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9.9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消费者信贷语境中的关键术语。“消费者信贷合同”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目的分期偿还款项的协议,包括零售分期付款合同、贷款或租赁合同等多种协议。这些协议可能涉及有担保或无担保的信贷。“债权人”是指任何定期提供或安排这些信贷协议的个人或企业。

本篇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法 Code § 1799.90(a) “消费者信贷合同”指以下任何以延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的义务,其中合同标的物为金钱、财产、服务或其他对价,且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
(1)CA 民法 Code § 1799.90(a)(1) 零售分期付款合同,如第1802.6条所定义。
(2)CA 民法 Code § 1799.90(a)(2) 零售分期付款账户,如第1802.7条所定义。
(3)CA 民法 Code § 1799.90(a)(3) 有条件销售合同,如第2981条所定义。
(4)CA 民法 Code § 1799.90(a)(4) 以非不动产担保或无担保的贷款或信贷延期,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
(5)CA 民法 Code § 1799.90(a)(5) 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贷款或信贷延期,且此类贷款或信贷延期受《商业与职业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条(自第10240条起)、《金融法典》第七编(自第18000条起)、第九编(自第22000条起)或第十编(自第24000条起)的规定管辖,无论是否以不动产担保。
(6)CA 民法 Code § 1799.90(a)(6) 租赁合同,如第2985.7条所定义。
(b)CA 民法 Code § 1799.90(b) “债权人”指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或安排消费者信贷合同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无论其名称如何。

Section § 179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贷款方告知共同签署贷款的人其责任。如果您被要求共同签署,贷款方必须以英文和其他指定语言向您提供一份通知,解释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您就得承担债务。对于循环信贷(如信用卡),如果申请书明确说明共同签署人可以使用并对信贷负责,则无需提供此通知。如果您是租赁合同的共同签署人,也有类似的规定。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在线提供这些通知的译文。这些通知必须清晰,规定了大小和样式,并明确共同签署人的责任。

(a)CA 民法 Code § 1799.91(a) 每个债权人,凡在消费者信贷合同上获得不止一人的签名,应在该人承担消费者信贷合同义务之前,向实际未收到任何作为消费者信贷合同标的物的金钱、财产或服务的人,以英文和第1632条(b)款规定的语言,以清晰醒目的方式,使用至少10点Arial等效字体,送达以下通知:
您被要求担保此债务。请在担保前仔细考虑。如果借款人不偿还债务,您将不得不偿还。请确保您有能力在必要时偿还,并且您愿意承担此责任。
如果借款人不偿还,您可能需要偿还高达债务全额的款项。您还可能需要支付滞纳金或催收费用,这会增加此金额。
债权人无需首先向借款人追讨即可向您追讨此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您使用与对借款人相同的催收方法,例如起诉您、扣押您的工资等。如果此债务发生违约,该事实可能会成为您信用记录的一部分。
本通知并非使您承担债务责任的合同。
(b)CA 民法 Code § 1799.91(b) 凡根据(a)款或(d)款要求发出通知,且消费者信贷合同以英文或第1632条(b)款规定的语言以外的语言书写时,债权人应以英文和消费者合同书写的语言,按照(a)款或(d)款的要求送达通知。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91(c)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91(c)(a)款和(b)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向共同申请人提供或发放Z条例中定义的循环信贷的债权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799.91(c)(1) 每位申请人签署的申请或协议清晰醒目地披露,在信用批准后,每位申请人有权在债权人设定的任何限额范围内使用循环信贷计划,并可能对根据该计划向任何共同申请人发放的所有款项承担责任。
(2)CA 民法 Code § 1799.91(c)(2) 信用批准后,债权人为每位申请人发放任何可用于根据循环信贷计划获得信贷的信用工具,例如信用卡,并将该信用工具发送至申请中指定的地址,或以每位申请人签署的申请或协议中指定的方式交付该信用工具。
本款不适用于不发放信用卡或其他信用工具以根据其循环信贷计划获得信贷的债权人。
(d)CA 民法 Code § 1799.91(d)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在该人承担租赁合同责任之前,向实际未收到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车辆的人,以英文和第1632条(b)款规定的语言,以清晰醒目的方式,使用至少10点Arial等效字体,送达以下通知,以代替(a)款要求的通知:
您被要求担保此租赁。请在担保前仔细考虑。如果承租人不支付,您将不得不支付。请确保您有能力在必要时支付,并且您愿意承担此责任。
如果承租人不支付,您可能需要支付高达租赁合同全部欠款的款项。您还可能需要支付滞纳金或其他催收费用,这会增加此金额。
出租人无需首先向承租人追讨即可向您追讨租赁款项。出租人可以对您使用与对承租人相同的催收方法,例如起诉您、扣押您的工资等。如果此租赁合同发生违约,该事实可能会成为您信用记录的一部分。
本通知并非使您承担租赁义务的合同。
(e)CA 民法 Code § 1799.91(e) “Z条例”具有第1802.18条规定的含义。
(f)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91(f)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91(f)(a)款和(d)款规定的英文通知第三段最后一句话中的“your”一词应使用斜体。
(g)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91(g)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91(g)(1)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a)款和(d)款规定的通知译文供下载,这些译文可用于满足本节的要求。
(2)CA 民法 Code § 1799.91(g)(2) 如果通过后续修订在第1632条中增加了其他语言,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a)款和(d)款规定的通知的新语言译文供下载。

Section § 1799.9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或租赁协议时,法律要求的通知应如何呈现。该通知必须在一张单独的纸张上,仅包含债权人或出租人必要的身份识别信息。此外,它必须留有日期和签收确认的空间,并且应附在合同或租赁协议之前。债权人或出租人可以制作这张纸,但它必须符合所列出的具体要求。

(a)CA 民法 Code § 1799.92(a) 第1799.91条所要求的通知应在一张单独的纸张上提供,并符合以下要求:
(1)CA 民法 Code § 1799.92(a)(1) 除识别债权人与消费者信用合同或出租人与租赁协议所必需的文本外,不得包含任何其他文本。
(2)CA 民法 Code § 1799.92(a)(2) 应提供日期和收件人的签收确认。
(3)CA 民法 Code § 1799.92(a)(3) 应附在消费者信用合同或租赁协议之前。
(b)CA 民法 Code § 1799.92(b) 债权人或出租人可以制定(a)款所述的单独纸张,只要其符合本篇的要求。

Section § 1799.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在签署信用合同时的权益。首先,如果信用合同中存在任何待日后填写的空白处,债权人不得要求任何人签署该合同。这是为了防止在签署后对合同进行任何更改。其次,债权人必须向每个人提供合同副本、任何相关的担保协议副本以及一份告知其义务的通知,以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所同意的内容。

(a)CA 民法 Code § 1799.93(a) 如果消费者信用合同包含在获取签名后才能填写的空白处,债权人不得获取任何根据第1799.91条有权获得通知的人的签名。
(b)CA 民法 Code § 1799.93(b) 债权人应向每一位根据第1799.91条有权获得通知的人提供一份证明消费者信用合同的债务凭证和担保协议或信托契据(如有)的副本,并且,如果与上述文件分开,还应提供一份第1799.91条所要求的通知的副本以及一份证明该人义务的文件副本。

Section § 179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即使其他条款要求提供声明,该声明也不应改变消费者信用协议所涉人员的权利或义务。

本篇第 (Section 1799.91) 条所要求的声明文本,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影响任何消费者信用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Section § 1799.95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如果消费者信用合同不遵守某些规定,债权人或其权利承继人不能采取法律行动来强制执行该合同。这适用于那些根据特定规则本应获得通知,但实际上并未从合同中获得任何利益(如金钱或服务)的人。然而,这不影响善意购买财产,且在购买时不知晓规则已被违反的人的权利。

Section § 1799.96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与加州要求相似的联邦通知,那么使用该联邦通知并将其翻译成特定语言,就足以满足加州的要求。但是,其他相关规定仍然适用。

如果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或允许使用与第1799.91条所要求通知基本相似的通知,则使用该联邦批准的通知及其准确的翻译,并译成第1632条 (b) 款规定的语言,应构成对第1799.91条的遵守。但是,本篇的其他规定不受影响。

Section § 1799.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消费信贷合同不能使用价值低于500美元的宗教书籍、文物或用品作为贷款的担保,除非这些物品被明确列为抵押品。如果合同仍然试图这样做,合同的该部分是无效的,不能强制执行。

(a)CA 民法 Code § 1799.97(a) 任何消费信贷合同不得规定以价值低于五百美元($500)的任何宗教书籍、宗教文物或宗教用品设定担保权益,除非该宗教书籍、文物或用品被明确质押为抵押品。
(b)CA 民法 Code § 1799.97(b) 任何合同中规定违反(a)款的担保权益的条款,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1799.98

Explanation

本条澄清,加州法典其他部分的某些法律规定不受本篇任何内容的影响或放弃。具体而言,它提到不影响与财务和家庭义务相关的某些部分。此外,它还指出,送达特定通知并不能证明某人在交易中是否以担保人身份行事。

(a)CA 民法 Code § 1799.98(a) 本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适用、影响或构成对以下任何条款的任何规定的放弃:
(1)CA 民法 Code § 1799.98(a)(1) 本法典第3编第4部第13篇(自第2787条起)。
(2)CA 民法 Code § 1799.98(a)(2) 《家庭法典》第4编的第1部(自第700条起)、第2部(自第760条起)、第3部(自第900条起)和第4部(自第1100条起)。
(3)CA 民法 Code § 1799.98(a)(3) 《家庭法典》第4301条和第4302条。
(b)CA 民法 Code § 1799.98(b) 依照第1799.91条送达通知,不构成收到通知的人以保证人身份参与或未参与该交易的证据。

Section § 1799.9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某些金融交易的规则,但不包括消费信贷合同。它特别要求,在采取法律行动或强制执行担保权益之前,除非当事人与另一义务方已婚,否则必须收到关于该交易的适当通知,包括准确的西班牙语译文。如果未发出所需通知,则不得对该人采取行动。

(a)CA 民法 Code § 1799.99(a) 本节适用于除第1799.90节所定义的消费信贷合同以外的交易,且这些交易须遵守16 C.F.R. 444.3、12 C.F.R. 227.14或12 C.F.R. 535.3(以适用于债权人的为准)。
(b)CA 民法 Code § 1799.99(b) 除非交易中的义务人彼此已婚,否则,如果根据16 C.F.R. 444.3、12 C.F.R. 227.14或12 C.F.R. 535.3(以适用于债权人的为准)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人未按照适用法规规定的方式收到通知以及通知的准确西班牙语译文,则不得对其提起诉讼,也不得强制执行任何担保权益。

Section § 1799.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常用家用物品上设定担保权益(一种法律主张),如果你将它们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除非贷款人占有这些物品,或者购买是通过信贷融资的。要在个人物品上设立非占有性担保权益,消费者必须具体描述并签署每件物品。这些权益的强制执行只能通过法院进行,除非物品被放弃或自愿交出,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权益都是无效的。如果有人因违反本法而受损,他们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和律师费。“家用物品”包括衣物和家具等,但不包括娱乐电子产品或古董。

(a)CA 民法 Code § 1799.100(a) 任何人设定担保权益是违法的,在 (g) 款所定义的任何家用物品上,与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的消费者信贷合同或其他信贷义务相关,除非 (1) 该人占有该家用物品,或 (2) 该家用物品的购买价格是通过消费者信贷合同或信贷义务融资的。
(b)CA 民法 Code § 1799.100(b) 设立非占有性担保权益的协议或其他文件,在 (d) 款所定义的个人财产中,与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的消费者信贷合同或其他信贷义务相关,应包含一份经消费者审查并签署的描述声明,指明设定担保权益的每项具体个人财产。受《昂鲁法案》(第二编第 1 章(自第 1801 条起))管辖的消费者信贷合同或其他信贷义务,如果符合第 1803.3 条 (a) 款或第 1810.1 条 (f) 款的规定,应被视为符合本款规定。
(c)CA 民法 Code § 1799.100(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拥有 (d) 款所述个人财产非占有性担保权益的人,该担保权益是与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的消费者信贷合同或其他信贷义务相关而设定的,只能通过司法行动强制执行该担保权益,除非该财产被消费者放弃或自由自愿地交出。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100(d)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100(d)(b) 和 (c) 款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个人财产:
(1)CA 民法 Code § 1799.100(d)(1) 《商法典》第 9102 条 (a) 款第 (44) 项所定义的任何货物,船舶、车辆和飞机除外,这些货物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而使用或购买,且在设定担保权益时,每件物品的公平市场价值低于一千美元 ($1,000)。
(2)CA 民法 Code § 1799.100(d)(2) 《民事诉讼法典》第 704.050 条和第 704.060 条 (a) 款所述的财产,船舶、车辆和飞机除外。
(e)CA 民法 Code § 1799.100(e) 任何违反 (a) 款或 (b) 款而设定的担保权益均属无效且不可强制执行。
(f)CA 民法 Code § 1799.100(f) 任何因违反本条而受损害的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衡平法救济以及律师费和诉讼费。
(g)CA 民法 Code § 1799.100(g) 就本条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799.100(g)(1) “家用物品”指并包括衣物、家具、电器、一台收音机、一台电视机、床单、瓷器、陶器、厨具、个人物品和结婚戒指。“家用物品”不包括艺术品、电子娱乐设备(一台收音机和一台电视机除外)、作为古董获得的物品以及珠宝(结婚戒指除外)。
(2)CA 民法 Code § 1799.100(g)(2) “古董”指任何超过一百年的物品,包括那些经过修理或翻新但未改变其原始形式或特征的物品。

Section § 1799.1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关于报告共同签署人在消费者信用合同上的财务问题的规定。如果共同签署人逾期未付款(即“拖欠”),债权人必须在将此负面信息分享给信用机构或债务催收人之前通知他们,除非共同签署人与主借款人住在同一地址。通知不需要特定格式,但必须发送到共同签署人登记的地址。如果拖欠问题得到纠正,信用报告应更新以显示此情况。这些要求适用于1992年7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799.101(a)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CA 民法 Code § 1799.101(a)(1) “不利信息”指直接或间接表明已发生拖欠的信息,原因在于共同签署人未遵守消费者信用合同的合同条款。
(2)CA 民法 Code § 1799.101(a)(2) “催收行动”指要求共同签署人支付消费者信用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3)CA 民法 Code § 1799.101(a)(3) “共同签署人”指除主债务人或主债务人配偶以外的自然人,其无偿地对消费者信用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术语包括债权人要求其签字作为向他人授信条件的个人。未因签署消费者信用合同而获得商品、服务或金钱的人,不属于本条所指的获得报酬。“共同签署人”不包括根据第1799.91条 (c) 款的开放式信用的共同申请人。无论某人是否在消费者信用合同或为共同签署人设定消费者信用合同债务的其他文件中被指定为共同签署人,其均属于本条所指的共同签署人。
(4)CA 民法 Code § 1799.101(a)(4) “拖欠”指未能及时向债权人支付消费者信用合同项下任何分期付款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5)CA 民法 Code § 1799.101(a)(5) “通知”指描述、陈述或以其他方式提及拖欠的书面文件。
(6)CA 民法 Code § 1799.101(a)(6) “债务”指个人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而产生的负债。
(7)CA 民法 Code § 1799.101(a)(7) “个人”指个体、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8)CA 民法 Code § 1799.101(a)(8) “主债务人”指除共同签署人以外,签署消费者信用合同并根据该合同承担债务人义务的一个或多个个人。
(b)CA 民法 Code § 1799.101(b) 除 (d) 款和 (e) 款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不得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提供关于共同签署人就1992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消费者信用合同发生拖欠的任何不利信息,除非在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提供该信息之时或之前,已向共同签署人提供拖欠的书面通知。
(c)CA 民法 Code § 1799.101(c) 债权人不得向第1788.2条 (c) 款所定义的债务催收人提供关于共同签署人在消费者信用合同项下债务的任何信息,除非已根据 (b) 款向共同签署人提供通知。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101(d)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101(d)(b) 款和 (c) 款的通知要求不适用于其地址(根据债权人关于消费者信用合同的记录所示)与主债务人相同的任何共同签署人。
(e)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101(e)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101(e)(b) 款和 (c) 款的通知要求应通过将所需通知的副本邮寄至共同签署人地址(根据债权人关于消费者信用合同的记录所示)的方式予以满足。但是,如果根据债权人关于消费者信用合同的记录所示,多个共同签署人居住在同一地址,则寄往该地址任何共同签署人的通知应视为已通知居住在该地址的所有共同签署人。
(f)CA 民法 Code § 1799.101(f) 本条不要求向主债务人或共同签署人发送的拖欠通知采用任何特定形式或语言。
(g)CA 民法 Code § 1799.101(g) 在债权人向信用报告机构报告已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并包含在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维护的共同签署人档案中的一项或多项拖欠已得到纠正后的合理时间内,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应在档案中注明已付款。
(h)CA 民法 Code § 1799.101(h)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在未明确规定的任何情况下向共同签署人提供拖欠通知,或向除共同签署人以外的个人提供通知。
(i)CA 民法 Code § 1799.101(i) 本条于1992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99.1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合同,并且因为主要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而遭受了损失,他们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或25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外加律师费。在起诉之前,共同签署人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违约方,并说明他们损失的证据。如果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25天内赔偿了共同签署人的损失,那么共同签署人就不能再就此损失或律师费提起诉讼。本条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民法 Code § 1799.102(a) 因违反第1799.101条而遭受损失的共同签署人,可提起诉讼以追回实际损害赔偿金或二百五十美元 ($250)(以较高者为准),以及合理的律师费。
(b)CA 民法 Code § 1799.102(b) 共同签署人应在根据 (a) 款提起诉讼前不少于30天,通知被指控违反第1799.101条的人其提起诉讼的意图。该通知应包括一份证明共同签署人所遭受损失的具体证据声明。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5天内,被指控违反第1799.101条的人向共同签署人支付等同于损失的金额,或以其他方式使共同签署人满意地解决该事项,则共同签署人将被禁止就该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进行进一步追偿。
(c)CA 民法 Code § 1799.102(c) 本条将于1992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99.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消费信贷合同或担保不能对您的投资资产主张担保权益(即一种法律权利),除非合同明确将这些投资列为抵押品,或者担保方是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例如证券或商品中介机构。合同必须包含账户持有人的姓名、账户号码以及持有该投资的机构名称等详细信息。如果缺少这些详细信息,则对该投资的主张无效。

Section § 1799.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法律章节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这种放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旨在保护的宗旨,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