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2971(a) 客户亲自向债权人首次申请房屋净值贷款时,或客户通过邮件或电话申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债权人应以以下任一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披露:
(1)CA 民法 Code § 2971(a)(1) 声明:“您正在申请的此房屋净值贷款将以您的房屋作抵押,您因任何原因未能偿还贷款都可能导致您失去您的房屋!”
(2)CA 民法 Code § 2971(a)(2) 一份声明,大意是房屋净值贷款以消费者房屋上的留置权作抵押,并且在任何违约情况下,消费者都有失去房屋的风险。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71(b)
(a)Copy CA 民法 Code § 2971(b)(a)款所要求的披露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
(1)CA 民法 Code § 2971(b)(1) 一份单独且具体的文件,附于或随附于申请书。
(2)CA 民法 Code § 2971(b)(2) 申请书上清晰醒目的声明。
(c)CA 民法 Code § 2971(c) 如果联邦法规或规章要求债权人作出与(a)款所要求的基本相似的披露,且债权人遵守了该联邦法规或规章,则该债权人应被视为已遵守本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