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9.200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简单地为一项法律命名,该法律被称为《1990年消费者合同知情法案》。

Section § 1799.2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消费者合同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将“消费者”定义为与销售方签订合同以获取个人、家庭或家居用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合同”是购买或租赁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书面协议,通常涉及信贷条款。“消费者合同担保”是指有人承诺在需要时履行消费者的义务。其他重要定义术语包括“副本”(指任何复制件)和“商品”(涵盖有形和无形财产)。它还解释了“担保人”是谁,给出了“服务”的广义定义,并明确“金融机构”是指从事放贷业务的各类实体。

本篇章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a)CA 民法 Code § 1799.201(a) “消费者”指与销售方签订消费者合同的自然人。
(b)CA 民法 Code § 1799.201(b) “消费者合同”指由销售方准备并由消费者签署或待签署的书面文件,但第1799.202条 (c)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文件规定 (1) 销售或租赁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商品或服务,或 (2) 延长信贷,其所得款项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在不影响其中所含任何附带条款可执行性的前提下,信用申请不应被视为本条所指的消费者合同,即使其包含附带条款,例如消费者同意进行信用审查、对所提供信息准确性的证明,或消费者同意根据本篇章将提供给消费者的条款。
(c)CA 民法 Code § 1799.201(c) “消费者合同担保”指由销售方准备并由担保人签署或待签署的书面文件,该文件担保消费者在消费者合同项下的义务。
(d)CA 民法 Code § 1799.201(d) “副本”指复制件、传真件或复印件。
(e)CA 民法 Code § 1799.201(e) “日”指日历日。
(f)CA 民法 Code § 1799.201(f) “商品”指有形和无形个人财产。
(g)CA 民法 Code § 1799.201(g) “担保人”指通过签署消费者合同担保来担保消费者在消费者合同项下义务的人。
(h)CA 民法 Code § 1799.201(h) “销售方”指与消费者签订消费者合同的人。
(i)CA 民法 Code § 1799.201(i) “服务”指工作、劳务和服务,包括存款服务和其他银行服务。
(j)CA 民法 Code § 1799.201(j) “金融机构”指任何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工业贷款公司、保险公司,或从事放贷业务的人。

Section § 1799.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卖方何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合同副本。如果合同是在卖方营业地点签署的,应立即提供副本。否则,应在10天内寄送给消费者。副本不得有任何空白处,如果需要,应包含卖方签字。对于并非由金融机构准备或此前已寄送给消费者的文件,金融机构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如果合同包含敏感的财务细节,这些信息无需包含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副本中。如果消费者提出书面请求,卖方必须寄送其信用申请表的副本,但可以收取费用并指定请求的寄送地址。一旦副本寄出,消费者不得就其交付或任何添加的信息提起诉讼。

(a)CA 民法 Code § 1799.202(a) 除非本篇另有规定,如果消费者合同是在卖方的营业地点签署的,卖方应在消费者签署时向其交付一份消费者合同副本。如果消费者合同不是在卖方的营业地点由消费者签署的,且卖方未向消费者提供一份消费者被告知应保留的消费者合同副本,则卖方应在收到已签署的消费者合同后的10个日历日内,将合同副本邮寄或交付给消费者。在任何情况下,提供给消费者的合同副本不得包含任何在消费者签署合同后需填写的空白处,如果合同规定需要卖方签字,则应包含卖方签字,并且也可以包含消费者签字。
(b)CA 民法 Code § 1799.202(b) 作为金融机构的卖方,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无需根据 (a) 款向消费者交付消费者合同通过引用纳入的任何书面文件:
(1)CA 民法 Code § 1799.202(b)(1) 该书面文件此前已交付或邮寄给消费者。
(2)CA 民法 Code § 1799.202(b)(2) 该书面文件并非由卖方准备。
(c)CA 民法 Code § 1799.202(c) 如果消费者合同 (1) 全部或部分载于用于识别消费者与存款账户、保险箱、保管协议或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相关的卡片或其他书面文件上,且 (2) 包含消费者账户、保险箱或其他安排的特定信息,如果第三方知晓,可能被第三方用于给消费者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则提供给消费者的合同副本无需包含消费者签字或任何与消费者账户、保险箱或其他安排相关的识别信息。
就本款而言,包含与消费者合同中相同条款的文件应被视为副本。
(d)CA 民法 Code § 1799.202(d) 在收到消费者书面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卖方或金融机构应将消费者已填写的消费者信用申请表副本(该副本可以但不一定包含由卖方或金融机构填写或添加的任何信息)邮寄至请求中注明的消费者地址。通过提出书面请求,消费者应被最终视为已放弃对卖方或金融机构及其雇员或代理人提起任何诉讼,无论基于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理论,直接或间接因该副本的邮寄或其他交付而产生,包括卖方或金融机构添加到申请中并包含在该副本中的任何信息。卖方或金融机构可以指定发送此类请求的地址,可以向消费者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并且在费用支付之前没有义务提供该副本。

Section § 1799.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商家在交易发生前向消费者提供或寄送消费者合同副本,则视为符合另一项法律(第1799.202条)的要求。它不适用于以下情况:通过邮购商品,且可以在30天内退回未使用商品并获得全额退款的合同;通过信函往来创建的合同;或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必须在特定时间提供的任何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799.203(a) 应视为符合第1799.202条规定,如果任何属于第二编第一章第10条(自第1810.1条开始)管辖范围的消费者合同,或属于联邦《贷款真相法》(15 U.S.C. 1637)第127条管辖的开放式消费者信贷计划,在消费者进行该消费者合同所涵盖和允许的交易之前,其副本被交付或邮寄给消费者。
(b)CA 民法 Code § 1799.203(b) 第1799.202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99.203(b)(1) 邮购商品的消费者合同,如果卖方允许消费者在七个日历日内检查商品,并在30个日历日内取消消费者合同并对退回的未使用且未损坏的商品获得全额退款。
(2)CA 民法 Code § 1799.203(b)(2) 通过邮件信函往来创建并构成的书面合同。
(3)CA 民法 Code § 1799.203(b)(3) 任何根据本州或美国其他法律规定必须在特定时间邮寄或交付的消费者合同。

Section § 1799.204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合同由不止一人签署,并且所有签署人都住在同一地址,卖方可以将合同副本发送给其中一人即可。但如果任何签署人不住在同一地址,卖方也需要给他们发送一份副本。

Section § 1799.205

Explanation
如果卖方没有遵守第1799.202条规定,他们必须赔偿买方因这一错误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买方可以结合其他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来使用这一选项。单独不遵守第1799.202条不足以取消合同,但如果其他法律允许取消合同,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Section § 1799.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卖方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一份消费者合同担保书的副本。如果担保人在卖方的营业地点签署,他们必须立即收到副本。否则,卖方有最多10天的时间邮寄或交付。这份文件必须完整,不能有空白处,并且需要包含必要的签名。如果涉及多名担保人,卖方可以向共享地址的担保人发送一份副本,但对于住在不同地址的担保人,则需要单独发送副本。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虽然不遵守法律本身不会自动导致合同取消,但它可以作为提出取消合同的法律论据的一部分。

(a)CA 民法 Code § 1799.206(a)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如果消费者合同担保书由担保人在卖方的营业地点签署,卖方应在担保人签署消费者合同担保书时向担保人交付一份副本。如果消费者合同担保书不是由担保人在卖方的营业地点签署,且卖方未向担保人提供一份担保人可保留的消费者合同担保书副本,则卖方应在收到已签署的消费者合同担保书后的10个日历日内,将消费者合同担保书的副本邮寄或交付给担保人。在任何情况下,提供给担保人的消费者合同担保书副本不得包含任何在担保人签署担保书后需要填写的空白处,如果担保书规定需要卖方签字,则应包含卖方签字,并且也可以包含担保人的签字。
(b)CA 民法 Code § 1799.206(b) 如果有多名担保人签署了消费者合同担保书,卖方可以通过向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任何一名担保人邮寄或交付副本,来遵守 (a) 款的规定。对于已签署消费者合同担保书但不住在同一地址的任何担保人,也应邮寄或交付一份副本。
(c)CA 民法 Code § 1799.206(c) 未能遵守本节规定的卖方,应对担保人因该失败而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害承担责任。本款提供的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的,并且是本州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处罚的补充。
(d)CA 民法 Code § 1799.206(d) 未能遵守本节规定不会为撤销合同创造新的依据,但可以作为依据,用于确立法律另行授权的消费者合同担保书撤销的依据。

Section § 1799.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法律章节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这种放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旨在保护的宗旨,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

Section § 1799.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争议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卖方不能强迫消费者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处理法律纠纷。它还规定,如果争议始于加利福尼亚州,则必须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而非其他州的法律。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消费者可以宣告合同的该部分无效,并且争议将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如果消费者需要行使这些权利,他们还可以获得律师费的报销。这些规定适用于2025年初之后签订或更改的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799.208(a) 卖方不得要求消费者同意某项条款,该条款将导致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99.208(a)(1) 要求消费者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仲裁在加利福尼亚州产生的索赔。
(2)CA 民法 Code § 1799.208(a)(2) 要求消费者依据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其他州的实体法,仲裁在加利福尼亚州产生的争议。
(b)CA 民法 Code § 1799.208(b)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合同条款可由消费者撤销,且如果某条款应消费者请求被宣告无效,该事项应在加利福尼亚州裁决,且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应管辖该争议。
(c)CA 民法 Code § 1799.208(c) 除禁令救济和任何其他可用补救措施外,法院可判给依据本节行使其权利的消费者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产生的合理律师费。
(d)CA 民法 Code § 1799.208(d) 就本节而言,裁决包括诉讼和仲裁。
(e)CA 民法 Code § 1799.208(e) 本节适用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修改或延长的合同。

Section § 1799.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一份合同,要求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你也可以通过小额索赔法庭解决,那么你有权选择使用小额索赔法庭。但是,这项选择只适用于在2025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更改的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799.209(a) 如果消费者合同要求合同项下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且该争议可根据《小额索赔法》(《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5.5章(自第116.110条起))进行裁决,则消费者应有权选择根据该法案裁决争议。
(b)CA 民法 Code § 1799.209(b) 本节适用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修改或延长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