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1976年霍尔顿信用拒绝披露法案”。

本篇可引述为“1976年霍尔顿信用拒绝披露法案”。

Section § 17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债权人在30天内(或根据联邦规定的时间)告知申请人其信用申请的决定。如果信用申请被拒绝,债权人必须说明原因,可以直接说明,也可以通过通知让申请人请求书面解释。拒绝的理由必须具体,并且可以在告知申请人可以要求书面版本的情况下口头说明。如果第三方代表申请人请求信用,债权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拒绝通知,但必须披露债权人的身份。本节明确定义了“申请人”、“授信拒绝”和“债权人”等术语。

(a)CA 民法 Code § 1787.2(a) 在收到完整的书面信用申请后30天内,或联邦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更晚的合理时间内,债权人应将其对申请的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b)CA 民法 Code § 1787.2(b) 每位被拒绝授信的申请人均有权从债权人处获得该行为的理由说明。债权人通过以下方式履行此义务:
(1)CA 民法 Code § 1787.2(b)(1) 作为惯例,向被拒绝授信的申请人提供书面理由说明;或
(2)CA 民法 Code § 1787.2(b)(2) 提供书面授信拒绝通知,其中披露:
(i)CA 民法 Code § 1787.2(b)(2)(i) 申请人有权在债权人收到在该通知发出后60天内提出的请求后30天内获得理由说明;以及
(ii)CA 民法 Code § 1787.2(b)(2)(ii) 可获得理由说明的人员或办公室的身份和地址。
(3)CA 民法 Code § 1787.2(b)(3) 如果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有权在书面请求下获得书面确认的理由说明,则理由说明可以口头形式给出。
(c)CA 民法 Code § 1787.2(c) 理由说明仅在其包含拒绝授信的具体理由时,才符合本节的要求。
(d)CA 民法 Code § 1787.2(d) 如果债权人应第三方请求直接或间接向申请人提供特定授信,本节要求的通知和理由说明可由该债权人直接提供,或通过第三方间接提供,但无论哪种情况,债权人的身份都必须披露。
(e)CA 民法 Code § 1787.2(e)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787.2(e)(1) 术语“申请人”指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申请授信的自然人。
(2)CA 民法 Code § 1787.2(e)(2) 术语“授信拒绝”指拒绝或撤销授信、更改现有授信安排的条款,或拒绝按大致相同的金额或大致相同的条款授予授信。该术语不包括在申请人逾期或违约的情况下拒绝在现有授信安排下提供额外授信,或在没有特定书面申请或书面请求增加授信额度的情况下,该额外授信将超出先前设定的授信额度的情况。
(3)CA 民法 Code § 1787.2(e)(3) 术语“债权人”仅指定期提供或安排提供授信的债权人,无论其与贷款、财产或服务销售或其他方面有关。
(f)CA 民法 Code § 1787.2(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任何州部门或机构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获得的任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