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交易产生的义务消费者合同认知法
Section § 1799.201
本节定义了消费者合同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将“消费者”定义为与销售方签订合同以获取个人、家庭或家居用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合同”是购买或租赁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书面协议,通常涉及信贷条款。“消费者合同担保”是指有人承诺在需要时履行消费者的义务。其他重要定义术语包括“副本”(指任何复制件)和“商品”(涵盖有形和无形财产)。它还解释了“担保人”是谁,给出了“服务”的广义定义,并明确“金融机构”是指从事放贷业务的各类实体。
Section § 1799.202
本法律规定了卖方何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合同副本。如果合同是在卖方营业地点签署的,应立即提供副本。否则,应在10天内寄送给消费者。副本不得有任何空白处,如果需要,应包含卖方签字。对于并非由金融机构准备或此前已寄送给消费者的文件,金融机构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如果合同包含敏感的财务细节,这些信息无需包含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副本中。如果消费者提出书面请求,卖方必须寄送其信用申请表的副本,但可以收取费用并指定请求的寄送地址。一旦副本寄出,消费者不得就其交付或任何添加的信息提起诉讼。
Section § 1799.203
本法律规定,如果商家在交易发生前向消费者提供或寄送消费者合同副本,则视为符合另一项法律(第1799.202条)的要求。它不适用于以下情况:通过邮购商品,且可以在30天内退回未使用商品并获得全额退款的合同;通过信函往来创建的合同;或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必须在特定时间提供的任何合同。
Section § 1799.204
Section § 1799.205
Section § 1799.206
这项法律要求卖方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一份消费者合同担保书的副本。如果担保人在卖方的营业地点签署,他们必须立即收到副本。否则,卖方有最多10天的时间邮寄或交付。这份文件必须完整,不能有空白处,并且需要包含必要的签名。如果涉及多名担保人,卖方可以向共享地址的担保人发送一份副本,但对于住在不同地址的担保人,则需要单独发送副本。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虽然不遵守法律本身不会自动导致合同取消,但它可以作为提出取消合同的法律论据的一部分。
Section § 1799.207
Section § 1799.2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争议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卖方不能强迫消费者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处理法律纠纷。它还规定,如果争议始于加利福尼亚州,则必须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而非其他州的法律。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消费者可以宣告合同的该部分无效,并且争议将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如果消费者需要行使这些权利,他们还可以获得律师费的报销。这些规定适用于2025年初之后签订或更改的合同。
Section § 1799.20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一份合同,要求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你也可以通过小额索赔法庭解决,那么你有权选择使用小额索赔法庭。但是,这项选择只适用于在2025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更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