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和无人认领财产遗失款物
Section § 2080
Section § 2080.1
如果你发现或救助了价值至少100美元的物品,并且找不到物主,你需要将其交给当地的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你还必须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说明详细信息,例如你何时何地发现它、它的描述,以及你是否认识物主。声明中还要确认你没有藏匿或处理掉物品的任何部分。警察或治安官会尽可能联系物主,物主在认领物品前可能需要支付保管和照料费用。
Section § 2080.2
Section § 2080.3
如果你发现价值250美元或以上的失物,并且物主在90天内没有认领,警方必须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发布后,如果物主在七天内仍未认领,拾得人支付公告费用后就可以保留该物品。但是,如果是由公共机构的雇员发现的,该物品将被拍卖。对于价值低于250美元的物品,拾得人可以直接保留,无需刊登公告,除非是由公共雇员发现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物品也会被拍卖。
Section § 208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市或县政府制定自己的规则,规定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应如何处理无人认领的财产。如果他们决定制定这些规则,无人认领的财产应至少保管三个月,之后可以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前提是至少提前五天通过当地报纸通知公众。另外,无人认领的物品可以移交给政府机构,如果这些物品有用,机构可以保留它们。如果不需要,这些物品将通过拍卖出售,一旦移交给政府机构,原所有者就不能再认领它们。
Section § 2080.5
如果有人丢失了个人财物,并且无法归还,原因可能是找不到所有者,或者所有者拒绝支付取回费用,那么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可以将其公开拍卖。这种情况发生在物品有腐坏或大幅贬值风险时,或者取回费用达到其价值的三分之二时。
Section § 2080.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机构管理如何处理在其财产上发现的无主个人物品。它们可以选择遵循本法律规定的规则,也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如果它们制定自己的规则,则必须在公开拍卖前至少保管该物品三个月,并至少提前五天发出拍卖通知。如果物品未售出,可以进行处置或销毁。在某些县,采购代理人可以负责销售过程。机构也可以保留任何它们认为对公共用途有用的物品。“公共机构”一词包括州和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州部门、城市和特别区。
Section § 2080.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大学校董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决定如何处理无主、遗失或被遗弃的财产。价值300美元或以上的财产必须至少保管三个月,然后才能在公开拍卖中出售。他们必须至少提前五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拍卖信息。如果没有人竞拍这些物品,大学可以自行处置。
Section § 2080.10
当政府机构从某人那里拿走私人物品进行保管时,它必须负责物品的储存、记录和归还。机构应立即或通过邮件向该人提供收据和领取说明。如果该人不是物品所有者,机构必须努力找到真正的所有者并向其发送说明。物品必须在60天内认领,否则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置。该人可以亲自领取物品,也可以授权他人领取,或者如果他们被羁押,可以要求延长保管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机构可以额外保管物品最长10个月。如果机构谨慎遵守规定,则不对任何损害负责。“公共机构”包括州和地方政府部门。