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30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与医疗保健和法律行动相关的各种定义。它将“滥用诉讼”定义为采取法律行动,阻止某人从事在加利福尼亚州合法受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即使其他州对此有不同看法。“受害人”和“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这两个术语包括与生殖和性别肯定医疗保健相关的人或行为,只要它们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它还详细解释了“生殖医疗保健服务”的含义,涵盖了与生殖健康相关的广泛医疗和支持服务。
本篇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98.300(a) “滥用诉讼”指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旨在阻止、预防、制裁或惩罚从事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人的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
(1)CA 民法 Code § 1798.300(a)(1) 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提起或进行诉讼,其中全部或部分责任直接或间接基于在该州发生时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包括责任基于替代责任、连带责任或分别责任理论的诉讼。
(2)CA 民法 Code § 1798.300(a)(2) 该诉讼的当事人或代表该当事人行事的人,试图执行与第 (1) 款所述诉讼相关的命令或判决。如果构成诉讼责任基础的行为过程中的部分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或始于医疗保健在该州合法的州,则该诉讼应被视为基于在该州发生时合法的行为,无论该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在诉讼的诉状或其他文件中被主张或包含。
(b)CA 民法 Code § 1798.300(b) “受害人、提供者或其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人、在该州开展业务或位于该州的企业或实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健康保险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人或实体、从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的提供者处接受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人、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提供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人或实体,包括提供者、诊所,或协助在加利福尼亚州接受或提供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人或实体的人。
(c)CA 民法 Code § 1798.300(c) “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和“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服务”具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6010.2 条 (b) 款第 (3) 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300(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300(d)(1) “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指以下任一:
(A)CA 民法 Code § 1798.300(d)(1)(A) 个人行使和享有,或试图行使和享有,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法律保障的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服务的权利,或由提供此类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保单或健康保险凭证提供的服务。
(B)CA 民法 Code § 1798.300(d)(1)(B) 为帮助或鼓励,或试图帮助或鼓励,个人行使和享有或试图行使和享有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法律保障的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服务的权利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
(C)CA 民法 Code § 1798.300(d)(1)(C) 由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正式许可的人提供的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服务,或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对此类服务或护理的承保和报销,如果该服务或护理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是合法的,无论患者身在何处。
(2)CA 民法 Code § 1798.300(d)(2) “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不包括任何被视为不专业行为或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反歧视法律的活动。
(e)CA 民法 Code § 1798.300(e) “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指并包括所有与人类生殖系统相关的医疗、外科、精神病学、治疗、诊断、心理健康、行为健康、预防、康复、支持、咨询、转诊、处方或配药性质的服务、护理或产品,根据本州宪法和法律提供,无论是亲自提供还是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其中包含但不限于所有与怀孕、终止妊娠、辅助生殖或避孕相关的服务、护理和产品。

Section § 1798.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生殖保健、性别肯定医疗和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服务在加利福尼亚州是受保护的权利。它指出,任何干涉这些权利的行为,即使伪装成法律行动,都违反了该州的公共政策。

Section § 1798.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来自其他地方的法律试图阻止、惩罚或干预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涉及生殖保健或性别肯定服务的人,这都将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的原则。加利福尼亚州认为这侵犯了权利并违反了公共政策。

Section § 1798.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因干预合法医疗保健活动的滥用法律行动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其他适当的救济。他们有长达三年的时间提起这项诉讼,从问题发生时算起。

Section § 1798.304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场法律纠纷,并且认为传票不公平或违反了加州的公共政策,你可以请求法院更改或取消它。这在诉讼被认为是滥用性质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Section § 1798.305

Explanation
如果你赢得了与另一条款所述的不公平或滥用诉讼相关的案件,你可以获得三倍于你实际损害的赔偿。这包括因该不良诉讼产生的判决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因此而产生的开支、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1798.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在特定法律案件中何时可以对某人拥有管辖权。它列出了三种情况:如果加州法律允许;如果该人已在加州启动法律程序并正在参与进行中的诉讼;或者如果美国法律允许。此外,本规定不适用于其他州作出的、基于根据加州法律构成诉因的行为的案件或判决。

(a)CA 民法 Code § 1798.306(a) 法院可以在第1798.303条授权的诉讼中对某人行使管辖权,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98.306(a)(1)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10.10条认定具有人身管辖权。
(2)CA 民法 Code § 1798.306(a)(2) 该人已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该诉讼或其上诉待决期间,传票和起诉状已送达该人或在该诉讼中代表该人出庭的律师,或以法律另有允许的方式送达。
(3)CA 民法 Code § 1798.306(a)(3) 根据《美国宪法》允许行使管辖权。
(b)CA 民法 Code § 1798.306(b) 本条不适用于在其他州提起的诉讼或作出的判决,如果该诉讼或判决所依据的行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构成诉因,包括合同、侵权、普通法或法定索赔。

Section § 1798.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加利福尼亚州涉及生殖保健、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与性别相关的心理健康服务的案件,将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1798.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一个居住在加州的人没有使用或参与过其他州的法院或法律系统,加州当局不能强迫他们在那个州的法院处理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