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80

Explanation
如果你发现别人丢失的东西,除非你有法律义务,否则你没有义务去照管它。但是,如果你决定照管它,你就必须像一个专业的保管人一样行事。这意味着,如果你知道物主是谁,你必须尽快通知他们,并无偿归还,但合理的费用除外。如果你发现一只家畜,你需要善待它并确保它的健康。

Section § 2080.1

Explanation

如果你发现或救助了价值至少100美元的物品,并且找不到物主,你需要将其交给当地的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你还必须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说明详细信息,例如你何时何地发现它、它的描述,以及你是否认识物主。声明中还要确认你没有藏匿或处理掉物品的任何部分。警察或治安官会尽可能联系物主,物主在认领物品前可能需要支付保管和照料费用。

(a)CA 民法 Code § 2080.1(a) 如果所有人不明或未认领该财产,拾得或救助该财产的人应,如果该财产价值一百美元($100)或以上,在合理时间内将财产移交给发现地所在市或市县的警察局,或如果发现地在市界之外,则移交给县治安官部门,并应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其何时何地发现或救助该财产,并详细描述该财产。如果财产是救助所得,宣誓书应说明:
(1)CA 民法 Code § 2080.1(a)(1) 是从何种情况以及如何救助的。
(2)CA 民法 Code § 2080.1(a)(2) 宣誓人是否知道该财产的所有人。
(3)CA 民法 Code § 2080.1(a)(3) 宣誓人未藏匿、扣留或处置该财产的任何部分。
(b)CA 民法 Code § 2080.1(b) 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应在所有人身份可合理确定时通知所有人,告知其已持有该财产以及可在何处认领。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可要求所有人支付合理费用,以弥补财产的保管和照料成本。

Section § 2080.2

Explanation
如果你丢失了东西并被交到了警察局,你有90天的时间来证明它是你的,支付任何合理费用,然后你就可以从他们那里把它取回。
如果所有人在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收到财产后90天内出现,证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并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则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应将该财产归还给他。

Section § 2080.3

Explanation

如果你发现价值250美元或以上的失物,并且物主在90天内没有认领,警方必须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发布后,如果物主在七天内仍未认领,拾得人支付公告费用后就可以保留该物品。但是,如果是由公共机构的雇员发现的,该物品将被拍卖。对于价值低于250美元的物品,拾得人可以直接保留,无需刊登公告,除非是由公共雇员发现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物品也会被拍卖。

(a)CA 民法 Code § 2080.3(a) 如果申报的财产价值为二百五十美元($250)或以上,且在90天内无所有人出现并证明其所有权,则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应安排至少在一家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刊登一次该财产的公告。如果在首次发布公告七天后,无所有人出现并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或保管财产的人支付了刊登费用,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发现或保管财产的人,除非该财产是由任何公共机构的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在此情况下,该财产应通过公开拍卖出售。财产所有权不应归属于发现或保管财产的人或公开拍卖的成功竞标者,除非刊登费用首先支付给其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安排发布公告的市、县或市县。
(b)CA 民法 Code § 2080.3(b) 如果申报的财产价值少于二百五十美元($250),且在90天内无所有人出现并证明其所有权,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发现或保管财产的人,除非该财产是由任何公共机构的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在此情况下,该财产应通过公开拍卖出售。

Section § 20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市或县政府制定自己的规则,规定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应如何处理无人认领的财产。如果他们决定制定这些规则,无人认领的财产应至少保管三个月,之后可以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前提是至少提前五天通过当地报纸通知公众。另外,无人认领的物品可以移交给政府机构,如果这些物品有用,机构可以保留它们。如果不需要,这些物品将通过拍卖出售,一旦移交给政府机构,原所有者就不能再认领它们。

尽管有第 (2080.3) 条或第 (2080.6) 条的规定,任何市、市县或县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法令规定对属于该市或市县警察局或该县治安官占有的无人认领财产的保管、归还、出售或销毁。任何采纳此类法令的市、市县或县应在其中规定 (1) 此类无人认领财产应由警察局或治安官保管至少三个月,以及 (2) 此后此类财产将通过公开拍卖出售给出价最高者,此类拍卖的通知应由警察局长或治安官在拍卖固定时间前至少五天,通过在该县发行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公告的方式发出,或者此后此类财产将移交给地方政府采购和仓储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以公开拍卖方式向公众出售。如果此类财产移交给县采购代理,则可以按照《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二章第五节第 (7) 条(从第 (25500) 条开始)规定的方式出售,用于出售剩余个人财产。如果财产根据本条移交给地方政府采购和仓储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则该财产不得由所有者或有权占有的其他人赎回。如果地方政府采购和仓储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确定移交给其出售的任何此类财产是公共用途所需,则该财产可由该机构保留,无需出售。

Section § 208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丢失了个人财物,并且无法归还,原因可能是找不到所有者,或者所有者拒绝支付取回费用,那么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可以将其公开拍卖。这种情况发生在物品有腐坏或大幅贬值风险时,或者取回费用达到其价值的三分之二时。

警察部门或治安官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拍卖出售此类财产,其方式和出售通知应依照执行程序下动产出售的规定,如果该物品是通常可供出售的物品,并且在以下情况下:无法通过合理努力找到所有者,或者找到所有者后,其拒绝按要求支付第2080条和第2080.1条规定的合法费用:
(1)CA 民法 Code § 2080.5(1) 当物品有腐坏或失去大部分价值的危险时;或者,
(2)CA 民法 Code § 2080.5(2) 当第2080条和第2080.1条规定的合法费用达到其价值的三分之二时。

Section § 20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机构管理如何处理在其财产上发现的无主个人物品。它们可以选择遵循本法律规定的规则,也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如果它们制定自己的规则,则必须在公开拍卖前至少保管该物品三个月,并至少提前五天发出拍卖通知。如果物品未售出,可以进行处置或销毁。在某些县,采购代理人可以负责销售过程。机构也可以保留任何它们认为对公共用途有用的物品。“公共机构”一词包括州和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州部门、城市和特别区。

(a)CA 民法 Code § 2080.6(a) 任何公共机构均可选择受本条规定管辖,以处置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财产上发现或保存的个人财产,或可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以保管、归还、出售或销毁其占有的无主财产。任何制定此类规章制度的公共机构应在其中规定:(1) 该无主财产应由该机构保管至少三个月;(2) 此后该财产将通过公开拍卖出售给最高出价者;以及(3) 该机构的首席行政官应在为此确定的时间之前至少五天,通过在发现该财产的县出版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公告,发出该拍卖通知。任何在此类公开拍卖中出售后仍未售出的财产,可由该公共机构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设有采购代理人的县,采购代理人可进行此类拍卖,在此情况下,本款第(2)和(3)项的规定不适用。此类拍卖应由县采购代理人按照《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二章第五节第七条(自第25500条起)规定的方式进行,用于出售剩余个人财产。如果公共机构确定任何移交给其出售的此类财产是公共用途所需,则该财产可由该机构保留,无需出售。
(b)CA 民法 Code § 2080.6(b) 本条所称“公共机构”指任何州机构,包括总务部和公园和娱乐部,任何市、县、市县、特别区或其他政治分区。

Section § 20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故意放弃了某物的所有权,那么本条的规定就不适用于该物。

Section § 20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大学校董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决定如何处理无主、遗失或被遗弃的财产。价值300美元或以上的财产必须至少保管三个月,然后才能在公开拍卖中出售。他们必须至少提前五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拍卖信息。如果没有人竞拍这些物品,大学可以自行处置。

(a)CA 民法 Code § 2080.8(a) 加州大学校董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如适用)可根据决议或规定,对加州大学校董会、加州大学警察局或任何州立大学所持有的无主、遗失或被遗弃的财产进行保管、归还、出售或销毁。
(b)CA 民法 Code § 2080.8(b) 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决议或规定应规定:(1) 价值三百美元($300)或以上的无主、遗失或被遗弃的财产应由加州大学校董会、加州大学警察局或特定的州立大学保管至少三个月;(2) 此后该财产将通过公开拍卖出售给出价最高者;以及(3) 加州大学校董会、加州大学警察局或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在拍卖时间至少五天前,通过在该财产所在县出版的、发行量普遍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公告,发出该出售的通知。
(c)CA 民法 Code § 2080.8(c) 加州大学校董会或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可处置在任何出售中无人出价的任何此类财产。

Section § 2080.10

Explanation

当政府机构从某人那里拿走私人物品进行保管时,它必须负责物品的储存、记录和归还。机构应立即或通过邮件向该人提供收据和领取说明。如果该人不是物品所有者,机构必须努力找到真正的所有者并向其发送说明。物品必须在60天内认领,否则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置。该人可以亲自领取物品,也可以授权他人领取,或者如果他们被羁押,可以要求延长保管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机构可以额外保管物品最长10个月。如果机构谨慎遵守规定,则不对任何损害负责。“公共机构”包括州和地方政府部门。

(a)CA 民法 Code § 2080.10(a) 当公共机构为临时保管目的从某人处获得个人财产时,该公共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2080.10(a)(1) 负责该财产的储存、记录和处置。
(2)CA 民法 Code § 2080.10(a)(2) 向财产被取走的人提供一份收据和财产领回说明。该收据和说明应在公共机构获得财产时立即交给财产被取走的人,或立即通过平信邮寄给财产被取走的人。
(3)CA 民法 Code § 2080.10(a)(3) 如果公共机构知悉财产被取走的人并非所有者,该机构应作出合理努力识别所有者。如果所有者被识别,公共机构应通过平信邮寄一份收据和财产领回说明。
(b)CA 民法 Code § 2080.10(b) 该收据和说明应告知财产被取走的人,该财产必须在公共机构获得占有权后60天内认领,否则将根据本条的处置规定进行处置。在60天内,该人可以执行以下一项操作:
(1)CA 民法 Code § 2080.10(b)(1) 领回财产。
(2)CA 民法 Code § 2080.10(b)(2) 书面授权他人领回财产。
(3)CA 民法 Code § 2080.10(b)(3) 书面通知公共机构其因被羁押而无法领回财产,并请求公共机构保管该财产。如果某人通知公共机构其无法在60天内领回财产,或无法由授权人领回财产,公共机构应再保管该财产不超过10个月。
(c)CA 民法 Code § 2080.10(c) 对于根据本节和本条处置规定,在尽职尽责的情况下执行的任何官方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公共机构不承担责任。
(d)CA 民法 Code § 2080.10(d) 在本节中,“公共机构”指任何州机构、任何市、县、市县、特别区或其他政治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