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交易产生的义务消费信贷合同
Section § 1799.90
本节定义了消费者信贷语境中的关键术语。“消费者信贷合同”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目的分期偿还款项的协议,包括零售分期付款合同、贷款或租赁合同等多种协议。这些协议可能涉及有担保或无担保的信贷。“债权人”是指任何定期提供或安排这些信贷协议的个人或企业。
Section § 1799.91
这项法律要求贷款方告知共同签署贷款的人其责任。如果您被要求共同签署,贷款方必须以英文和其他指定语言向您提供一份通知,解释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您就得承担债务。对于循环信贷(如信用卡),如果申请书明确说明共同签署人可以使用并对信贷负责,则无需提供此通知。如果您是租赁合同的共同签署人,也有类似的规定。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在线提供这些通知的译文。这些通知必须清晰,规定了大小和样式,并明确共同签署人的责任。
Section § 1799.92
本节解释了在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或租赁协议时,法律要求的通知应如何呈现。该通知必须在一张单独的纸张上,仅包含债权人或出租人必要的身份识别信息。此外,它必须留有日期和签收确认的空间,并且应附在合同或租赁协议之前。债权人或出租人可以制作这张纸,但它必须符合所列出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1799.93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在签署信用合同时的权益。首先,如果信用合同中存在任何待日后填写的空白处,债权人不得要求任何人签署该合同。这是为了防止在签署后对合同进行任何更改。其次,债权人必须向每个人提供合同副本、任何相关的担保协议副本以及一份告知其义务的通知,以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所同意的内容。
Section § 1799.94
这项法律意味着,即使其他条款要求提供声明,该声明也不应改变消费者信用协议所涉人员的权利或义务。
Section § 1799.95
Section § 1799.96
如果存在与加州要求相似的联邦通知,那么使用该联邦通知并将其翻译成特定语言,就足以满足加州的要求。但是,其他相关规定仍然适用。
Section § 1799.97
这项法律规定,消费信贷合同不能使用价值低于500美元的宗教书籍、文物或用品作为贷款的担保,除非这些物品被明确列为抵押品。如果合同仍然试图这样做,合同的该部分是无效的,不能强制执行。
Section § 1799.98
本条澄清,加州法典其他部分的某些法律规定不受本篇任何内容的影响或放弃。具体而言,它提到不影响与财务和家庭义务相关的某些部分。此外,它还指出,送达特定通知并不能证明某人在交易中是否以担保人身份行事。
Section § 1799.99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某些金融交易的规则,但不包括消费信贷合同。它特别要求,在采取法律行动或强制执行担保权益之前,除非当事人与另一义务方已婚,否则必须收到关于该交易的适当通知,包括准确的西班牙语译文。如果未发出所需通知,则不得对该人采取行动。
Section § 1799.100
这项法律禁止在常用家用物品上设定担保权益(一种法律主张),如果你将它们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除非贷款人占有这些物品,或者购买是通过信贷融资的。要在个人物品上设立非占有性担保权益,消费者必须具体描述并签署每件物品。这些权益的强制执行只能通过法院进行,除非物品被放弃或自愿交出,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权益都是无效的。如果有人因违反本法而受损,他们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和律师费。“家用物品”包括衣物和家具等,但不包括娱乐电子产品或古董。
Section § 1799.101
本节解释了关于报告共同签署人在消费者信用合同上的财务问题的规定。如果共同签署人逾期未付款(即“拖欠”),债权人必须在将此负面信息分享给信用机构或债务催收人之前通知他们,除非共同签署人与主借款人住在同一地址。通知不需要特定格式,但必须发送到共同签署人登记的地址。如果拖欠问题得到纠正,信用报告应更新以显示此情况。这些要求适用于1992年7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1799.102
如果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合同,并且因为主要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而遭受了损失,他们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或25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外加律师费。在起诉之前,共同签署人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违约方,并说明他们损失的证据。如果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25天内赔偿了共同签署人的损失,那么共同签署人就不能再就此损失或律师费提起诉讼。本条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