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98.91(a) 就本篇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798.91(a)(1) “直接营销目的”指为直接向个人营销或广告产品、商品或服务而使用个人信息。“直接营销目的”不包括 (A) 经认可的免税慈善或宗教组织为募集慈善捐款而使用个人信息,或 (B) 为向个人募集资金并就政治和政府事务进行沟通而使用个人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98.91(a)(2) “医疗信息”指任何以电子或物理形式存在的、关于个人病史、医疗专业人员的医疗治疗或诊断的、可单独识别的信息。“可单独识别”指医疗信息包含足以识别个人的任何个人识别信息要素,例如个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社会安全号码,或单独或结合其他公开信息可揭示个人身份的其他信息。就本节而言,“医疗信息”不指订阅、购买或请求期刊、书籍、小册子、视频、音频或其他多媒体产品或非营利协会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798.91(a)(3) “清晰醒目”指字体大于周围文本,或与相同大小的周围文本形成对比的字体、字形或颜色,或通过符号或其他标记与相同大小的周围文本区分开来,以引起对该语言的注意。
(4)CA 民法 Code § 1798.91(a)(4) 就本节而言,在线收集医疗信息构成“书面形式”。就本节而言,“书面同意”包括在线获得的同意。
(b)CA 民法 Code § 1798.91(b) 商家不得在未在获取信息前完成以下两项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向个人口头请求医疗信息(无论该信息是否与该个人相关),并为直接营销目的使用、共享或以其他方式披露该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98.91(b)(1) 在商家寻求获取信息的同一对话中,口头向个人披露其正在获取该信息是为了向该个人营销或广告产品、商品或服务。
(2)CA 民法 Code § 1798.91(b)(2) 获得信息所涉个人或经法律授权可代表该个人同意的人的同意,允许其医疗信息被用于或共享以向该个人营销或广告产品、商品或服务,并在对话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制作并保存整个对话的录音。
(c)CA 民法 Code § 1798.91(c) 商家不得在未在获取信息前完成以下两项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向个人书面请求医疗信息(无论该信息是否与该个人相关),并为直接营销目的使用、共享或以其他方式披露该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98.91(c)(1) 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披露其正在获取该信息是为了向该个人营销或广告产品、商品或服务。
(2)CA 民法 Code § 1798.91(c)(2) 获得信息所涉个人或经法律授权可代表该个人同意的人的书面同意,允许其医疗信息被用于或共享以向该个人营销或广告产品、商品或服务。
(d)CA 民法 Code § 1798.91(d) 本节不适用于第56.05节中定义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承包商。
(e)CA 民法 Code § 1798.91(e) 本节不适用于《保险法》第791.02节中定义的保险机构、代理人或支持组织,当其根据《保险法》第1部第2章第1分部第6.6条(自第791节起)的所有要求以及根据该条颁布的法规,从事《保险法》第791.02节中定义的保险交易时。
(f)CA 民法 Code § 1798.91(f) 本节不适用于《公共事业法》第234节中定义的电话公司,当该公司根据《公共事业法》第2881、2881.1和2881.2节提供电话服务和产品时,如果该公司不将因遵守《公共事业法》这些节而获得的医疗信息共享或披露给第三方用于直接营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