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85

Explanation

房地产销售合同是一种协议,其中一方同意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所有权不会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转让。但是,如果购买公寓单元的合同遵循房地产局设定的特定规则,则不适用此规定。

(a)CA 民法 Code § 2985(a) 房地产销售合同是指一方同意在满足合同中规定的特定条件后,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的协议,且不要求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转让所有权。
(b)CA 民法 Code § 2985(b) 仅就本章而言,房地产销售合同不包括根据房地产局依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018.12条发布的有条件公共报告签订的购买附带住宅公寓单元的合同。

Section § 2985.1

Explanation
在加州,房产所有人不能单独转让该房产的销售合同,除非他们同时转让房产本身的所有权。同样地,他们也不能单独转让房产,除非他们同时转让与该房产相关的销售合同。但有一个例外:销售合同可以出于担保目的(例如为债务提供担保)而被让与或质押,而无需转让房产或所有权,特别是当合同被让与或质押给持有该房产第一抵押权的人时。

Section § 29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通过一份未备案的销售合同出售房产,并且随后在未经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给该房产增加了财务义务(例如贷款或抵押),而这些义务超过了合同上应付的余额,那么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

Section § 2985.3

Explanation

如果房产卖家从买家那里收取款项,但明知自己在该房产上还有逾期债务却不将这笔钱用于偿还,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处罚。这可能包括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这项法律旨在防止卖家在自己对房产负有债务时滥用买家支付的款项。

根据房地产销售合同出售已开发或未开发房地产的卖方或其受让人,如果在明知卖方或其受让人就房地产销售合同所涉财产上的产权负担所担保的债务有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时,仍从买方收取房地产销售合同项下的分期付款,并且将从买方收取的该款项挪作他用,而非用于支付卖方或受让人到期应付的款项(除非从买方收取的款项超出卖方或受让人到期应付的金额),则构成一项公共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985.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房产并从买方那里收到保险费和税款,您必须将这笔钱作为信托专门用于这些目的。除非付款人或对该房产有经济利益的任何人同意,否则您不能将其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受州或联邦监管的代理人,他们负责处理这些款项。

根据不动产销售合同出售已改良或未改良不动产的卖方,凡收到按比例支付的保险费和税款,均应将这些款项作为信托持有,用于指定目的。未经付款人以及对该不动产拥有任何产权负担的个人或公司的同意,这些款项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节不适用于作为卖方代理人接收和支付款项的、受州或联邦监管的卖方受让人。

Section § 2985.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购买房地产并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两项关键信息:你将付款多少年,以及预估税款是如何计算的。

1966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每一份不动产销售合同,都应包含以下声明:
(a)CA 民法 Code § 2985.5(a) 根据合同条款完成付款所需的年数。
(b)CA 民法 Code § 2985.5(b) 税款估算所依据的基础。

Section § 2985.6

Explanation
如果您购买了细分的、包含最多四套住宅单元的住宅物业,您可以随时偿还部分或全部欠款。但是,如果双方书面同意,卖方可以要求您等待最长12个月才能允许提前还款。任何放弃您提前还款权利的尝试都是无效的,但这不会影响合同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298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房地产销售合同,如果涉及的房产是在1978年1月1日之后分割的,必须包含一份关于该房产分割法律状态的声明。声明应确认该房产是否符合《细分地块法》,或者是否获得豁免或弃权。如果需要进行但尚未完成的改进工程,必须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对于1978年之前分割的房产,也必须提供类似信息。如果发现房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买方可以追回费用或解除合同。如果卖方故意谎报合规情况,可能会面临处罚。这项法律适用于未开发土地的合同,不要求在一年内转让所有权,并排除一次性付款的合同。

(a)CA 民法 Code § 2985.51(a) 于1978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每份房地产销售合同,如果该合同标的房地产源于1978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房地产分割,应包含或附有一份声明,表明创建拟转让地块或地块的分割:
(1)CA 民法 Code § 2985.51(a)(1) 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2分部(自第66410条起)的《细分地块法》规定及其据此通过的地方条例,在此情况下,该声明应明确提及在房地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记录中,先前记录的根据《政府法典》第66499.35条就所售房地产颁发的合规证书或有条件合规证书的位置,或者该声明应通过引用创建拟转让地块或地块的已记录最终地块图或地块图,将拟转让房地产描述为一个完整地块或宗地,且该描述应构成《政府法典》第66499.35条(d)款规定的合规证书。但是,如果提及已记录的地块图,且该地块图的批准是以建造特定的场外和场内改进工程为前提条件,以作为颁发该地块开发许可或批准的先决条件,且截至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该改进工程尚未完成,则该声明应明确列出所有此类所需的场外和场内改进工程;或者
(2)CA 民法 Code § 2985.51(a)(2) 免于遵守《细分地块法》及其据此通过的地方条例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该声明应明确列出此类豁免的依据;或者
(3)CA 民法 Code § 2985.51(a)(3) 获得了《细分地块法》及其据此通过的地方条例规定的豁免,在此情况下,合同应附有地方机构授予豁免的文件副本。但是,如果豁免的授予是以建造特定的场外和场内改进工程为前提条件,以作为颁发该地块开发许可或批准的先决条件,且截至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该改进工程尚未完成,则该声明应明确列出所有此类所需的场外和场内改进工程;或者
(4)CA 民法 Code § 2985.51(a)(4) 不受《细分地块法》及其据此通过的地方条例的规定约束,在此情况下,该声明应明确列出《细分地块法》不适用于该分割的依据。
(b)CA 民法 Code § 2985.51(b) 于197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每份房地产销售合同,如果该合同标的房地产源于1978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房地产分割,应:
(1)CA 民法 Code § 2985.51(b)(1) 包含或附有卖方签署的声明,表明合同标的地块或地块的创建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2分部(自第66410条起)的《细分地块法》规定及其据此通过的地方条例,或任何先前规范土地分割的法律,或者在创建时免于或不受任何此类法律的约束。但是,如果拟转让地块或地块的分割是通过地块图进行的,或者已授予《细分地块法》规定的豁免,且地块图的批准或豁免的授予是以建造特定的场外和场内改进工程为前提条件,以作为颁发该地块开发许可或批准的先决条件,且截至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该改进工程尚未完成,则该合同应明确列出所有此类所需的场外和场内改进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