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8.4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借记卡相关的关键术语。“已接受借记卡”是指持卡人已收到并同意使用的卡。“企业”包括大多数商业实体,但不包括餐馆。“持卡人”是指获得预付借记卡的人。“借记卡”允许无需个人识别码(PIN)即可访问账户和进行转账。“预付借记卡”包括可在不同商户或自动柜员机使用的卡,以及《电子资金转账法》规定中定义的卡。“退款”是指退还给多付款或被欠款的客户的钱。

就本章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748.40(a) “已接受借记卡”是指借记卡持卡人已请求并收到、或已签署、或已使用、或已授权他人使用以获取金钱、财产、劳务或服务的任何借记卡。为续期或替代已接受借记卡而发行的任何借记卡,在借记卡持卡人收到时即成为已接受借记卡,无论该借记卡是由同一发卡机构还是后续发卡机构发行。
(b)CA 民法 Code § 1748.40(b) “企业”是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实体。“企业”不包括餐馆。
(c)CA 民法 Code § 1748.40(c) “持卡人”是指获得预付借记卡的自然人。
(d)CA 民法 Code § 1748.40(d) “借记卡”是指已接受借记卡或访问借记卡持卡人账户的其他方式,可用于发起电子资金转账,并且无需个人识别码等唯一识别信息即可用于发起访问借记卡持卡人账户。
(e)CA 民法 Code § 1748.40(e) “预付借记卡”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借记卡:
(1)CA 民法 Code § 1748.40(e)(1) 一种卡、代码或访问收款人资金的其他方式,可在多个非关联商户处用于商品或服务,或可在自动柜员机使用。
(2)CA 民法 Code § 1748.40(e)(2) 与根据《电子资金转账法》通过的关于通用可充值卡的法规中定义的术语或相关术语相同。
(f)CA 民法 Code § 1748.40(f) “退款”是指将一笔款项退还给为服务或财产多付款的客户,或企业另欠其款项的客户。

Section § 1748.41

Explanation
如果商家在加州使用预付借记卡退款,它还必须向顾客提供至少一种其他退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