒绝根据第 2941 条的要求签署并交付适当的解除证明或要求重新转让的请求;或者,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特定余额仍未支付,且抵押人或委托人或抵押人或委托人的权益继承人经尽职搜寻后无法找到当时的抵押权人或受益人。
(5)CA 民法 Code § 2941.7(b)(5) 声明人已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邮寄至抵押或信托契据项下付款对象的最后地址,以及邮寄至登记在册的最后抵押权人或受益人(地址为创建、转让或转让权益的文书上显示的该抵押权人或受益人的地址),一份根据本条记录声明和债券的通知,并告知收件人抵押人或受托人(如有)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就解除抵押留置权记录书面异议的权利,或就信托契据而言,书面通知受托人对信托契据重新转让的任何异议。该声明应说明根据本条邮寄任何通知的日期以及所有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
本条规定的声明应由抵押人或委托人签署,并承担伪证罪的处罚。
(c)CA 民法 Code § 2941.7(c) 对于抵押契约,在(a)和(b)款规定的公司债券和随附声明记录30天期满后,且向受托人支付了通常的解除抵押费用加成本并根据本条提出了解除抵押要求后,受托人应签署并记录,或按照第2941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交付解除抵押文件,其形式应与受益人已向受托人提交适当的解除抵押请求相同,但受托人未收到登记受益人对解除抵押的书面异议。受托人因依赖信托人或信托人利益继承人实质性遵守本条规定而签署解除抵押文件,不对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因解除抵押文件而受损的任何人的唯一补救措施应是针对信托人、宣誓人或债券。对于抵押贷款,在公司债券和随附声明记录30天期满后,且抵押权人在此期间未记录解除异议,抵押贷款应在记录上解除。善意购买人或有偿抵押权人应取得所转让的权益,且不受该抵押贷款的约束,但已遵守(a)和(b)款,且向购买人出具的契约中载明抵押权人未记录任何异议。
根据本条规定记录解除抵押文件后,或者,对于抵押贷款,在公司债券和随附声明记录后30天期满且未记录异议后,任何剩余到期余额将不再产生利息,以根据(b)款记录的声明中声称的到期余额为限。
任何指定余额的总和,包括本金和利息,仍未支付且根据本条规定在发行债券时汇给任何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如果无人认领,应根据《无人认领财产法》在三年后归属州政府。自归属之日起,债券发行人应免除向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或其他利益继承人支付归属资金的任何责任,唯一补救措施是根据《无人认领财产法》向审计长提出已支付或交付财产的索赔。
(d)CA 民法 Code § 2941.7(d) 本条中使用的“尽职搜索”一词,应指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2941.7(d)(1) 按照(b)款第(5)项的规定邮寄通知,以及邮寄至声明人曾用于与抵押权人或受益人通信或联系的任何其他地址。
(2)CA 民法 Code § 2941.7(d)(2) 查阅抵押权人或受益人维持其最后已知地址或营业地点的城市的电话簿。
(3)CA 民法 Code § 2941.7(d)(3) 如果抵押权人或受益人或其利益继承人是公司,查阅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和(如果已知)注册所在州州务卿的记录。
(4)CA 民法 Code § 2941.7(d)(4) 如果抵押权人或受益人是州立或国家银行或州立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向该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的监管机构进行查询。
(e)CA 民法 Code § 2941.7(e) 本条不应被视为创建签发解除抵押文件以及签发债券和声明以解除抵押权的独占程序,且不影响任何其他程序,无论这些程序是否在法规中规定,用于签发解除抵押文件以及签发债券和声明以解除抵押权。
(f)CA 民法 Code § 2941.7(f) 就本条而言,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信托人或信托人利益继承人可以替换现有的登记受托人,除根据本条规定签署解除抵押文件附带的职责外,不赋予受托人任何其他职责:
(1)CA 民法 Code § 2941.7(f)(1) 经尽职搜索后,无法找到现有的登记受托人以及现有的登记抵押权人或受益人。
(2)CA 民法 Code § 2941.7(f)(2) 根据(b)款提交的声明应额外声明其是根据本款提交的,并且,应取代(b)款第(4)项的规定,声明抵押贷款或抵押契约担保的义务已完全履行,且经尽职搜索后,无法找到现有的登记受托人以及现有的登记抵押权人或受益人。

Section § 2941.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持有信托契据担保财产权益的多数(超过50%)票据持有人,代表所有持有人做出决定。这不包括发行或管理票据的房地产经纪人的权益。诸如止赎或财产出售等行动,需要多数批准,并以签署的“多数行动宣誓书”记录,同时通知所有持有人。规定确保通过挂号信通知所有人。所涉及的权限和程序均有文件记录,以确保所有行动都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认可。

(a)CA 民法 Code § 2941.9(a) 本节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程序,借此,信托契据项下的所有受益人可以同意受持有超过50%的登记受益权益的受益人管辖,针对由同一不动产担保的一系列票据,或针对由不动产担保的、等同于系列交易的票据中的未分割权益,不包括作为票据或权益的发行人或服务商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或该持牌房地产经纪人的任何关联方的任何票据或权益。
(b)CA 民法 Code § 2941.9(b) 由同一不动产担保的票据的所有持有人,或由不动产担保的、等同于系列交易的票据中的一系列未分割权益的所有持有人,可以书面同意受持有该等票据或权益超过50%的登记受益权益的持有人的意愿管辖,不包括作为票据或权益的发行人或服务商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或该持牌房地产经纪人的任何关联方的任何票据或权益,就违约或止赎情况下需要持有人指示或批准的、代表所有持有人采取的行动而言,包括指定经纪人、服务代理人或代表他们行事的其他人,以及因止赎或收到替代止赎契据而由持有人拥有的不动产的出售、抵押或租赁。
(c)CA 民法 Code § 2941.9(c) 本节 (b) 款授权的协议的描述应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232.5节予以披露,并应包含在已登记的文件中,例如信托契据或权益转让书。
(d)CA 民法 Code § 2941.9(d) 根据本节授予的权限采取的任何行动,除非所有同意该行动的各方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一份名为“多数行动宣誓书”的单独书面文件,声明如下,否则无效:
(1)CA 民法 Code § 2941.9(d)(1) 该行动已根据本节获得授权。
(2)CA 民法 Code § 2941.9(d)(2) 任何签署人均非持牌房地产经纪人,亦非作为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的发行人或服务商的经纪人的关联方。
(3)CA 民法 Code § 2941.9(d)(3) 签署人合计持有由同一不动产担保的一系列票据或由不动产担保的、等同于系列交易的票据中的未分割权益超过50%的登记受益权益。
(4)CA 民法 Code § 2941.9(d)(4) 该行动的通知已通过挂号信(邮资预付,要求回执)发送给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中未参与签署替代文件或本文件的每一权益持有人。
本文件应在信托契据中描述的不动产所在地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登记。本款中的文件一经登记,即应构成遵守本款要求的确凿证据,有利于根据本节行事的受托人、根据第2934a节行事的替代受托人、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的后续受让人,以及其中描述的不动产的后续善意购买者或有偿抵押权人。
(e)CA 民法 Code § 2941.9(e) 就本节而言,“持牌房地产经纪人的关联方”包括《公司法典》第25013节所定义的受持牌房地产经纪人控制、与持牌房地产经纪人受共同控制或控制持牌房地产经纪人的任何人。“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管理和政策的权力。

Section § 294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或货物抵押借款合同类似于抵押贷款,但不受本特定章节规则的管辖。

Section § 2943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从抵押贷款人(受益人)获取“受益人声明”或“结清要求声明”的流程。受益人声明提供了关于抵押贷款所欠金额的详细信息,包括利率、还款和税款。结清要求声明则显示了全额偿清抵押贷款所需的总金额。受益人必须在收到“有权人”(如借款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请求后21天内交付这些声明。未能提供这些声明可能会导致经济处罚。本节还解释了这些声明在金融交易中如何被信赖,并允许收取少量费用以提供这些声明。

(a)CA 民法 Code § 2943(a) 在本节中:
(1)CA 民法 Code § 2943(a)(1) “受益人”指抵押权人或抵押或信托契据的受益人,或其受让人。
(2)CA 民法 Code § 2943(a)(2) “受益人声明”指一份书面声明,其中显示:
(A)CA 民法 Code § 2943(a)(2)(A) 抵押或信托契据所担保债务的未偿余额和利率,以及所有逾期分期付款(无论是本金、利息,或两者兼有)的总金额(如有)。
(B)CA 民法 Code § 2943(a)(2)(B) 定期付款的金额(如有)。
(C)CA 民法 Code § 2943(a)(2)(C) 债务全部或部分到期日。
(D)CA 民法 Code § 2943(a)(2)(D) 在受益人知悉的范围内,房地产税和特别评估费已支付至的日期。
(E)CA 民法 Code § 2943(a)(2)(E) 在受益人知悉的范围内,现行灾害保险的金额以及该保险的期限和保费。
(F)CA 民法 Code § 2943(a)(2)(F) 为累积用于支付税款和保险费的资金而设立的账户中的金额(如有)。
(G)CA 民法 Code § 2943(a)(2)(G) 受益人已支付或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成本或开支的性质,以及(如已知)金额,这些费用、成本或开支已成为相关不动产的留置权。
(H)CA 民法 Code § 2943(a)(2)(H) 抵押或信托契据所担保的债务是否可以或可能转让给新的借款人。
(3)CA 民法 Code § 2943(a)(3) “交付”指将一份包含待交付文件副本的已预付邮资信封存入或促使存入美国邮件中,收件人姓名和地址应与要求中列明的姓名和地址一致。该文件也可通过传真机发送给要求中列明姓名和地址的人。
(4)CA 民法 Code § 2943(a)(4) “有权人”指抵押或信托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信托人或抵押人,或其权益继承人,信托契据下的任何受益人,任何在该财产上拥有次级留置权或记录在案的产权负担的人,根据《金融法典》第6部(自第17000条起)获得代理人许可的托管人,或根据《金融法典》第17006条豁免并担任托管人的当事人。
(5)CA 民法 Code § 2943(a)(5) “结清要求声明”指一份书面声明,应有权人或授权代理人的书面要求而准备,其中列明受益人截至准备之日为完全清偿作为结清要求声明标的贷款所担保的所有债务所需的金额。该书面声明应包含合理必要的信息,以便按日计算在不超过30天的时间段内(在此期间,按日金额不因票据条款而改变)的结清金额。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43(b)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43(b)(1) 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收到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书面要求后21天内,准备并向要求人交付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及其任何修改)的真实、正确和完整副本,以及一份受益人声明。
(2)CA 民法 Code § 2943(b)(2) 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在抵押或信托契据项下违约通知记录之前或之后两个月内随时提出本款规定的请求,或可在止赎判决生效前30天以上提出。
(c)CA 民法 Code § 2943(c) 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收到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书面要求后21天内,准备并向要求人交付一份结清要求声明。但是,如果贷款已受制于已记录的违约通知或已提交的启动司法止赎的诉状,则除非在首次发布销售通知或法院确定的首次销售日期通知之前收到书面要求,否则受益人没有义务按规定准备和交付此声明。
(d)Copy CA 民法 Code § 2943(d)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43(d)(1) 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根据受益人声明或结清要求声明的条款信赖其内容,包括就结清要求声明而言,信赖其用于确定全额清偿债务所需金额的目的。如果受益人通知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对声明进行任何修订,则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按照本款规定信赖经修订的声明。

Section § 294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暂停和关闭住宅房产房屋净值信贷额度的流程。如果借款人希望暂停其信贷额度,他们必须签署一份名为“借款人暂停和关闭房屋净值信贷额度指示”的文件,并由有权人提交给贷款人。一旦贷款人收到这份文件以及结清款项,该信贷额度必须暂停至少30天。在此期间,借款人无法使用该信贷额度。在满足结清条件后,贷款人必须关闭该信贷额度并解除房产留置权。法律允许贷款人依赖借款人签署的指示,并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a)CA 民法 Code § 2943.1(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2943.1(a)(1) “受益人”具有第2943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2943.1(a)(2) “借款人暂停和关闭房屋净值信贷额度指示”是指(c)款所述的、由房屋净值信贷额度下的借款人签署的指示。
(3)CA 民法 Code § 2943.1(a)(3) “有权人”具有第2943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民法 Code § 2943.1(a)(4) “房屋净值信贷额度”是指用于消费目的的循环信贷额度,其以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抵押物为包含一至四个住宅单元的住宅房地产,其中至少一个单元由借款人居住。
(5)CA 民法 Code § 2943.1(a)(5) “结清要求声明”具有第2943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民法 Code § 2943.1(a)(6) “暂停”是指禁止借款人提取、增加或产生房屋净值信贷额度上的任何额外本金债务。
(b)CA 民法 Code § 2943.1(b) 尽管有第2943节(a)款第(5)项的规定,受益人就房屋净值信贷额度发出的结清要求声明应包含受益人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以供有权人递交借款人暂停和关闭房屋净值信贷额度指示。
(c)CA 民法 Code § 2943.1(c) 受益人收到有权人提交的、由有权人准备并提交给借款人且经借款人签署的借款人暂停和关闭房屋净值信贷额度指示后,应暂停该房屋净值信贷额度至少30天。借款人暂停和关闭房屋净值信贷额度指示如果基本采用以下形式并由借款人签署,则应有效:
“借款人暂停和关闭
房屋净值信贷额度指示”
贷款人:[贷款人姓名]
借款人:[借款人姓名]
房屋净值信贷额度账号:[账号]
抵押财产地址:[财产地址]
托管或结算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关于上述财产的出售或再融资,我的托管或结算代理人已要求提供上述房屋净值信贷额度的结清要求声明。我理解为配合此待定交易,我使用此房屋净值信贷额度的能力已被暂停至少30天。我理解在此暂停期间,我不能使用与此房屋净值信贷额度相关的任何信用卡、借记卡或支票,并且所有款项将在托管结束时到期应付。我还理解,当根据结清要求声明付款后,我的房屋净值信贷额度将被关闭。如果在付款后仍有任何款项未付,我理解即使房屋净值信贷额度已关闭且财产已解除抵押,我仍将对这些款项承担个人责任。
这是我的书面授权和指示,即当您收到本指示和根据您的结清要求声明进行的付款时,您应关闭我的房屋净值信贷额度并解除对该财产的担保留置权。
(日期)  
 (每位借款人签名)” 

Section § 2944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商法典》所涵盖的交易或担保权益,除非担保方根据《商法典》中提及的特定条件明确选择适用这些规定。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受《商法典》管辖的任何交易或担保权益,除非因担保方根据《商法典》第9604条(a)款(1)项(B)分项所作的选择而使其适用。

Section § 29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贷款人、抵押权人或任何对房产有权益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保险单没有固定的到期日而拒绝接受,只要保费每六个月支付一次。他们必须在15天内收到续保通知,或者在保险终止时收到取消通知,具体要求按照其他保险规定执行。

Section § 294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向您收费以帮助您修改抵押贷款或延期付款,他们必须以粗体书面形式告知您,您无需为此服务付费。您可以直接向您的贷款机构寻求帮助,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免费为您提供援助。如果他们的服务以特定语言提供,他们必须向您提供翻译件。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但是,如果一个人正在处理自己的贷款,则不适用此法律。这项法律仅涵盖拥有四套或更少单元的住宅。

(a)CA 民法 Code § 2944.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就抵押贷款修改或其他形式的抵押贷款延期偿付进行谈判、试图谈判、安排、试图安排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务以收取借款人支付的费用或其他报酬的人,在与借款人签订任何费用协议之前,应以单独声明的形式,以不小于14磅粗体字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内容:
(b)CA 民法 Code § 2944.6(b) 如果贷款修改或其他抵押贷款延期偿付服务以第1632节规定的语言之一提供或协商,则应向借款人提供(a)款声明的该外语译本。
(c)CA 民法 Code § 2944.6(c) 自然人违反本节规定的,构成公罪,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是商业实体违反,则可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这些处罚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处罚累计执行。
(d)CA 民法 Code § 2944.6(d) 本节不适用于为该人拥有或服务的贷款提供贷款修改或其他贷款延期偿付服务的人,或代表该人行事的代理人。
(e)CA 民法 Code § 2944.6(e) 本节仅适用于以包含四套或更少住宅单元的住宅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贷款和信托契据。

Section § 294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供抵押贷款修改或延期服务的人,在完全完成服务之前收取费用是违法的。他们也不能从借款人那里获取任何担保或授权书。违规者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具体取决于他们是个人还是企业。此外,还可能处以民事罚款,由州或地方检察官执行。然而,那些服务自己贷款的人,在不违反本法律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收取常规还款并参与某些联邦计划。本规定仅适用于拥有四套或更少住宅单元的住宅物业。

(a)CA 民法 Code § 2944.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协商、试图协商、安排、试图安排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抵押贷款修改或其他形式的抵押贷款延期服务并收取借款人支付的费用或其他报酬的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民法 Code § 2944.7(a)(1) 在服务提供者完全履行了其约定履行或声称将履行的每一项服务之前,索取、要求、收取、征收或接受任何报酬。
(2)CA 民法 Code § 2944.7(a)(2) 取得任何工资转让、任何类型的动产或不动产留置权,或其他担保以确保报酬的支付。
(3)CA 民法 Code § 2944.7(a)(3) 出于任何目的从借款人处取得任何授权书。
(b)CA 民法 Code § 2944.7(b) 自然人违反本节规定的,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是商业实体,违反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这些处罚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处罚累积适用。
(c)CA 民法 Code § 2944.7(c) 除了《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二部分第五章(自第17200条起)规定的处罚和补救措施外,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应承担每次违规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应在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该诉讼可由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经与地方检察官协议授权处理涉及违反县条例案件的任何县法律顾问、人口超过75万的任何市的市检察官、任何市县的市检察官,或经地方检察官同意,由设有全职市检察官的任何市的市检察官,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二部分第五章(自第17200条起)提起。
(d)CA 民法 Code § 2944.7(d)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某人,或代表该人行事的代理人,在提供由该人拥有或服务的贷款的修改或其他贷款延期服务时,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2944.7(d)(1) 在贷款修改之前,根据贷款条款收取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包括在借款人明确为了降低根据贷款条款应支付的月供而减少该贷款未偿本金余额后,为未拖欠贷款建立新还款计划的费用。
(2)CA 民法 Code § 2944.7(d)(2) 在贷款修改之后,根据贷款条款收取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
(3)CA 民法 Code § 2944.7(d)(3) 接受联邦机构与联邦“居者有其屋计划”或其他旨在帮助借款人再融资或修改其贷款或以其他方式避免止赎的联邦计划相关的付款。
(e)CA 民法 Code § 2944.7(e) 本节仅适用于以包含四套或更少住宅单元的住宅房地产作担保的抵押贷款和信托契据。

Section § 294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涉及老年人或残疾人的特定规定(第2944.7条),他们可能面临每次违规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是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处罚之外的额外罚款。老年人指65岁或以上的人,残疾人则根据特定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定义。在决定罚款时,法院会考虑违规者是否明知其行为是针对老年人或残疾人、是否对他们造成了重大伤害,或者这些群体是否特别容易受到违规者行为的侵害。法院还可以命令归还从这些受害者那里获取的金钱或财产。

(a)CA 民法 Code § 2944.8(a) 除根据第2944.7条承担民事罚款责任外,如果某人违反第2944.7条,且受害者是老年人或残疾人,则违规者可能需为每次违规行为承担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可在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
(b)CA 民法 Code § 2944.8(b)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法 Code § 2944.8(b)(1) “残疾人”是指具有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
(2)CA 民法 Code § 2944.8(b)(2) “老年人”是指年龄在65岁或以上的人。
(c)CA 民法 Code § 2944.8(c) 在决定是否根据 (a) 款施加民事罚款及其金额时,法院除考虑任何其他适当因素外,还应考虑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存在的程度:
(1)CA 民法 Code § 2944.8(c)(1) 被告是否知道或理应知道其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老年人或残疾人。
(2)CA 民法 Code § 2944.8(c)(2) 被告的行为是否导致一个或多个老年人或残疾人遭受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主要住所、主要就业或收入来源的损失或产权负担;为退休或个人或家庭护理和维护而预留的财产的重大损失;或根据养老金或退休计划或政府福利计划收到的款项的重大损失;或对老年人或残疾人的健康或福利至关重要的资产的损失。
(3)CA 民法 Code § 2944.8(c)(3) 一个或多个老年人或残疾人是否因年龄、健康状况不佳或体弱、理解力受损、行动不便或残疾而比其他公众成员更容易受到被告行为的侵害,并因此实际遭受了重大的身体、情感或经济损害。
(d)CA 民法 Code § 2944.8(d) 审理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作出必要的命令和判决,以将可能通过违反第2944.7条而获得的金钱或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归还给老年人或残疾人。

Section § 2944.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根据第 2944.7 条或 2944.8 条提起法律诉讼,您必须在问题发生之日起四年内开始。在本法律生效时已经过期的任何法律索赔,将不会因此法律的颁布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