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45.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事故或他人的疏忽而受伤,且该伤害不属于某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涵盖范围,那么加州的医院,如果提供了紧急或持续的医疗服务,可以从支付给受伤者的任何赔偿金中要求一部分。这种要求,称为留置权,涵盖了医院为治疗受伤者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留置权可以适用于受伤者通过诉讼或和解获得的款项,或者如果他们去世,则适用于其继承人或代表获得的款项。

任何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公共实体或其他机构或组织,凡经营根据本州法律许可的医院,并向因事故、疏忽或其他不法行为而受伤的任何人提供紧急和持续医疗或其他服务(不属于《劳动法》第4部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201) 或第4.5部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100) 涵盖范围的),如果该人因其受伤而对他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该医院对该人或其继承人或个人代表(如其死亡)已获得或将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享有留置权,留置权的范围为医院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条定义的任何医院附属医疗机构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金额,这些服务是为该人因该事故、疏忽或其他不法行为而在医院或医院附属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护理和维持所提供的。

Section § 3045.2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你有损害赔偿的法律主张,并且将因此获得款项,那么无论你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这笔钱——无论是赢得诉讼、案件和解还是达成某种协议——这笔钱上都存在一项留置权。

Section § 304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医院只有在向所有可能负责支付受伤者医疗费用的人发送详细书面通知后,才能设立留置权(即要求付款的法律权利)。通知内容包括受伤者的姓名、事故日期、医院详情和费用。在向受伤者支付任何赔偿金之前,通知必须通过挂号信寄出。医院还必须通知任何已知可能承担责任方(个人或团体)责任的保险公司。如果医院提出要求,责任方必须向医院披露其保险公司信息。

然而,除非一份书面通知,其中包含受伤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事故日期、医院名称和地址、所主张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金额,以及医院已知且被指称对受伤人员所受伤害负有责任的每个个人、商号或公司的名称,在向受伤人员、其律师或法定代表人支付任何伤害赔偿金之前,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邮资预付)送达或邮寄给医院已知且被指称对受伤人员所受伤害负有责任的每个个人、商号或公司,否则留置权不生效力。
医院还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邮资预付)送达或邮寄一份通知副本给医院已知且已就该被指称对受伤人员负有责任的个人、商号或公司的责任投保的任何保险公司。被指称对受伤人员负有责任的个人、商号或公司应在医院要求时,向医院披露已就其责任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名称。

Section § 304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治疗受伤人员而欠医院钱,那么在向受伤人员或其代表付款之前,必须先支付医院,尤其是在他们已收到医院留置权的正式通知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任何和解、判决或协议款项的最高50%应优先用于支付医院的索赔,然后才能支付其他人。如果没有这样做,进行付款的人可能需要承担支付医院留置权金额的责任。

Section § 3045.5

Explanation
如果医院向受害人或其代表支付了款项,只要医院事先已将索赔通知付款方,医院就可以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通过起诉付款方来主张其对该笔款项的权利。

Section § 304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针对受公共事业委员会或州际商务委员会监管的运输公司的诉讼或索赔。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针对受公共事业委员会或州际商务委员会管辖的公共承运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